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村民自治价值取向与存在问题的经济原因及对策

论我国村民自治价值取向与存在问题的经济原因及对策

门献敏[1]2002年在《论我国村民自治价值取向与存在问题的经济原因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80年代初,在国家与农民的双重推动下,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中国村民自治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一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合理性加以论证,笔者认为应包含叁个层次的内涵:首先,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指民主的价值和规范逐渐为公民所内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政治参与活动的逐步增长;其次,从组织化角度看,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实现要求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组织化;再次,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本质目的是不断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民主制度的有效供给,达到公民参与行为的有序化、理性化。我们从经济分析角度来阐述现行村民自治与其价值取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存在差距的原因,首先是我国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实践;其次,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一部分村民对有关村民自治的价值与规范内化程度不够,导致了他们参与兴趣的匮乏和参与行为的不足;第叁,村民委员会很难组织农民进行合法团体政治参与,也无法起到调整农民利益并疏导农民不满的作用,村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从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看,虽有一定规模和基础的发展,但离充分实现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仍有很大差距,不断探索实行村民自治价值取向的对策,对于促进村民自治建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特别重大意义。

胡建华[2]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郑涛[3]2013年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朱余斌[4]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孙可敬[5]2016年在《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叁农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现代化不仅是城市的现代化,它更是农村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能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农村现代化不仅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现代化,其核心在于农民的现代化。我国的城镇化也不仅仅是物的城镇化,它正在向以人为本的人的城镇化转型。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转型的主体,农民已然或主动或被动的卷入城镇化和现代化之中。农业、农村、农民的叁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解决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扭转农民传统的思维方式,使其传统的臣民意识、乡土意识逐渐向公民意识转型。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转型以及农民幸福梦想的实现,均与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培育有极大的关联性。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不仅具有农民内在需求的人本意蕴:它有利于我国惠农社会工程的成功实施、我国农民社会权益诉求的合理表达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培育:同时它也具有社会发展的时代价值:它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文章以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为主题,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研究背景,以马克思主义公民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论指导,以公民身份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为知识借鉴,以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历史梳理为基础,从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实然”现状为研究起点,以农民公民意识培育模式的建构为目标,沿着“理论基础-知识借鉴--历史梳理-现状剖析-制约因素探究-培育体系建构”的逻辑思路而展开,研究内容概括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前提。在界定农民、公民、公民意识、农民公民意识等相关概念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价值,通过对其价值诉求和价值目标的探求以明晰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以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为主体、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立统一为前提、以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为核心和以人的解放为目标的公民思想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公民国家价值观、公民社会价值观和公民道德价值观等研究作为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的理论基础。通过梳理鸦片战争以来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历史演变,即1840-1949年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萌生期所形成的农民民族意识、自强意识、革命意识、自由民主意识和爱国意识,1949-1978年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迂回期所形成的国家认同意识、集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以及1978年以后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发展期所形成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自由意识等叁个阶段,作为新时期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形成和培育研究的历史和现实的借鉴。第二部分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实证分析内容,它主要研究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现状、问题及制约因素。通过对河南省部分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等形式以把握农民公民意识形成与培育现状。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发现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现状呈现不平衡性:即农民爱国意识较强但基层公正意识偏低、农民自由意识逐渐增强但家庭责任意识相对较弱、农民民主意识渐增但法治意识较低、农民平等意识提升但自强意识呈现分化、农民友善意识提升但公共意识淡薄、农民文明意识增强但诚信意识欠缺的现象;同时,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在培育过程中存在培育内容片面、培育方法单一、培育环境失衡、培育路径受阻、培育主体模糊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剖析得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形成和培育受到国家层面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户籍制度以及我国叁农领域法治建设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同时它也受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健全、乡村治理结构不合理、农村公民社会的不完善以及农村公民文化结构失衡等社会层面因素的制约;另外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农民组织能力较弱以及农民家庭社会化功能弱化等个人层面的因素的制约,这部分研究为进一步建构我国公民意识培育体系奠定实证基础。第叁部分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体系的思考,它主要包括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原则、培育内容、培育方法、培育路径、培育环境和培育主体等研究内容。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体系在培育原则上坚持价值利益诉求、优秀传统文化积淀、时代精神培育与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相结合;在培育内容上不仅包含公共层面的民主意识、公正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和公共意识,同时也涵盖了个人层面的爱国意识、责任意识、文明意识、友善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强意识等内容;在培育方法上,将社会活动育人法、社会组织育人法、大众传媒育人法、学校育人法和家庭育人法相结合;在培育环境上,将现代地方环境的建设和历史环境的传承、生活环境的投入和工作环境的付出、经济环境的追求和文化教育环境的塑造以及现实环境的可视性和虚拟环境的接受性相结合;在培育路径上,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完善、农村公民文化和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来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奠定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基础;在培育主体上,从农民内在自觉生成、社会组织内外沟通以及国家宏观顶层设计的微观、中观、宏观的多向路径来探求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主体的叁位一体模式。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多方合作的过程,具有培育时间的长期性和培育过程的艰巨性特点,由此,通过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模式的建构和实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将会从肯定阶段、否定阶段而过渡到新的肯定阶段,在培育内容上做到开拓创新,在培育方法上做到与时俱进,进而实现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质的飞跃。

张向军[6]2016年在《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研究》文中认为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农民的生活形态进行描述: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土地的依附者,这是乡土社会的特性之一。这里所说的“乡土社会”是指村民在自身生存、生活和生产实践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积淀下来的世代相传的有关自己及其农村社会现象认知和实践经验的结晶。乡土社会特性是村民自治权产生和发展的隐性基因。于建嵘教授也对此做过解读: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乡土强调的是与传统农耕文明相吻合的社会特性,更具有文化意义。乡土中的乡指乡村,土则指土地。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四个民主”的推进为核心,历经在叁十年的风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笔者在此使用了“乡土民主”这一概念,源于“四个民主”是基于“乡土”背景而产生的一种自发的政治参与形态,采用这一概念更能深入其本源探究事物发展的表象。“乡土民主”在本质上要求大家的事大家决定,既定的规则大家都要服从和遵守,是一种大家说了算的规则机制。具体而言,“四个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发端于农村,是农民自发的行为,但是,“四个民主”是基于具有乡土特性的规则机制和体系推行的,也就是说这一过程是村民自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以管理村民自己的事情,村民共同决定村内重大公共事务,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村民共同遵守等等。“四个民主”的推行就是为了维护、实现和保障村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利益,其核心是村民自治权的运行、实现和保障。然而,自从“四个民主”推行以来,人们对于这一农民自发的政治参与形态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在贫困地域尤为突出。贫困地区在今天的显性特点是农村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农民文化素质差、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造成了严重的“空巢村”现象,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也出现了较严重的“空巢”现象。笔者在此使用了“空巢”一词,意在引起人们重视,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四个民主”在理论上的争议未有休止,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越加突出,主要表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虚置化。这些在实践中遇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治理主要是依靠外力推动,自生性力量不足,故而有人宣告“自治已死”。如何解决这种自治民主形态存在的问题,不仅成为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研究的方向是基于基层民主参与的角度,在对乡土民主的发展演绎历程、价值界定和样本进行认真梳理和表达后,从叁个方面对当前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进行解读。首先,对农民在乡土民主建设中的身份认同“空巢”进行解读,农民的主体缺位、认知不清、态度冷漠等问题异常显性化;其次,对乡土民主的制度“空巢”和实践“空巢”现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剖析。在乡土民主的实践中,乡土社会的法治滞后、公权力干预过多、村级组织间越权现象频发、农村文化背景下的特有政治生态造成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都出现了“空巢”现象;再次,对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从经济贫困、农民自身政治认知不足、制度建构不完善等方面进行反思与探究,力求找到核心根源;最后,对乡土民主的重构提出拙见:经济建设及农民经济自主权的提升、农民主体认知程度和主体意识提高、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塑造“组织化农民”、“四个民主”理论和机制的重新建构,从而构筑乡土民主建设的创新途经。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关系当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也关乎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当家做主权利的问题。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内在体现。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把基层群众自治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之一,也将其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着力加强的六项重大制度之一。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探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村民自治有效实践形式”。“乡土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何以及如何去探索,这需要学界从理论范式上找回自治民主的内涵及其实践逻辑,对“乡土民主”的内在价值、发展历程和现实走向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笔者选择这一课题进行探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基于中国乡村社会背景的“乡土民主”的发展体系、表象特点、运行现状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触及痛处,展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未来。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形态面临的困境提供政策支持和理论指导,以期促进我国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娄义鹏[7]2016年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民族法学、法社会学、诉讼法学、人类学、法理学等学科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各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各具特色。如何合理的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贵州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时至今日,中国的成就已经令世界瞩目,贵州要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着必须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这个过程也是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产生冲突与互补的过程。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怎样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在“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之间进行多元互补、避免冲突,将法治的本土资源纳入国家整体现代化的社会秩序治理中,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贵州叁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叁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进行系统性研究,结合中央的精神,对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以立法建议的方式为贵州省人大草拟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从而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治建设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特征及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与功能进行规律性总结。然后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发展演变、在现代社会的变迁、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等方面进行阐述,努力探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互补与互动。以此为基础,提出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方案。以期对贵州的民族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贵州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具体方案,通过成果转化为贵州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照,同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参考,同时为系统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宽视野研究的范例,为丰富纠纷解决理论贡献微薄的力量。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多学科综合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的内容是按照以下叁个部分来展开研究的。第一部分(第一章):以法理学的理论分析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特性、成因、价值、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用文化多元的视角去看待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分属不同的文化传统,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现代的村规民约的形式找到与国家法融合的途径。以民族理论结合纠纷解决理论具体地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现实状况,民族地区的纠纷具有解纷的依据多元、纠纷类型多元、解纷的主体多元的特征。深入的论述了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规范适用问题,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为国家法提供补充。分析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问题,可以通过互补变通的方式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中优良的部分吸收进国家法中,让其具有一般适用性。具体的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的原因与冲突关系及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地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纠纷中的优势与不足,分析了二者互补的优势并提出了二者的互补路径选择。第二部分(第二、叁、四章):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统计学的方法,以贵州叁个民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叁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代表,对叁个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及演变,具体内容及在现代社会变迁,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优势与不足,在具体纠纷解决实践中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以及纠纷解决主体多元联合解纷的现实状况,并将其与国家法的具体冲突与互补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法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每一个社会中的人类群体都有自己群体的“类法律”这种“类法律”就是该群体的秩序维护规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这样的“类法律”,这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这些“类法律”是如何产生,并在少数民族繁衍过程中是如何延续变迁的,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及未来发展的方向,走向多元互补纠纷解决道路是最终的选择。第叁部分(第五章):本部分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上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措施进行研究,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分析了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与具体的变通的内容。提出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问互补的措施。最后,拟写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建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出台,《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稿)》。总之,本文力求在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一般规律的总结的前提下,以叁个自治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为基础,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求为贵州民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提供蓝本,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陶镕[8]2013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直缺乏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使得城乡土地市场仍然处于分割状态,因而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包含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禁止流转阶段,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的无序、自发流转阶段和1990年代至今的逐步规范阶段的历程。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通道和政策空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已经在流转的基本条件、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指标交易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奠定了基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差异,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市场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产生了土地利用秩序和耕地保护目标受到严重挑战、权利人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收益分配关系十分混乱、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等后果。“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正是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不平衡性的具体反映,是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后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权利保护与自由流转是私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是公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平等、正义、安全和效率等是具体的价值目标。在重构过程中,应当贯彻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承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包括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的地籍管理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构建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就必须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健全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和解、调解、行政途径、仲裁和司法途径是通常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亟需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和巩固。构建新型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并体现为一种制度性保护,成为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土地征收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是我国今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改造,实行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产权激励、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后盾。

殷勤[9]2005年在《“叁农”问题的国家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治理的实质是为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和过程。国家治理可划分为控制型、自治型、合作型叁种方式。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是不同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形成“叁农”问题的政治原因就在于国家对“叁农”采取的控制型治理。而且,当代“叁农”问题的国家治理方式也是控制性有余,自治性、合作性不足,难以实现治理目标。因此,在新时期,随着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构建和谐社会等理念和路径的确定,国家应以新的目标理念和路径原则治理“叁农”问题,那就是继续坚持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治理路径,构建“叁农”问题的合作型国家治理模式。

解建立[10]2008年在《中国特色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存在,城乡居民除了收入差距之外,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公共物品和城市居民相比差距也非常大,甚至超过了收入方面的差距。因此,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相对均衡是我们党和政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旨在从公共物品供给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城乡融合理论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为立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将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演变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等导致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关系因素结合起来,探讨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的制度建设和机制运行规律,分析适应经济社会转型以及城乡一体化下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目标模式,以期为改革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体系、实现城乡一体化供给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提供理论依据。我国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体系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渊源。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下形成的。建国初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使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国家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农村人民公社、户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种制度,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财政分配等各方面为城市居民建立了各种优先权。“先工业后农业”、“先城市后农村”、“先市民后农民”的政策,导致了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沿着城乡两种不同的路径发展、演变。其产生和维系的最深层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同时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也影响和阻碍着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完善;政府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制约了有限财政资金的投入,农村长期失血的直接后果造成了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各级政府之间公共物品供给责权划分不合理,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难以有效地满足农村公共物品需求;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使城乡之间的财力差距加大,造成地方政府供给能力减弱;农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和公共物品决策权的缺失,直接影响农民的话语权和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城乡有别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造成了我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巨大差异。本文通过设置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差异评价指标体系,运用评价指标,利用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以及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河北省叁个地区(邯郸、保定、衡水)的农村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获取的资料,选取了近10年相关的数据资料,对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差异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在公共物品供给中有关居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城乡差距还很大,尤其是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距仍令人担忧。对于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差距问题本文秉持的基本观点是:(1)均衡化供给并不否认合理限度的差距;(2)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差距之产生应具有其合法性基础;(3)城市和农村应保留两者之间在功能上的差异,各自承载的公共物品差异,应与城市和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主体特色相关。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差距已经成为延缓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不仅有悖于社会公正,更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阶段,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是实现城乡协调、缩小城乡差距的特定途径,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现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是城乡关系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趋势,符合马克思主义揭示的城乡关系发展规律;解决“叁农”问题,最直接、最现实的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物品,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是解决“叁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以公平、效率、发展为核心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关键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是否充足,农村居民获得货真价实的公共物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的现实要求,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为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我国工业化进程已经进入中期阶段,工业发展有了相当积累,工业反哺农业,使实现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成为可能;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政府对“叁农”问题的重视,为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指导和政策环境。国外在缩小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差距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为我国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带给我们很多重要启示。世界多数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进程中不失时机地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手段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以此缩小城乡差距,完成经济社会结构转变,是带有普遍性的发展规律。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有所借鉴。如美国建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实践经验;欧盟国家缩小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差距的经验;日本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的经验做法;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和做法。各国的经验表明,只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城乡公共物品差距拉大的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对各国实践进行系统考察和分析后带来的启示有:在公共物品供给制度选择上要有明确的价值理念;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政府在提供城乡公共物品时,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分工体制;稳定的财政支农支出增长机制和规范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最基本的手段;公共物品供给应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之上,使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有稳定的法律保障。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并不是要求城市和农村在公共物品供给上统一模式,也不是要把城市的资源单项转移到农村,应该因地制宜,“统”“分”结合。我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的现实和特有的国情,决定了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的指导思想是:以政府为推动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的主体;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的基础;以制度公正为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的保障;以提高农民综合生活质量、实现城乡居民共同富裕为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的目的。应坚持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以农民的需求为中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全面性、整体性、协调性相统一;按优先次序供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公共物品的成本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的均衡是由众多因素决定的函数。现阶段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受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政府职能重点的转变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由此决定了我国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采取分类实施和分步实现的途径,优先满足人民急需的、关系城乡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公共物品。其近期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城乡基本公共物品供给均等化,远期目标是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一体化。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加强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建设,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搭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体系平台,其主要支柱包括:城乡平等的义务教育制度;城乡均衡的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制度;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制度;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致的公共财政分配制度;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与村民自治组织;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法制化。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形成一套保障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的运行机制。构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选择机制,形成由政府单中心到政府、私营部门、第叁部门、社区等多中心主体的新型供给模式。构建公共物品需求表达机制,形成由农民到政府“自下而上”充分的需求偏好表达,真正实现按需供给。构建公共物品利益共享机制,使发展成果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构建公共物品资金筹集机制,形成以公共财政为主、多元分担的公共物品筹资模式。构建公共物品供给决策机制,形成政府与农民互动的决策模式。构建公共物品供给监督机制,使公共物品供给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要实现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政府责无旁贷。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而发挥主导作用,并不排斥市场机制的配置功能,而是坚持公共物品供给有限市场化理念,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的责任在于促进公共物品品质的改善并以合理的、公平的方式分配给所有公民。在公共物品供给中,其职责定位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是“有限型政府”,而不是“全能型政府”。通过“掌舵”与“划桨”分离,对公共物品供给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与竞争进行规划与引导,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主体、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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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3].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4].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5]. 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D]. 孙可敬. 郑州大学. 2016

[6]. 乡土民主的“空巢”现象研究[D]. 张向军. 河北师范大学. 2016

[7].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娄义鹏. 中央民族大学. 2016

[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陶镕. 南京师范大学. 2013

[9]. “叁农”问题的国家治理研究[D]. 殷勤. 吉林大学. 2005

[10]. 中国特色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问题研究[D]. 解建立. 河北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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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村民自治价值取向与存在问题的经济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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