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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防护距离的设置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着重对我国现行的几种主要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进行分析比较,并针对环境管理中防护距离的常见问题,以行政管理角度作出思考和意见建议。
关键词:防护距离、分析比较、思考和意见建议
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水、气、声、渣等环境污染物,在对污染物进行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基础上,对产污区域乃至整个建设项目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是进一步稀释污染物排放、降低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不利影响、避免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纠纷事件的重要手段,对提高环境质量、减低环境管理成本能起到积极效果。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层面,我国现行的防护距离主要为三个: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上述距离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管理,且由于地域发展差异,容易造成防护距离的各种监管问题。对此,本文立足于防护距离概念,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角度出发,对防护距离现存的、具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由此提出防护距离的监管设想,为环保行政管理提供参考建议。
1防护距离概念
1.1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产生有害因素部门”有关问题的复函,“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是指以无组织方式(包括高度小于 15 米的烟囱)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 GB 3095 与 TJ36 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我国已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行业标准(国标)共包括制胶、制革、铅蓄电池等 30 个不同类别的工业企业,除已制定标准外的工业企业,其卫生防护距离按照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提出的技术方法进行计算。
1.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出,其定义为: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通过导则中给出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并无行业统一标准。
1.3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在法律法规层面暂未有统一的定义,针对不同行业,可能存在不一样的解释和理解。如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中有外部距离的提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有防护间距的提法,《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中有安全距离的提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还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 2003)中专门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等,笔者认为上述提法均属于安全防护距离的范畴。
安全防护距离的设置无唯一算法,须根据不同行业标准和规范、项目涉及危险品的物化特性、防护目标场所特性、风险发生率等因素,再结合不同的数学模组予以计算确定。
2防护距离的比较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当中主要是考察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安全防护距离的管理职能应归属于监部门。再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导则,也并未提及环评须对安全防护距离进行计算。因此,以下内容将主要对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进行比较。
2.1 设置的前提条件不同
卫生防护距离:当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 GB 3095 与 TJ36 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便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置前提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⑴无组织排放源厂界监控点处排放必须达到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浓度限值要求;⑵无组织排放源厂界外存在一次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
2.2起点计算位置不同
卫生防护距离:以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为起点计算。由此可见,卫生防护距离区域图像相当于是放大了的生产单元,如生产单元是正四方形,那么其卫生防护距离也为正四方形;如生产单元是正六面形,那么其卫生防护距离也为正六面形。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计算。由此可见,大气防护距离区域图像是一个圆形。
2.3级差不同
卫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级差为 50m;超过 100m 但小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超过 1000m以上时,级差为 200m。即如计算出的卫生防护少于 50 米时,按 50 米执行;少于 100 米时,按 100 米执行;超过 100 米但不足 200 米时,按 200 米执行;超过 1000 米但不足 1200 米时,按 1200 米执行。如此类推。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设级差。但在采用计算模组进行计算时,计算程序内部可能会按 100 米范围内间隔 10 米、100 米以上间隔 50 米进行取整。
2.4涵盖面不同
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对象可以是大气污染物、噪声(《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电池辐射(《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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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控制对象只针对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3防护距离在环境管理不同阶段的执行建议
设置足够且合理的防护距离,有利于工业企业污染物的稀释排放,有利于免除或减缓工业生产对环境敏感点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有效避免因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地区经济快速平稳增长和环境保护友好共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防护距离的执行在环境管理层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它贯穿了整个环境执法的过程。
3.1环保审批阶段(前期)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文件的批复意见,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根本基础,防护距离是否需要设置,以及具体距离的计算和确定,也都来源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对防护距离是否分析到位,对建设项目今后的环境保护执行意义重大。因此,笔者认为针对环评当中防护距离的审查包含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是否须设置防护距离,其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2、防护距离执行行业标准还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计算的结果,具体理由是什么;
3、建设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点调查分析是否全面,环评文件或附件当中是否有包含清晰的图片以作留存;
4、环评提出的防护距离设置是否合理可行;
5、在建设项目无法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或项目部分区域无法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情况下,是否有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3.2环保验收阶段(中期)
一般情况下,环保验收只需要立足于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意见来审查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即可。但由于各种因素,建设项目可能在施工或正式投产够对生产车间作出布局调整,或者建设项目周边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这样都会导致项目在验收阶段和其环评审批文件不完全对应情况。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可参照如下原则进行验收:
1、建设项目的生产布局调整是否已构成重大变更,储存的危化品数量规模是否超出环评允许设置量;
2、无组织废气产生区域是否跟原环评不一致,其与敏感点的距离是否变得更近;3、生产设备规模是否扩大,无组织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比环评审批量增多。
4、项目周边是否新建环境敏感点,使建设项目与环境敏感点距离缩短而达不到要求。
5、项目验收监测单位是否就安全防护距离进行审查,验收监测文件是否就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是否全面细致,结论如何。
如上述问题任一条是肯定答案,则应告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方进行可验收。
3.3日常监理阶段(后期)
对需要设置防护距离的企业,环境监理部门可结合环保验收中提及的建议意见,一旦发现建设项目因自身或周边环境变更而造成防护距离执行不到位,则应马上制止责任主体,如属企业自身问题且情况恶劣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停产。同时,环境监理部门应联合当地的村委和有关行政部门,注意在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新建环境敏感点,如属危化品储存单位的,更应要求建设项目做好突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企业定期与周边企业进行联动,通过强硬的执法手段,切实保障好建设项目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
4.1某危化品储存项目案例
某危化品储存项目 2006 年通过环保审批,其中厂区内设有的一生产车间距离厂界外两栋居住楼距离较近,经环保部门委托测绘单位绘图测算,发现其未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随后环保部门不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并要求整改。由于除此两栋居住楼外,建设项目四周无其他环境敏感点,经协调,业主方直接租用了该两栋居住楼作为其员工宿舍,并出具保证书证明在工厂正常产生期间宿舍内无员工居住。鉴于以上情况,环保部门接纳其整改办法,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在该案例中,由于居住楼变更为倒班宿舍后可不再作为环境敏感点看待,因此项目的防护距离可认定为满足要求。
4.2某涉危化品使用项目案例
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氯气以作消毒,其氯气储存间与一村落有一接近 150 米河道相隔,经环保部门委托测绘单位绘图测算,发现该情况未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由于氯气属于高危化学品,故环保部门经与业主协调后,业主同意改用次氯酸钠以替代氯气。就该变更情况,业主委托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测算,次氯酸钠的卫生防护距离大大缩短。
在该案例中,由于业主采用了危害更小的原材料以替代,使得项目防护距离大大缩小,大大降低了环境风险事故的风险,同时也使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环保验收。
4.3 某化学品仓储项目啊案例
某化学品仓储项目周边有一村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明确提出必须搬迁村落,当地政府也配合开展搬迁工作。但截至项目申报竣工环保验收,虽当地政府已进行经济补偿,该村落也已完全断水断电,但仍有几户住户未签订搬迁文件。由于该项目属化学品仓储项目,且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故环保部门要求企业积极协调好当地政府,必须待全村落签订搬迁补偿文件,并由当地政府出具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验收。
5 结论
为建设项目设置防护距离,是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要手段。环保部门应立足于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在防护距离执行的过程中给予企业应有的指导,同时尽量避免出现历史遗留问题,是防护距离起到应有作用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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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学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8
标签:距离论文; 防护论文; 建设项目论文; 环境论文; 卫生论文; 污染物论文; 环境管理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