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犯罪仅指共同故意犯罪。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共犯理论的主流观点也认为共同犯罪仅指共同故意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共同过失行为侵犯法益的情形,由于立法的空白和理论界的争议,导致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本文根据我国最新主流刑法理论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肯定违法层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坚持行为共同说的立场,肯定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之一,进而对共同过失行为侵犯法益构成共同犯罪的界定条件、处罚原则、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如何完善进行了论证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义务
一、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
(一)我国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对于因过失行为共同侵害法益造成法定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形,对罪犯分别予以处罚。
法条中共同故意犯罪是指:第一,两个及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故意;第二,每个人主观上都积极追求该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三,必须共同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第四,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条第二款是关于如何处罚各行为人因共同过失行为侵犯法益的规定,同时也表明我国刑法从定罪量刑角度进一步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
(二)旧中国与国外的探索
1.旧中国刑法体例中的规定
1912年刑律完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1928年刑法仅处罚共同过失实行犯。1935年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自79刑法、97刑法以及现行刑法修正案以来在刑事立法方面均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可见我国立法有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历史。
2.国外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研究
德国刑法学界,布黎乃行为共同说的首倡者:他支持共同过失实行行为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应当属于共同过失犯罪,应让所有行为人因其共同过失行为对于同一危害后果均应受到相同的惩罚;弗兰克认为:如果仅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故意作为否认共同过失正犯的危害后果是缺乏立论基础的。
日本刑法学界,日本刑法学界更是有诸多学者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意见,但他们又是从不同角度阐释其构成要件及存在的合理性。左伯千仞等学者坚持行为共同说,福田平等人主张目的行为论,但不管基于何种理论,他们均主张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及构成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
一种观点认为,两个及以上犯罪人因共同过失行为侵犯某一法益造成法定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即为共同过失犯罪;另一种观点主张因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两个及以上犯罪人共同过失地侵犯了某一法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均有扩大归罪范围的嫌疑。
本文坚持两阶层理论之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进而分析特定情形下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更为合理。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认为:直接或间接对法益的侵害或造成一定危险是刑事违法的判断标志,从而在违法层面肯定了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同时应当在客观层面考察刑事违法性,而故意、过失只是作为一种主观心态,并不是客观层面违法性的判断依据,而是一种责任构成要件要素。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
1.一般构成要件
第一,须具有共同注意义务。此处共同注意义务即指在特定场合特定情形下,各行为人应当共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通过共同注意义务将构成犯罪的情形限定在特定领域,既能够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大,同时也符合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犯作为违法层面认定犯罪构成的原则。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场合下两个及以上行为人共同过失地实施某一行为侵犯了某一法益。但是同时应当考虑到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加之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等特点,过失教唆犯与帮助犯因其不具有共同注意这一约束条件,应当在共犯理论上予以排除。
第三,各行为人属于一般犯罪主体,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四,各过失行为人均持过失心态,也即他们主观上均反对因自己过失行为产生的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对于该结果的出现是始料未及的。
2.特殊情形
故意教唆或帮助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在特定领域亦可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并且该种特殊情形目前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须具备:一,此种情形构成共同过失犯罪,要求教唆犯或帮助犯是基于主观故意;二,教唆者对其教唆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持过失心态,而非主观上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也即正犯行为的危害后果并非教唆者的本意;三,正犯基于该教唆或帮助行为实施了过失类型犯罪。相反,如果任意一方积极追求该危害后果,则可能构成间接正犯或共同故意犯罪。
综上,本文认为:共同犯罪应当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在确定其构成条件时,应当从行为共同说角度出发认定违法行为,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作为归责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评价某一犯罪行为。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规定,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对于因共同过失侵犯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对每一犯罪人进行分别处罚。本文认为实行此种处罚原则不能准确合理定罪量刑,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均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本文根据前述分析,认为应当承认特定场合下共同过失行为侵犯法益并且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即可构成共同犯罪,对各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应当遵循共同故意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现行处罚原则的不足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无法查明危害结果由某一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时,根据“存异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很难认定由具体某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分别处罚原则有违共同犯罪的刑法构成原理,未能体现行为之间的有机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大多发生于合作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如果按照分别处罚原则,只会引导个人仅注意其行为,进而导致许多合作化程度较高的行业责任事故频发。
(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确立
在特定情形下,基于行业内共同注意的要求,共同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符合现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处罚原则。综上分析,本文认为在对各过失行为人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适用共同故意犯罪的处罚原则,一方面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也能合理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司法解释的相关探索与突破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表明相关人员与司机在特定情形下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面相对于目前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有重大进步意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人们已经认识到交通肇事案件在现实生活领域的极大危害性,因此该领域在立法层面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符合现实社会需求。
同理,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高度合作的行业中,由于重大责任事故频发,承认相关领域共同过失犯罪也是极其符合现实需求的,这就需要此领域的立法活动进一步跟进,更好地适应合作化社会进程的需要。
综上分析,将共同过失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一种情形,符合社会需求和刑法学相关原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相关情形准确定罪,合理量刑。
参考文献
[1]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A].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2]温建辉.共同过失犯罪新解[J].理论探索,2015年,(4).
[3]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
[4]靳建.论共同过失犯罪[J].职工法律天地,2017年,(10).
作者简介:蒙宝盆(1995.07-),男,甘肃庄浪人,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蒙宝盆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标签:过失论文; 共同犯罪论文; 刑法论文; 行为人论文; 原则论文; 后果论文; 情形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8月2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