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非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结构分析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主体与非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结构分析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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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居主体地位的、鲜明地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因素和居非主体地位的、一般体现着非社会主义的因素并存之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主体与非主体的关系,普遍存在于社会的生产力、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十个方面,是社会主义尚不成熟、还处在初级阶段的依据。处理好主体与非主体的关系,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对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因素,必须予以爱护、巩固、发展。对于非主体的因素,要区别对待,有的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要鼓励适度发展;有的在短期内则要扼制、消灭。主体与非主体的调控和整合,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邓小平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界碑,是社会主义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在于,它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上,还有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在生产力、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是居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因素与居非主体地位的、一般是非社会主义因素并存的。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体性”,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予以了多方面的、深刻的论述,形成为一个完整、丰富的思想体系。概而言之,它具有以下十个内容,构成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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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机器生产和其他技术层次并存的生产力结构 社会主义需要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发达的生产力是指,以现代大机器体系为生产工具,形成了社会化的大生产。社会主义必须是以这样发达的生产力作为物质基础,正如列宁所说,“大机器工业是社会主义唯一可能的物质基础。”①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1956年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当时生产力的水平总的说来是一种发展不平衡、发达和落后的生产力并存的状况。但是,在这种不平衡的生产力结构中,大机器工业的社会化生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特别重要的是,这一部分的社会化大生产是高度集中的,控制着全国的经济命脉。这说明,我国在社会主义建立之时,就有了必要的社会化生产力,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所需要的物质基础。经过这以后30多年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支柱。但是,应该看到,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现代化的大机器设备还没有能力覆盖到整个社会的所有生产部门。现在,我国既有由电脑控制的全自动化机器,又有由人操纵的半自动化机器,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机械化之外的手工工具。在中国广阔的农村,农民长期使用锄头、镰刀、扁担等手工生产工具的状况尚无重大改变。三种发展水平不同的生产工具,在我国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极不相同。毫无疑义,自动化、机械化的机器大生产已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但是,和现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尚有很大差距,技术装备落后的农业仍面临艰巨的任务。邓小平指出:“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发达。”②在生产力方面,也要显示出比资本主义发展的更快、更高一些的优越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③中国要依靠高科技发展产业,“必须发展自己的高科技产业,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④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总体结构必然维持着以大机器生产为主体,自动化、半自动化,乃至手工生产方式同时并存的态势。

2

公有制兼容其他经济成分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长期以来,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认为,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就是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或者至多只能是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虽然这种设想和规定对于建立在发达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来说具有科学的依据,但是它显然不能适合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1956年底,我国在完成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私合营这三种社会主义和基本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已达93%。⑤公私合营经济从那时起,由国家付给资本家一定数量的定息,作为对民族资本的赎买,定息原定七年,后又延长三年,在1966年结束后,它就不复存在了。而个体经济在其后的10年中,则不断遭到排斥,日显萎缩,到了“文化大革命”,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严厉整肃下,已几近被“斩尽杀绝”。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由此趋向单一化,成为清一色的公有制。与此同时,由于受原苏联社会主义理论和模式的影响,片面地认为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低级形式将向高级形式过渡,所有制变化越快、形式越单一就越好。出于对全民所有制选择的偏好,从50年代后期起,多次实行“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大集体向全民过渡”,把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好、赢利与积累较多的合作社“升级为国有企业”,把一些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改为城市的区、局范围的“统付盈亏”企业,从实际内容上改变了它们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这种在所有制问题上实行“越大越公”的做法,使我国的国民经济遭到了严重破坏。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全面总结了我国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对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的选择,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根本标准。一般来说,社会化、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大生产,需要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分散的小生产,则大多数还适合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集体经济弹性较大,它可以兼容社会化和生产技术程度不同的生产力。由于纠正了在所有制问题上“一大二公”的“左”的指导思想,放宽了经济政策,调整了生产关系,我国开始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为补充形式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各种所有制在经济成分的比重中,全民所有制经济成分有所下降,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逐渐壮大,个体、私营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适度发展。1992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城乡个体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49.5、37.4、6.6和6.5,非国有企业在工业产值中已成为“半壁河山”。⑥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占优势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影响和制约的,它不可能动摇和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也好,归根结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⑦他还指出:“‘三资’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结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⑧

3

按劳分配形式兼容其他分配形式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构一定的分配形式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并与一定的经济运行体制相联系。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由于实行的是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产品经济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的分配形式,必然是单一的没有商品、货币交换的按劳分配形式。在改革开放的年代,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固守单一化的按劳分配形式的传统观念也被冲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结构,既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又兼容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目前在我国,除按劳分配的主体形式外,还有个体劳动收入以及非劳动收入等形式。在非劳动收入中,有股息、红利、债券收入,资金、资产收入,各种带风险及机会性质的经营收入等等。近两年,随着企业股份制的推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发行量增加,居民的金融活动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最大的分流部分是购买国库券、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商品。情况表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层次、多结构的要求,改变了原来我国城乡居民经济收入的僵化局面。人们由过去那种单一的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来源变为多种的收入来源,进一步地富裕起来。可以肯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结构,是不会导致两极分化的,正如小平同志所言,“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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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农两大阶级以及五个社会阶层组成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设想,在未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上,阶级已经消灭,“每个人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⑩。在社会主义由理论变为现实之后,实践证明,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还不能达到无阶级的境界。既然现实的社会主义还不是无阶级的社会,那末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成员结构呢?众所周知,斯大林提出一个有名的社会主义社会阶级、阶层体系结构。斯大林指出:“所有的剥削阶级都消灭了。剩下了工人阶级,剩下了农民阶级,剩下了知识分子。”(11)这个公式包含着很多正确性的认识,它肯定了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即工农两大阶级,肯定了社会主义还存在社会阶层。但是,它仍有其不完善和失误的地方,例如,它忽略了一个既依赖于工农阶级、又因其特殊的社会功能而相对独立于工农阶级的管理者阶层。而且,随着我国当前阶级、阶层结构的分化、整合,一方面,原有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内部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异军突起,涌现出了新的社会阶层。如果还是照搬斯大林的公式,就会脱离实际,造成混乱。现存我国初级阶段的阶级、阶层结构应当是“二阶级五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管理者阶层、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者(雇主)阶层以及处于变动、集结中的边缘阶层(包括半工半农阶层、工人—知识分子阶层、农民—企业家阶层等)。我国的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也分布在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我国的管理者阶层,是指担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群团体、基层城镇街道和乡村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它是一个广泛存在于各行业、各部门的交叉式的阶层,虽人数不多,只占就业人数的1.6%,但他们是领导者和决策者,无论在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声望、权力等方面都不同于其他的社会阶层,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愈显重要。我国的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中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较多的一个阶层,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在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先锋骨干作用,是工人阶级中最优秀的一部分。我国的城镇个体劳动者阶层和私营企业者阶层,是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相联系的两个社会阶层,1994年其人数共达1322万人。(12)从总体上说,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的劳动和工作,由于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有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的一面;但就局部而言,他们又有不择手段地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主义利益相矛盾的一面。边缘阶层兼有两个社会阶层的特点,例如,我国目前最大的一个边缘阶层半工半农阶层,是兼有工人和农民两大特征、处于变动中的一个社会阶层,具有兼业的特点,它是从农业劳动向非农业劳动转变、由农民转化为工人的过渡阶层。由上可见,在公有制经济的环境中成长着我国最大的社会力量——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管理者阶层和知识分子阶层,以及相关的边缘阶层,是我国社会的主体阶级和阶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力量。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相联系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阶层,处于从属地位是次要的阶层。但是,在现阶段他们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他们一般不与社会主义构成对立、冲突的状态。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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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港澳台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 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即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在对外关系中是以国家整体为国际法的主体。我国实行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集中管理、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自治管理,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了圆满地解决台湾、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实现统一大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法。“一国两制”的“两制”,一个是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财政金融、人事、教育制度等各个方面都明显不同,并且是在不同的地区分别实行。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台、港、澳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允许国家的某些区域(香港、台湾、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且这一政策长期不变,但不影响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采取单一制或者复合制的国家形式,“一国两制”则是带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它是单一制国家,特别行政区的存在和权力范围都是中央政府赋予的,只有一个拥有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它又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特殊制度和政策受到宪法的保障,通过基本法规定下来。这使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两大政治集团不是你吃掉我,也不是我吃掉你,而是共处于以社会主义为主体的一个统一的国家里。

6

由共产党领导并与各民主党派多党合作的政党结构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里,中国共产党是居于国家政权核心地位的执政党,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它不仅是一支中国社会任何团体都无法匹敌的政治力量,而且在世界社会主义中也是一个大党。本来,在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已不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当然也就不存在政党。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如同没有具备阶级消亡的条件一样,也没有具备政党消亡的条件,还不到政党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党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中起着核心领导作用,所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国,除了共产党外,还有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即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主同盟、民主建国会、民主促进会、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的,原来是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政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随着国内阶级关系的重大变化,这些党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各民主党派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多党合作关系。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同我们党共同奋斗,在社会主义时期同我们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党还要同所有的爱国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长期合作。”(14)因此,坚持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力量,并不排斥各民主党派,而是加强对民主党派的团结和领导。应该看到,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根本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执政的党同其他政党的关系,是“在朝党”和“在野党”、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各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只有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区别,而无“在朝党”与“在野党”的划分。在我国,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加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各级人民政权工作,不少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领导职务。我国民主党派“参加执政”,也有别于西方国家把政权作为战利品来瓜分的多党“联合执政”。他们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一些领导职务。这些说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即多党合作制度中,中国共产党为主体、为核心的地位是不容置疑、不容动摇的,同时发挥了民主党派参政的积极性。

7

体现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性质的统一战线结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是初级阶段长期存在的重要的政治现象、政治关系和政治建设的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统一战线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统一战线的社会主义性质,首先是由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决定的。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最根本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就是说,新时期统一战线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这样的统一战线,其性质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其次,它也是由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成员决定的。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组织成员,大多数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他们是统一战线的主体,以拥护、发展社会主义为基础。特别是在这个主体中,绝大多数是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因此,不论这个统一战线包含的统战对象如何广泛,这种成员构成本身就足以决定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初级阶段的统一战线又具有爱国主义的性质,它以爱国为前提,把是否爱国作为最大的政治分野,有利于求同存异。对于一切爱国的、赞成祖国统一的人们,不管是赞成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我们都要与他们加强联系,团结、合作,共同为实现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而努力,这就极大地扩展了统一战线的团结面。同时,应该看到,把新时期的统一战线称作爱国统一战线,也丝毫不影响思想政治上比一般爱国者更进步的个人和集体加入到统一战线中来。这是因为,整个祖国大陆的人民,就是社会主义的或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者,他们深深地懂得,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统一战线的结构有两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另一个是爱国主义。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根本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其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它也没有忽视统一战线的爱国主义性质,主张爱国不分先后,只要拥护和促进祖国的统一,就团结起来,共同前进。

8

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受到旧体制及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政治结构 马克思主义历来把人民群众是否享有对国家管理的最高权力,看作是无产阶级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的根本区别,把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参加国家管理,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首要标志。在我国,不但宪法已经庄严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在实践中,也确实建立了比资产阶级民主范围更广泛的绝大多数人参加的社会主义民主,正是从这个本质意义上说,我们的民主是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类型的民主,它已具备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这是主体与主流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系列的特点,加上建国以来在民主政治发展方面的许多失误的影响,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只能是不完善的、受到多方面条件限制的初级阶段民主政治。由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和封建主义的影响,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还有不完善性。邓小平把我国目前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归结为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15),导致官僚主义、专制、腐败等问题;二是“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16),法制还不健全,“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17)。改革十余年来是我国历史上立法最多的时期。从立法方面讲,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法律47个,修改补充法律49个;国务院还制定了行政法规634个,其中经济法规464个;此外还有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3695个。(18)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也得到全国建立、恢复。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今后仍将更加努力地去做这项工作。但在短期内,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还难以一下子完全解决。正是由于以上两个主要原因,造成我国政治体制存在许多弊端,需要有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甚至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通过不断的改革,使之克服并趋于完善。

9

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精神文明和残留着落后、腐朽思想道德的文化结构 马克思主义是工人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思想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意识形态的最重要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决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人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社会理想和是非观念,增强民族自尊、自信、自强精神,巩固和发展人民内部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和道德风尚,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教育、科学、文化艺术等各个文化领域,尽管各自都有自己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发展规律,但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要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下发展,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下,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求得繁荣和进步。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是必然的规律和顺理成章的事情。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由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东西有着相对的独立性,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以及当代渗透进来的资产阶级思想,仍然是相当大的一种势力,还是一种和马克思主义相抗衡的思想文化体系,马克思主义同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斗争是不可避免的、长期的。对于封建迷信、拜金主义等观念以及种种不文明的生活方式,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按照思想斗争的性质和原则,正确予以处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10

走自己的道路和学习、利用资本主义的发展战略方针结构 在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上,要防止和反对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盲目地照搬照套别国的社会主义模式;二是拒绝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有益经验,闭关自守、关起门来搞建设。事实说明,照搬外国的模式窒息了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出现严重的失误和挫折。因此,各国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外国的经验,改革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独立自主地探索本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邓小平指出:“走自己的道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19)中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改革,经历了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丰功伟绩,都应该归功于走自己的道路。在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上,邓小平不但反对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而且也反对实行自我封闭,拒绝学习和利用世界各国的一切文明成果的愚蠢做法。他主张实行对外开放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制定的对外开放政策,是全方位、多层次和多渠道的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碰到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就是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社会主义要不要向资本主义学习的问题。需不需外资,敢不敢请来外商,学不学资本主义的经验?对此,邓小平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20)这就表明,社会主义实行对外开放,学习和利用资本主义,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走自己的道路和博采众长是并行不悖的,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关系。相比之下,走自己的道路则是重点的、起决定性的方面。只有走自己的道路,才不致于失去中国特色。当然,在坚持走自己道路的前提下,也不应忽略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只有对外开放,兼收并蓄,才能增强自身的力量,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有十大基本结构。在这十大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是社会主义的因素,居于非主体地位的一般是非社会主义因素。主体和非主体将长期共存,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处在初级阶段上,还不是高级阶段上的比较纯粹的社会主义。主体和非主体的力量对比态势,成为界定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志。对于居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因素,必须予以爱护、巩固、发展、决不能任意削弱,更不能动摇其主体地位,否则中国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对于非主体因素,也应采取正确的举措。除了对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文化领域的落后腐朽思想要予以尽快地扼制、消灭,使之不致于危害主体社会主义外,其他非主体因素还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些还要鼓励其适度发展,例如所有制、分配形式方面的那些非社会主义因素,使其有利于主体社会主义的发展。处理好主体和非主体的关系,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主体与非主体的调控与整合,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根本保证。

注释:

①《列宁全集》第32卷,第479页。

②③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5页;第274页;第279页。

⑤参见林蕴晖等著《1949-1989年的中国:凯歌行进的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69页。

⑥参见马洪、孙尚清主编《经济白皮书(1992-1993)》,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

⑦⑧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9页;第373页;第6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

(11)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3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人民日报》1995年3月1日第2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页。

(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4页。

(15)(16)(17)《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87~288页;第294页;第292页。

(18)参见徐育苗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19)(2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页;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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