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乡村论文,类型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论
对乡村治理状况展开讨论,不能仅仅局限在国家安排的制度文本,而需要落实到这些制度文本在实践中的对应表现,这些表现的基本部分,构成了现实中的乡村治理的基本结构。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建构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以形成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现实状况和类型的框架,这三个方面分别为: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乡村关系状况。
这里,我们试图建构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状况及类型的基本框架,即依据实践中的乡村关系、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村庄社会关联度)和村干部的角色定位三个方面,对不同农村地区进行考证。正如以上讨论,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因果关系,其中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是更为基础的因。但其他两维因素并不能简单化约为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的函数,因为国家制度安排为乡村关系及村干部角色定位,提供了另外一维活动的框架,正是这个框架,使今日之乡村治理类型与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治理类型,会有一些不同的划分及不同的表现。换句话说,乡村治理的类型,不仅是由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决定的,而且是由国家制度文本决定的。
二、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村民通过民主的办法来办理。无论是否借重村民自治制度,当前中国相当部分村庄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可以较好得以办理。另一些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很低,即使通过民主的办法,也难以达成村民的一致行动,因此难以办理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
我们曾将村庄秩序分解为五个方面,即获得经济的协作、保持社会道德、抵御地痞骚扰、一定程度上抗衡乡镇的过度提取和保持村庄领袖在主持村务时的公正与廉洁。村庄秩序具有“建设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建设性功能即可以增加村庄和村民收益的功能,如经济的协作、道德的保持,可以降低村民生产生活中的交易成本。保护性功能即保护村庄和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功能”(贺雪峰、仝志辉,2002)。村庄秩序构成村民生产生活的基础,缺乏秩序是村民不能忍受之痛。
但是,并非所有村庄都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而在那些可以自主生产秩序的村庄,因为村庄类型的差异,也有不同的村庄秩序的生产方式。
依据村庄自主生产秩序时是否主要借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文本),可以区分出原生秩序型和次生秩序型两种类型,依据村庄能否自主生产秩序,可以区分为内生秩序型和外生秩序型两种类型。原生秩序即主要依据村庄内非正式组织的力量来生产村庄秩序,比如依靠村庄舆论和血缘组织来实现合作,获取秩序。次生秩序即依靠外来制度安排实现村庄秩序的生产,典型为通过村民自治制度来达成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次生秩序往往不仅需要有一个外来的制度文本,而且需要与农村本身的状况联系起来,并以此作为基础。就我们当前的研究,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构成外来制度发生作用的基础,一是前述村庄内生秩序的力量,这种力量不仅可以构成内生秩序的基础,而且是外来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正是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现代与传统往往不仅不对立,而且现代以传统作为基础。二是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保证了制度的实施,这种国家力量必须有介入村庄的途径。这方面的典型是村集体经济发达村庄普遍存在着“分配型民主”的实践(贺雪峰、何包钢,2002)。在村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因为村集体有利可图,村民积极关心村务,各种力量凭借正式制度的安排,介入到村庄利益的分配中来。村干部为了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也愿意依据正式制度安排来运作村务。
当以上两种村庄内生秩序的生产方式都不能正常进行时,村民的生产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的困境,外来的实际上总是负无限责任的乡镇政府,就不能不介入到村庄秩序的生产中来。由乡镇政府介入为主生产出来的村庄秩序,就是外生秩序。一个负责任的乡镇政府,面对陷于内生秩序困境的村庄,会想出种种办法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他们不得不帮助村民调解纠纷,以行政乃致法律的力量介入从前可能只需要舆论和道德力量解决的老年人赡养问题,组织村民合作兴修水利,防止地痞在村庄为非作歹,并查处以权谋私的村干部,等等。只是在当前乡村治理的格局下面,乡镇政府可以想出的办法并不很多。
如果乡镇财政情况良好,则乡镇可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村庄度过难关。如果乡镇权威很高,则乡镇可以通过约束村干部乃至下派村干部,来帮助村庄维持最低限度的秩序。问题是,当前大部分乡镇的财政及权威,都已经出现问题。更糟糕的是乡镇政府事实上往往不愿意负担生产村庄秩序的责任,他们关注的焦点是获得乡镇自身的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这种情况下,他们利用村干部,让村干部完成乡镇关心的政务,而对村干部利用这个机会捞取个人好处不闻不问。这种情况就使村干部不是生产村庄秩序,而是破坏了村庄秩序生产的基础。
小结以上所述,村庄秩序题下可以列出以下图示:
将图示对应到当前中国乡村治理实践之中,就会有很多有趣的发现。我们在后面会讨论这些发现。
三、乡村关系的类型
虽然从理论上讲,乡村关系被定位于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即使从制度安排上看,乡镇行政(注:包括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在当前中国农村政治的实践中,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总是合为一体的。)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却与村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支部在决定村庄事务时,往往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村支部在村庄中居领导地位,村支部书记是当然的一把手。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往往变成决策者与执行人的关系。
根据乡村关系实际状况,可以列举出三种类型的乡村关系后果。
第一种类型的乡村关系是强乡弱村,乡镇行政可以顺利地在村级实施政务,诸如计划生育、税费征收以及各种上级要求完成的达标升级任务,只要村庄还有回旋余地,村庄大都会积极完成乡镇下达的各种任务,在村庄资源的分配中,乡镇居于强势地位,村庄因此留下诸多因为乡强而产生的问题,特别典型的是高额的村级债务。
第二种类型的乡村关系是弱乡强村,乡镇行政难以在村一级顺利实施政务,诸如计划生育、税费征收以及各种上级要求完成的达标升级任务,在村庄难以有效完成。因此村级债务较少,农民负担较轻。如果缺少来自工商业的财政收入,乡镇又难以从村庄提取资源,乡镇集镇建设包括乡镇政府办公楼等标志性工程的建设,都因缺少资金而显得破旧。
第三种类型的乡村关系是弱乡弱村,乡镇无法顺利要求村一级协助完成政务,村一级不仅无积极性来协助乡镇完成政务,而且不关心村务。相反,在既缺乏乡镇约束,又缺少村民监督的情况下,村干部或无所事事,或大捞好处。
除以上三种乡村关系类型以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类型,比如,当乡镇一级财政收入情况良好(依靠工商业或国家拨款),而村一级财政状况很糟,乡镇不依靠村干部来收取税费,相反乡镇却不间断地向村一级分配资源的时候,无论何种乡村关系的制度安排,都避不开乡对村的支配关系,即强乡弱村的状况。这类农村主要或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或集中在边远山区,我们不在此处展开讨论。
对三种类型乡村关系作进一步的比较,就会发现,三种类型乡村关系往往与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有密切关系。具体来说,一个具有很强自主生产秩序能力的村庄,一定是一个高关联度的村庄,这样的村庄,在乡村关系中一定会表现为强村。在强村的压力下面,如果缺少来自工商业的财政收入或国家的转移支付,乡镇就会变得弱小,其结果,就如前述强村弱乡的类型:乡镇集镇建设比较破旧,人为的政绩工程降到最少,村级债务较少,农民负担也轻。
而一个自主生产秩序能力很差的村庄,则因为村民不能合作,难以在乡村关系中占据主动地位。相反,强势的乡镇为了完成自上而下的政务或就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好处,强令或诱惑村干部办理种种事务,乡镇可能会强有力地进行计划生育,变着花样增加农民负担,以及借口各种达标升级建设来为乡镇领导人谋取好处。而当村一级被折腾的无好处可捞(所有村集体的资产及信用被变卖干净,村级负债累累,且不再可能从村民那里获取好处)的时候,村干部不再有回应乡镇强制要求的积极性,除非贿赂村干部,乡镇难以在村一级推动政务的开展。相反,居于无好处可捞、无长远利益可期待之位的村干部,因为不怕失去村干部的职位,而敢于放心大胆为利益一搏,他们在完成政务时,会与乡镇讨价还价,在可以从村庄捞取利益时,也大都敢于放肆捞上一把。
也就是说,那些自主生产秩序能力不足的村庄,当村一级还有利可图时,乡镇可以凭借给予村干部短期或长远预期的好处,而得心应手地指挥村干部办理政务。这样的乡村关系就是强乡弱村型。而一旦无法再从村一级捞取好处时,村干部不能从自身的位置得到好处,他们也得不到未来预期的前途,他们便消极起来。而离开了村干部的积极协调,乡镇无力在村庄推行政务,乡镇便会发现,无论办什么事情,除非自己亲自出面,一插到底,否则就会被村干部们应付过去。乡镇有力使不出,使力不到位,最终成为弱乡,由此成为弱乡弱村的关系类型。
四、村干部的角色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徐勇教授认为,村干部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既是乡镇的代理人,又是村民的当家人(徐勇,1997)。吴毅则认为,如果村干部得不到足够报酬,则他们既不会成为称职的代理人,又不会成为称职的当家人,而仅仅是一些图谋个人利益的“撞钟者”,他们甚至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来获取私人好处(吴毅,2002)。徐勇是从制度层面来定位村干部角色的,吴毅则从村干部作为一个行动者,及行动动力在何处的角度,来定位村干部的角色。既然本文要研究乡村治理的类型,就应该从村干部作为行动者的动力机制的角度来讨论村干部的角色。
村干部作为行动者,其行为的理由有二,一是获得经济性收益,即作为村干部,可以获得功能性的好处,尤其是正当或非正当的经济收入。二是获得社会性收益,即作为村干部,可以获得他人的尊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广泛的社会交际网络及这种交际网络带来的愉悦、面子、体面感、自我实现的感受、政治抱负的达成等等表达性的好处。
作为行动者的村干部的行为理由,与村庄内生秩序的能力有些关系。村干部的声望与面子,来自村庄内部细密的文化网络及由此而生的评价体系。具有内生秩序能力的村庄,往往也是可以自主生产价值的村庄,这样的村庄中,村庄舆论与道德力量可以发挥作用,村民包括村干部,十分在乎他人的评价,正是村庄他人评价的好坏,决定了村干部声望与面子的大小。这种评价体系下面,村干部扮演的角色,不能不偏向村庄,而成为村庄保护型经纪。
如果村庄内的价值生产体系出现问题,村干部的声望和面子不足以构成村干部扮演何种角色的足够理由(即当声望与面子很重要,以致村干部为了声望和面子,而可以抵制强有力的乡镇要求的状况),村干部是否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及如何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对于村干部扮演角色,就具有很基础的作用。具体来讲,有三种情况:
一是村干部可以获得正当的经济上的报酬,则村干部倾向于对制度负责,以保持这种经济好处的获取。这样一来,有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更多倾向于作为村民的当家人,而由乡镇具有优先任免权的村支部,则倾向于作为乡镇行政的代理人。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可能会演绎成乡村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村干部无法获得足以产生动力的正当经济报酬,但他们可以从村干部职位上获取其他不正当的灰色收入或非法好处。因为这种不正当好处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而在村庄这样一个范围,村民一定会感受到这种损害,那么无论是村支部还是村委会干部,都会期待乡镇行政的庇护。为了得到这种庇护,他们就会自愿做乡镇在村一级的代理人。
三是当村干部既无法获得正当的经济收益,又无法捞取非法好处时,村干部就会如吴毅所认为的那样,成为一个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撞钟者”。
以上所谓正当报酬,就是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应该得到且能够得到的好处。应该得到是制度允许得到,能够得到是制度允许得到的经济收入所具有的现实财政条件。如果制度规定村干部可以获得若干报酬,村级财政却无这笔支出,则村干部也不能得到正当的报酬。
所谓非正当报酬,就是村干部在制度规定以外获得的报酬,这种报酬的合法性大有问题。比如,在处理村集体资源时,通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获得的报酬。
无论是正当报酬还是非正当报酬,都以村庄可以控制资源为前提。村庄资源可以来自向农民的收费,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土地收入),可以变卖的集体资源(比如所谓“四荒”),可能寻租的权力(比如土地发包权),村集体的信用(如用村集体名义借贷)等等。如果所有以上村庄资源均已耗竭,则村干部就不可能得到任何正当和非正当的好处。
今日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法》事实上取消了村干部的土地发包权,普遍而严重的村级债务使村庄信用破产及村集体几乎所有资源均已拍卖一空,这使村干部处于无任何经济收益可得的处境。
现在惟一可以指望的是,通过国家转移支付来解决村干部的报酬问题。而一旦村干部的报酬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则乡镇可以凭借掌握着的转移支付权,来借村干部之手完成政务,卡村干部的脖子,从而使村民自治本身越发难以起到作用。
五、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与局限
从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方面来讲,村民自治制度能否在村庄运作并因此影响村庄秩序的再生产能力,与村庄内部是否有力量能借重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外来的法定的国家强力实施的制度有关系。在农民可以高度组织起来的村庄,村民凭借《村委会组织法》的条款,选举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干部,并可以要求村干部按照村民的要求行为。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较多时,因为有着巨大好处,村民联合起来,要求村干部公开村级财务帐目,通过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村级财务及村集体事业。也正是因为有组织起来的村民从村庄内部援引村民自治制度条款,而使村民自治制度在生产村庄秩序的过程中运转起来,并因此成为建构乡村治理结构的力量。
当村庄内部有组织起来的力量援引村民自治制度时,具有正当报酬的村庄的村干部,会在乎来自村民的压力,他们不希望组织起来的村民用合法的制度将自己逼到墙角,比如因为忽视村民利益要求,而被村民罢免或在下次选举中落选。或者村民到处上访告状,说村干部没有民主理财,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擅自决策等等。那些集体财产较多的村庄,因此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十分正规地决定村务。
在乡村民要求的村委会干部,不愿积极为乡镇行政做那些明显有损村庄利益的事情,比如不愿意超过政策界限去收农民的税费、计划生育、借款上缴等等。乡镇为了将政务实施下去,而不得不倾向强化对村支部的控制,因此造成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以乡村关系为主线展开(景跃进,2004)。但也如前述,在自主生产秩序能力很强的村庄,村支书也很在乎村民的评价,而使乡镇行政强化对村支部控制的欲望不能实现。
而在那些不能得到正当报酬的村庄,村民自治制度并不能为村干部带来收益,村干部要么对村民及乡镇行政的要求反应消极(当村干部得不到正当或非正当的足够报酬且村庄自主再生产价值能力较差时),要么想方设法讨好乡镇行政,以换取乡镇行政对村干部捞取非正当好处的默认。这两种情况下,村民自治制度似乎都无法起到作用。
此外,在具有很强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因为村干部特别在乎村民的好评,村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上级任命,他们都不愿充当乡镇行政的代理人,而愿意当好村民的当家人,在这类村庄,村民自治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十分有限。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乡村治理的基本架构,在大多数中国乡村,并没有真正成为决定乡村治理状况的决定性力量。仅仅在那些村庄内部有力量援引村民自治制度条款,而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不是很强的乡村,村民自治制度才可以在决定乡村治理状况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我们既要看清楚,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当前乡村治理的基本架构,又要看清楚,村民自治制度远没有能够决定乡村治理的实际面貌。在某些乡村,及一些乡村的某些时候,村民自治制度不过是浮在乡村治理水面上的一层油:看似热热闹闹,实则没有作用。
以下,我们即以此意见为基础,从两个方面来展开对乡村治理类型及状况的讨论,一是从逻辑层面展开,二是从实证层面展开。
六、乡村治理类型的界定
我们可以根据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弱,将乡村治理类型划分为两大类。具体就是,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强的地区,无论村干部是否有足够的正当报酬,村庄必然具有较强的内生秩序的能力,并因此决定了乡村治理的整体面貌为原生的内生秩序型的乡村治理。而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弱的地区,则因为村干部报酬来源的差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村干部有足够正当报酬的情况。因为村干部有正当的报酬,村干部对正式制度的反应应该较为敏感,乡村秩序可以正常维系,这种情况下的乡村治理可以称为次生秩序型的乡村治理。第二种是村干部无足够正当报酬,但能够捞取非正当好处的情况。因为村干部有收益,他们就有行动的动力,因为收益的非正当,他们的行为会引起村民的不满,他们又要获得乡镇的庇护,这种情况下的乡村治理可以称之为乡村合谋型的乡村治理。第三种是村干部既无足够正当报酬,也无法捞取非正当好处的情况。因为村干部既无社会性收益,又无经济型收益(哪怕是非正当的收益),村干部就不会有应对制度的积极性,而会成为消极无为的“撞钟者”,这种情况下的乡村治理可以称之为无序型的乡村治理。这样,我们实际上得出四种类型的乡村治理。以下分别展开讨论:
1.原生秩序型乡村治理
展开来讲,就是村庄具有很强的原生秩序能力,这种原生秩序的能力不仅表现在村庄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方面,也表现在生产价值的能力方面。因为村庄具有生产价值的能力,就使村庄精英为了获取社会性收益,而愿意出任村干部,这些为了获取声望与面子而出任村干部的村庄精英,一定愿意充任村庄的保护型经纪。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那些担任村干部的村庄精英,也愿意与村民共守村庄秘密,在村民自治体制下面,村庄精英更是没有理由作为乡镇代理人,来作会明显损害村庄和村民利益的事情。乡镇行政为了加强向村庄的渗透,愿意任命一些村庄边缘人物来获取对村庄的控制,但这些村庄边缘人物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要遵从村民的意愿,否则就要冒与全村人对抗的风险。在当前体制下面,乡镇任命边缘人物来掌控村庄,更加没有可能,一是当前乡镇行政力量与人民公社力量相比,已远为不如,二是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行动的空间更大,村民可以通过选举将那些他们不喜欢的人选掉。
在这种乡村治理类型中,乡镇行政的种种达标升级要求,在村一级都缺乏落实的帮手。明显有损村庄长远发展的组织行为,不可能在这类乡村出现。也因此,村一级一般不会有因为自上而下的要求而建造的各种达标升级工程,除非办村办企业失败,村一级一般不会有太高的债务,乡镇行政不能从村民手中收取不明不白的费用,因此乡镇集镇建设,不仅缺少那种以农民负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种站所办公大楼,而且乡镇政府办公的地方也很陈旧(注:除非刚好是工商业发达的乡镇,乡镇可以从工商税收中获取大量收入。)。
因为村干部在乎社会性收益,村干部正式的工资收入不会太高,灰色收入几乎没有。村干部不会贿赂乡镇主要负责人,他们也不会以完成乡镇政务来取悦乡镇行政。因为乡镇财政缺少额外向农民多收的预算外收入,村干部也不会向乡镇送钱送物,乡镇干部也大多在正式工资以外,少有意外之财,乡镇干部因此不像“国家干部”,乡村关系较为温和,乡村干部之间的关系较为平等。乡镇负责人也较少是那种武断、粗暴型的气质(这样气质的乡镇干部,很难在村一级开展工作)。
2.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
展开来讲,就是村庄缺乏原生秩序的能力,村级治理状况较多受成文制度的决定。村庄缺乏生产价值的能力,村庄精英不能从村干部职位上获取足够的社会性收益(声望和面子)。不过,因为村干部可以获取较为可观的正当经济收入,村庄精英竞相争夺村干部职位。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一部分村庄精英走村民直选的下层路线,竭力获取村民的支持,在协助乡镇行政工作时,不愿(也不敢,因为他们愿意长期当这个有着稳定收入的村干部,担心村民下次不选他)得罪村民,也不会因为乡镇的要求,过份损害村庄利益,而另一部分村庄精英则走上层路线,通过乡镇行政支持来获取村干部职位,这部分走上层路线的村干部与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会在若干事务的决定与执行方面有所差异,但即使是走上层路线的村庄精英也不愿意冒着村民强烈抗议的风险,去做有损村民利益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即使走上层路线的村支部与走下层路线的村委会之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也会表现得较为温和。
因为村干部有可观的稳定收入,乡镇行政要求村干部办理的政务,只要不是过于艰难,村干部一般都会照办。乡镇行政负责人在乡镇关系中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村干部的行为因为有长远预期,而较为稳健。
但是,如果乡镇行政不断将超过村庄要求的各种任务向村级下达,明显损害村民利益的政务会使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有稳定收入从而愿意表现稳健的村干部,在乡镇行政要求和村民意愿之间无法找到中间缓冲地带,这个时候,就可能出现以村支部和村委会对抗(所谓两委关系)为表现形式的乡村冲突(乡村关系)(注:学界分析两委关系时大都以此展开制度想象。)。
3.乡村合谋型的乡村治理
当村干部职位既不能获取社会性收益,又没有可观的正当经济收益时,村庄精英不愿竞争村干部职位,在任村干部因为缺乏稳定的预期收益,而倾向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短期收益,尤其是利用村庄现实及可能的资源,来捞取灰色收入,由此造成对村庄的毁灭性损害。
村干部不能获取社会性收益,其含义之一就是村庄缺乏价值生产能力,村庄社会关联度低,因此,村民缺乏从道义上及组织上阻击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能力。在缺乏有保障的正当经济收益的前景下,村干部倾向以非正当的方式来获得收益。因为村民阻击能力较弱,而使村干部较为容易实施这种获取灰色收入的想法。
村干部如果要捞取灰色收入,惟一的障碍可能是乡镇行政的监督。村庄也会有一些村民到县乡上访,要求查处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想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必须与乡镇搞好关系,无论这些干部是选举出来的还是上级任命的。村干部与乡镇搞好关系的方式有二,一是坚决果断不遗余力地完成乡镇布置的各种任务,有些任务明显超出了国家政策的界限,二是讨好甚至贿赂乡镇主要负责人。乡镇为了实施政务,也需要村干部有实施政务的积极性,因此乡镇也有意对村干部不良行为不闻不问,以构成对村干部实施政务的激励。这样,在乡村之间就形成了官官相护的官场景观。
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会不顾村庄发展的实际需要,将所有可能好的发展方案,都变成捞取短期利益的手段。因此,他们会借上级的各种达标要求,向农民收取费用,或向社会借贷,然后从工程建设中捞取回扣。他们会将村庄可以支配的所有资源变成现实收入,总之,他们会利用每一个机会来获取个人的好处。村干部捞取好处的行为,村民不会不知道,村民因此对村干部严重不满,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会变得极其紧张,不信任,几乎任何村庄公益事业都会受到村民的抵制。
只要村庄还有资源,或者只要村干部还有捞取灰色收入的机会,乡村关系就仍然能有效运转,乡镇行政的要求就仍然可以在村庄得到回应。但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们的短期行为,总有一天会将村庄所有资源耗尽。村干部最终不再有任何捞取灰色收入的空间,乡村治理因此进入另外一种面貌。
4.无序型的乡村治理
一旦村干部既不能获取社会性收益,又不能获取经济收益,村干部职位就不再对村庄精英具有吸引力,成文制度如《村委员组织法》,因为不再有村民对村干部职位的积极追逐,而流于形式。乡镇行政面对消极无为的村干部,除了一再提要求以外,没有任何有效的办法使村干部积极工作。除非乡镇行政事事亲为,否则不能在村庄实现任何有价值的政务。村庄大量的公共事务,也不会有村干部出面主持。面对村民的抱怨,村干部几乎惟一的应对措施是不闻不问或者无限期拖延。与乡村关系和村干部与村民关系相类似,村两委之间也不会有激烈冲突,因为无任何利益可言。
如上所说,以上四种乡村治理类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尤其是后三种类型,很容易发生转化。七、乡村治理类型的经验研究
以中国之大和农村情况之复杂,以上列举的各种乡村治理类型都可能在任何一个地区出现。但就出现概率来说,某些地区因为具有某一方面的共同要素,而使某种乡村治理类型在一个地区出现的概率特别地高,这为我们作区域比较及以数据为基础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可能。
就全国现实的情况来说,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正在快速衰落,村庄的村民越来越从村庄共同体中解脱出来,而面向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村庄共同体本身在迅速解体。从村庄共同体中解脱出来而面向国家的村民,变成了国家的公民。虽然村庄仍然是他们生产、生活和娱乐的场所,也是他们获取人生价值的基础所在,但因为外来价值与制度主导村庄和切割村庄,而使村庄价值生产越来越受到外来因素的决定。表现出来,就是村民越来越不关心他人的好坏评价,村庄道德与舆论力量越来越弱,一个传统的村庄好人,却可能被村民评价为“又酸又臭”,意指这个关心村集体事业的人(比如退休的老支书)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却在村里指手画脚,“他怎么还好意思!”在这种缺乏自主价值生产能力的村庄,村庄的声望和面子就不足以成为村干部行动的动力,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有没有吸引力,关键就要看村干部职位的经济收益。
就笔者有限的调查及并依据以上的推断,可以将当前中国农村出现的乡村治理类型概率较高的地区,列举如下:
原生秩序型乡村治理,如江西、福建的宗族乡村,徽州农村等;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包括村集体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或国家可以给村庄较多转移支付资金的农村。如温州沿江地带的农村,城市郊区的农村,占有大量资源(煤矿资源、旅游资源等)的农村,国定贫困县的农村等;乡村合谋型乡村治理,如农村税费改革前中部地区相当部分的农村;无序型乡村治理,如农村税费改革后一部分中部地区的农村。
那么,我们如何从经验研究的角度来测定乡村治理的类型?依据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分别从村庄内部和乡村治理本身各选取三个问题进行调查,从而可以判定出乡村治理的类型来。
1.从村庄内部指标来看,可以选择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测定:
1a.村级债务状况及村级信用状况:村集体能否以集体的名义借到现金。
1b.村集体收入除来自向农民的收费以外,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及村集体是否有足够相对于必须支出的财政收入。
1c.村集体是否仍然有相当部分可以变卖但没有变卖的集体资源。
2.从乡村治理本身的指标来看,可以选择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测定:
2a.村庄精英是否积极竞争村干部职位。
2b.乡镇行政能否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
2c.村民对村干部是否存在较多的正面评价。
如果1a、1b、1c和2a、2b、2c均为否定的回答,则为典型的无序型乡村治理。如果1a、1c和2a、2c均为肯定的回答,而比、2b为否定性回答,则很可能是原生型乡村治理。如果1a、1c和2a、2b均为肯定的回答,而比、2c为否定性回答,则很可能是乡村合谋型乡村治理。如果1a、1b、1c和2a、2b均为肯定的回答,2c为否定性回答,则很可能是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
八、结语
中国农村十分庞大,乡村治理的实际状况虽然受到制度规定的很大影响,却与制度规定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制度规定与乡村治理的一般状况之间,更表现在乡村治理制度安排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实施差异上面。本文的目的在于,为乡村治理类型研究提供一个理论框架及分析路向。本文的不足之处,是未对自上而下的政策变动(注:包括达标升级任务、计划生育任务、财政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等。)对乡村治理类型的影响作出细致的讨论。不过,既然我们关心的要点在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而一般情况下,自上而下的政策都在全国农村实施,这就使我们的这个不足之处变得可以容忍。今后我们尤其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到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不同层面的调查,以检验我们这个研究框架是否适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