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关注的是分配动机还是分配结果?——最后通牒实验视角下两种公平观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的是论文,分配论文,最后通牒论文,两种论文,动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动机公平和结果公平是两个重要的公平观,前者认为动机对人的行为决策有重要影响,而后者认为人们往往倾向于结果上的公平比较。行为经济学家相应地把它们归为互惠偏好和差异厌恶偏好,并通常用最后通牒实验(Güth et al.,1982)来分析人们的公平行为。标准的最后通牒实验设定一个提议者(proposer)和一个响应者(responder)在完全匿名条件下对一笔资金(pie)进行分配,提议者提出一种分配方案,响应者有两种选择,如果接受,则资金即按照该方案进行分配,否则双方收益均为零,而且这是一次性博弈。按照标准的博弈论分析方法,在经济人只关注自我的物质收益(material self interest)及完全信息假设下,子博弈纳什均衡必然是响应者愿意接受任何比例的分配方案。但大量的实验结果显示,如果提议者给响应者的部分不到该资金的20%,其将有40%到60%的可能性被拒绝。①
对于最后通牒实验中响应者为何拒绝一个正的分配行为,行为和实验经济学家通常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响应者具备差异厌恶偏好,对于一个不公平的分配结果感到厌恶因此选择拒绝;第二种解释是响应者通过拒绝一个正的分配额从而实现对提议者“恶意动机”的惩罚。差异厌恶偏好和互惠偏好均可以对其进行解释。②
我们试图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运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对这一论题重新进行考察。具体来说,本文通过设计一组最后通牒实验考察了分配动机的公平和分配结果的公平对人的行为决策的影响,并分别从浙江和北京两地获取了相关实验数据。采用角色随机分配的简化最后通牒实验,通过提议者不同可选分配方案向响应者发送的信号,考察对提议者的“动机是否公平”从而响应者是否有相应的不同拒绝率。实验结果表明,响应者对提议者“分配动机的公平”有显著不同的反应,这说明基于动机的互惠偏好确实在人们的行为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我们通过一组修正型的最后通牒实验从分配结果公平的角度考察了其影响机制,发现分别在保证博弈实验中38%的被试拒绝行为,以及免惩罚博弈中89%的被试拒绝行为,不能被差异厌恶偏好理论进行解释。本文实验的结果在于说明分配动机的公平比分配结果的公平更会影响人们的决策行为,其暗含的政策含义即分配过程的公平比分配结果的公平更为重要。
二、文献回顾
正如前文所述,一次性的匿名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响应者之所以拒绝提议者提出的一个正的分配方案,很可能是出于响应者惩罚“恶意”提议者的目的。Bolton & Zwick(1995)设计了一个免惩罚博弈实验(impunity game)表明,响应者拒绝小数额收益的目的确实在于惩罚那些不公平对待他们的提议者。免惩罚博弈实验是最后通牒博弈实验的一个修正型实验,顾名思义,该实验中提议者可以免受响应者施行的惩罚。因此如果最后通牒博弈中的响应者拒绝正的收益是为了惩罚“刻薄”的提议者,那么在免惩罚实验中响应者就没有拒绝的理由。他们的实验数据显示,响应者在实验过程中无一拒绝任何分配方案,即使分配到的收益只有0.20美金(总金额为4美金)。这说明最后通牒博弈中响应者的拒绝行为确实构成了对“刻薄”提议者的一个惩罚策略。Forsythe et al.(1994)在1988年4月和9月做了两次最后通牒博弈和独裁者博弈的对比实验。他们认为如果最后通牒博弈中提议者的慷慨完全出于公平,那么两个实验中响应者和接受者的收益的概率分布应该是相同的。其实验数据显示,在独裁者博弈中有21%的提议者占据全部收益,而在最后通牒博弈中这一比重为0,这就说明最后通牒博弈中的提议者要比独裁者博弈中的提议者慷慨得多。究其原因,提议者在最后通牒博弈中表现较为慷慨很有可能出于避免被响应者惩罚的考虑。
同时一些研究表明,备选方案在心理学意义上施加在已选方案上的影响会产生一定的作用,因为响应者可以从提议者已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比较可以判断提议者的行为动机是否公平。正如Camerer(2003)指出,在具有竞争压力的最后通牒博弈中(获得较高收益的提议者可以参加下一轮的博弈),能继续参加博弈是提议者出价较低的一个理由,而响应者也接受了较低的出价。响应者更愿意接受由某种随机方法决定的不均等方案,而不是由提议者提出的不均等方案,因为提议者这么做是为了从中获利。此外,他们更愿意对损人利己者进行惩罚,而不是仅仅反感不等额的分配。但是这种“动机”或者Rabin所说的“善意”和“恶意”往往很难加以刻画和描述,而这个难题可以通过设计最后通牒实验得到解决,最后通牒实验中行为人动机公平的体现正是根据提议者实际选择的分配方案和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案之间的比较来体现的。
Blount(1995)通过改变最后通牒实验中的出价形式研究了动机对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他认为对于同一个分配方案不同的出价形式可能会导致响应者的不同反应,比如某一个不利于响应者的分配方案(8,2)如果是由提议者提出的,则很可能会遭到响应者的拒绝,但是响应者却有可能会接受由某种随机方法决定的或是由第三方所裁决的一个同样的(8,2)分配方案。Blount(1995)设计了一个由计算机出价而非提议者出价的最后通牒实验证实了这个猜想。为了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Nelson(2002)用一个标准最后通牒实验和删减版的最后通牒实验(truncated ultimatum game)论证了动机对行为人决策的重要影响。在Nelson(2002)的标准最后通牒实验中,提议者可以对20美金的初始禀赋做出任意的分配选择,而在其删减版的最后通牒实验中,提议者的方案选择被限制了,即他最多只能给响应者分配4个美金的筹码。如果响应者仅仅在乎结果的公平即仅仅具备差异厌恶偏好,那么响应者在两个实验类型中对于(16,4)这样的分配方案的拒绝率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实验数据显示,对于(16,4)这样的分配方案,在参加标准最后通牒实验的44个人中只有17个实验参与者选择了接受,而在后者删减版的最后通牒实验中这一数目上升到了42个人。这一结果说明提议者分配方案的动机对响应者的决策行为产生了影响。
对“动机”进一步完备的刻画及其行为决策的影响分析来自Falk et al.(2003)的研究,他们通过设计四个不同的迷你型最后通牒实验来刻画“动机公平”的影响。③ 在这四个迷你型的最后通牒实验中,提议者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案只有两个,即要么选择比如(8,2)的分配方案,要么选择比如(5,5)、(2,8)、(8,2)和(10,0)这样的某个备选方案。④ 通过备选方案作为参照,他们推测响应者可能会有不同的心理反应。其实验数据结果显示,响应者对于上述不同方案下的同一个(8,2)分配的拒绝率是显著不同的,在备选方案分别为(5,5)、(2,8)、(8,2)和(10,0)时,相应的响应者拒绝率分别是44.4%、26.7%、18%、8.9%,这就论证了基于动机的互惠偏好确实影响了人们的行为决策,这符合Rabin(1993)以及Dufwenberg & Kirchsteiger(2004)的互惠模型的预测。正如Camerer(2003)指出的,过去的研究由于忽略了备选方案的影响,仅用最终节点收益作为效用函数的变量来评价社会偏好是不全面的。
Falk et al.(2003)和Nelson(2002)的实验设计在形式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通过两种分配选择方案来传达提议者行为动机是否公平的信号,从而研究该动机是否会对响应者的行为决策产生影响,两者的结果也存在一致性,即对同一个分配方案会呈现出不同的拒绝率,这就论证了人们的行为决策确实受到他人行为动机的影响。这一结论同样得到了一些后续研究的支持。比如Sutter(2007)着重研究了年龄因素对动机和结果公平的影响,他采用Falk et al.(2003)的实验设计,分别对儿童、青少年和大学生三组群体进行了实验。结果儿童更加侧重于结果的公平,而大学生更侧重于动机的公平,即年龄和阅历的增长有助于动机公平的强化。
如果上述的文献研究主要从动机公平的角度分析对人的行为决策的影响,那么Garrod(2009)的研究则主要分析结果公平(即差异厌恶偏好)对人的行为决策的影响。Garrod(2009)采用一个由标准最后通牒博弈,免惩罚博弈及保证博弈(guarantor game)组成的实验检验了差异厌恶理论对人的行为决策的影响。免惩罚博弈实验及保证博弈实验都是标准最后通牒实验的修正型实验,免惩罚博弈实验扩大了提议者的权利,而保证博弈实验则扩大了响应者的权利,即响应者拒绝提议者的方案后响应者仍然可以获得分配方案中他自己的所得收益,而此时提议者的收益为0。Garrod(2009)的实验结果发现,差异厌恶理论只能解释提议者的行为,而从响应者的行为来看,他们在免惩罚博弈实验中倾向于放弃一个收益来扩大自己的收益劣势,即使这种放弃不能减少提议者的收益;而在保证博弈实验之中,他们倾向于减少提议者的收益从而扩大自己的收益优势,即使响应者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剩余。因此差异厌恶理论并不能对响应者的拒绝行为予以合理解释。由此,Garrod(2009)认为人们追求结果公平的假设并不能成立,因为差异厌恶理论并不能解释实验中超过一半的实验对象的行为决策。
总结来说,上述两个方面的文献研究的侧重角度不同,综合这两个方面的研究结果来看,在最后通牒实验类型的研究中,动机公平对行为人的决策有着显著影响,而结果上的公平的解释力不足。但以上文献的研究只是从互惠偏好或差异厌恶偏好的单一角度来考察其对行为决策的影响,并没有从两方面同时对被试的行为决策影响机制进行研究,同时考虑到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匮乏,本文试图运用一个被试内的实验方法结合Falk et al.(2003)和Garrod(2009)的实验设计对该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三、实验设计
由于最后通牒实验是一个用来分析人们公平行为的经典实验,因此本文中的所有实验类型除了标准的最后通牒实验之外均为最后通牒实验的扩展或者修正,主要由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动机公平即互惠偏好对行为人决策影响的机制设计,我们采用了Falk et al.(2003)的实验设计并相应调整了禀赋额,具体来说这个实验由四个迷你型的最后通牒实验组成,迷你型的最后通牒实验与标准的最后通牒实验非常相近,但是限制了提议者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案,即每次博弈中提议者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案限于两种:分配方案A和分配方案B,其中分配方案A恒定为(16,4),而方案B在不同的实验中依次表现为(10,10)、(4,16)、(16,4)和(20,0)中的一种,即每次博弈中提议者可以选择(16,4)的方案也可以选择该次博弈相应出现的比如(10,10)、(4,16)和(20,0)这样的备选方案。该实验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在不同的备选方案情形下,响应者对于同样的(16,4)的方案会如何做出反应。我们的实验与Falk et al.(2003)的一个区别在于被试角色的选取问题,Falk et al.(2003)的实验设计中被试事先被选定为某一角色之后在四种情形中均保持这个角色不变,我们认为这种设置对被试来说极容易形成学习效应,为了在一个更严格的条件下来论证互惠偏好对实验行为的影响,我们的实验设计中每一轮被试的角色是随机选取的,也即在每轮中他的角色的选择是随机的而不是固定的,同时我们也试图来分析和比较角色随机选取和固定选取对实验结果的影响。
第二部分实验我们从结果公平即差异厌恶偏好对行为人决策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这部分的实验我们参考了Garrod(2009)的实验设计,即采用一个由标准最后通牒实验,免惩罚实验及保证博弈实验组成的“三合一”实验来检验差异厌恶理论对人的行为决策影响。免惩罚博弈实验及保证博弈实验都是标准最后通牒实验的修正型实验,免惩罚博弈实验在最后通牒实验的基础上扩大了提议者的权利,即响应者拒绝提议者的方案后提议者仍然可以获得分配方案中他的所得收益,而保证博弈实验扩大了响应者的权利,即响应者拒绝提议者的方案后仍然可以获得分配方案中他的所得收益。该部分实验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和比较响应者在处于收益优势或劣势等不同情形下基于结果的差异厌恶偏好是否影响了其拒绝行为。
(一)实验流程说明
当实验对象进入实验室时首先需要抽取一份实验说明,该实验说明上面标有计算机编号,抽到号码后将相应入座对应的计算机,实验对象同时会拿到一张草稿纸和铅笔以进行实验过程中的收益运算。在实验对象阅读完实验说明后,实验员会结合软件操作说明把整个实验说明再宣读一遍。我们还给予实验对象一定时间私下提问,解答其在阅读实验说明中的疑惑,等所有实验对象对实验说明确认无疑,实验才正式开始。
在实验说明中,我们要求实验对象在实验过程中禁止和别的实验对象有任何形式的沟通。如果实验对象有任何问题,只需举手示意即可,实验员会马上私下解答他提出的问题。在正式实验开始之前,他还被告知整个实验过程中实验对象的匿名性,即他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是完全匿名的,实验中他的个人信息和决策信息将会严格保密,整个实验过程不会要求记录他的名字或学号信息。在实验完成后其获取实验现金报酬时,会私下得到一份装有实验收益现金的信封,其他实验对象无法知道他获得多少的实验收益。
我们的实验总共分成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个体信息问卷调查,该问卷调查包括了实验对象16个个体信息问卷内容,包括实验对象的年龄、性别、民族、年级、城乡、专业、身份、父母教育水平、家庭收入、兼职状况和风险厌恶程度等等;第二部分是实验控制问题测试,在正式的实验开始前实验对象均需参与10道实验问题测试,主要是为了实验对象更好地理解实验中收益支付的计算以便他在实验中更好地决策,只有通过测试实验的对象才能参加正式的四个实验。
第三部分是正式的四个实验任务。在这部分内容中,实验对象将连续进行四个双人游戏实验,即实验1、实验2、实验3和实验4,相应地完成四个实验任务。具体实验任务如下:
实验1进行的是标准最后通牒实验。在该实验中实验对象和另外一方随机地组成一组,双方会随机地扮演提议者角色和响应者两种角色,我们给提议者20个筹码。提议者的任务是对这20个筹码在他与响应者之间进行分配,比如分配给响应者X个筹码,响应者如果接受提议者的分配方案,此时提议者会得到(20-X)个筹码,响应者得到X个筹码;如果响应者拒绝这种分配方案,则双方收益均为0个筹码。
实验2进行的是保证博弈实验,该实验与最后通牒实验非常相近,但是保证了响应者在拒绝提议者的分配方案时仍能获得自己相应的收益,具体描述如下:在该实验中实验对象和另外一方随机地组成一组,双方会随机地扮演提议者角色和响应者两种角色,我们给提议者20个筹码。提议者对这20个筹码进行分配,比如分配给响应者X个筹码,响应者如果接受提议者的分配方案,此时提议者会得到(20-X)个筹码,响应者得到X个筹码;如果响应者拒绝这种分配方案,则响应者仍然得到X个筹码,但提议者的收益为0个筹码。
实验3进行的是免惩罚博弈实验,该实验也与最后通牒实验非常相近,但是保证了提议者在其选择的方案遭到响应者拒绝时仍能获得自己相应的收益,具体描述如下:在该实验中实验对象和另外一方随机地组成一组,双方会随机地扮演提议者角色和响应者两种角色,我们给提议者20个筹码。提议者对这20个筹码进行分配,比如分配给响应者x个筹码,响应者如果接受提议者的分配方案,此时提议者会得到(20-X)个筹码,响应者得到X个筹码;如果响应者拒绝这种分配方案,则此时响应者得到0个筹码,但是提议者仍然会得到20-X个筹码。
在上述三个实验中当游戏者B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游戏者A提出的分配方案时,我们均会让游戏者B同时输入一个“你认为在这个实验中游戏者A分配给你多少个以上的筹码你才能接受?”的数额,即最小接受额(minimum acceptable offer,以下用MAO代替)。⑤
实验4进行的是简化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该实验也与最后通牒实验非常相近,但是限制了提议者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案,即提议者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案限于两种即分配方案A和分配方案B,具体描述如下:在该实验中实验对象和另外一方随机地组成一组双方会随机地扮演提议者和响应者两种角色,我们给双方共20个筹码,其中由提议者对这20个筹码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但是提议者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案即方案A和方案B,如果提议者选择的分配方案被响应者接受,则双方按照该方案获得相应的筹码,如果提议者选择的分配方案被响应者拒绝,则双方均将获得0个单位的筹码。
实验的第四部分是支付规则问卷调查。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设置了一个实验收益的支付规则问卷,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测度了被试对实验收益如何分配的三种公平规则,即功利主义规则,最大最小化规则和平均主义规则。具体来说,第一种规则是无论是谁,最后大家的收益就按照实验中所得的结果进行分配;第二种是由于实验所得肯定存在最高者(可能多个)和最低者(可能多个),我们从实验所得最高者那里拿10%的收益无偿转移给收入最低者,其他人员按照实验所得进行分配;第三种是为了避免大家的实验所得结果存在差异,无论是谁,我们把大家的收益全部平均化再进行分配。
实验的最后部分是实验对象获取所得现金。实验对象完成以上全部内容后,计算机屏幕会显示整个实验的收益所得总现金。我们会私下根据其实验所得给其一个装有实验收益现金的信封,其在获取实验所得现金并把实验说明,草稿纸及铅笔交还给我们后即离开实验室,整个实验结束。
(二)实验参数设置说明
首先,为了便于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我们在四个实验任务中设置的实验对象的初始禀赋均为20个筹码,相应地我们在简化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设置的方案A为(16,4),方案B依次为(10,10)、(4,16)、(16,4)和(20,0);第二,我们设置的标准最后通牒实验,免惩罚博弈实验及保证博弈实验轮次均为2轮,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被试内实验设计方法下同时获取行为人扮演提议者和响应者角色时的行为数据。同时简化的最后通牒实验中实际上有四种不同备选方案的最后通牒实验,每种实验也设置为2轮,因此该简化的最后通牒实验总轮次为8轮。第三,为了剔除重复博弈导致声誉机制对实验行为的影响,我们所有的实验都设置为双人匿名且完全陌生搭配,以8轮的简化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为例,由于双方完全匿名且每一轮的搭配均是新的双人组合,这就相当于8次的“一次性”博弈实验,即双方无法在重复博弈中建立声誉;再次,在全部的四个实验任务中,我们给予每个筹码0.1元的比例进行兑换,如果实验对象在全部实验中获得了200个筹码即可相应获得20元人民币,另外我们给予每个实验对象5元钱的出场费以保证他有激励来参与并认真完成实验。最后,为了控制实验的顺序效应(order effect),我们对204个实验样本进行的9场实验采用了不同的实验顺序,详细情况见下表1。
四、实验结果
我们于2009年11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3月分别从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和中国人民大学招募了总共204个本科生并分成9批安排参与了实验。他们全部是自愿报名并且在他们空闲的时间段参与实验,实验地点分别为浙江大学计算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组织与经济行为实验室。我们采用了Z-tree软件程序(Fischbacher,2007),整个实验过程全部在计算机上操作完成,每场实验耗时约60分钟,实验后平均每人的实验收益所得为16.7元。具体的实验时间、地点和被试人数、实验顺序见表1。
(一)各实验行为均值的总体分布
结论1:实验对象在不同类型的最后通牒实验中呈现行为的显著差异。特别地,行为人在标准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免惩罚博弈实验以及保证博弈实验中的最小接受额显著不同。
表2列出了三种类型的最后通牒实验中分配额和最小接受额的均值,标准误及中位数。其中分配额(OFFER)和最小接受额(MAO)的大小顺序均按照保证博弈实验>标准最后通牒实验>免惩罚博弈实验排列。对三种不同实验类型的OFFER值和MAO值之间两两相互的Wilcoxon符号秩检验(即Wilcoxon signed-rank test)见表3,表3说明无论是OFFER值还是MAO值,其在不同的两两实验中均存在显著差异。表4中我们进一步给出了两两不同实验中的OFFER值之间以及MAO值之间的Spearman相关系数,同一种实验中的OFFER值与MAO值之间的Spearman相关系数以及不同的两两实验中的OFFER值与MAO值之间的Spearman相关系数,其中我们发现被试在标准最后通牒和免惩罚博弈实验中分配额显著相关,同时在保证博弈实验和免惩罚博弈实验中分配额显著相关,但是被试在保证博弈实验和标准最后通牒实验中分配额不存在显著相关;从两两不同实验中的MAO值之间的Spearman相关系数来看,只有免惩罚实验和标准最后通牒实验中的MAO之间存在高度的显著相关性,其他两组数据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我们同时考察了OFFER与MAO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发现在9组数据的比较中有4组数据显示OFFER与MAO值之间显著相关。
(二)浙江北京两地以及实验经验数据之间的差异性检验
结论2:浙江和北京两地的实验数据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有经验的被试在最后通牒实验中提议的分配额和要求的MAO值均显著低于无经验的被试。
为了考察浙江北京两地的实验数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我们以浙江大学的3场和北京的4场有实验经验的被试数据进行Wilcoxon秩和检验(即Wilcoxon rank-sum test),检验结果见表5。根据表5,我们发现浙江和北京两地的六个实验变量数据均不存在显著差异,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地域或文化差异并不影响被试的实验行为。
另外,一些研究比如Roth & Erev(1995)以及Slonim & Roth(1998)的实验结果证明了有实验经验的提议者往往提供一个更小的分配份额。我们试图运用我们的实验数据来进一步检验该结论,由于我们的9场数据有2场是没有经验的被试构成的实验局,这就可以来检验实验经验变量对实验行为的影响。表6中相应给出了有经验的被试组和无经验的被试组之间的Wilcoxon秩和检验结果,根据该结果我们发现在最后通牒实验中提议者的分配额存在显著差异,即有经验的被试提议的分配额显著低于无经验的被试,而在保证博弈实验和免惩罚博弈实验中经验变量对其分配额没有显著影响。我们也发现在最后通牒实验和保证博弈实验中被试做为响应者时其MAO值在两组数据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在最后通牒实验中,有经验的被试要求一个更高的MAO值,而在保证博弈实验中有经验的被试要求一个更低的MAO值。在免惩罚博弈实验中经验变量对MAO值不存在显著影响。
(三)基于结果的差异厌恶偏好对实验行为的影响
结论3:通过三合一实验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发现分别在保证博弈实验中38%和免惩罚博弈中89%的被试拒绝行为不能被差异厌恶偏好理论进行解释,从其作为响应者的行为来看,他们在免惩罚博弈实验中倾向于放弃一个收益来扩大自己的劣势,即使这种放弃不能减少提议者的收益;而在保证博弈实验之中,他们倾向于减少提议者的收益从而扩大自己的收益优势,即使响应者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剩余。
图1和图2分别列出了响应者MAO值的柱状分布和累积分布。基于结果的差异厌恶理论认为,人们在保证博弈实验中会接受任何一个大于等于一半份额的提议,而在免惩罚博弈实验中则会接受任何一个大于0份额的提议。从图1中的保证博弈实验的MAO值分布来看,我们发现有43%的被试选择一个10的最小接受额,而有38%的被试选择一个大于10的最小接受额,即有38%之多的被试倾向于减少提议者的收益从而扩大自己的收益优势,即使响应者自己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剩余,Wilcoxon秩和检验发现保证博弈实验中的MAO值显著要高于10(z=3.532,Prob>|z|=0.0004),这就说明差异厌恶理论并不能够解释响应者的拒绝行为;另一方面,从图1中免惩罚实验中响应者的MAO值数据分布来看,我们发现仅有11%的被试的MAO值为0,Wilcoxon秩和检验发现免惩罚博弈实验中的MAO值显著要高于0(z=14.739,Prob>|z|=0.0000),这说明差异厌恶理论也并不能够解释免惩罚博弈中响应者的拒绝行为,有89%之多的被试倾向于放弃一个收益来扩大自己的劣势,即使这种放弃并不能减少提议者的收益。
图1 响应者MAO值的柱状分布图
图3和图4分别列出了提议者OFFER值的柱状分布和累积分布。尽管我们的数据表明保证博弈实验中的平均MAO数据显著大于10,这就说明差异厌恶理论并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从提议者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差异厌恶理论并没有被推翻,因为检验结果显示提议者的分配额并不显著高于10(z=0.178,Prob>|z|=0.8591)。按照差异厌恶理论,在保证博弈实验中提议者的分配介于响应者的MAO和10之间,实验数据显示73%的提议者选择给对方的份额小于或等于10。Kahneman et al.(1986)认为响应者在最后通牒实验中的拒绝行为可能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出于惩罚提议者的目的,另一种则是仅仅不愿意处于一个不公平的交易之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Garrod(2009)进一步分析认为在免惩罚博弈中拒绝是出于不情愿处于一个不公平的交易之中,而在最后通牒实验中拒绝是出于惩罚的目的,说明两个因素的确兼而有之;根据我们表3中各实验OFFER值之间的差异性检验显示人们在标准最后通牒实验中分配额显著高于免惩罚实验,这就说明人们在最后通牒实验中确实会害怕受到惩罚,因此我们的实验也进一步支持了Garrod(2009)的结论。
图3 提议者OFFER值的柱状分布图
(四)结果公平对实验行为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结论4:实验收益的平均化分配公平规则变量并不显著影响最后通牒实验中响应者的MAO值,这进一步说明基于结果差异的差异厌恶偏好并不能解释实验中响应者拒绝对方一个正的分配方案行为。
本部分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基于结果的差异厌恶偏好是否影响了实验中响应者拒绝对方一个正的分配方案行为。在上述第二部分中我们分析了差异厌恶偏好并不能解释免惩罚博弈和保证博弈中响应者的MAO值,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我们来分析差异厌恶偏好是否显著影响了最后通牒实验中响应者的MAO值。需要强调的是,MAO值本质上体现了被试内在的一种关于公平的心理想法和感受,因此在我们的实验设计中,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测度了人们对实验收益如何分配的三种公平规则,即功利主义规则,最大最小化规则和平均主义规则。具体来说,第一种规则是无论是谁,最后大家的收益就按照实验中所得的结果进行分配;第二种是由于实验所得肯定存在最高者(可能多个)和最低者(可能多个),我们从实验所得最高者那里拿10%的收益无偿转移给收入最低者,其他人员按照实验所得进行分配;第三种是为了避免大家的实验所得结果存在差异,无论是谁,我们把大家的收益全部平均化再进行分配。
为了进一步考察人们基于结果的差异厌恶偏好是否显著影响了MAO值,我们以最后通牒实验中响应者的MAO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在控制风险偏好及个体差异的条件下对三种公平规则(payway)进行回归分析,其中payway为一个虚拟变量,取值1代表功利主义规则,取值2代表最大最小化规则,取值3代表平均主义规则,结果见表7,结果中以取值1即功利主义规则为参照。表7说明实验收益的平均化分配规则变量并不显著影响最后通牒实验中响应者的MAO值,因此该结论进一步表明基于结果的差异厌恶偏好并不能解释实验中响应者拒绝对方一个正的分配方案行为。
(五)基于动机的互惠偏好对实验行为的影响
结论5:从简化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的数据分析来看,行为人对同一个分配方案(16,4)的拒绝率在不同的备选方案条件下显著不同,说明动机即互惠偏好确实影响了响应者的拒绝正的分配方案行为。
根据基于结果的差异厌恶偏好理论,如果人们仅仅偏好于结果上的分配均等,而不在意分配过程中的动机因素,那么在简化的最后通牒实验中响应者对相同的分配方案即本文中的(16,4)的拒绝率会始终保持一致。而基于动机的互惠偏好理论认为,博弈方的行为动机会对对方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在简化的最后通牒实验中,(16,4)的分配方案的备选方案可以透露出提议者的动机信号,在[(16,4),(10,10)]这个最后通牒实验中,如果提议者选择(16,4)的分配方案,则他就对响应者发送了一个强烈的恶意的信号;而在[(16,4),(4,16)]这种情形下,提议者选择(16,4)的分配方案尽管对响应者也是恶意的,但是这种恶意是可以理解的,同理在[(16,4),(20,0)]这种情形下,如果提议者选择(16,4)的分配方案则反而给响应者发送了一个善意的信号;最后在[(16,4),(16,4)]这种情形下提议者实际上没有选择余地,其分配方案无法发送动机信号,因而在这种情形下响应者也不会拒绝(16,4)的分配方案。由此根据互惠偏好理论可以推出,响应者对不同备选方案条件下(16,4)的拒绝率的实验排序应该如下,即[(16,4),(10,10)]>[(16,4),(4,16)]>[(16,4),(16,4)]>[(16,4),(20,0)]。
我们通过分析本文实验数据以及Falk et al.(2003)的原始实验数据给出了简化的最后通牒实验中的主要分析结果见图5。⑧ 图5分别给出了响应者对不同备选方案条件下同一个分配方案(16,4)的拒绝率水平及相应的备选方案的拒绝率水平分布,同时我们进行了与Falk et al.(2003)一文实验数据的对比(在Falk et al.(2003)中的同一个分配方案相应表现为(8,2))。该图表明,两组实验数据均很好地支持了互惠偏好理论对响应者拒绝行为的解释,而差异厌恶偏好理论没有得到支持,因为响应者对同一个分配方案(16,4)的拒绝率在不同的备选方案条件下显著不同,其中本文数据显示四种拒绝率的Cochran检验结果为Cochran chi2(3)=18.85714,Prob>chi2=0.0003,Falk et al.(2003)实验数据相应的结果(Cochran chi2(3)=26.28358,Prob>chi2=0.0000,即均存在显著差异。在表8我们进一步给出了本文实验数据各种备选方案情形下的分配方案(16,4)拒绝率的两两差异性检验,根据表8我们发现除了[(16,4),(16,4)]和[(16,4),(20,0)]两种情形下的拒绝率没有差异之外,其他五组数据之间均存在显著差异。
图5 响应者对不同备选方案条件下的同一个分配方案的拒绝率水平分布
我们还对本文实验数据和:Falk et al.(2003)原文数据进行了差异显著性的检验,看看两组数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值得注意的是,Falk et al.(2003)的实验设计中被试事先被选定为某一角色之后在四种情形中均保持这个角色不变,而我们的实验设计中被试的角色是随机选取的,也即在每轮中其角色的选择是随机的而不是固定的。表9给出了本文数据和Falk et al.(2003)原文数据对四种备选方案下的(16,4)拒绝率的Wilcoxon秩和检验结果。该检验结果表明,两组数据之间的四种备选方案下的(16,4)拒绝率均不存在显著差异,这说明被试提议者和响应者角色的固定或随机选取对其拒绝行为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们的研究实际上是对Falk et al.(2003)更宽泛条件下的一个扩展论证。
五、小结
本文结合Falk et al.(2003)和Garrod(2009)的实验基础之上,在一个被试内的实验设计方案下同时考察了互惠偏好和差异厌恶偏好对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弥补了Falk et al.(2003)和Garrod(2009)的单一方面的研究不足。通过一个角色随机分配的简化最后通牒实验中提议者可供选择分配方案向响应者发送的动机是否公平的信号,我们发现响应者对于不同可供选择分配方案下的同一个分配的拒绝率显著不同,这说明基于动机的互惠偏好理论确实在人的决策影响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我们通过一组修正型的最后通牒实验从分配结果公平的角度考察了其影响机制,发现分别在保证博弈实验中38%的被试拒绝行为,以及免惩罚博弈中89%的被试拒绝行为,不能被差异厌恶偏好理论进行解释。
本文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从理论上来说,我们证实了在最后通牒博弈的框架中,差异厌恶理论并不能够很好地解释响应者的拒绝行为,这说明Fehr & Schmidt(1999)提出的这个理论模型虽然简洁明了,而且因为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它忽视了对人们行为动机因素的刻画,因此并不是一个对效用函数的完美表达。从现实意义角度来说,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于说明分配动机的公平比分配结果的公平更会影响人们的决策行为,其暗含的政策含义即分配过程的公平比分配结果的公平更为重要,这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收入分配改革有一定的政策借鉴意义。
注释:
① 比如Camerer(2003)对16篇最后通牒实验研究文献结果的总结以及Henrich et al.(2001)对全球5大洲15个小规模社会所做的最后通牒实验结果均支持了这一结论。
② 互惠模型有Rabin(1993)、Dufwenberg & Kirchsteiger(2004);差异厌恶模型有Fehr & Schmidt(1999)、Bolton & Ockenfels(2000)。差异厌恶偏好理论的缺陷在于实验中由于行为人可供行为决策选择的局限性,结果上的不公平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差异厌恶偏好在理论上并不能用来刻画动机上的公正,但是差异厌恶偏好理论的优势在于其模型的简洁性可操作性,相比之下,刻画动机的互惠偏好理论在超越双人博弈实验时就呈现巨大的复杂性。因此差异厌恶模型比较简洁,而互惠偏好模型相对复杂一些。
③ Falk et al.(2003)和Nelson(2002)对响应者的选择都运用了策略方法(strategy method),即对提议者的每一种可能的分配方案均作出拒绝还是接受的反应。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更多的数据。
④ 在(8,2)本身作为备选方案时其两个方案选择无差异。
⑤ 游戏者B输入MAO值后不会显示在对方的计算机屏幕上,即游戏者A并不会知道游戏者B的最小接受额。
⑥ 该第9场试验实际在20个被试中有4个被试是没有实验经验的。
⑦ Garrod(2009)同时发现免惩罚博弈和独裁者博弈实验中的分配额不存在显著差异。由于独裁者博弈实验缺乏互动性,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忽略该实验的分析。
⑧ 这里特别感谢Urs Fischbacher教授给我们提供Falk et al.(2003)原文的实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