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府廉政建设中的反腐败责任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政府论文,责任论文,建设中论文,廉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构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逻辑思考
政府反腐败要运用权力来进行,而责任是权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凡属腐败,皆是以权谋私,手中无权者难以腐败。政府反腐败不限于一种方式与手段,但以权制权应是其首要的方式与手段。权力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手握权柄的腐败势力如无党和政府足够强大的强制力量的震慑、打击与制裁,就不可能有所收敛,更不可能偃旗息鼓。政府运用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开展反腐败斗争,同时也是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反腐败是人民的重托,反映人民的意志,责任无比重大。政府越是能正确运用权力反腐败,就越是能较好地完成光荣职责。
政府责任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不限于上述,进言之,政府如无相关的责任制度,那么不仅无法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政府自身也难以拒腐防变。包括政府权力在内的任何权力都具有两重性,既具有正向特性,又具有负向特性。权力的负向特性有腐蚀性、扩张性、膨胀性、诱惑性、侵犯性、排他性等,它们都是导致腐败的危险因素,如无足够的强制力量则无法抵御之。更有甚者,反腐败的强制力量也是权力,也潜在地具有权力的负向特征,这就大大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解决问题的若干办法现都不甚理想,最灵验的办法应是努力建立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即约束政府,它有能力防止许多权力的越位;责任政府即规范政府,它可促使政府权力运用程序化与科学化;责任政府即有限政府,它可有力防范政府权力的滥用;责任政府即理性政府,它可控制住政府权力运用中的不少人治行为。既然如此,权力就不会恣意而行,相当一部分权力负向特性会在权力运行中弱化、消解,政府反腐败会铿锵有力。
然而,基于偏私性的利益动因的俯拾即是,也基于人治因素的大量活跃于世,责任政府的建立并非易事,政府责任与政府权力的对接也往往力不从心,单有责任与权力这两大要素尚不能构筑起完善的政府责任制度。欲真正建立起政府责任制度,需有一种强劲的中介与制导力量,这种力量就是法治。只有在法治之光的普照下,政府才能不断增强其对权力的约束与规范,才能不断趋于有限与合于理性地行使权力。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结合。政府责任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政治责任,一是法律责任,一是道义责任,它们都与法治的制导密不可分,尤其是其中的法律责任,简直就是法治的同义语。法治及法治制导下的责任政府,用权准确、有力、高效,开展反腐败斗争会产生空前绩效,可对腐败势力形成压倒优势。
二、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
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应是一个内涵丰富、完备而又具体的整体与体系,该整体或体系不可或缺的基本内涵则包括责任范围、责任承担者和负联带责任者、责任保障机制这三大方面,而其中的每一方面又包含若干细化方面,它们互相支撑,环环相扣,共同构筑起较为完整的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
1.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可包含责任执行、责任督查、责任联带、责任追究等四个环节,它们缺一不可。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执行,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经授权,依据相关政策、法令和条例,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多种形式,不断查处并解决各种腐败案件和腐败问题。责任执行可分为短期责任执行、中期责任执行和长期责任执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督查,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经授权,依据相关政策、法令和条例,采取适当方式对反腐败的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含自纠自查)。责任督查需十分认真、十分严格、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联带,系指责任承担单位或责任承担人的上级部门、上级领导以及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所应负的联带责任,联带责任的大小轻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追究,系指对腐败问题或案件如果处理不及时、不严格、不得当,造成严重后果与严重危害,需追究责任承担单位与个人的责任,也需追究负有联带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的责任,视实际情况,所追究的责任可包含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责任承担者和负联带责任者 责任承担者是直接、具体抓反腐败工作的机构或个人,对反腐败工作负有主要的与基本的责任。他们开展反腐败工作责无旁贷,理应尽心竭力。如果他们在反腐败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不如此不足以促进他们的工作。负联带责任者是责任承担者的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一般而言,他们无需直接参与反腐败工作,不过,此项工作的每一直接、具体问题都是大事,负联带责任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敢于领导、善于领导,袖手旁观即是渎职。此项工作如出现失误并造成不良后果,不仅责任承担者应承担责任,负联带责任者也应承担责任。只有如此,才能造成任务齐抓共管、风险共担、休戚与共、共荣共辱的局面。
3.责任保障机制 一是规章保障机制。每一项反腐败工作都需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要完全杜绝工作的随意性。规章中应明确规定责任授权者、责任承担者、责任内容、责任分工、执行措施、责任指标、激励措施、奖惩措施、督查措施、公证手续、负联带责任者、结项形式等,以显章法,以正视听。只有那些受明确规章约束的作为,才能掷地有声、落实到位。二是组织保障机制。该机制需一分为二,既需有主抓反腐败工作的组织保障,又需有作为主抓反腐败工作组织的坚强后盾的组织保障(主要是纪检、监察等部门)。只有做到双重组织落实,才能实现反腐败工作脚踏实地和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建构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难点分析
难点之一:闯过“四大难关”并非易事 中国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封建遗毒积沉厚重,权力、人治、人情、裙带如同四道难关,横在人们前进的路上,腐败分子总是以手中之权,设置重重障碍,抗拒反腐倡廉;少数查处腐败的工作由于某些腐败分子位高权重,失之手软,畏缩不前。此其一。腐败分子始终大搞人治,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大摆迷魂阵,借以瞒天过海;少数查处腐败的工作运用法制武器不果决、不彻底,致使腐败分子的人治花招时有得逞。此其二。腐败分子私情远胜公务,精心编织人情网,大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之道,时不时将公务“殿堂”搅得乌烟瘴气;少数查处腐败的工作也或轻或重被人情所困扰,办事走样变调,甚至是难以为继。此其三。腐败分子利用裙带往往自成一体,安插亲信,搞家天下,营造“独立王国”;少数查处腐败的工作缺乏无坚不摧的勇气与办法,有时在关键时刻败下阵来。此其四。政府反腐败及建构责任制度,需闯过如上“四关”,难度之大,丝毫不应掉以轻心。这样认识问题,是尊重事实,更是为了有备无患、知难而进,争取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难点之二:某些腐败现象难以确认和治理 近些年来,在新的形势下,腐败出现了许多新动向与新现象。这些新动向与新现象比起传统的贪污、受贿、渎职等典型腐败,似乎“不够典型”,在某些人眼里,它们不构成腐败,或不构成涉嫌刑律的腐败。它们主要包括:某些政府官员的“灰色收入”;某些腐败行为的非罪化;群体腐败;被动腐败;被动渎职;非大案要案的腐败;行贿行为;假地方保护之名的腐败;涉外腐败,如此等等。应当说,这些动向与现象,其绝大部分就是腐败,只是基于非正常原因,才致使问题模糊起来。非正常原因及其形成可谓复杂,但政府责任不到位与难以到位则是根本性原因。其主要表现是:政府责任对某些位高权重者鞭长莫及;政府责任对某些相关关系复杂者难以处理;政府责任对某些涉及面过广者“法不责众”;政府责任对某些案情相对轻微者无暇顾及。正是由于政府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的责任不到位,致使那些一时难以确认和治理的“不够典型”的腐败钻了我们的空子,逞了凶狂。必须严肃地看到,无论是“典型”腐败,还是“不够典型”的腐败,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大坝”上的一处处“管涌”,如不及时堵塞治理,必然酿成无穷后患。面对这些腐败新动向与新现象,务必从起始处考虑,从根本上考虑,殚精竭虑找出万全之策,以使政府责任制度跃上新的台阶,以使反腐倡廉工作展现新的面貌。
难点之三:配套机制与优质环境颇难建构 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配套机制,指与其直接相关并联为一体的,起协助、制约与整合作用的一整套机制,包括法律机制、参与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迄今为止,如上几种机制都在努力建构之中,但都不够完善、不够理想,有些环节失之于弱,有些环节则较为滞后,它们与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尚待进一步衔接,给予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支持也尚嫌不足。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优质环境,指除配套机制外,与之密切互动并对其起正向作用的全景观大环境,包括优质政治环境、优质经济环境、优质社会环境、优质人文环境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造整体优质环境的力度甚大,成果颇丰,举世瞩目。然而,我们是在走了十年内乱那样的巨大弯路之后重新起步,我们的任务超常艰巨,虽经全党全体人民的艰辛付出,但各大环境尚存颇多不尽人意之处。正因为如此,着力建设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优质环境,使之形成良好而顺畅的互动与置换关系,应是全党和全体人民坚持不懈与坚定不移的努力方向。
四、关于加速建构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几点设想
1.摆正权、责、利三者关系,在“利”字上多下些功夫 关于责、权关系,前已简述,而责、权又同时与利密切相关,无可回避,必须正视。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人类活动的利益动因,且把它作为第一动因;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非法的与不道德的利益追求,但始终赞同合理合法的利益追求。“文化大革命”中严重忽视党政干部的合理合法利益,人为造成责、权、利完全脱节,迫使许多人走上邪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堤内损失堤外补”,是那时人们的口头禅,其所培植的恶劣风气不幸被延续下来。现在已到了思想上需扭转乾坤的时候!当今,管制型政府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与社会公众业已存在某种商品交换关系,在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已不是不可为。在市场机制下,“高薪未必养廉,但低薪不能养廉”,此话不无一定道理。在保持政府政治、社会与人文价值的前提下,政府各种“售卖性”的服务活动与行为,应视为特殊形式的市场,宜试行“论质计价”,质优则价高,质劣则价廉,如此“公买公卖”,既可空前激发公职人员的积极性,社会公众也会因利益得到保障而拍手称快。试行若有效,即可推广开来。只要责、权、利关系基本摆正,以权谋私就会逐渐减少,办事负责就会逐渐蔚然成风,建构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提质与加速就会指日可待。
2.批判借鉴“最弱意义国家”的观点,重新理顺政府职能 西方某些保守主义者持“最弱意义国家”观点,主张大力削减政府职权与职能,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防范腐败滋生蔓延。我们不能同意他们把国家和政府视为“守夜人”和“社区”的极端看法,但是我们有理由赞同他们限制政府职权、防止权力扩张与滥用的主张。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最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开放以来,这种体制有所松动,但迄今未达到根本性改变。我们建设有限政府尚有不少差距,较好地理顺政府的各项职权与职能关系还需待以时日。要实现如上两个宏大目标,关键在于彻底调整权力结构,而恰恰是我们的权力结构远未彻底调整。其主要表现是:(1)某些不该集权的方面还在集权,某些应当分权的方面尚未分权;(2)权力畸强畸弱,若干实权部门权力过强,众多非实权部门权力过弱;(3)权力强弱倒置,某些不该过多行使权力的地方权力越位,某些应该严格行使权力的地方却权力缺位;(4)权力严重缺乏约束与监督,致使权力膨胀、权力扩张、权力滥用随处可见。权力结构不合理,权力关系未理顺,权、责、利关系必然失调,必然形成扭曲的三者关系。要打破这种僵局,就需以调整权力结构为切入点,理顺政府的职权与职能,其中主要是下决心砍掉那些过大、过宽、过强的权力,目的在于勿使权力在权、责、利关系中单独做大,目的更在于权、责、利相互搭配,共同趋于合理合法的方向。
3.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落实与强化 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介入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是无可替代的巨大力量,起着强大的助推作用。它们可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建构行政的、纪律的、法律的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他们可运用约束、规范、督查、监督等手段,促使政府各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地推进反腐败责任制度;他们可采取仲裁、测试、考核、评估等办法,对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的质量、运行、影响、后果等做出较为恰如其分的分析,以使在规范的轨迹内推进之;他们可发挥各自的特长与优势,以内外结合、合署办公、专案专办、特事特办等形式,解决一个个疑难问题,克服一道道难关。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介入政府反腐败责任制度,既形成该制度的新的组成部分,又从外部为该制度注入强劲动力,如此坚持下去,相信该制度会更加走向丰富、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