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公民监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真正的民主政治,意味着人民具有管理国家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而内在地包含着人民具有对自己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选举和监督乃是民主的两大支柱,如果人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举,如果人们不能有效地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和权力的委与者,那样的民主就决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具有丰富的内容。本文仅就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公民监督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公民监督的基本内涵和法律渊源
首先,我们应搞清何谓监督和公民监督。监督,是指为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其进行(通过权力监督系统)监视、检查、调节、控制和纠偏的种种活动。从中可看出,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制约或规范关系,这种监督具有法律强制性,其主体是国家监督机关。公民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的一种监督。显然,它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后果。但是,这种监督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国家机关及有关国家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注意,从而导致带强制性监督手段的运用。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是整个监督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也是人民民主的体现。所以,有人说只有有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才是监督成熟的标志,原因即源于此。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监督形式的法律根据。所有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有权按法定程序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这些机关应对人民负责,这应该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为此,笔者认为,监督在本质上不过是:当权力所有者(人民)不能或不便于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将其委托于他人行使时,为保证其权利的正确实现,而对权力执行者采取的种种制约和限制。其直接指向是权力。公民监督直接体现了民主监督的本质,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公民有权监督一切机关包括监督机关。
二、公民监督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五大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当前,推进公民监督,意义重大。
1.公民监督在推动民主监督、保证决策和执行的正确性方面起重要作用。如前所述,公民监督是整个政治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民主性的监督制度。其广度和深度,反映了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监督才真正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本质和特征。不断加强监督的民主化、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宪法赋予公民有对重大政策、法规制订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这就有可能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到决策者手中,并体现于政策法规之中,从而使决策更科学,更能代表群众利益,更易于为他们接受和自觉执行,转化为群众自觉的行动。同时,政府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也能被及时地发现和修正。党和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其路线政策执行的是否恰当,应由人民评说,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参与与纠偏的统一,是人民民主的体现。
2.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监督,就不会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民监督,就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和机关实行办事公开;就是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的巨大能量,来规范政府行为;就是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同时,要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维护人民尊严。
3.公民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和确立社会公正,推动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形成。腐败现象是人们最痛恨的痼疾之一,其形成原因复杂,监督不力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除了要有强有力的国家监督机关外,还应进一步增加权力特别是基层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让公民有可能了解政务,公民监督才能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公民在自己实施有效监督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监督行为,在贬抑某种思想、价值观和行为的同时,也必然在树立或弘扬某种社会理想和社会价值观。例如,权力腐败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和公平,社会舆论和国家监督机关通过不断的揭露、批判和惩治,才逐步在社会上确立了公正原则,在政府机关中确立了“廉洁从政”的主导价值观。
4.公民监督有利于扩大政治参与,提高公民政治行为能力。人的能力的形成与提高总是不能离开实践活动,政治能力也同样地离不开政治实践。随着公民监督的有效实现,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普遍提高,进而也必然提高自己的行为能力。随着公民监督行为能力的增强,他们也就更愿意参与政治,使自己的监督更有效、更有力度。
三、公民监督的途径
公民监督作为一种制度,其监督过程必然有一定的程序或法律规定;公民监督作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治发展的某种标志或尺度,也必然有其特定的规则规范。公民监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政治表达方式,其政治强制性是通过国家强制机关来体现的,因为国家机关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通常情况下,公民监督主要以下列几种形式进行。
1.罢免。这里的罢免,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当前,公民的罢免权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罢免一切民选官员的程度。达到这个程度,是公民监督权的最高体现。
2.批评、建议、检举、申诉和控告等。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制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不仅指明了公民监督的适应范围,也明确保证了公民免受报复的人身权利。为保障公民以上权利的实现,党和国家还建立了一套信访监督机制。信访制度是公民实行监督的重要渠道,要加以重视和完善。
3.直接的政治参与活动。真正的完全的民主是人类最高理想,民主完全实现之日,也正是民主消亡之时。这就是所有的公民都参与到决策、管理和统治中来。历史必将趋近这一目标的逻辑不会变。公民惟有亲身参与到政治中去才能真正形成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真正地监督并规约决策。政治参与本身就是监督。只有在参与中,公民才能了解自己的政治责任,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并把它正确地表达出来。这应是公民监督更高层次上的意义,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内容。
四、加强和发展公民监督应着重解决的若干实际问题
1.公民监督的可能性和范围。公民监督在目前来看,还停留在不高的层次上,公民实际可能进行的监督还是有限的。这和公民政治能力有关,更和政治透明度和决策民主度有关。因此,公民监督本身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同时,公民监督的发展又有赖于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
2.公民是否具有监督能力。公民应该有能力监督自己的政府,这是民主政治的前提。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以及地域差异,交通通讯限制和公民自身文化差异,甚至传统习惯影响,又大大地限制了其监督能力的有效实现。所以,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作出努力,不断促进公民监督能力的最大和最有效的实现。
3.公民监督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根据宪法,公民监督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因之而遭受报复的决不是个别现象。这里,就必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人治还是法治?若是法治,如何“治人”?切实保障公民在实施监督中不受打击报复,是加强公民监督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4.监督应该制度化、法律化。针对现实政治生活中监督不力特别是公民监督难以进行的现实,应尽快制定监督法,使监督从程序到保障都做到有法可依,公民可以放心大胆而又行之有效地实施监督。制定监督法,要充分考虑整个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需要,使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公民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