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超过法律的限制_法律论文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超过法律的限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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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属法律术语,它有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之分。对于这样的法律知识,我原来知之甚 少,还是在长期的会计档案借阅工作中,利用者经常这样问:你们这么多会计档案,销毁过 吗?一般保存多少年才销毁?我告诉他们:销毁会计档案要根据它的保管期限,对到期的要先 进行鉴定,尔后才能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十五年、二十五年和永久三类;保存十五 年的是原始凭证,保存二十五年的是现金银行帐本,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我们已经鉴定销 毁过几次了。有的利用者说:原始凭证应该保存至少二十年,如果现在需要查找十五年前的 原始凭证咋办?我无言以对。于是,带着这个问题,我查阅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这才对 法律中的时效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联系有了初步认识。现略述如下:

一、关于追诉时效

时效,《刑法》中的时效称为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如果期限届满,就不得再对该犯罪分子提起诉讼。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追诉时效有 明确具体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三)法定最高刑 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追诉时效最短五年,最长二十年。

二、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以后,对这种请求权不再予以保 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诉讼时效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可见,最长诉讼时效还是二十年。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与时效的联系

会计档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形成者)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会 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形成者经济业务的重要 史料和证据。其凭证中包含有债权债务、房地产权契约、收支等原始凭证。这些原始凭证, 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的不可缺少的有力的证据材料,是公诉人对经济犯罪分子提起诉 讼和权利人提出权益保护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因而保管好会计档案就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也是档案馆室的重要职责。

由于会计档案的数量大,真正具有历史价值的不多,大量的不具备历史保存价值,所以需 要根据会计档案的不同价值,制定不同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是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目 前,我国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为十五年、二十五年和永久三类(这里仅指企事业会计档 案),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被划定为十五年(鉴定后的除外)。很明显,原始凭证的保管 期限低于最长追诉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而在追诉经济犯罪案件和诉讼民事纠纷案件时,都 离不开用会计档案中的原始凭证来佐证。如果在会计档案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内——十五年 内,公诉人追究经济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权利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查找会计档案原始凭 证才成为可能。倘若超出十五年,却又在最长追诉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之内,会 计档案中的原始凭证一旦鉴定、销毁,相关的原始凭证就无法查找。此时,犯罪分子就有可 能从容地逃避法律的制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制定会 计档案保管期限的一大缺憾。

四、结论

在不断完善的法制社会里,任何机关、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秩 序。我们的工作标准、规章、制度、方法、要求等,也必须适应法律的规范,绝不允许有例 外。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档案工作要遵循法律的规范与要求 ,不能特殊。由于现有的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小于《刑法》的最长追诉时效和《民法通则 》的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制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一大缺憾,使会计档案不能有效地为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服务,有违保存会计档案的根本目的。因此,我认为:既然现有的会计档案保 管期限存在这一缺憾,就有必要根据法律条款来修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使会计档案的最低 保管期限等于或大于最长追诉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即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修订为二十年、 二十五年和永久三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原始凭证的作用,有效地为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服务,实现保存会计档案的根本目的。不过,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还是大于 最长追诉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为妥,因为调查取证时需要有一定的延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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