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风险的内涵_审计风险论文

我国审计风险的内涵_审计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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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目前存在着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我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国家审计程序,相对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这个国家审计的总体目标来说,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因违法行政或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法定职责,而使自身承担责任、损失的可能性,都可以视作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即需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承担责任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都属于国家审计风险内涵的范畴。

第二种看法: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明确了社会审计中审计风险的内涵: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与上述社会审计中审计风险的内涵,这二者除了审计主体不同外,并无本质区别,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可以视同于社会审计中审计风险的内涵。为此,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应与社会审计中审计风险的内涵以及量化审计风险的模型相契合,从而,可以运用社会审计中量化审计风险的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来满足《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所提出的评估审计风险的要求,达到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的目的。

第三种看法:国家审计主体因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中的审计结果不客观、不正确而承担责任或损失的可能性,是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谭劲松同志提出:"国家审计风险是国家审计机关派出的专业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审计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谭劲松同志这个对国家审计风险的定义,就代表了第三种看法。

作者以为,第一种看法,赋予了国家审计风险过于丰富的内涵和宽泛的外延,没能突出"得出客观、正确的审计结果"这个国家审计工作中的难点。而第二种看法,则把国家审计风险片面地理解成了社会审计中的误受风险。

作者更加赞同第三种看法。首先,这种看法体现了"得出客观、正确的审计结果"是国家审计工作的核心内容这样一种思想,它突出了国家审计工作中的难点,抓住了国家审计工作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其次,这种看法对国家审计主体因审计结果不客观、不正确而承担责任或损失的可能性作了全面的概括。《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该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中对审计事项的评价,以及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表达的都是审计机关对特定审计事项的审计意见。而且,从根本上看,处理或处罚体现的也是审计意见,只不过这种审计意见是表达在审计决定中,并以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的方式表现出来。

审计机关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对特定审计事项所表达的审计意见,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难免会偏离客观事实,难免出现不恰当的情况。或为误受风险,或为误拒风险,都可能使国家审计主体承担责任或损失。第三种看法既包容了误受风险,也包容了误拒风险,这种看法与国家审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是完全相符的。

综上所述,作者以为,借鉴代表第三种看法的谭劲松同志对国家审计风险的定义,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国家审计风险是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因对特定审计事项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而承担责任或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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