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牟利的原因及对策_价格垄断论文

商业牟利的原因及对策_价格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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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业暴利行为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它侵犯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国改革的进程。因此,反商业暴利已势在必行。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作些对策性探讨。

一、关于商业暴利的界定

商业暴利的界定,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在有人看来,“如果买卖双方在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愿买愿卖,就意味着达成了契约,即使价格高出同类产品若干倍,也不应加以干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的确,人们有时很难把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或由于市场结构不理想、市场信息不灵不畅所引起的高价现象同暴利行为严格而准确地区别开来。但是,两者毕竟是有区别的,只要认真加以分析,对是否为商业暴利还是能够进行判定的。而判定的标准不能以上述有人所说的那样“双方愿买愿卖”为依据,最根本的是要看卖方所标价格是个人的自主定价行为,还是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形成的符合价值规律的行为。如果某一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不顾有关部门在商品价格及其构成方面的规定,纯为牟取比经营同类商品者畸高的利润而高价出售,即使有消费者愿买,也应视为暴利行为。倘若为另一种情况,即由于市场发育程度制约着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或因供求关系的正常变化(需求远远超过供给),因而为经营同类商品者普遍创造了超额利润,即使该类商品价格大大高于以往,也不能视之为暴利行为。从两者的效果分析,也是有明显区别的:一个是违反法规的个人行为,一个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一个是能为资源合理流动的方向提供客观的市场价格信号,一个则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一个是纯粹出自个人牟取暴利的动机,一个却是市场机制运行所使然。可见,判定一种行为是否为暴利行为,不能简单地从商品价格高低和获取利益的多少去看问题,而应具体地进行分析,特别是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深入地加以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市场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价格运动的核心和重心,这种价值是一种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投入。作为生产者,他们有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订价的要求,即要求以等量资本获得大体相等的利润。当生产者在改进技术条件或强化管理后,产品成本降低,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即能获得超额利润。从经济角度看,这种超额利润是合理的,是应当受到鼓励的。马克思还认为,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市场价格。当市场价值由一定生产条件决定,相对稳定在某种水平时,供求的不平衡会使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发生偏离。粗略地讲,供过于求,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市场价值;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就会高于市场价值。因此,马克思指出,“供求调节市场,或者确切地说,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么,由于供不应求所造成的高价现象是不应归之于暴利范围的,这是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结果。而商业暴利恰恰与此相反,它不依据市场价值和供求因素而获取利润,而是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来获得的远远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的畸高利润。比如,通过不明码标价,以虚假的削价让利、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清仓价、“跳楼价”、“大甩卖”等形式蒙骗消费者而牟取暴利的行为即是如此。

我国学者对暴利的界定已做了一些研究。《最高限价定量研究》〔1〕一文的作者认为,根据风险和收益平衡的原理, 当付价与得利极度失衡,则构成对价极度不公。而对此作出是否为暴利的判定,有一重要因素需要考虑,即如何科学地确定经营者收价的最高限额。经营者超过最高限价要价、标价或收价即构成暴价,超过部分则构成暴利。要确定经营者的最高限价,必须先确定其利润限额,只要利润限额确定了,再加上流转成本,即可得到其最高限价。其中:

利润限额=产品数×单位产品平均成本÷平均利润率

最高限价=产品生产成本总量+利润限额

=产品数×单位产品平均成本×(1+1/平均利润率)

在理论界对暴利行为的界定进行研究的同时,中央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对此也纷纷作出规定。国家计委于1995年1月25 日颁布的《关于制止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将暴利界定为“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并列举了8 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此前,上海于1994年底对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幅度作了规定。比如规定饮食业的菜肴、点心、酒类的毛利超过市场一般价格1.2倍,即视为牟取暴利。1995 年1月保定也对居民副食品实施最高限价。如标粉的最高限价为:出厂价0.81元/斤,零售价0.87元/斤,超过最高限价即视作牟取暴利。总之, 有关暴利界定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制定之中,并越来越完善。可以相信,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暴利行为定会受到限制和惩处。

二、商业暴利形成的原因

1.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阶段,市场体系正趋于完善过程中,各种配套制度也正在建立健全之中。在这种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在价格形成中难以充分发挥支配作用,价格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也难以有效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盲目定价,发生暴利行为是难以避免的。

2.消费者信息短缺。在流通领域,消费者并不完全掌握关于各个企业提供的物品以及劳务的价格、质量、特性等方面的知识;相对于销售商而言,消费者信息短缺,从而给销售商牟取暴利提供了可能。一般地讲,销售商是可以从两个方面谋取暴利的。

(1)销售商的机会性行为。 在商品交易中至少有三种情况可能使销售商产生机会性行为。其中之一是改变销售条件。一般情况下,根据供求规律,价格与交易量是反向变动的。但销售商为获取暴利,则希望价格上升,销售量不减少。这样,销售商可以采取改变销售条件的方法,来进行机会性交易。如,大甩卖:原价600元,现价300元,而当时实际市场价格仅为200元,销售商的利润大增, 而消费者却觉得买的便宜。这样交易的结果自然会对销售商的暴利行为起到一种鼓励作用。究其原由,除消费者缺乏有关商品的一些信息外,主要是消费者的流动性给销售商提供了机会。最典型的是火车站存在的现象。在那里,旅客流动频率快,消费次数少,彼此又陌生,消费后的信息不会扩散,更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到销售商那里购买商品。这样,销售商就可以持续“宰客”牟取暴利。同时销售商也可利用其自身的流动性,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坑蒙拐骗,牟取暴利。

(2)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由消费者商品信息短缺, 他们只有和各种各样的销售商接触后,才能确定最有利的价格。对这种现象,施蒂格勒称之为“搜寻”。搜寻需要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交通费用成本和机会成本。在价格信息较分散的情况下,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必须要考虑搜寻成本。销售商正是掌握了这一点,便可能会采取机会性交易行为,以获取暴利。

3.垄断因素。垄断与暴利密切相关,其本质在于阻断了价格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形成商业暴利的垄断有两大类:超经济垄断和经济垄断。

超经济垄断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和某些部门,他们出于对局部部门利益实行片面保护的需要,特别是对于直属或挂靠企业保护的需要,私自制定约束买卖对象或交易条件的行政命令,搞市场封锁和市场壁垒,粗暴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交换关系。这种超经济垄断无疑助长了暴利行为。

经济垄断,指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其特点是,垄断主要存在于供求矛盾突出或带自然垄断特点的特定行业。像邮电通讯、交通运输、电力、能源、金融等行业。这些行业因其特殊性,往往形成垄断。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法规不健全,致使企业之间协议涨价的经济垄断现象时有发生,暴利行为易于由此而产生。

4.消费者因素。产生商业暴利的原因也源于消费者。从市场状况看,消费者分为两类:一般消费者和公款消费者。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有预算约束,后者近似于无预算约束。源于一般消费者的原因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对商业暴利的姑息迁就。当销售商在消费者身上获取暴利后,大多数消费者不作任何反映,听之任之。这就给销售商提供了一个信号:不管采取什么手段,消费者还会继续购买其商品。于是就把这种暴利行为持续下去,无休止地坑害消费者。二是推崇洋货、名牌的心理作祟。消费者一般认为洋货、名牌的质量在总体水平上较高而不惜高价购买;或出于显示、炫耀的心理,用购买和使用洋货、名牌以显示其“经济实力”。这样的消费者毕竟人数有限,问题在于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过分迷恋洋货、名牌,不管质量高低,是真是假,盲目购买,这些行为无疑给销售商取得暴利提供了机会。三是一些消费者认为价格高的商品质量也必然高,买东西以价定质,而非以质看价,日常生活中就有这样的例子。20元钱的衣服无人问津,当将20元改为200元时, 却颇受一些消费者青睐。

公款消费对暴利行为也起到促进作用。公款消费由于预算近似无约束,在单个公款消费者心中,公款供给是无限的,是可以自由支用的。这样公款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与价值就不会进行量的比较,任意在高价格上消费,从而大大助长了暴利行为。

5.市场规则不健全和监督失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没有规则,也就难以实现市场的有序性。目前,商业暴利现象干扰市场秩序的事实,反映出市场秩序的建立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则,缺少对市场主体行为产生强有力作用的相应的约束机制,因此,行为主体不规范行为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现在,我国已出台不少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但还不成熟、不完善,特别是有关反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仅缺乏统一性,而且非常不健全。这样,对监督者而言,或无法可依,或依据不足,其应有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可见,若有效地制止非法暴利行为,还有待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以确保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市场秩序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

三、解决商业暴利问题的对策

1.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企业定价行为趋于合理化。(1)要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正常运行, 使市场运行的主体——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有这样,企业才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价格信息做出灵敏反应。(2 )市场体系要完善。否则,价格信号变动了,而资金、劳动力、物资、技术等生产要素却不能自由流入流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就会失灵,合理的市场价格难以形成。(3)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和健全的运行规则。 比如制定《价格法》,以避免价格竞争陷入无约束、无秩序的混乱状态,从而使价格趋于合理。

2.建立地区乃至全国性的价格信息网络体系,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和咨询服务,可以对企业定价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使其随行就市,保证定价的合理化;同时,可以保证消费者及时了解商品的价格,使他们在购买商品时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

3.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严厉打击暴利行为。价格监督不仅需要物价部门来进行,而且还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分别从不同方面进行监督。

4.有关专业部门应宣传有关价格方面的知识,以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新闻媒介应通过新闻专题、公益广告、热线电话等形式帮助消费者走出盲目消费的误区,以正确健康的消费心理购置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注释:

〔1〕曾兴华、田剑:《最高限价定量研究》, 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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