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意义&以李约瑟难题的法律解决为例_李约瑟论文

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意义&以李约瑟难题的法律解决为例_李约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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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的兴起与东方的衰落的原因一直是人们探求的难解之谜,这一问题由英国的汉学家李约瑟博士系统提出而被称为“李约瑟难题”,破解该难题至今仍是诸多学者的不懈追求,“几乎可以说,凡是关心中国的前途和未来的人,都对这个问题抱有或多或少的兴趣”,(注:刘钝、王扬宗:《中国科学与科学革命——李约瑟难题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著选》,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问题的答案也是见仁见智、不一而足,(注:主要有综合因素论、科学内部结构论、文化模式论、儒家思想论、系统论、思维方式论、无科学论、无意义(或伪问题)论等。参见李约瑟文献中心编:《李约瑟研究》丛书第1辑,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220页。)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缺乏法学界的关注和参与。

笔者借鉴法律经济学的分析理路,认为近代东西方产权法律观念和机制的缺失与奠立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锁钥,进而追问和阐释私有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意义。

一、“李约瑟难题”的思想主旨及李约瑟的解答

“李约瑟难题”的思想主旨是追问和探讨近代西方世界兴起与东方世界(主要是中国)衰落的奥秘,即为什么直到中世纪中国还比欧洲先进,后来却迅速衰落下来而让欧洲人大为超前?为什么近代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只产生在近代欧洲而不是早已具备条件的中国?(注:参见Joseph Needham: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Volume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4,p.6.)李约瑟博士认为,直到15世纪中国的科学技术还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当时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国,经济上已经发育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的因素,劳动力已经高度社会化,中国早已拥有了西方工业革命必备的四大发明,在大多数主要科学技术领域内中国早已领先于西方。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解释,中国此时的技术存量已经具备了发生重大科技进步的所有基本经济条件,因为“那些被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认作是产生了18世纪英国工业的所有主要条件,在14世纪的中国几乎都存在了”,(注:林毅夫:《制度、技术和中国大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页。)但结果是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不仅没在早已具备这些条件的中国发生反而在近代大为衰落下来。反观西方国家,尤其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荷兰和英国等国在近代却迅速崛起而超越了东方,即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世界进行了无情批判的马克思也不得不承认,资产阶级争得自己的统治地位还不到一百年,它所造成的生产力比过去世世代代总共造成的生产力还要大、还要多。(注:马克思对西方资本主义在近代的兴起作了精彩的描述:“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往返,大陆一洲一洲的垦殖,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底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试问在过去哪一个世纪能够料想到竞有这样大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面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1页。)近代东西方大落大起的原因成为人们竟相解答而又难以解答的“死题”。其中所包含的近代西方世界为何兴起与东方世界为何衰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犹如一块硬币的正反面,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因为东西方是“同一个全球经济中相互密切联系的两个部分,彼此在结构和运动周期上相互依存”,(注:[德]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页。)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其实就是东方世界衰落的原因。

李约瑟博士注意到了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对近代中国科技发展的阻却作用,认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社会”(feudal bureaucratic society)有别于西方的“城邦制帝国主义”(citystate imperialism),中国的政治制度有利于灌溉和河流保护等大工程的建设,“但结果就集权在官僚政治的皇室。像这样的集权,虽然在早期有利于应用科学的茁长,如张衡的地震仪,便是一例。但到后来,还是对于近代的科学,发生障碍的作用”。(注:[美]李乔苹:《李约瑟博士近著〈大滴定〉读后感》,台湾《中央日报》1972年6月26日。)但李约瑟博士这种解释难以说明为什么在同样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条件下,中国古代社会却能够出现如他所肯定的科技的重大发展,而在近代却阻碍了科技的发展,这种分析理路明显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李约瑟博士还稍许提到了东西方自然法观念方面的差异对探索自然奥秘的态度及行为方式的影响,认为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也是形成东西方经济差异的一个因素。他认为西方的“自然法”(law of nature)有“自然律”(natural law)即寓有一般规律的意味,是皇室颁布的让人民遵守的法律,而且是由上帝安排的一连串的法则,天地万物各依一定的秩序进行,这种“自然法”的观念在文艺复兴时期对近代科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人们可以根据自然法去不断探索自然的奥秘进而激励了科技创新。而中国的“自然法”的内容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很少用法律语言表示出来,其范围无从扩展至非人际的大自然方面,自然法则的概念未能从中国法理学说及其实践中得以发展,而造物主观念的缺乏,使中国人的思想中没有一个最高的立法者。(注:参见郭正昭:《李约瑟之中西科学生态条件的比较史观》,台湾《大学杂志》1977年2月第104期。)他认为孔子学派的儒家思想旨在造成一个道德的社会,目的是让人们生活得快乐和谐,研究的是人的社会,并不关注自然界的奥秘,儒家有两种倾向,“一是理性主义,二是专意于人间生活,前者有助于科学的萌芽,后者则损害其生长”。(注:[美]陈荣捷:《评李约瑟〈中国科学思想史〉》,台湾《东方杂志》复刊,1969年第3卷,第12期。)而道家超凡脱俗,他们所谓的“道”就是“自然界的常则”,但不幸的是道家虽然对自然有极大的兴趣,但不注重理由和逻辑,所以他们的“道”是很难测的,没有形成类似于西方的高高在上的自然法观念。因此,儒家和道家都是要建立一个天人合一的“尘世间的上帝的乐土”。正因为中国古人主要是依照儒家正统道德精神准则处世的,所以无论是官吏还是贫民,都对制定法典和法律原则不太感兴趣,虽然中国历代都有自己的钦定大法,但是它们与欧洲罗马著名的查士丁尼等法典相比,从未严格地使用和执行过,“中国人有一种深刻的信念,认为任何案件必须根据它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就事论事”,(注:[英]李约瑟:《四海之内》,转引自高岭:《一个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文化》,载《博览群书》1988年第5期。)因而公正与否在中国要比机械地依循法律更为常用,使得中国人不喜欢法律诉讼,极少有律师和辩护人这种职业的存在。因此,“像这样,一方面集中兴趣在纯粹的‘人的关系’,和社会的常则。他方面对于‘自然’,虽有极大的兴趣,但其趋向,是神秘的,经验的,多于合理的,系统的”。(注:[美]李乔苹:《李约瑟博士近著〈大滴定〉读后感》,台湾《中央日报》1972年6月26日。)而至于强调法律作用的法家,“其倡行几似法西斯之权力论者,当秦朝措施过度而为汉朝所取代,随即陷于悲境”,(注:[英]李约瑟:《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陈立夫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法家这种关于法的概念的坏名声和严刑峻法的实施效果反而影响了自然法概念在中国的出现,使得人们对法律怀有更多的敌意,终究使得法律没有能够得以畅行。李约瑟博士这些关于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对科技发展阻碍的解释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由于缺乏类似于西方天人两极的自然法观念,人们对于自然的探索缺乏合法性依据,进而缺乏崇高的研究兴趣和脚踏实地的探索精神,阻却着人们对自然奥秘的探索热情和动力。但总体来看,李约瑟的分析仍然囿于理念和思想的层面,缺乏具体化的制度性深入解读,且不能令人信服地解析在同样一种法观念条件下,为什么在古代的中国科技十分发达而到了近代却衰落下来,问题的症结和答案远不止于法观念的层面。

我们透过对“李约瑟难题”的表面设问,可以发现这一难题的精神实质就是追问和探求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动因问题,破解该难题的关键在于探求这种动力机制在近代东西方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不同运作机理。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其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思等人对西方世界兴起的分析,对于解答“李约瑟难题”有着独到和较强说服力的阐释,“对于任何一个试图探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一基本问题的社会和学者团体而言,法律经济学是一种极为有益的理论视野”。(注:[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作者序言。)

二、私有产权的有效保护与近代西方世界的兴起

产权是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和主要分析框架,产权简言之就是私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人们对一定财产所享有的垄断的或排他性的权利,“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注: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法律经济学从定量化的微观经济学视角出发,具体和系统地论述了产权法律观念和制度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进而揭示了西方在近代兴起的奥秘。

专门研究过西方世界兴起原因的诺思认为,“在过去的几个世纪,西方人已经冲破了赤贫和饥饿困扰的社会束缚,实现了只有相对丰裕才可能达到的生活质量”。(注:[美]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而近代西方世界的兴起缘于有效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产权的独占性或私有性是解读经济发展奥秘的钥匙。17世纪兴起的欧洲各民族国家之间出现不同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产权的性质中找到,近代英国和荷兰“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它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鼓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的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注:[美]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4页。)尤为重要的是在经历了“三R”运动洗礼的欧洲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土壤上,“相继于18至19世纪,构造了自己保护精神产权的法律殿堂”,(注: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欧洲国家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地,如英国在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规》,1709年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1809年法国也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等,这些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法都旨在为发明创造者提供某种程度的排他性权利”,(注:[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尤其是专利法的建立,有效地界定了发明创造者对自己发明创造的成果具有独占和垄断的权利,因为“付给数学家报酬和提供奖金是刺激努力出成果的人的办法,而一项专利为包括新思想、发明和创造在内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可以提供更为经常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注:[美]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从而保证了发明创造者的物质利益回报,从制度安排上充分调动了人们发明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了人们发明创造持续和稳定的激励机制,进而出现了科技突飞猛进地发展,甚至“在现代西方世界,日常生活和经济运作是按正规法和产权来安排的”,(注:[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9页。)英国“到1700年经历了持久的经济增长。它发展了一套包含在习惯法中的有效的所有权。除排除了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配置资源的障碍外,英国已开始用专利法来保护知识的私有权了。现在舞台已为产业革命布置就绪”,(注:[美]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产业革命发生在较早建立产权制度的英国就不足为怪了。产权法律制度的纷纷确立提高了经济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优化了资源分配,为近代西方世界的兴起奠定了正式制度的基础。

正式产权制度的确立并不能必然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经济学之产权理论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在于认为作为正式制度的产权制度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非正式的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即要有人们对产权制度的合法性观念的支撑。诺思为此构建了意识形态理论,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系统化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它提供了一种关于正式制度是否正义、公平、合理的判断,从而成为政府行为和法律制度合法性的依据,“对损害的惩罚和补偿的规定不仅需要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而且受到行为的道德和伦理习俗的极大影响(就是对法律和契约关系的正统理解)”。(注:[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成功的意识形态的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计算来行事,只有当人们相信法律制度是公平的和正义时,“契约就会像在法律上那样,同样在精神上受到尊重”,(注:[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人们出于一种道德感来遵守这些规则,才会使产权的执行费用大量减少,还能消解对建立在陈旧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无效率制度传统的路径依赖,道德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低成本、稳定性、约束投机行为和对正式制度合法性的支持,是提高经济绩效的有效形式。由于“产权的改变,即否定了个人对其过去一直拥有的资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已被人们作为习惯或公正予以承认”,(注:[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产权的改变势必引起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或促成与产权制度相适应的新的价值观念的生成,因此,决策者要推行一种正式的制度,必须要对本土观念和地方制度有深刻的了解,如果成文法不考虑或者否定传统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会造成不公正,正式的产权关系的确立和保护如果背离了地方性非正式制度之环境,则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恩斯明格认为“当正式制度强加给一个与之并不和谐的社会时,自我实施(self-enforcement)就会削弱。而且外部管理的刺激不会发生预期的结果”。(注:[美]恩斯明格:《变更产权:非洲正式和非正式土地产权的协调》,载[美]德勒巴克等编:《新制度经济学前沿》,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阿尔奇安也认为私人产权不仅因为国家正式对它们做了那样的规定,而且因为个人也要求行使这样的权利,如果说产权只是由国家政权制定的,这样的理解大体上是错误的,“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即它们得到了社会风俗习惯、约束机制及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我们称为私人财产在使用中的许多约束包含有社会习惯的力量”。(注:[美]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高增祺译,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因此,非正式制度对于正式制度的创立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冲突会导致非均衡的状态,“正式组织和法律权力不是为行为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所支援和支持,就是为它们所困,有时还会被它们所抵销,当这些规范改变后,安排的适应性变化才会接踵而来。正是公众对财产权利的普遍支持,使得在保护这些权力时使用治安力量得到了支持。如果公众对这些权力的支持降低,将导致这些资产的价值下降,结果出现非均衡”。(注:[美]戴维斯、诺斯:《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2页。)这样一个思路成为了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取向,“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3页。)因此,形成与正式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对于正式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以及经济绩效的发挥至关重要。德国学者柯武刚等人对此从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角度总结认为,“一套共同的伦理和价值体系对于许多内在制度的执行来讲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并对降低交易成本来讲至关重要。毕竟,内在规则的自发执行一般都比严重依赖外在惩罚(诉讼)要便宜”,(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9页。)一个主要依赖自发的自我执行机制的制度系统在全社会中具有整体交易成本优势。因此,“在一个经济中,只有那些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思想在理论上定义为制度化的联动与制度的互补(institutionalized linkage and 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ies)”。(注:[日]青木昌彦:《沿着均衡点的制度变迁》,载[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刘刚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西方世界的兴起正得益于一种与正式产权制度相匹配的价值观念的确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社会,有着悠久权利意识传统的西方社会,自然法学始终在为财产权的保护进行着合法性论证,私有财产要么是自然法的命令,要么是上帝的安排,要么是人格的体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早已成为人们内心世界的价值信念,并将这些观念通过形式化的法律制度表现出来,这就为正式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在西方的历史长河里,均发现财产和正当性相连,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伦理安排,因而私的所有制便在正义、进步、和平以及幸福的基础上得到维护并逐步发展起来。(注:参见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至于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为何能够有如此巨大的作用,法律经济学的学者们从三种动力机制对人们行为的不同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认为有三种途径促使人们为利益而努力:一是人们出于爱、团结或其他各种利他主义而努力有益于他人;二是人们受到威胁,胁迫者以对他们使用暴力(命令)相威胁;三是人们按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动,但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因为他们预期能获得充分的回报,他们为别人做的事会产生对自己有利的副效应。爱和利他主义在小型群体的激励上占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它们在现代大众社会的成员中不起作用,现代大众社会的成员互不相识,也不能相互控制;依赖强制的动力机制的重大缺陷在于掌权者具备运用所有可用资源所必需的知识,而受强制的人们则在可能偷懒而不受处罚的时候尽量敷衍塞责;运用可用知识和积累信息的制度是经济增长过程的核心,它需要诉诸自我利益和依赖自愿行动的激励机制,这类行为所导致的理想后果往往是人们自私地追求自己目标的意外副产品。而只有当获得的报偿能使人们继续为别人服务并且他们不会被迫与别人分享自己挣得的报酬时,才能激励人们从自我利益出发为他人提供服务,“当一个人运用自己的才能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劳动时,其明显的意图是要对自然的劳动所得及其自由处分和安排取得充分而真实的权利”,(注:Gottfried Dietze,In Defense of Property,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71,p71.)这就意味着人们必须拥有对所有财产的权利,包括使用自己的劳力。因此,“只有在具备一整套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规则)时,储存于千百万不同大脑中的有用知识才能被开发出来,才能成为人们的最佳能力”。(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5页。)不尊重和保护拥有财产的权利,包括不许他人使用财产和按个人决定处置财产,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现代大众社会中的许多专门人才去生产他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产权就是“为个人和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2页。)而在人类历史的多数时期,私有财产都没有受到严格的尊重,窃贼以及能运用暴力的统治者和其他集团,普遍对拥有财产的公民进行任意的征收,或武断地没收他们能捞到的任何财产,这常常使得财产所有者必须隐藏他们的财产,即使这样做会使其财产的使用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而在经历了欧洲的“黑暗时代”之后,私人财产逐渐在有效的政府行动下受到系统地保护,国家通过编纂法律和建立有效的法庭来保护契约。于是,“那些为财产提供良好制度保护的国家繁荣了起来,而不那么做的国家则变得越来越穷。这种成功受到模仿,结果,政府对产权的保护在西欧多数地区普及下来”,(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49页。)产权制度的确立和有效保护成为了近代西方国家经济迅速兴起的主要动力机制。而且,个人财富最大化追求的产权保护在满足了个体自身利益需要的同时,也为共同体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裨益,一是它将企业家精神、人的精力、创造性和竞争性导入建设性的、和平的方向,促进着大量的正和博弈;二是为经济自由提供了实质性的内涵,当政府表现出限制个人自由权的苗头时,对私人产权的保护往往会成为这自由的最强堡垒,只要人们控制着他们的物质资源,他们就能在自由处理其私人事务和政治事务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它通常会诱导所有者节约资源,尽可能对其拥有的稀缺资源进行最佳的长期使用,产权保护使得那些希望在物质资源上进行长期投资的人能有机会和较大的可能赚取长期的物质回报,从而使得自然资源可能得到保护。因此,私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不仅对于个体利益的满足和劳动积极性的激励有益,而且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因此,私有产权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奠立并获得有效实施,便是“李约瑟难题”中西方世界为何兴起的西方式的法律答案。

三、私有产权保护的缺失与近代东方世界的衰落

尽管法律经济学为我们分析“李约瑟难题”提供了近代西方世界兴起中法律作用的分析理路,但专注于西方社会的诺思等人并没有对中国乃至近代东方世界的衰落进行过专门和系统的解析,而专注于探讨东方世界为何衰落的李约瑟等人也没有对中国法律作用的具体机理进行过深入研究,这就需要从东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机理来进一步论证“李约瑟难题”中近代中国为何衰落的法律答案。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路同样可以作为分析东方世界衰落的理论框架,建立了产权制度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恰好映衬和伴随着东方世界的衰落,即近代中国等东方国家的衰落缘于私有产权法律观念和机制的缺失。而关键要解答的是中国为什么在同样的法制环境下,在古代却有着西方人所无法企及的诸多发明,而到了近代却大为衰落?这也是李约瑟博士及其他学者未能解答的难题。

笔者认为近代以前中国那些引以自豪的诸多发明创造是在极为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获得的,权利的缺乏以及相应利益的缺位并不能完全排除一些人对科学技术探索和追求的热情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应科技成果,人们可以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的实践经验中通过经验性的试错和改错获得一定的发明创造成果,只是这种情况下创新成果的获得主要取决于人口的数量因素,随着人口的增长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也呈线性的增长,而在大多数时间里中国的人口大致是欧洲的两倍,因此中国比欧洲发明出更多和更好的技术创新成果的概率要大得多。(注:参见林毅夫:《李约瑟之谜:工业革命为什么没有发源于中国》,载刘钝 王扬宗编《中国科学与科学革命——李约瑟难题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著选》,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420页。)不过中国这种缺乏产权法律制度保障的创造热情和智力成果总是自发、偶然、个别和非营利性的,没有形成一种对人们发明创造的整体激励机制,也就没有对发明创造提供相应的经济利益回报,更不能将发明创造的成果全面及时地转化为发展经济的现实生产力,这样就自然不能形成大规模的科技革命以及相继引起的工业革命。正如诺思在分析过去新技术不断被开发出来但步伐缓慢且时有间断时指出的那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发展新技术的激励仅仅是偶然的,通常创新可以被别人无代价地模仿,而发明创造者得不到任何报酬”,(注:[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而只是到了1624年英国专利法的产生,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的系统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从而将发明创造与私人收益紧密地联在一起,大大调动和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创造热情和促使大量创新成果的出现。也就是说有了财产权利保障的人们发明创造热情就会是自觉的、普遍的、长期的和营利性的,能够获得法律所保护下的稳定的经济利益回报,从而使得发明家得以大量涌现并带来浪潮般的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可以呈非线性的几何级数式的增长并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从而在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近代西方世界兴起的经济增长奇迹。

与西方国家在近代普遍建立较为完善的私有产权保护制度相比,中国社会仍然固守着传统的国家社会和宗族家庭本位、藐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法律观念和制度,中国始终未能消除传统社会中对制约经济发展的落后观念和制度的“路径依赖”。李约瑟博士也曾注意到了权利问题在东西方科学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商人阶层对权利的获得以及他们倡导民主的口号,是近代科学在西方兴起的不可避免的伴生现象和必要条件。但是在中国,与世界其他地方不一样,学者、权贵和他们的封建官僚体系一直有效地阻滞着商人阶层获得权利或者掌握国家”。(注:[英]李约瑟:《大滴定:东西方的科学与社会》,转引自刘钝 王扬宗编:《中国科学与科学革命——李约瑟难题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著选》,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诚然,正当西方国家积极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时,我国明清时期却在大兴一言不慎即可送命的“文字狱”;当西方民主启蒙思潮正在隆盛之时,中国学人依然埋首于考据之学的科举考试;正当西方确立“天赋人权”的法权观念时,中国仍在固守“三纲五常”的伦理法则。因此,传统中国的法律特别是经济规则“对经济的运行,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不超越政治和道德的需要)发挥自己的功能。这样,传统中国的法律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既没有起到西方那种巨大的创造性作用,也没有机会和可能使自己得到发展”,(注:张中秋:《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亦即中国传统“法律一经产生,它就既不是被用来巩固传统的宗教价值,也不是用来保护私有财产。相反,其首要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强化对于社会的政治控制”。(注:[美]德克·博德:《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概念》,载张中秋:《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因此,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传统东方社会中,权利缺失和义务本位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质,正如马克思一语道破地指出:“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56页。)在这种社会状态中,“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而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0页。)这种法律传统压抑了人的个性和理智的正常发展,铸就了社会成员的愚昧心态,导致了人们缺乏自由个性和创新精神,“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转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8页。)马克斯·韦伯所认为“中国法令被系统地收集在《大清律例》法典中。但它们仅间接地涉及与商业有重要关系的法律,此外几乎都没有提到。个人的基本自由根本未受到保护”。(注:[德]马克斯·韦伯:《文明历史的脚步——韦伯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3页。)因此,“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这个人的权利阴影下包括政治权利和个人的其他权利都荡然无存”。(注:张永和:《“扩展秩序”下的中国法治进程》,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中国人卓越的技术和组织技能并没有转变为一场自我持续的工业革命,中国是一个由一小批精英统治的国家,那些统治者能坚持其剥削性的旧石器时代的精神,从无动力去培育共同财富,只有在那些官方没收受到限制并服从于某些法律的时候,中国经济才显得欣欣向荣,缺少秩序和信任以及官方任意没收财产的惯例抑制了对工业和企业的投资,“这一历史比较证实,对产权和产权运用的制度保护是持续的经济增长所不可或缺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1页。)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20世纪以前的法律中是基本不保护知识资产的,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中国似乎很早就有了保护知识创新的制度,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维护皇权的统治和对人们思想的控制,谈不上用这些制度来调动和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知识成果,而非西方国家17和18世纪知识产权制度对作者、发明者和其他创新者私有权利的保护。因此,中国人创造的四大发明“在其故土只能搁置在传统生产和生活的支架上,并未点燃作者个人权利的火花”。(注: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人们甚至将发明创造视为“奇技淫巧”而为士大夫阶层所蔑视,更谈不上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障发明创造的活动和成果,即使有一些知识资产的保护,其宗旨也在于对人们的思想控制而非激励创新。美国学者安守廉对此分析得极为透彻,他认为中华帝国保护知识财产是为了国家对于促进全面社会和谐的关注,这种目的决定了保护的特质。20世纪以前中国所有现存都表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看来都完完全全是为了维护皇权,“至多只是稍带而肤浅地(如果真有的话)触及对个人或并非国家的实体的财产利益的创造或维护,或是涉及对作者地位或发明创造性的褒扬”。(注:[美]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梁治平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6页。)在这种权利严重缺失的社会结构下的人们无法实现发明创造的利益回报,发明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疑受到极大的遏制,许多发明创造的成果只能通过个体的祖传秘方、传子不传女等限制传播的方式进行保护,从而大大降低了科技成果运用的社会效益,正如波斯纳所说:“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而且,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里,发明活动也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无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注:[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作者序言,第47页。)这是中国没能发生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而造成近代经济衰落的极为重要的原因。

纵观我国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缺乏私有产权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始终将“共产”或“公有”作为追求的理想目标。从“均贫富”、“天下为公”到“大锅饭”、“斗私批修”等公有观念悠久绵延,从王安石变法到太平天国的一系列措施都是废除私有制,从“窃书不为偷”到“精神鼓励为主”对知识创新的冷漠和藐视,从知识分子地位的低下到反对“知识精英”、“知识私有”对智力劳动的否定,从重视“唯物主义”世界观而对有形财产的倚重到反对“唯心主义”世界观而对心智活动和智力成果的轻视,可以说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没能形成类似于西方那种肯认和践行私有产权保护的观念和制度,严重地限制和扼杀了人们发明创造的自由权利和利益驱动,为此导致中国在近代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相对衰落确乎情理之中和势在必然,这便是破解“李约瑟难题”的东方式的法律答案所在。

四、“李约瑟难题”法律解答的现实启示

“李约瑟难题”既是重大的历史问题也是重大的现实问题,在努力实现当代中国经济崛起的知识经济时代,重温该难题并领悟其精神实质和进行法律解答,追问和重视私有产权的法律界定和有效保护,对于经济发展至为关键,对深入领悟和践行我国当今通过修宪强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由于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人们目前的权利意识仍然十分淡漠、权利保护机制仍然十分缺漏,那种西方式的所有权理念和制度的形成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诚如一些西方学者所评价的,“依据自由主义的观念,财产所有权天然具有广泛的主权,只要它不被滥用于伤害他人或破坏公共秩序,便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只包括那些被授权者为完成国家在计划中预先规定的目标所需要的权利,对于公民来说,其目的仅仅限于满足个人需要”。(注:[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85页。)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产权界定和维护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为统治阶层租金最大化而设计的权力,“无论是否前苏维埃型经济的产权从一开始就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而设计,还是为统治阶层租金最大化而设计,这一点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混乱的产权让财富创造过程中不断延伸的干预很好地服务于后者的目标”。(注:[美]阿尔斯通等编:《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罗仲伟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这种分析理路对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组成部分的传统中国法律体系来说无疑也是客观的和中肯的。我国目前虽然及时对宪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纳入宪法的条文之中,这些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无疑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的必然选择。但宪法确认私有财产的地位仅在于宣告了这种权利,只是提供了为进一步保护私有财产提供了观念和立法的基础,私有财产到底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还要靠具体的立法、尤其是要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程序来予以保障。因此,必须确立产权原则作为现代法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私有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在私有产权保护问题上仍然需要更大的突破,真正将“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注:[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作者序言,第20页。)

其实,在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上,社会主义理论中并不缺乏合法性论证。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历史的进步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原因在于“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作为自为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2页。)这种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一定的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比封建共同体所有制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能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法律界定和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私有财产权,调整人们之间的经济行为,可以调动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因此,私有财产及其法律保护有其时间延续的维度,“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1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1页。)因此,社会主义阶段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同样十分必要和重要。法律的使命就是使得“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载《党的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这些观念的嬗变和制度的创新无疑将为中华民族的崛起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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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意义&以李约瑟难题的法律解决为例_李约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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