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主政策的市场取向受制于政府分权取向——历史制度主义的求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取向论文,自主论文,主义论文,制度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
历史制度主义既是当代西方以经验为基础的政治科学的主要分析范式之一,也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内部的一个流派。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主要体现在它的结构观和历史观上。在结构观中,与古典的结构主义视角相比,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并不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社会基础结构,而主要是一种中观意义上的政治结构。它一方面强调了政治制度对于公共政策和政治后果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极为重视变量之间的排列方式,强调变量之间的排列方式对政治后果的重大影响。“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与观念的分布状况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1] 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是在对政策过程的研究中来透视制度对行为的形塑方式,以理清制度、利益与观念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由于制度对行为的作用过程并不是一个即时形态的现象,所以历史制度主义对上述复杂的互动是通过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长时段的公共政策分析来得出结论的。所以在历史观上,历史制度主义注重通过追寻事件发生的历史轨迹来找出过去对现在的重要影响,强调政治生活中路径依赖和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并试图通过放大历史视角来找出影响事件进程的结构性因果关系和历史性因果关系。总之,“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是从对各有关国家的政策制定模式的比较研究中发展起来的。正是在不同国家的制度性差异中推导出了政策模式的差异,才使得历史制度主义的早期分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2]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在分析一些重大事件和进程时,不但要找出共时性的结构因果关系,还要从事件变迁的历时性模式中发掘出那些历时性因果关系。[3] 大学自主可谓近年来高等教育的重大事件和进程,因此,对大学自主的价值取向受制于政府分权的取向的这种因果关系的求证应从共时性和历时性两个向度展开。
二、共时性:19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分权的市场取向决定了大学自主的市场本位
1.法国。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行政改革洪流中,法国并未扮演主角。但也受到新公共管理的影响。[4] 首先在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的调整方面,80年代以来,法国的行政改革一直围绕着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问题展开。其具体政策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民营化”和缓和管制,将部分权力转移给市场主体和社会实体,扩大他们的自主权和自由度,强化政府的协调、仲裁和补会服务职能。其中,“民营化”是核心。希拉克就任总理后,给法国的行政改革带来转机,他大刀阔斧,对国有化政策大动干戈,废止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物价统一管制法”,制定了民营化法律,积极推进民营化政策。1988年,罗纳尔出任总理后,他坚持国有化与民营化同时并举的措施。其次对于政府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从现有的资料看,法国行政改革的“重头戏”是地方分权和权力下放。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法国的改革是具有独创性的。[5] 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权力转移是政府分权的重点。改革的总目标是逐步实现地方自治和各级地方政权的“非国家化”,达到彻底改革中央高度集权的政府体制,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回应社会要求的目的。总之,法国政府分权表征出的一种倾向就是中央政府职能的收缩,将原来由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种种偏向市场的改造,由国家来协助市场顺利运行的市场化趋势。这种市场取向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强调市场机制。把管理的改革与一种非常具体的“市场理论”联系起来的做法,可以看作法国现行高教政策中最值得注意的方面。[6] 而赋予大学更多的自主权,使之拥有自行决策和行动的能力,不过是为了应对市场复杂多变的需求。市场取向的分权使法国高教系统的权力向市场转移,表明法国高等教育正在向市场体制过渡,法国高等教育政策的目标就是构建一个市场驱动的高教系统。
2.美国。1970年代末,美国政府为了应付财政危机和世界新形势的挑战,开创了行政改革的新时代,在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即自由至上主义者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摆脱困境,美国政府开始了全面市场化的政府改革。这些改革,虽然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很不相同,并因而被人们冠以不同的名称,但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这就是分权。[7] 政府经济职能的压缩主要表现为政府向市场主体分权,大规模地放松对市场、企业的经济性管制。政府社会保障功能的压缩主要表现福利项目的缩减,其中里根任内其力度最大。里根之后的布什、克林顿政府在削减社会福利开支方面没有像里根走得那么远,但压缩社会福利的势头得到了维持。从纵向维度看,在政府管理体制内部是权力从联邦政府向州和地方政府、从上司向下属不断转移的过程,出现了“还权于州与地方”的分权改革,促使美国由“分层蛋糕”式的联邦主义(layercake federalism)向“分块蛋糕”式的联邦主义(maeblecake federalism)转换。现在,联邦政府的作用正在减弱,而州和地方政府的功能却在扩张。总体上看,大多数公民拥护“分块蛋糕”式的联邦主义,即州与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自主管理地方事物,实行联邦、州与地方三级政府权力与职能的共享,各级政府之间是相互合作、彼此依赖的关系。[8] 显然,就本质而言,美国政府的分权改革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取向。美国政府的分权改革直接波及和影响到其对公立大学的定位和管理。“美国其高等教育的发展一向是‘市场取向’的,或许可以说是从来就是市场化的实践者与市场化概念的天堂。1980年代以后,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更是充满着市场化的影子。”[9] 伴随着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输出的市场化,近年来州政府放松了对高等教育的管制,进而使大学置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对市场的依赖增大,而对规章的依赖减少,以利用这些新的压力来为高等教育创造一个更有效的市场导向体系。政府坚信,市场力量能够帮助高等教育解决它的一些弊端,减少费用,并提高教育的质量。
3.英国。英国被认为是“新公共管理”的先驱,其政府改革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激进性等特点,是几任政府——从撒切尔夫人到梅杰首相再到布莱尔政府连续努力的结果。但撒切尔主义长期以来一直是英国改革的指导思想。[10] 撒切尔主义管理新思维的核心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重构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民营化政策是撒切尔执政以来历届内阁行政改革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卸载”实现政府从经济社会领域的全面“撤退”。其次,和民营化政策相配套,放宽政府对企业的“管制”,放松对国营企业的管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活国营企业,其典型的做法就是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国营企业的行业,打破政府垄断。最后,是公共服务的承包制改革,即把政府业务承包出去。关于政府自身的改革主要是强化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首长的权力,减少管理层次,改革文官制度和财政税制,以减少政府开支,增强行政活力,提高行政效率。具体做法是1988年开始的“下一步计划机构”,实行分权和权力下放。这种分权和权力下放与传统的部门管理有很大的不同。英国的权力下放强调的是权力的分享而不是分割,强调地方的角色是治理而不是执行或管理中央制定的政策,强调的是中央和地方的“伙伴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总之,英国政府分权改革凸显的是市场价值和管理主义对效益、效率和效能的追求。这种少花钱、多办事的趋势是高教背景压倒一切的特征,而且为主要行动者急剧改变政策创造了条件。保守党政府以各种措施使大学处于市场状态下的“自由”中,鼓励或强迫大学必须竞争经费、学生和研究计划等,市场机制则成为大学“节源增效”的主要手段。正如CVCP(Committee for Vice Chancellors and Principals)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公立高教部门中改革的政治影响是要求更高的效率和钱花得值得;要求更负责任地使用公共资金和服务设施;要求在获得资金及市场时增加创业精神,以及要求在个人和学校绩效的质量方面的效益。[11]
4.德国。如果20世纪80年代,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公共部门改革呈现出系统性和连续性,德国行政现代化的尝试还不是一次全面的改革,它既没有系统的改革逻辑,也没有废除公共部门现存的原则,但是他们深受一种新风格的影响——后现代折衷主义。[12] 在行政现代化过程中,分权以及中央各部的权力非集中化——这些是单一制国家改革的重要话题——已经成为德国政治和行政的体制的基本特点。[13] 在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鉴于在变化的社会条件下国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德国行政改革首先对政府的角色有了新的界定,认为政府的义务是把依法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作为其职责活动的核心内容。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联邦政府提出了“给国家减肥”和“重构福利国家”这两个口号。早在科尔的联盟党执政时期就开始酝酿改革计划,科尔曾公开表示,世界经济的巨变要求德国人改革观念,国家、工业和科学领域都需要改革。施罗德政府强调:只有加快改革进程,才能长久地保持德国的福利制度,能使德国不落后于国际社会。在政府组织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联邦政府正尽全力实现在各州行政管理之间的有效合作,有可能创造出广泛的自主决策空间。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废除联邦一级原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强化各自的责任和“相互的支持原则”,促进联邦制的多样性。不难看出,德国政府分权的基本动因是源于财政危机,分权的实质则是将财政负担分散到州和地方政府,并通过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缓解联邦政府的压力。1990年以后的改革运动虽然与以前的改革截然不同,其中以华丽的辞藻提出新的思想,但实际上只是诸种削减公共开支措施的混合物。由此,德国将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集中在如何提高大学自身的组织意识和责任意识,如何增强大学自主面向社会的适应能力上。尤其是在财务上大力推进“经费包干制”,并引发了高等院校的质量控制问题的探讨。而大学与不同主体——政府、社会、教师之间的关系,通过市场机制而发生了改变。按照德国大学改革的趋势,大学将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成为一个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的独立实体。简言之,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也初露端倪,市场价值日益凸现。
5.日本。1980年代以来,日本行政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政府与企业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自由化政策。首先,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改革的主导思想是放宽政府对私营企业的限制,推行民营化政策,明确公共事业与民间事业的界限,增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活力,提高政府行政服务质量。其次,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小政府”改革目标的实现和政府职能作用变化的成功,离不开对行政机关本身从事的一些缺乏存在必要性的行政事物和活动的精简,或将其委托给民间并加大民营化的进程是政府作用变化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对公共事业机构进行整理、分类,对不能民营化和委托给民间部门的公共事物,引进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改革公营企事业管理,为进一步的民营化打基础。二是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采取的做法是削减国家管理事项,向地方分权,强调地方分权的自治化改革。对日本而言,自治化改革的实质是要重新认识和评价中央政府在新的环境条件下所应该起的作用,限定中央政府行政活动的领域,向地方分权,从根本上推进地方放权。总之,正是自由化、民营化、自治化和独立行政法人化等政府分权的市场取向,使“缓和限制”(规制缓和)的“结构改革”(构造改革)成了经济政策的关键词。不久它也成了教育政策的关键词,文部省为了回答产业界的要求,增强教育研究活动的活力和效益,开始了对大学限制的缓和,同时倾向于下放权力并引入竞争机制,国家正在考虑更多地由市场来驱动调控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国立大学的“独法化”则是把国立大学推向市场的重要步骤,令每所大学有更多的自治权,向自我管理体制转变。同时还与通过削减预算和人员而实行“小型政府”的行政、财政改革密切相关。“1999年以来,日本政府最终下决心实行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方案,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原因不是教育改革,而是作为经济衰退背景下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的。特别是行政改革中削减公务员数量目标的改变,即政治上的‘凑数’,使国立大学最终走上了独立行政法人化之路。”[14]
简言之,1980年代以后,由于西方国家一贯推崇的社会福利主义的过度膨胀加上经济上的衰退,导致了各国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入不敷出。在此背景下,新自由主义作为一剂治理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良药登台亮相。欧洲及美国等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了减少国家干预、实行货币紧缩、加强市场化和私有化作为脱贫的主要手段和步骤被引入了几乎所有的公共事业领域。在高等教育领域,各国政府渐渐感觉到政府主导的计划控制模式渐已丧失“经济基础”,且并未实现所期望的提高高等教育的适应性、效益和质量的目的。这样,市场化战略和高等教育的自治模式就成为缓解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沉重负担和提高办学效益的一种新举措和“无奈”的选择,被赋予了合法地位。“为了减少国家(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负担,市场化的策略及措施便广为不同政府所采纳。”[15]
三、历时性:1980年代以来我国大学自主政策在不同阶段的取向受制于该时期政府的分权取向
从1980年代到9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政府机构改革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变化的时间对照表中可以看出:高校自主权的扩展是政府在经济改革背景下进行职能改革、政府简政放权的必然反映,[16] 政府在特定时期的分权取向决定了同一时期的大学自主的取向。该定论可以从对1980年代以来几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权取向的分析与同一时期政府出台的高等教育政策文本中关于大学自主权的话语解读得到求证。
1.1982年政府机构改革的分权取向决定了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定位
1982年,为了适应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全国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地开展了一场历时3年之久的行政体制改革。在管理权限方面, 这次机构改革主要是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和政府与企业的管理权限问题。中央政府对企业和地方政府实行双重放权让利。首先,在企业与政府方面,注重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和简政放权,注重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相应地,中央宏观调控也逐步由完全的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其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方面,中央赋予地方以更大的财权与事权,实行“分灶吃饭”的体制,导致了“统收统支”财政格局的打破与财政收入的分散化,另一方面使地方财政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大大提高,而中央财政权限部分地受到削弱,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1982年政府改革的这种分权取向规定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高校自主权的定位。我们通过对《决定》中关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的内容进行文本语言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政府机构分权改革的“副产品”。《决定》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的相关话语告诉我们:政府在《决议》中开始审思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重新界定自己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政府的职能是加强宏观管理,进行部分管理权力让渡和放权,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政府观念的转变直接渊源于该时期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分权取向。历时整整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 其结果就是机构总数和机关人数的锐减,迫使政府部门将相应的管理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而影响到它与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大学组织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可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它的始发点来自于政府机构改革,其本身不过是政府机构分权改革的“副产品”或“随机结果”。
第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背后的直接动因——缓解高等教育的财政危机。《决定》第四部分主旨就是要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以此作为突破口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揭示了政府隐含在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背后的直接动因——缓解高等教育的财政危。“高等院校改革的初始动力来自于财政危机——国家对高等院校财政投入的减少。”[17] 国家财政投入的减少直接导致了高校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由于建设的需要,国家对高校提出了扩招的要求。为了应付这双重的危机,政府赋予高校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并主动提出了“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概念,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扩大高校自主权”不过是政府缓解高等教育财政危机的制度保证。而赋予高校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不过是政府缓解高等教育财政危机的具体措施,为高校提供了公开收费的制度保证。自此,高等教育由国家和个人分担费用的改革探索开始了。[18] 显然,“高校自主权的实质是获得主动争取资源的自主权,在国家的资源减少的时候,市场为高校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9]
由于1982年政府改革是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仍然是对旧的计划体制的修补,政府职能、政企关系与改革开放前无大差别。[20] 而不是建立在对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基础上,所谓的机构改革只是简单的机构撤减合并和权力在行政体制内部内部上下层级之间的转移,由集中趋向分散,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依然没变。因而,《决议》中计划经济思想依然很浓,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依然强调政府对高校的管制。“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是最好的见证。但即便如此,政府分权的市场取向已初露端倪。“政府职能转变实际上是发生在“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国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化导向逐渐显露的过程,是一个市场不断强化,计划不断弱化二者力量此消彼长的过程。”[21] 因而《决定》中“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市场取向已不言自明。“中共中央在1985年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其中的相关政策规定被视为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开端。高校借助‘扩大高校自主权’这一概念成功地为自己进行市场化改革争取到了合法性。”[22] 可见,《决定》中对大学自主原初的政策取向与大学的学术性似乎没有直接的关联。
2.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的分权取向决定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定位
1993年的政府改革是在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此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分权取向就是把政府职能定位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里,并强调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具体做法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物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作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关于高校自主权方面的规定体现了1993年政府分权的价值取向。从文本分析向度看,《纲要》主要体现了以下观点:
第一,《纲要》以该时期转变政府职能的分权取向为主导思想,在政府与高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方面,突破了以往改革仅仅是中央统一管理权限的下放,规定给予地方政府办学的自主性,使高等学校成为面向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形成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以进一步缓解高等教育经费危机。《纲要》第16款首先提出要改革高等教育办学体制。该款对高校办学体制的改革是以1993年的政府机构转变职能为前提。正是由于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把政府的职能定位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所以,《纲要》开始利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高效性,明确将社会作为新的办学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政府办学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1993年政府改革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纲要》第18款又进一步提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明晰政府和高校、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限关系,使高等学校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显然,《纲要》在规定政府与高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方面,是与1993年政府职能的转变一脉相承。《纲要》对大学的法人定位,实际上是将大学完全置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脱离对政府的财政依附,通过自主办学,筹措到更多的资金。“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大学法人化的改革。在亚洲、泰国、马来西亚、中国,都提出了以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为目标的改革,法人化则是其措施之一。改革的动力源自于社会对教育迅速增长的需求。为了解决国家高度垄断所造成的弊端,焕发大学自身的办学活力,缓解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将学校推向社会,部分采用市场方式筹措教育资源,法人制度则是一项有效的法律保障。”[23]
第二,市场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拥有了合法身份,并开始正式渗透到中国高等教育政策的话语之中,成为制衡高等教育发展的力量之一。《纲要》第47款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为了保证高等教育经费的非政府投入,《纲要》在第19款强调,“改变全部按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现收费制度。”由此可以看到,政府开始分散财政权力,将高等教育财政负担部分下放到高等学校,高校通过招生受费制度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通过校办产业收入来缓解财政危机。同时,政府将部分财政负担下放给社会,通过征收教育税费、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渠道来筹措教育经费。“拥有自主权就等于拥有为自己更好地争取资源的权力,也就拥有了主动适应外在需求的权力,而当这一需求大部分决定于市场的时候,市场化的改革自然就成为了高校改革的方向。”[24] 是故,“中国大陆出现教育市场化可被理解为一种集体融资方式,以满足不断增加的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中国大陆教育‘市场化’主要是针对政府对教育投资的不足,故要动员非政府或官方渠道来创造更多学习和升学机会。简而言之,其‘市场化’乃解决国家下降能力的一种方法。”[25]
质言之,由于1993年政府分权改革取向是把政府定位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里的职能转变,对市场价值的认可直接影响到了政府该时期对大学自主的定位, 《纲要》对大学自主权的话语建构以及对市场的“准入”和“认可”是与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的分权取向一致的。但由于1993年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局限以及对市场认识的粗浅,使《纲要》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计划体制下的“垄权”现象。“直属高校在自主办学过程中凡属扩大国家指令性规模、需要外部环境配套、依靠增加国家投入方可解决的问题,其权力仍然归国家教委。”的规定其行政干预依然很浓。
3.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分权取向决定了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大学自主权的定位
1998年的机构改革是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的背景下进行的,这次机构改革,除了纯粹的机构和职能的内部调整之外,实际上还涉及到‘治道变革’的问题。这一治道变革与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有着一定的类似之处,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26] 强调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
《高教法》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体现了1998年政府改革的分权取向。通过对《高教法》文本的语言分析,可以得出:
第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核心价值是为了迎合市场和社会的需求,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合法性基础是来自于教育的外部因素。《高教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该规定揭示了政府赋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核心价值是为了让高校迎合社会需求,预示着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法地位通过国家意志的最高形式——法律得到了体现。显然,高校自主权就是为了争夺资源而适应外在环境的自主权。“扩大自主权”的实质得到了市场资源的填充,而“扩大自主权”的概念也就与高校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具有了内在一致性。[27]
第二,市场需要、市场原则已开始成为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政府开始在某些领域退出,利用市场来解决财政难题。《高教法》在《纲要》独立法人的基础上又规定了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具有一定的产权,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教法》对大学法人产权的规定,为其进入市场,自主办学,通过学生缴费,筹集更多的教育经费,提供了制度激励。《高教法》还提出大学要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以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又提出大学自主与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合作以满足市场对科研成果的需求。可见,市场的需要、市场原则已开始成为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总之,1998年政府分权的市场化取向决定了大学自主的市场定位,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大学自主权的规定充满了市场的“影子”。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验证这样的一个结论:中国高等教育正经历着类似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市场化进程。“这股高等教育‘市场化’(marketization)的浪潮在席卷欧美各国之后,近年来也为东亚各国所采用,成为主导新世纪高等教育发展最主要的力量之一。”[28] 政府分权作为大学自主的主导性因素,政府分权的市场取向决定了大学自主的市场本位。质言之,大学自主的市场取向受制于政府的分权取向,即大学自主的市场取向与政府的分权取向具有一致性。
综上,我们根据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从共时性向度看,19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分权的市场取向决定了大学自主政策的市场本位;从历时性向度看,1980年代以来我国大学自主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取向受制于该时期政府的分权取向。质言之,大学自主的市场取向受制于政府的分权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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