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第二种规范——失范的社会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第二种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生活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背社会规范的要求但又行得通的失范行为与现象,我们将其称为“规范逃避”。这种“规范逃避”是第一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矛盾冲突的反映。所谓第一种规范,是指公开的、成文的、合法的社会规范;所谓第二种规范,是指现实生活中在部分人中流行着的、隐蔽的、不成文的、不合法的一种心理默契与行为规则,也有称作潜规则①、隐规则、亚规则或副规则的。第二种规范与第一种规范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显露在表面,而在于规范本身内含的价值理念不同,第一种规范即正式的规范是集体理性的产物,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第二种规范即现实中的规范,是个人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正是由于这一本质性的差异,导致了第一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的不相融性。
第二种规范的普遍性
从社会秩序的要求来看,公开的、成文的社会规范应该与实际运作的规范相吻合,这两种规范重合的程度越接近,说明社会规范越具有生命力。一般来说要两者完全重合是不可能的;但是,两者距离拉大了,就会产生社会规范的虚伪性和软弱性。规范再合理、再正确,如果只停留在纸面上而在实际生活中不能付诸实施,就不是有效用的优质规范。在一个社会中,当有许多人遵循第二种规范行事时,说明第一种规范已经被虚置起来,形式的规范对现实生活已经起不到规范的作用,而被隐性的、实际的规范所替代。这种隐性的第二种规范在一部分人的生活中起着支配的作用,影响到人际互动关系甚至社会秩序。
第二种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第一种规范明文规定医生收受财物是违法的。但在医疗界外科医生收“红包”,内科医生拿“回扣”是一种公开的“秘密”,并上升为行业中心照不宣的一种准规范。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但屡禁不止。第二种规范的产生源于市场中盛行的隐蔽性交换。《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要处以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罪。如果这一法规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会使行贿者破产。但实际是法律规定不敌第二种规范。“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讯、建筑、金融等许多行业都存在,贿赂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贿赂的东西由最初的人民币、美元发展为美色、古玩、书画、房产等。被调查的一半以上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给回扣已经成为公司的法宝。”②
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的第二种规范已经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泛滥成灾:政治界有跑官要官的第二种规范、建筑行业有假招标的第二种规范、银行业有贷款回扣的第二种规范、旅游业有导游回扣的第二种规范、新闻界有车马费的第二种规范、公安部门有捞人的第二种规范……这些形形色色的第二种规范替代了第一种规范并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功能,而这种第二种规范与第一种规范的价值理念、行为准则是相对立的,实质上是“失范的规范”。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些党政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本应是规范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应该坚定地执行与维护第一种规范,现在却为了私利,在办事交往中,表面上循规蹈矩,私下里却是依据第二规范行事。依据自身对第一种规范的熟悉与权力操作的便利,钻第一种规范的漏洞,进行着解构第一种规范的工作,成为建构第二种规范的推手。第二种规范普遍地存在于各行各业,只是危害程度不同而已。
第二种规范的特点在于:(1)第二种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非法竞争下产生的黑市交换规则与互动规则,其规则的性质与社会规范相对立。(2)第二种规范从内容看,主要是调节某一特定领域、行业中失范者的某类利益交换的游戏规则。它是一种为达到特定目标形成的心理的默契与互动模式。(3)第二种规范从形式上看,主要产生于非正式的场合。其主体身份、交换信息、交换手法、交换结果均是隐蔽的,是摆不上台面的“密室”里的交易规则。(4)第二种规范从主体看,以牟取私利的个体或小团体为主,当然有主动与被动、自觉与无奈之分。(5)第二种规范从载体看,往往借助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奉行圈子主义,形成交易者同盟。这些规则有场功能效应,仅对互动的双方(交易参与者或企图参与交易的人)有效。(6)第二种规范从发生看,是行动者自发形成的,并不是政府或正式组织规定的。第二种规范并没有文字形式的文本,得不到主流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得不到公共传播媒介的支持,在社会的正式组织中和公共生活中没有正式的地位。但是,它又确实存在着,默认者众多,发挥着作用,成为众多失范行为的一种生长机制。
第二种规范是失范的机制
社会失范是指规范解组与行为越轨。失范的机制是指在社会转型中各种有利于失范的制度因素、规范因素、社会力量结合在一起形成的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模式。具体说,就是在有利于失范生长的各种因素耦合成的环境中,某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在错误的价值理念指导下,采取失范的手段获取利益,并在互动中形成了与规范相对抗的亚规则,这种亚规则在运行中获得各种失范力量的支持,最终形成一种稳定的活动模式与社会关系模式。③ 在第一种规范下,某些失范者无法达到目标,而按照第二种规范行事,可以绕过正式规范的束缚,达到非法目标。这些失范者就是自发的第二种规范的创造者与实践者。第二种规范的形成之初,开始只是个别人、少数人(一帮人、一伙人),按照默顿(Merton)的话就是通过创新的手段,创造某些越轨手段达到了行动目标,获取了利益④。这些越轨行动回避了第一种规范并且达到了目标而没有受到惩罚。越轨行动在初次成功后,激励行动者重复这类的行动。随着特定行动者的同盟化,形成相互庇护网络,遵从特殊路径行事而受到第一规范惩处的概率减少,成功率加大,失范的成本不断地降低。而这些人的成功的失范行动,又在行动者周围的人中间产生了榜样效应,吸引着更多的人采用这一特殊的路径来行动。当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这类行动采取了认同的态度,形成了共识,行动者会自发地对这一类行动进行合理化解释,为与第一种规范抗衡寻找理由,在较长时间的互动中,失范者形成某些相互默认的游戏规则。第二种规范迎合、满足了某些个体内心深处存在的私欲,具有自发的同化机制。第二种规范生长到一定的阶段,就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以第二种规范作为行动标准的人会增多,形成一股社会的力量。第二种规范一旦形成,会产生自我复制的机制,尽管这种机制对第一规范来讲,是一种逆向的反动机制,但其有顽强的生命力,会在相当部分的人群中不断地生长、传递、循环。一旦某个社会空间领域中存在着某种第二种规范,它就有可能取代或部分取代第一种规范,成为实际的规范,从而瓦解第一种规范与社会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二种规范本质上是在第一种规范之外的一种隐蔽性行为交换原则,它调整的对象通常是市场中或社会生活中的非法交易活动。
第二种规范通常是失范机制的核心内容。在某些特定的时空区间中,第二种规范有可能成为与第一种规范相抗衡的主导的社会运行机制。例如,黑龙江绥化市卖官买官成风⑤,在绥化的官场已经形成了“腐败政治生态圈”,已经形成了“买官卖官”第二种规范的失范机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诸多相似的失范机制就是这样产生的、运作的。我们可以发现:地方保护主义机制,制假售假机制,建筑假招标机制,黑社会保护机制,色情行业生存机制,小煤矿保护机制,海关走私机制……凡是某个局部地区某种失范普遍化时,通常是第二种规范已经实际替代了第一种规范,某种失范机制已经形成。在失范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一般是地方的权力失范者与当地的利益集团构建了一个权力瓜分与利益分配的生态圈,在这些地区、领域、部门中,必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失范行为泛滥成灾。
第一种规范价值上的正当性、操作上的公开性,与第二种规范价值上的非正当性、操作上的非公开性是截然不同的。我国社会生活中整体上还不存在完全按照第二种规范行事,排除第一种规范的社会生态条件。但不可否认,某些领域或地区,第一种规范与第二种规范是同时运行的,但这两者运行的方向是不同的。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双运行原理。有的时候,第二种规范比起第一种规范来更加强大,形成负向的强势运行。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逆向运行原理。第二种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在不完善的社会结构中运用失范手段进行竞争的机制,对社会规范是一种扭曲的功能替代。
第二种规范产生的原因
人们活动与交往需要规范,以保证行动的稳定性,没有规范就没有持久行动的预期保障。为什么在各个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第一种规范会被空洞化、虚置化,被第二种规范所替代?
第一种规范本身是不完善的,预留了第二种规范生长的空间。其一,社会规范一经制度化(被公认的标准化而成为稳定的规定),就容易形成刻板的东西,变得僵化或形式化。但是,人们的社会活动是不断变动的,这时就构成了规范的刻板性与人们活动的丰富性的矛盾。实际生活中不断产生的新生事物或者具有破坏性的事物常常会超越规范的范围,这时第二种规范就应势而生。第二种规范的存在,实际上反映了规范自身的内在的矛盾或危机。因此,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进行不断改革与完善,使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其二,第一种规范只能提供一种人们行动的基本的框架,在许多领域、许多场合,它不能约束人的所有行为。社会生活中有许多规范遗漏的空间或界定不清晰的模糊空间,在正式规范的边界或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片行动的弹性区域。而且规范是需要通过管理者来操作的,管理者本身的道德风险也可能使规范实施产生扭曲。“显规则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又缺乏监督,为潜规则的出现留下了余地。”⑥ 第一种规范涉及不到的空间,则是第二种规范可以自由生长的地方。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第二种规范的产生也是第一种规范供给不足的产物。⑦
遵从第一种规范的成本太高,人们自发地简化正式规范的行事规则。只有在规范的正当性与规范的有效性一致的情况下,规范才是有生命力的。第一种规范建立在理想的价值理念上,是高于现实的。第一种规范有价值正当性,但并不始终具有行动有效性。规范对人的行动是一种束缚,如果规范的要求太高,人们按照规范的要求去行动而又难以达到规范要求时会产生紧张的心理压力。不顾及规范执行者利益的规范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坚持的,这种规范将是清高的,容易被束之高阁。这时,第二种规范容易替代过于高高在上的第一种规范。也就是说如果规范制定者、执行者只是维护理想主义的规范,忽视社会现实和不能容忍人性弱点,则不仅会徒然耗损宝贵的规范资源,甚至还会减损规范的尊严。遵守第一种规范行事,在受到规范保障的同时,也要为这种遵守投入时间、精力等资源,会发生遵守规范的成本。而降低行动的成本,提高行动的效率,是行动主体一种自发的需要。当这种投入的回报还不稳定,不能够得到制度化的保证,即通过第一种规范行事的成本过高、效率过低时,人们会自发地简化正式规范的行事规则,遵循某些简化的第二种规范达到目标。哈罗德·加芬克尔(Harold Gafinkel)提出了“常人方法”,指人们在其行为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认识和方法是某种简化程序。⑧ 人们不仅在认识中有简化的倾向,在行动中也有简化的倾向。行动者在行为抉择时,按照节省时间、节省体力、节省物资、节省金钱的原则行事,行动的简化原则比通过正式规范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小。这也是社会生活中大量轻微型失范产生的一个道理:人们喜欢图方便而不顾及规范(如闯红灯甚至更为严重的越轨行为)。当第二种规范与第一种规范相比,具有更高的行动效率,更容易摆脱规则、程序的限制,有更大的办事灵活性时,第二种规范就有了吸引力。按这种简化了的规则行动,有可能在后果上对正式规范产生某种冲击或破坏。特别是当第一种规范的惩处功能不能发挥,会大大降低按第二种规范行事的成本。第一种规范如果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对违反规范的失范者不能惩处,规范只能起“稻草人”的威胁作用,这种规范不仅不会被社会成员认同与接纳,反而会被社会成员轻视,会转向第二种规范。第二种规范的产生是对第一种规范权威性的挑战,说明第一种规范出现了空洞化,逐渐地被虚化、悬置起来,第一种规范沦落为“说”的规范,而第二种规范则变为“做”的规范。每一个第二种规范的成功案例,都在强化着第二种规范的有效性,证明了第一种规范的软弱与漏洞。
积极实践第二种规范的人,因为违背了第一种规范,在行动上无疑是失范者,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第二种规范的特殊功能可以满足失范者的需要。一是提供游戏规则。失范者要获取更大利益必须要相互依赖,只有稳定的交换、合作才能降低失范行动的成本。失范者在经常性的互动中会形成一套行为的默契,并有一套内部的互动规矩,以维护失范者之间的互动或交换的持久进行。⑨ 第二种规范的互动规则大致是:内部要讲义气;分配中利益均沾;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不许出卖成员;相互掩护、相互帮助等。二是提供行为合理化解释。失范行为会遭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舆论的谴责,在外部压力下失范者在互动中形成了一套特有的价值观和为自己失范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的理论作为精神支柱。失范者除了在行为上小心翼翼外,他们需要在利益团伙中找回心理的平衡与归属感。失范者会通过相互鼓励的形式提供安全感。围绕第二种规范,有一批既得利益的维护者与实践者。这并不是说失范者不了解第一种规范,而是他们非常了解第一种规范,认为按照第一种规范无法达到他们行动的目标,而为了回避第一种规范,才建构了第二种规范。第二种规范具有强大的生存与自我保护的能力,在第二种规范的背后,总是有一股以利益链条为纽带的群体势力,在支持、维护着第二种规范,与第一种规范进行博弈、抗衡。第二种规范也是试图获取非法利益的失范主体在长期博弈中形成的稳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种规范形成的社会心理机制
第二种规范在形成过程中,某些特殊的社会心理机制推动了它的发展。
第二种规范的形成从收益与成本讲是规范贴现率在起作用。规范的稳定性对人们的心理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果规范是持久的、稳定的、有效率的,人们在遵守规范的同时希望获得回报并在生活中确实也获得了规范的回报时,人们对规范的功能就有很强的信心,心甘情愿地遵守规范,这时遵守规范是有赢利的,我们称之为规范的赢利率。反之,如果规范是临时性的、不稳定的、无效率的,人们遵守了规范而没有得到回报,遵守规范并不能给遵守者带来直接的或间接的收益⑩,反而遵守规范的人比不遵守规范的人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或成本,我们将之称为规范贴现率。规范贴现率其实就是社会规范的损耗率,与其相对的是失范赢利率,即行动者通过失范可以获益而不会受到惩罚。社会规范的贴现率的后果是,规范在人们的心中不被信服与认同,而被轻视与怠慢,规范被有意地钻空子,规范的实施已经松懈,规范无效率可言,越是遵守规范,吃亏越多,损失越大。人们不遵守规范成为一种风气,而遵守规范却成了傻瓜。规范贴现率是一种规范瓦解的非正常现象,如果规范贴现与失范赢利的现象共同存在,则说明某种社会失范的机制已经形成(11),社会结构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扭曲。
第二种规范的形成从心理参照讲是规范相对剥夺感在起作用。遵守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也会产生一种心理暗示的反应。当一个人领先做遵守规范的行为时,别人会跟着模仿;当别人领先做出失范行为时,别人也会跟着效仿。失范行为不仅是相互模仿,还有心理补偿的问题。因为别人都不遵守规范、不维护规范,不为规范提供支付性要素(时间、精力、服务等),而我遵守规范、维护规范,为规范提供支付性要素,这种做法意味着要支付更多的遵守规范成本,这会产生规范相对剥夺感。当前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失范,正是处于这样一种状态。许多有正确价值理念的人,也愿意为规范支付成本并提供规范服务的人,见到了规范贴现的现象,即某些失范者的行径不仅没有受到规范的惩罚,而且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时,他们不仅会产生经济上的相对剥夺感,也会在心理上产生规范相对剥夺感。“囚徒的困境”表明,在大多数人执行规范的情况下,少数人的越轨,才有提高行动效率的机会。仅当社会内每一个人(至少是绝大多数人)都遵守规范,按照规范行事时,才能使每一个人受益。别人都选择失范行为,自己一个人按规范行事,只能处于不利的、吃亏的地位。规范是一种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当人们享受到了这种公共服务时,也愿意遵守规范,这时产生的是规范的正向激励机制,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而当他人没有遵守规范,自己也不大愿意遵守规范,这时产生的是一种规范的相对剥夺感,会导致逆向的诱导机制产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建设。
第二种规范从遵从性讲,是坏榜样在起作用。一个社会的规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遵守,特别是社会中的重要成员的带头。规范的实施不仅来自于它的强制力的制约,也来自于社会精英群体的模范执行。特别是体现社会价值理念的政治精英的示范带头。社会精英集团对规范的态度本身,就是规范真实性的一种示范。这种示范既可以是正向的示范,也可以是一种负向的示范。依据模仿的价值规律,社会地位越高的群体,越会被处于较低社会地位的人所模仿。精英集团对规范的建设与破坏具有“双刃效应”。社会精英是规范的制定者、捍卫者。如果对规范敬重,规范才具有生命力、权威性;如果对待规范的态度是轻蔑的,并不身体力行地遵守规范,那么社会规范就会丧失合理性与权威性。社会成员会理所当然地怀疑规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政治权力越大者,经济财富越丰者,社会地位越高者,其失范行为越具有坏榜样效应,会导致严重的规范“失效”效应。而当高层的人士失范而又不受到规范的惩罚时,底层社会的成员便产生一种逆向模仿的行为,模仿社会高层成员破坏规范的行径,这时“坏领头羊”效应产生。坏榜样的示范效应远远地超过好榜样的效应。好榜样的学习不是来自于人的生物性本能,而是来自于人的社会理性,学习遵守规范的好的榜样,必须要对自身的欲望进行控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要付出遵守规范的成本。而学习坏榜样不需要更多的自我的约束,不需要花更多的力量,坏榜样与人的生物性本能、欲望是吻合的,可以释放内心的欲望的冲动的压力。学习坏榜样比起学习好的榜样更加容易。社会精英群体对遵守规范或者对失范都具有引导作用。
在合理的社会结构中的社会规范,会向规范遵守者提供有序的社会安排。在完善的规范中,当人们信任规范并预期遵守规范的安排能够给他们带来收益时,人们更容易、更愿意遵从规范。预期是遵守规范后的一种心理的收益。这种预期的收益不仅仅是社会的有序整合,也是个人遵守规范后的收益。这种心理预期会促使人们去遵守规范。反之亦然,在不完善的社会结构与规范体系中,人们预期遵守规范但社会安排不能给他带来收益时,他就不会去遵守规范。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复杂局面,使第二种规范的形成有了适合的生态环境,形成事实上的社会规范的二元形态。第二种规范的泛滥成灾,说明我们正式规范还有许多的缺陷、漏洞,我们的社会结构还不是合理的,在社会安排中还没有一种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的机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奖惩机制还不完善。当下,第二种规范在不断地制造失范,制造不公平,成为许多失范行为产生的复制机制。社会的无道德群体、失范者群体使用形形色色的越轨性手段,作为谋生的途径与生活方式,使失范处于一种泛化的、弥漫的状态,并形成了逆向的失范规范与失范机制。而且一个领域的第二种规范与另一个领域的第二种规范相互接通,相互配合,形成一种通过自发汇合的、巨大的、危害广泛的失范的社会力量。失范的力量在不同的领域之间相互流动,左右逢源,获得超额的利益。在局部的时空区间中,第二种规范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出现了按照第一种规范行事反而成了成本高、风险大的畸形现象,产生了扭曲的社会环境。第二种规范对第一种规范的侵蚀与解构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如何抑制第二种规范的蔓延,既是一个严肃的制度建构的学术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秩序维护的现实问题。
注释:
① 历史学者吴思说:“中国社会在正式的规定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种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它“不好明说,说起来也不合法,但双方都知道这是规矩,是双方认可的行为规则,是彼此心照不宣的期待”。见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2页、第90页。
② 林华:《“反海外贿赂”撞击中国潜规则》,《中国外贸》2005年第8期。
③ 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④ Merton,R.(1938),“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3:14.
⑤ 《透视建国以来最大卖官案:绥化畸形官场生态调查》,央视国际2004年08月25日7:09。
⑥ 胡亮、罗昌瀚:《潜规则演进的博弈论解释》,《当代财经》2005年第6期。
⑦ 高兆明:《社会失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⑧ 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页。
⑨ 例如,在权力型失范者中也有游戏规则:“办不到或没法办的事情不收,领导或熟人托办的事情不收,嘴巴不严的人不收。”“办成了事收钱、办不成事不收钱”,可以大大降低东窗事发的可能性。遵循“诚信卖官”新潜规则后,行贿者与受贿者各得好处,堡垒就不会从内部攻破。陈先发:《廉洁让腐败隐蔽化讲“诚信”贪官更危险》,《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7月31日。
⑩ 规范收益是指广义的遵守规范而给个人带来的好处,如不受到惩罚、获得安全保证等等。
(11) 参见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