“本”与“终”在道德上的区别:道德治理中当前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_道德论文

“本”与“终”在道德上的区别:道德治理中当前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_道德论文

“‘本’‘末’之辨”说道德——当前道德治理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一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2-0005-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道德治理”的问题。按其本义,道德治理是指对不道德(如不诚信)现象的治理,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如何治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进行道德治理,首先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对“道德”自身进行一番治理,整肃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出现的严重偏颇,确立正确的道德的价值取向。

我国道家创始人老子有言:“大道废,有仁义……六亲不和,有孝慈”(《老子》第十八章)。又说:“绝仁弃义,民复孝慈”(《老子》第十九章)。这前后两章所说的“孝慈”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孝慈“规范”,后者是指孝慈本真,即发自于内心的亲情之爱,一种人性美和人文精神;而作为规范的“孝慈”则是亲情之爱的载体或外在形式。这里反映了这样一种思想:道德既具外在的规范形式,又有内在的德性精神。这种内在与外在之别,魏晋时期天才哲学家王弼用“本”与“末”这两个哲学范畴加以概括:“本”是“体”,指“敦朴之德”;“末”是“用”,指名教纲常(见《老子指略》)。就是说,道德的内在德性良知是道德之“本”,道德的外在规范形式是道德之“末”。如树木之生长,本即根本,末即枝叶,根深才能叶茂;唯有德性敦厚,才能自觉地践行道德规范,并在道德规范的践行中进一步提升主体的德性和精神境界,这就叫“崇本以举其末”。“本”与“末”、即道德的内在德性良知与外在规范形式的统一,构成了道德价值的基本结构;道德就是在实践中的“本”与“末”——道德的内在德性良知与外在规范形式的现实统一;德性在乎内而德行显于外,或曰“内外兼修”、“形神统一”。这是对道德结构的一种微观解读,是古代哲学家深刻的道德哲理。

道德价值结构的本、末之辨,也就是德性与德行的关系。两者的统一,就是主体基于德性良知而践行道德规范,并通过规范的践行而实现道德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既体现利人、利社会的功效,同时又体现履行义务的道义精神。前者是道德价值的外在表征,后者是道德价值的内在规定。履行义务,坚守道义,是德性的本质要求,是道德之为道德的本质规定,体现了道德作为人类生活的一种特殊实践形态的特点。

今天,我们讲道德,同样有一个“本”与“末”的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并做了大量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但是,收效并不理想,多年来还是存在着“一些领域道德失范”②的问题。为什么?我以为一个重要的原因(这里不涉及道德规范体系的来源问题),就是忽视了道德之“本”。而丧失了“本”,讲“道德”也就“心”不在焉,道德规范仍然只是外在的东西,不仅不能入“心”,而且还有可能成为如庄子所说的“禽贪者器”。这是道德治理不能不严肃对待的一个根本问题。

讲道德,践行道德,本质上就是履行义务,坚守道义。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道义”是指合乎“天道”“天理”之应当(义),是主体所应担当的道德义务,即所谓“明其道”,“正其义”。当然,“道义”不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具体的各种道德规范及其践行而体现。道义虽与功利相对,但道义又高于功利,追求功利必须合乎道义,即所谓“以义制利”、“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不为利益所诱、不为权势所倾,坚守道德原则、践行道德义务,这种精神,就是道义精神。

因而,敬畏道义、坚守道义就成了道德人格和德性的本质要求,如“仁”、“公正”等道义都是德性的定在。“仁”是德性,“公正”也是如此,在中国古代,儒家讲“公正”,首指执政者的德性;在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中,“公正乃德性之首”,“公正是公正的人出于自愿选择而公正地行动之德性”。《易·系辞上》说:“成性存存,道义之门”;无德性即无道义之坚守,而无道义之坚守也就无道德可言。坚守道义就能弘扬正气,也就是孟子说的“浩然之气”;“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孟子·公孙丑上》)。凡是坚守“道义”的行为就具有了道义性、道义精神,就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道德之所以具有感人的魅力,就在于道德所具之内在的道义精神;只讲功利而不讲道义,或口讲“道义”而心在功利,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就会走向极端功利主义;其功效再大,也会因无道义性而丧失其感人的魅力,得不到人际的亲和力或凝聚力。

其实,道义与功利是统一的。主体在基于德性、出于道义而践行规范的实践中,在实现利人、利社会的功效中,即在道义精神的对象化中反观自身,就会获得一种因自己坚守道义而感验的精神愉悦,即传统儒家所追求的“孔颜乐处”。而有了以坚守道义为乐的精神境界,就能在践履规范的道德实践中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可见,道德之本、末统一,实际上就是道义与功利的统一。如果只是关注道德的外在规范形式和外在价值(“末”),而不讲内心的德性良知,那么道德就可能丧失其道义本真,就会如王弼所说的那样:“夫敦朴之德不著,而名行之美显尚,则修其所尚而望其誉,修其所道而冀其利。望誉冀利以勤其行,名弥美而诚愈外,利弥重而心愈竞”(《老子指略》)。道德沦为只是行为主体追求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当然,如果只是关注道德的内在价值和道义精神(“本”)以及精神的自我慰藉,道德就可能被理解为只是行为主体的德性良知,把道德之“应当”停留在主观领域,或仅仅“为义务而义务”,不考虑行为的社会效果,同样陷入了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的片面性。这是伦理学史上曾出现过的对道德价值的几种片面的理解,形成了功利论和义务论、德性论等不同的学说和学派,他们各自从不同的侧面对人类道德生活实践做了不同的理论概括。

基于德性的德行(道德实践)既带来功效又彰显道义。功利与道义,道德的这两种价值形态在实践中的相互统一,构成了道德的价值结构。不是基于德性、出于道义的仅仅为了某种功利目的或出于某种外在压力的所谓“德行”,即无道义之“诚”,没有“善”的内在规定性,就算不上是“道德”的。而不计社会效果和外在价值的,仅仅有一颗善良之心,就会如康德的“绝对命令”那样,陷入空虚的形式主义。宋代思想家叶适说:“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道德的道义与功利这两种价值形态的关系,也就是传统儒家所谓“内圣”与“外王”的统一。

长期以来,我们在道德建设上的问题,存在着重“末”而轻“本”、重功利而轻道义的价值倾向。建国之后的前30年“以阶级斗争为纲”,搞“政治挂帅”,导致道德政治化——“政治”取代了道德,实际上奉行了一种极端的“政治功利主义”。“亲不亲,线上分”,良心、亲情、友情、人道、人性、诚信等这些构成人类道德文化之本的基本要素,都被斥之为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而遭到否定,一切人伦关系都被归结为阶级关系、政治关系,为了某种“政治”功利的需要,可以罔顾是非、善恶,甚至连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等这些文明社会的基本“道义”也惨遭践踏,致使道德价值被扭曲,道德生态遭破坏。近三十多年来,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既然是现代化就不可能超脱“现代性”的内在紧张。在道德生活领域,权利平等、人格独立、个性自由成为道德进步的突出表现,但市场关系(商品关系)无限扩张的魔力又支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由摆脱“人的依赖关系”陷入了“物的依赖性”;经济“理性主义”泛滥,“物质主义”、“金钱拜物教”实际支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竟陷入“人为物役”的境地。表现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就是以利益或功效为导向,片面强调功利目的,导致道德工具化。所谓道德工具化,就是无视道义,只是从某种(经济的或政治的)功利出发,为了达成功利目的而讲道德,道德成为获取功利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如“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实质是庸俗的功利主义。进而又造成道德功利化或曰道德被功利化,甚至被利益化。道德被利益化,就是“去道德化”:利益、名利、效益、财富成为最大的“公约数”——财富的多寡、权力之大小,成为贵贱、尊卑、荣辱、成败的标准;只讲“势荣”而不讲“义荣”,所谓“成功人士”,除了财富与权位,就几无“道义”内涵。“尚道义而羞势利”的高风亮节几近绝响,时兴的却是一种凡事只问利害得失、效益大小而不问道义与否的社会风气。这种在道德价值取向上的偏颇,致使道德的本真内涵被金钱所淘空,成为没有了灵魂的语词躯壳,甚至成为某些势利者手中的玩物——“禽贪者器”。出现了如明末李贽所说的那样一种情况:“口谈道德而心存高官,志在巨富;既已得高官巨富矣,仍讲道德、说仁义自若也”(《焚书》卷二《又与焦弱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践行的。这可能就是导致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的“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的现象至今依然如故的一个重要原因。道德失范并不等于在道德失范的领域没有规范约束,而是有规范不执行或者所谓的“潜规则”盛行,在“道德”(规范词句)的美丽外衣下干着卑劣勾当。口是心非,言行不一,诚信尽失,“道德”竟成了掩饰一些腐败者丑恶灵魂的华丽招牌,成了伪善者或腐败者的通行证。

诚然,道德具有工具的属性,而且,道德实践也应该体现为功利效果和社会的正价值,但这不等于道德只是为求得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更不等于道德工具化、功利化、利益化。道德还具有功效价值所不能替代的内在于自身的道义力量。道德虽以经济关系——利益关系为基础,但道德一经产生又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就是说,道德不就是利益关系,也不能还原为利益关系,否则就失去了道德存在的意义,也就等于否定了道德:道德存在的必要性是为了处理好利益关系,为利益关系的处理给予合理性或善的辩护。这种为处理好利益关系的道德,在形式上往往体现为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而人们实践道德规范的动力就是基于内在德性良知的道义精神。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存在,其“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不在于它的规范形式和外在的功利效果,而在于它的内在德性、良心和道义精神,而正是这种“本质属性”,使道德具有了超越功利目的的内在动力。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充斥“拜金主义”、“物质主义”的社会风气中,坚守道德的这一本质属性显得尤为珍贵、尤为迫切。德性和良心都是道德之“本”。良心是义务的自觉,是主体对自己所思所行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评价,从而从善去恶、坚守“道义”的心理调控机制,是主体自由意志超越功利、选择道义行为的内在定力。良心又是德性的守护者,无良心就会丧失德性。正如黑格尔所说:良心是“创造道德的天才”。去年在上海浦东马路上发生了一位年轻人救扶倒地老人的动人事迹。一位老者在马路上突然倒地,当这位青年上前去救扶时,许多围观者叫着“当心被讹”,试图阻止救扶行为。就在此时,这位青年说了一句震撼人心的话:“你们有点良心好哦!”毅然上前去救扶老人。这位年轻人的行为正彰显了“良心”作为道义行为的内在动力的精神力量和道德的本质属性,印证了良心是“创造道德的天才”。我们为什么要表彰“见义勇为者”?就是因为这些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彰显了基于“良心”的“道义”精神,张扬了社会正气。道德的旗帜始终是基于良心坚守“道义”的大旗,“道义”的光辉始终是道德魅力之所在。康德的道义论,虽受到了黑格尔的批评,但其影响至今不息,其缘由正在于其理论闪烁着“道义”的光辉。

现在,我们讲道德、宣传“道德”,即使是主流媒体、社会舆论,所缺的就是对道德的道义精神和内在价值的重视。汶川大地震赈灾时,一位乞丐老人把他乞讨来的总共全部100元度日钱投入捐款箱。老人的这一义举闪烁着铮铮的道义精神,感动了无数百姓,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可是,媒介的镜头、灯光的聚焦点和大幅的版面、庄严的舞台却给了老总、老板和明星,因为他们捐出了千万甚至上亿的钱。但在老百姓(包括笔者本人)的心中,与媒体的意图不同,最为感动的还是那位乞丐老人的义举。凡此种种,都足以说明多年来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所出现的偏颇。

价值观(价值取向)的问题是关乎道德生态的根本问题。道德治理,就应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纠正偏颇,在重视道德的规范形式的同时,强调道德的内在精神;在重视功利原则的同时,强调道德的道义精神。在道德实践中将道德之“本”与“末”——道德的规范形式与内在精神、功利原则与道义精神统一起来。在讲道德规范或道德规范体系的同时,要重视德性、“良心”;对个人来说是“良心”,对社会来说就是整体向善的“民心”,是崇尚道义的社会正气。

王弼曾讲过两句话,一句叫“崇本以抑末”,一句叫“崇本以举其末”。前一句话是说,要振兴世俗道德,应该崇尚道德之根本,也就是道德的内在精神,而不能专注于道德的规范形式——用大力倡导仁义道德规范和道德说教来整治社会风气。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患俗薄而兴名行、崇仁义,愈致斯伪,况术之贱此者乎?”(《老子指略》)因此他反对“弃其本而适其末”。后一句话是说,要崇尚道德之根本,以激发人们内在的爱心、良心、道义精神。这样,人们就会自觉自愿地践履道德规范,就会“举其末”。看来,根据当前我国社会的道德价值生态,要进行道德治理,就必须防止和遏制道德功利化和工具化的倾向,抵制“经济人”假设的泛化和事实化,批判“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唤醒人们内在的“良心”和道义精神,调适社会的“民心”,恢复道德的本真状态,大力张扬崇尚道义的社会正气。这当然要有一种健全的社会公正的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但作为伦理学工作者,就应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坚守伦理学的学科特点,正确阐述、宣传道德的“本质属性”和道德的价值结构,这是我们在道德治理中可以做也应该做的一项十分迫切而重要的工作。

注释:

①本文是作者在2012年10月庆祝《道德与文明》创刊3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发表时作者作了补充和修改。

②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精神生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2012年十八大报告仍然提出:“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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