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城市农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_民工论文

性骚扰:城市农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_民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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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性骚扰问题为视角,意在说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阶级、阶层等等的妇女问题及其原因的多样性。文章通过城市中外来女民工的性骚扰问题,描述并分析了她们因性别身份和就业身份而受到的双重歧视,同时指出了妇女群体内部以地域和阶层为界的利益及地位的差异。与西方女权主义普遍将性骚扰归因于不平等的性别制度有所区别,文章认为,外来女民工性骚扰问题的更深刻的原因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缺失,以及因就业身份差别而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的不平等。

性骚扰是个世界性的妇女问题,也是自9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关于两性平等的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中国,这种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在各种场合事实上侵害着妇女,但只是随着近年来一些“三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性骚扰事件的被披露,社会才对这个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这一方面固然与西方女权主义文化的影响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性骚扰问题触发了社会对在体制转轨、结构变动的过程中人们——特别是妇女的生存和权利状况的敏感和关注。本文对性骚扰问题的探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展开的。

一、性骚扰的女权主义解释

所谓性骚扰,美国联邦政府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1980年公布的一份有影响的文件《性别歧视指引》中曾这样加以定义: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向对方作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动或要求,及其他语言举动,均会构成性骚扰:

1.迫使对方接受有关行为,作为受雇或就学的明显或隐蔽的要求或条件;

2.对方接受有关行为与否,将成为影响个人升迁或学业成绩的先决条件;

3.有关行为具有以下目的或导致以下后果:

a.不合理地干扰个人工作或学业;

b.制造一个令人不安、不友善或令人反感的工作或学习环境。”〔1〕

一些学者则用更为简洁的语言对性骚扰加以表述,如:“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法院和其他公共领域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制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骚扰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2〕等等。

总之,关于性骚扰,各个国家以及司法、学术、妇女等社会各界的界定和表述各有不同,但是在如下一些原则方面,看法是相同或相似的:1.它是与性有关的对他人挑逗、侵犯、侮辱和控制等等的行为;2.它不仅包括身体接触行为,也包括口头或其他带有上述性质的行为;3.它是违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妇女)意愿的强迫性行为,通常也被划入暴力行为的范畴;4.它造成对主要是妇女的受害者在心理、生理、人格以致于经济等方面的伤害。是一种性别歧视。

在过去很长的时期里,西方社会对性骚扰的存在一直视有若无。对性骚扰的批判源于这样的一个观念转变,即把性骚扰不再作为个人麻烦而作为一种公共问题加以关注。这始于美国六、七十年代兴起的女权主义运动,在这一运动中诞生了一个非常著名的口号:个人的也是政治的。也正是从这时起,从性别的角度解释性骚扰成为此后理论研究的主流。

同期,于1964年美国颁布的民权法案规定,禁止性别歧视。这不仅大大发展了美国妇女的平等就业机会,而且使美国妇女反对性骚扰的努力有了法律的根据。此后的10余年间,美国妇女的就业率大大上升,到70年代末,妇女就业人数已占美国就业人口的将近一半。当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后,威胁到妇女尊严、生理、心理和职业机会的性骚扰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从70年代前后开始,美国妇女不断为性骚扰而求助于法庭。1976年,美国的一个地方法院第一次认可一项“性骚扰触犯了1964年的民权法案”的指控。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又明令禁止性骚扰,这份文件被看做是妇女改造现存制度方面的成功范例。

美国学者朗(Long)还认为,性骚扰研究的发展,还可归因于在这一时期公开审理的许多以性别为由进行的歧视案例中,揭露了许多公司和企业,包括美国最大的私人企业电话电报公司(A·T&T)在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方面的种种性别不平等现象。她认为,这种论辩在其后的影响,使得社会各界对性骚扰的注意力逐渐从个体心理和行为转向了社会结构和制度问题。

关于性骚扰,女权主义的观点是,这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体心理或生理方面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它与一定的社会和文化制度有着直接的关联。女权主义坚决反对性骚扰是因为男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的说法。她们认为,这种行为同其他对于妇女的暴力行为一样,是男人在各种领域中用强权掠夺妇女资源的反映,是对弱者敌对、侵犯和使用权力的表现。它同从经济上的打击一样,传递给妇女的信息是,要服从于男性同事、老板和顾客等等的个人幻想。

美国的社会学家伊恩·罗伯逊进一步解释说,性骚扰的做法实际是使男人得以放纵他们的自我,并重申他们认为女人的作用就是使男人感到满足的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和行为起因于得到社会认可的两性间的相互作用模式,即由于男性实际上垄断着权力,并常常利用这种优势来放纵自己,因此社会几乎丝毫不要求男子克制自己,却要求女子不管她们的个人感觉如何,必须应付这种局面。〔3〕

对于把性骚扰归因为性别制度的观点,有另外一种声音表示了不尽相同的看法,它主要来自西方社会中的少数民族妇女或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及其代表。她们认为,过于偏重性别角度,强调性别压迫,并将其普遍化的观点,实际是白人妇女过分自我中心化,忽视其他种族的妇女处在发展中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表现。一位对拉美国家做过许多研究的美国学者曾对笔者这样说:一个下层的墨西哥妇女在受到白人雇主的性骚扰时,你很难简单分清这是性别压迫还是种族压迫。香港的一些女权组织在论及两性平等时也指出:“我们发现,一方面现实社会充斥着以父权思想为基础的性别主义;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社会运行的逻辑又在彻底地剥夺人的自由意志”,“我们的社会关怀的并非有血有肉的人,更非人自身的尊严、意义及人性,我们的社会所关注的是‘市场’‘成本’‘资源’等等。〔4〕这些看法实际道出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妇女遭受欺凌的双重原因。这些代表少数民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妇女的女权主义者认为,应该跳出单纯的性别领域,关注更加广泛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改造;反对性别歧视的斗争不能仅局限于争取妇女的合法权利,还必须与同样受到种族主义和其他经济与社会制度歧视与压迫的男性联合起来,与争取社会正义的更广泛的运动结合起来。

二、外来女民工的性骚扰及其保护

本文使用的“外来女民工”一词,是指那些以农民身份进入城市或工业部门谋求职业和收入的女性农民工。

1994年在珠江三角洲的问卷调查中,〔5〕关于性骚扰共设有两问,一是关于性骚扰的经历,二是关于针对性骚扰的对策。

(一)性骚性的现状

关于性骚扰的经历,问卷共提供了3种形式作为选项, 调查结果如下:

表1 遭遇过何种形式的性骚扰(可以多选)

选项 人数 %

是否经常有男人对您说下流话25133.1

是否有男人对您动手动脚 9112.0

是否被人强暴过 6 0.8

没有(自填)11214.8

未填 36848.5

调查数据还显示,在被调查的759名女工中,有占36.8 %的女工曾受到过一种形式的性骚扰;受到过两种以上形式性骚扰的有66人,占女工总数的8.7%;受到过全部3种形式性骚扰的有3人,占0.8%。此外,有112人在问卷中自填“没有”等等字样,明确表示未受到过性骚扰,占女工总数的14.8%;另有368人未填答此项,其含义不清, 占样本女工总数的48.5%。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问卷在这一部分存在着某些缺陷,比如,提问有些含混不清,缺少对性骚扰的时间、地点上的限制和规定,致使一些女工出现理解上的偏差。笔者参与了问卷的发放过程,曾在一女工宿舍中,发现回收的7份问卷均未填写此项,遂探问原因。 女工们表示对该问不甚明白,本人随即进行了解释,并告知,这些经历不一定发生在工厂内,也可能发生在厂外等地。在女工们重新填写后,本人注意到,有4人补填了自己的性骚扰经历。此外,在问卷中, 还发现有人填写的是自己在家乡时的经历,这也偏离了对外来女民工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状况调查的初衷。

问卷存在的另一个缺陷是,缺少“没有”和“其他形式性骚扰”的选项,致使未填写该项的高达48.5%的回收问卷所传递的信息不甚明了。由于上述缺陷,笔者认为,该问卷虽对外来女民工的性骚扰问题做了积极的探询,但其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作为问卷调查的补充,本人在广东和北京两地就性骚扰问题,与外来女民工和一些其他各界的妇女曾进行过多次交谈,并在北京市对21名外来女民工进行了非随机的专项调查。这21人的调查结果是,有13人报告曾受到过性骚扰,其中11人受到过男人“下流话”的骚扰,8 人受到过男人“动手动脚”的性骚扰。

上述调查表明,语言骚扰是外来女民工遭遇频次最高的性骚扰形式。一位女工在问卷上写道:“女孩子有时外出男孩子总喜欢叫‘妹唉’,有时的确气人,当他是小人,过分。”在珠海,一位接受调查的女工说:“那些‘烂仔’(流氓)你不理他还好些,越骂他越喊得凶,躲也躲不赢。”在宝安街头一位被访的女工告知,在她以前做工的工厂里,一个男主管(本地人)训起女工来满嘴脏话。有时加班时间长,人很疲,出些差错,他就会骂,“你是不是在想男人啦”。

北京一个在个体理发店洗头发的河南姑娘诉说,常有些男顾客说些不三不四的话欺负她们。有一次一个男顾客问她,做不做“全活”,她开始还不明白,等明白是指色情按摩后,气得要命,老板在一旁还嘻嘻笑。

问卷调查所显示的直接诉诸身体的性骚扰经历(包括动手动脚和强暴)与我们的预先估计相比,比例偏低。对这类情节显然较为严重的性侵犯,区分其不同的发生场景,对于辨析其中的不同内涵或许是必要的。因问卷容量所限,我们还不能对此做出更深入的分析。在广东和北京,一些被访者对这类性骚扰做出了部分描述。

在珠海,几位女工反映说,在外来妹出入的地方,如宿舍区、厂区附近,常有一些“烂仔”围在路口,有时甚至把路堵住,说些下流话,有些还趁机动手动脚,根本没有管。一位在三美电机厂打工的湖南妹说:“许多广东仔对我们动手动脚,对我们打工妹认为可以随便欺负。”另有一些打工妹在问卷上写道:“治安不好”、“性骚扰,在街上”等。

与那位三美电机厂的打工妹同宿舍的另一位女工说,在她曾打过工的一间“老板厂”(指私人企业),“那里的老板更坏,没有哪个女工没受过他的欺负,女工在那里都做不长”。她说她在那里只做了不到一个月,连工资都没敢要就赶快辞工了。另有一位女工在问卷上这样写道:“有别的女工好看,叫厂方老板看中是没办法跑掉的。”

在北京,有女工诉说,有的男顾客喝多了酒,动手动脚的非常吓人,“怕极了,也不敢辞了这份工作,怕找不着活干。”

笔者在宝安街头曾问到过几位被访的打工妹,被男老板或男主管欺侮过的女工会不会比较容易被提升?几个打工妹几乎异口同声地回答:“那还不是欺负就欺负了”,“他哪里会有那样的好心”!当然其中也有一人告知,曾有一位女孩被男主管看中,后来做了拉长。

在对外来女民工性骚扰状况的描述中,我们大致可以形成这样两个突出的印象:(1)部分外来女民工所处的治安环境相对比较恶劣;(2)对她们的性骚扰似乎带有更为野蛮的掠夺的性质。

(二)对策与保护

如果受到男人的性骚扰,外来女民工打算采取什么样的对策?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表2 受到性骚扰的对策

人数%

投诉

324

42.7

私了304

找老乡帮忙 174

22.9

不知怎么办 759.9

其他526.9

未填

104

13.7

调查结果表明,一旦遭受性骚扰,外来女民工主要从这样三个途径寻求保护或解决:

第一,寻求制度的保护。42.7%的外来女民工希望以“投诉”的方式解决性骚扰问题。她们打算投诉的部门一是司法部门。一些人在问卷中写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找派出所”,等等。她们希望投拆的另一个部门则是行政部门,希望通过它的干预制止骚扰。

与这种期望和要求不相称的是,许多外来女民工又表现出对制度现状不满意和失望的情绪。有的人在问卷上这样写道:“投诉了,我认为有关部门只不过不了了之。”还有人写:“想去投诉,但又总觉得无可奈何”,“想找政府帮忙,但又不知怎么做,也听说过找政府不理,所以心冷了。”另外一些人写道:“外地人投诉,没用。”

在北京,一位打工妹告诉说:“我不知道找谁投诉去,谁管我们这些人的事呀?”“老板的饭馆让人砸了,派出所来人就看了看,说是只要不出人命,这种事根本管不过来。轮到我们就更甭说了”。另一位河南女青年告知,她曾就顾客的性骚扰向女老板诉过苦,女老板回答说:“别理他,我们还不都是这样过来的!”

第二,利用同乡和亲友之间互助共济式的关系,仍是外来女民工对付性骚扰的重要方式。问卷结果显示,有22.9%的人选择靠老乡帮忙解决问题。此外,在“其他”一项中,还有一些人写道:“找丈夫帮忙”、“找知心朋友”、“找家人”等等。还有人写道:“先找老乡帮忙一起去投诉,如果解决不能使自己满意,然后再私了。”另有人写:“会考虑找人报复对方”、“找人报复他”,等等。

在北京的几名被调查者表示,如果性骚扰情节不十分严重,那么首先是能忍则忍;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了”,就去找老乡或其他朋友帮忙,“跟他算帐”。一般说来,在与外部冲突的情况下,寻找同类群体的帮助,最容易加深不幸的感觉,并容易导致非理性的冲动和报复行为。

第三种保护是来自个人的自我保护。这又分成两种形式:

一种是依靠个人的力量进行抗争。如有的人写道:“警告他不准再对我侮辱”,“以正义的态度说服对方”,“我会骂他一顿”,“讲道理,说服,给他,做思想工作,给予解决。”

另一种则表现为隐忍怕事,采用逃避的方式解决问题。有人这样写道:“大事化小事,小事化无事”,“不将事情搞大”,“忍得一时之气,免得出麻烦”,“我想把他放过”,等等。北京的一位小保姆这样解释说:“在外头,没依没靠的,最怕的就是出事,告状都没地方告去,只能忍。”

综上所述,对待性骚扰,希望并主动寻找制度保护的意识在外来女民工中正逐渐普遍化。但另一方面,她们对制度现状的满意程度又很有限,这不仅反映在如有些人所说的,“告了也没有用”,“外地人投诉,没用”,“政府不理”等等这种对现存制度的不信任情绪上;也反映在如另一些人所说的“不知找谁告去”这种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难以找寻合法或有效庇护的状况上。

调查还表明,缺乏按正规制度行为的习惯,也是外来女民工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对待性骚扰,打算以“私了”,“找老乡”等途径解决,或“不知怎么办”的比例总计高达36.8%,此外还有一些人另行填写了报复和忍耐等选择。这种现象既可能是对制度现状失望的结果,也可能是农民自身的文化所致。由于调查内容所限,尚不能加以细化。

(三)原因

就同样受到性骚扰这一现象而言,外来女民工与城市妇女并没有什么区别。但笔者注意到,在涉及到性骚扰的原因时,她们之间的感受和解释却不尽相同。城市妇女认同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说法,并更多地将此归因为道德、治安和权利等问题。而外来女民工却并不将此仅仅看做是性别歧视,在社会治安之外,她们还常常将此与自己特殊的经济与社会背景联系在一起。

在北京调查时,笔者曾要求被调查者凭自己的主观感觉,指出她们与城市妇女相比,谁更容易受到性骚扰,希望借此折射出她们对于性骚扰原因的看法。结果表明,在接受调查的21名妇女中,有7 人表示“可能差不多”,8人表示“可能是我们”,“当然是我们”等,另有6人表示“说不清楚。”在进一步询问为什么之后,认为“差不多”的解释说:“都是女的嘛!”“我也听过好多北京女的说这样的事”,“那些人(指骚扰者)哪里管你是什么人?”还有人说:“你们北京人也挺辛苦的,每天也要挤来挤去地上班下班。”认为“是我们”的则解释为:“可能我们比较好欺负”,“他们那些人也软的欺负硬的怕”,“没有人替我们说话,”还有人说:“我们外地人在这儿干哪样不受气,最没地位了!这(指性骚扰)算什么,还有打伤人,把人打残废的,你们管不管?”“你们北京人谁还干这个(指餐馆端盘子)?都舒舒服服的,也不担风险”,等等。

在珠海,笔者也曾询问过几位打工妹,本地女青年是否也常会被“烂仔”在街上欺侮,她们大都不以为然地说:“她们总是好啦”,“那些‘烂仔’专捡我们我们这些打工妹欺负啦。”

在调查中笔者注意到,外来农民工有着一种普遍的倾向,即将自身的经历,尤其是所遭受的种种歧视和不公正,都与自己的身份联系在一起。尽管他们之间存在着种种如地区、利益等方面的差异,甚至是摩擦,但是这些差异和矛盾在必要的时候会消失在共同的身份感和“同类意识”之中。例如在涉及性骚扰的调查中,笔者曾询问过前面提到的几位打工妹,她们所说的“烂仔”中没有外地人,回答是:“也有,可是那些广东仔最可恨!”

外来女民工的身份是否与她们的性骚扰经历有关?笔者曾接触到这样两个典型的事例:

第一个事例是,还是在珠海,一位女工告诉笔者,她们居住的巷口常聚集着一些“烂仔”,她和其她女工都常受其辱。但是那些“烂仔”对同样出入于此巷的她们的房东的女儿却要规距得多,很少有不三不四的言行,对另一些本地人也大抵如此。所以房东的女儿有时会主动提出保护她们出行。

另一个事例是,在蛇口,本人曾与几位在公司做职员的女性交谈,在问及有无“烂仔”在她们出入的地方公然侮辱和骚扰妇女时,她们回答,“很少。他们不敢,有警察和保安。”“有也是乘人多的地方,偷偷摸摸的,明目张胆的不敢。”但在谈及打工妹时,其中一位自称在工厂工作过的承认:“她们那儿是比较乱。”

这两个事例确实说明了身份与性骚扰之间的相关性。从中我们得知,至少在一些地方,城市妇女(特别是其中的中上层),与身处下层社会的打工妹处在不尽相同的治安环境中,享有制度所安排的不尽相同的人身保障。此外,它也印证了外来女民工自感的某种社会偏见:她们是被社会另眼相看的人群,并且只要是属于这个群体的成员,其地位就是低下的,也是可以被损害和欺侮的。

在另外的讲述中,上述几位白领女性进一步证实了由于农民工这种身份所受到的偏见和歧视。她们谈到,在一些公司和写字楼中,白领女雇员受到性骚扰的事时有发生。在深圳,尤其是年青漂亮的女性,几乎人人都得学会应付这种局面。也有些女性确实在利用男人的“贪心”(指贪色)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相比之下,她们认为,打工妹受到这种性骚扰的可能性就要小一些,这是因为:第一,打工妹与老板或其他权力者的接触相对有限;第二,一位女士直截了当地说:“身份不一样”,“在深圳,年青漂亮又有文化的城市小姐多的是!”笔者认为,这些讲述并不具有统计的意义,不能用来证明外来女民工因其身份而可以免受或少受性骚扰,相反,倒说明了对外来女民工作为女性和农民工的双重偏见和侮辱,并且也进一步表明了妇女内部的层级化以及各自地位、利益和资源的差别。当一些白领妇女在抱怨老板或上司要求她们付出性权利以换取种种机会和利益时,众多的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外来女民工却不得不忍受更为恶劣的治安环境和更具野蛮掠夺性质的各种侮辱,这使得不同阶层的妇女的社会关注形成了差别。

美国学者朗在对性骚扰的研究中指出,在美国,黑人妇女是更容易遭受性骚扰的群体。〔6〕这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 种族因素强化了她们受到偏见和歧视的地位。由于缺乏有效的统计资料,我们还不能肯定指出,在城市妇女和外来女民工之间,谁是更容易受到性骚扰的群体,但是调查结果确实表明了外来女民工在性别因素之外,还有着其特殊的受歧视因素,这就是因其身份而构成的低下的经济与社会地位。

三、外来女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

60年代,美国著名的女权主义者弗里妲(Friedan )在她的具有世界影响的著作《女性奥秘》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她认为,妇女只有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才有可能反抗压迫她们的父权制的统治。因此她呼吁,妇女应当走出家门参加工作。

对弗里妲的观点,著名的黑人女权主义学者霍克丝(Bell Hooks)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在一系列的著作中反驳说,大多数劳动妇女和少数种族的妇女,实际上为了生存,早已走出了家门参加工作。但她们干的是低收入的体力劳动,她们的收入和工作状况既不解决她们依赖男人的地位,又无法使她们真正在经济上独立。相反,许多妇女在这种工作环境中还要受到资本家的剥削和侮辱。霍克丝指出,弗里妲的观点实际上只适用于白人中产阶级妇女。霍克丝和另外一些黑人或其他少数种(民)族女权主义者的这类论著的贡献在于,它们揭示了妇女内部的社会分层,以及以种族、阶级、地域等等为界的妇女利益的差别。

如果对法国工业革命初期,女工不得不忍受雇主的“初夜权”,〔7〕和美国的女黑奴被白人奴隶主强暴的历史现象,〔8〕仅仅用性别歧视加以解释,这肯定是过于简单的。在这些事例中,我们看到的是性别、阶级、种族等等因素混合在一起同时对妇女的压迫。在性骚扰问题上,主流派的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的一个缺陷是,过于强调了性别因素,而忽视了妇女的种族、阶级、民族和区域等背景及其差异,从而有将自身的经验和理论过于概括的倾向。

同样,仅仅从性别的角度解释城市外来女民工的性骚扰问题,显然也是不够的。对于西方女权主义者来说,性骚扰的实质是性别歧视问题;但对于外来女民工来说,性别歧视却不是她们关注的全部。如同她们在城市中其他受欺辱的经历一样,性骚扰的经历令她们感受至深的还包括城市社会对于外来农民工这一就业身份的歧视。这种感受、解释,以至于经验方面的差异,如前文所述,即使在中国本民族的妇女中间,在城市妇女和外来女民工中间也是深刻存在的。

性骚扰作为观察外来女民工在城市生存状况的一个视角,它反映了农民工这个社会群体中的妇女,由于性别和就业身份而受到的双重歧视:作为妇女,她们在社会转型时期愈益被推向边缘化,并因此而受到性别歧视;作为农民工,她们更是城市社会中地位低下的少数群体,是遭受集体歧视的目标。

1.外来女民工的性骚扰问题,可以说是中国妇女从受到行政保护到被推向边缘化的社会变迁过程中较有代表性的社会问题。

在过去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中,男女平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受到特别强调。妇女在就业、晋升,以至种种特殊问题等等方面的利益,通过政府和各级行政组织强有力的干预和保护得到实现,在过去,尽管性骚扰的存在,因种种观念和心理等因素而部分得到容忍,但是,相对稳定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以及行政裁决中的道德主义倾向和对保护妇女的特别强调,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保护机制,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妇女的保护,抑制了性骚扰等侮辱、歧视妇女现象的明目张胆的存在和蔓延。在笔者过去工作过的一个单位,曾发生过一位领导干部与一个女青年通奸的事情。当团支部考虑对该女青年给予处分时,上级进行了干预,理由是,在这种行为中,女方是受害者。最后以该领导降低行政级别两级宣告处理终结。过去在单位中,妇女一旦受到性骚扰,如不特别隐忍,一般来说,可以指望肇事者受到行政惩罚。各级行政组织在调控人们的道德行为方面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肆无忌惮地以权力某取性好处,以及公开的横行于市的对妇女的调戏和侮辱行为在以往是被控制在个别的范围之内的。从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这样认为,妇女是过去那种行政管理模式的受益者。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调整,妇女利益的保护体系也发生了变化。首先是随着以往道德和价值体系的瓦解,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受到削弱,其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各种性骚扰行为的增多。此外,尤其是行政管理体系原有的多元化的职能趋于分化,更使得以往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护体系开始解体。以采用新体制的三资和乡镇企业为典型,企业经营者过去无所不包的行政职能现已被单一的经济目标管理所代替,包括职工的人身权利、妇女保护在内的诸多权益问题已经从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目标中分化出去。我们在广东中山市一家合资企业调查时,厂长就曾说过:我们和国营企业比不了,没有能力养活不能工作的工人(指怀孕和生育的女工)。但与此同时,社会专门化的组织和机构却又发育迟缓,妇女权益保障的替代性的社会保护和监督机制未能得到建立和完善,这就使得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护处在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有法而无人操作和无人监督的境地。也使得放纵性的性行为和对妇女权益的侵犯成为可能。一些外来女民工诉称“投诉无门”“告了也没用”等等,正是这种制度缺失现状的反映。对这种在社会结构变动中,妇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状况,本人称之为妇女的边缘化现象。

女工的生育状况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妇女边缘化的处境。在珠江三角洲的调查中,许多外来女民工报告说,不敢怀孕,担心一旦怀孕便会被“炒鱿鱼”。更有甚者,有的打工妹在问卷上写道:“结婚,就送回。未结婚,想都不敢想”。另有媒介报道说,在江苏昆山市,劳动用工检查组在对一些企业的抽查中发现,许多企业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内部规定女职工没有产假期,有的甚至在招工时就规定了3 年之内不许生育。(《北京青年报》1994年8月22日)显然, 虽然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妇女孕产期的特殊保护,但是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中,法律并没有得到贯彻,这种对妇女的事实上的歧视,在珠江三角洲和其他许多地区,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

2.社会学在研究种族和平等时经常使用一个重要的概念——少数群体,它是相对于优势群体而提出的。所谓少数群体,就是指那些因身体或文化等方面的特征而被所在社会另眼相看,并长期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人群。少数群体常常不能与所在社会中那些占有优势的成员一样,享有平等的获得财富、权力和声望的机会,并且备受剥削和歧视,社会地位低下。少数群体通常不是一个人数概念,而是指一个群体的社会特性,例如在过去的南非,人口占多数的黑人因长期受制于白人而被认定为少数群体。冲突学派认为,对少数群体歧视的根源在于资源占有的不平等。

外来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是当然的少数群体,尽管在不少地方,他们的人数已超过了当地居民,并且如前所述,他们也自感是集体歧视的目标,反映在语言层面上,“本地人”和“外地人”是他们最常使用,并用以区别身份、地位和利益的语汇之一,它们已超越了地理的意义,而具有社会学的内涵。所谓本地人,往往意味着具有城市户口,享有城市社会提供的公共福利和特殊政策庇护,并且拥有使之占支配地位的社会财富,是占优势的社会群体。而外地人,在许多情况下是指那些因缺乏城市人所拥有的上述种种资源而受支配、受歧视的外来农民工。它也是这个群体的通常称谓。

究其根源,对外来农民工的社会歧视来自在中国实行了多年的不平等的身份制度,这种制度以强制的方式在城乡之间实施了对上述资源的不平等的配置,并使其固定化。对农民工的歧视颇类似于种族歧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因为某种先赋而确定人们或优或劣的社会地位。尽管功能论者认为这种身份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的不公平和非正义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不能忽视的是,它越来越对社会产生反功能的一面。在宝安,一位打工仔告诉笔者,他一直是县里的学习尖子,高考只差一分而落榜。而他所在工厂的那些主管们,大都只有小学文化,甚至连产品说明书都看不懂,但只因是本地人就都被安排在管理层,且一样对他们随意欺凌、辱骂。他们宿舍的房主更只有初小文化水平,因前几年农转非,盖了房子,从此再不工作,坐地收银“吃瓦片”。这位打工仔愤愤地说:“这儿根本不是能力社会!我们养活了一堆寄生虫!”功能论者肯定身份制度的一个重要论据是,资源有限,以及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越来越使人们对这一论据的可靠性产生了怀疑。

在珠江三角洲的调查中,我们大量接触、观察和感受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外来农民工的种种歧视。它不仅反映在一些工厂主近乎原始的压迫和剥削方式上;反映在一些地方歧视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政策条例上,和一些地方官员为维护本地区利益而纵容某些外商的不法行为,置打工者的基本权益于不顾的态度上;也反映在社会对外来农民工普遍存在的偏见和歧视行为上。例如:在珠海,几个居住条件稍好的广东湛江女工,再三声明她们是广东人,不是外地人,并拒绝接受调查。显然,她们是在极力回避“外地人”这种身份。在宝安,在几间打工者居住的铁皮房前,房主不以为然对我们说:“打工仔还要住什么样的房子?不给他住这样的房子他就要睡到街上去了。”在调查中,笔者数次听到这类说法,“有本事的人不打工,没本事的人才打工”,“他们嫌苦,为什么还要出来?没有人请他们来嘛!”“他们到这里赚到钱啦,回去可以盖起房子,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啦!”等等。

离开外来女民工的经济与社会背景,讨论任何一种针对她们的歧视行为,都是缺少意义的。对她们中的许多人来说,性别歧视与就业身份歧视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对外来农民工群体来说,性骚扰也只是他们面对的诸多歧视的一种性别形式。如果说,随着社会的转型过程,妇女愈来愈被推向边缘的话,那么应当说,外来女民工就更是处在双重的边缘。

善良的人们寄希望于制订更多的法律,用以约束和规范对外来女民工的压榨、欺侮和性骚扰。这是必要的!但是法律的公正不能替代事实的公正。美国等一些西方工业化国家制订反性骚扰的法律已有多年,但性骚扰行为仍屡禁不绝,并且有人推测,实际的性骚扰状况比已知的要更为严重得多。因为在社会的观念、习俗和制度安排中,对妇女的歧视已根深蒂固。同样,我们有理由认为,只要某一优势群体对某少数群体继续保持优势,事实上的歧视就无法最终消除。

* 本文系受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外来女民工”课题的一部分。

注释:

〔1〕见Sexual Harassment:Research And Resources, the National Councie for Research on Wemen,November 1991。

〔2〕谭兢嫦(Sharouk Hom)信春鹰:《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81页。

〔3〕〔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1—292页。

〔4〕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编:《两性平等教育资料》,1993年 11月1日,第10页。

〔5〕参见“外来农民工”课题组:《珠江三角洲流动农民工状况》,《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6〕Sexual Harassment:Gender Paradigm of the 1990's.

〔7〕参见周以光《评法国妇女反性骚扰斗争及其社会效果》, 《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1月。

〔 8〕参见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 三闻书店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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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城市农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_民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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