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形式的历史考察与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质的新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本质论文,形式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理论历来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在所有的革命运动中,共产党人“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学者对所有制范畴的理解相当狭隘,只把所有制单纯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并且认为全民所有制的建立就是所有制问题的根本解决,甚至视之为所有制问题的“终结”。正是在这种认识背景下,形成了既十分迷信所有制又对所有制的研究十分忽视的尴尬局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理论界经过10多年的探讨和争论,才解决了社会主义是否可以实行市场经济这样的问题。所有制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带有根本性的变革,对于这样深刻的理论问题,我国理论界的探索还刚刚起步,可能还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所有制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对此所进行的研究只能说是为解决这些重大理论问题作一准备。
一、所有制形式的历史演变和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构想
什么是所有制?马克思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看,所有制不外是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他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写道:财产最初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6页。)。这里所提到的“财产”在德文中和“所有制”是同一个词。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归属关系,而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因此,必须从生产过程本身来把握所有制的科学内涵。“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2页。)。马克思把所有制既看成是“劳动对它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3页。),又看成是“劳动组织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页。),这为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深入研究所有制形式的演变规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根据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相互关系,结合生产力、分工和交往关系的发展程度,马克思考察了两者相统一或相分离的不同历史形式。他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必然经历一个统一——分离——再统一的过程。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统一的早期所有制形式,主要是部落所有制、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小家庭农业或家庭手工业。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原始公社及其变异形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只能容纳处于低下状态的人类能力,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成为社会劳动;随着分工和公社外部交往的发展,原始公社的公有制逐渐被分散的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代替,这就是封建时代的所有制。但是,在封建时代,无论是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还是手工业中的个体劳动,分工和交往都是很少的。“在农业中,分工因土地的小块耕作而受到阻碍,与这种耕作方式同时产生的还有农民自己的家庭工业;在工业中,各业手工业内部根本没有实行分工,而各业手工业之间的分工也是非常少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0页。)因此,在原始公社或封建时代,尽管实现了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统一,但由于受分工和交往程度的限制,两者在经济上的共同特征是孤立和封闭,都属于墨守陈规、发展迟滞的时代。
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的典型形式就是资本形式。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劳动的社会化。马克思认为,劳动主体和生产条件的分离和对立是把劳动发展成为社会劳动的需要,是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的需要。“这种分离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阻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8页。)交换价值的发展瓦解着自给自足的生产以及与这种生产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因而导致以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生。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中,劳动的客观条件与劳动的关系以极端的异化形式表现出来,但这种关系包含着一切狭隘的生产前提的解体,而且为个人生产力的全面的、普遍的发展,创造和建立了充分的物质条件。雇佣劳动制度的发展,使劳动本身从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日益摆脱小生产状态和对旧的生产方式的依附,而成为发展了的、自身独立的体系;单个人的生产活动因分工和交往的发展而日益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从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于是与封闭式经济相适应的前资本主义制度被瓦解。劳动社会化是劳动本身的第一次解放,使劳动资源有可能通过市场在社会范围内得到有效的配置。
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人类生产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有关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科学构想。他们设想,在未来的公有制社会里,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将在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获得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客观条件与劳动本身的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劳动实际上从属于资本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程;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劳动的客观条件与劳动本身终究要恢复原有的统一,确切地说,在全新的基础上重新得到统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0页。)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中,马克思还写道:“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页。)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确认他的以下三点基本思路:第一,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分散的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第二,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础。这里所说的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以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一步转化为被社会所使用。第三,社会所有制具有双重规定性,即“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以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表明,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有机的统一,它不但不与公有制相矛盾,而且以公有制为前提。在这里,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都只作了原则性的提示,而并未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说明。将马克思、恩格斯上述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一系列表述中提到的“公有”、“社会所有”、“劳动者个人所有”三类概念综合起来加以考察,就能较为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基本特征的预言。社会所有制的含义有两个基本点,即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和保障个人的所有权。
理解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论述的一个难点是,为什么马克思将“公有”、“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相提并论。因为按照习惯的理解或法律上的规定,公有与个人所有是两个所有权范畴,而且在性质上正好相反,正是这一点令人感到费解。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这表明马克思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应当把个人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完善、成熟的基本尺度。也可以说,个人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公有制,就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至少可以说,这种公有制还有缺陷,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还有很大的距离。个人权利愈得到充分、合理的实现,也就表明公有制愈加完善;而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上体现个人与其它生产要素的直接结合。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对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三个概念的内在联系作出下述概括:公有就是社会所有或集体所有。社会或集体是由哪些人组成的?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或联合体的成员。因此,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所提出的个人所有制、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三类称谓,是有机的统一,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个人所有制则以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为前提。个人所有制是由联合起来的社会劳动者占有社会化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通过对所有制历史形式的简要考察,可以看出,马克思从来没有把财产即生产资料的归属看作是导致社会经济制度演变的决定性力量。事实上,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以前就存在了几千年,而它并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或条件。马克思把生产力、分工和交往的发展程度,看作是导致所有制形式演变的决定性因素。他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分工的发展程度,新的生产力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分工的发展又导致了交往的发展,这样,生产力、分工、交往相互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掌握马克思的这些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对于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非常重要的。
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科学涵义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所有制。所有制社会化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完全实现的,因为民主机制的活跃和扩大,即工人阶级实际上参与国家的统治,需要一个发展过程。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仅仅是这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的最初一步,而不是最后一步。那种把目前条件下的国家所有制当作社会所有制的成熟形态来对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确认:“工人只有在成了他们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方式或集体方式;个体占有方式正在被经济的发展所消除,而且将日益被消除;所以,剩下的只是共同占有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5页。)这段论述精辟地指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要回复个体占有和个体生产,而是要实行共同占有。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涵义,必须进一步搞清以下几个新的问题:第一,共同占有的基础是什么?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阐述,应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生产资料的集中、劳动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第二,共同占有的具体方式是什么,例如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实物占有还是价值占有?毋庸讳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这些重要问题的阐述并不也不可能十分清楚,正如恩格斯只是笼统地把未来的公有制说成是“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的直接占有,供全体为了全体利益而共同利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6页。)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预言未来社会将消灭商品和货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不复存在,劳动者在社会的大工厂中进行直接的社会生产,因此,他们所确认的“共同占有”必定是对实物形式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共有,而这正是传统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主要理论依据。笔者认为,根据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有关论述,结合社会主义实行市场经济的实践,未来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只能是对价值形式的生产资料的按份共有。第三,国有制是不是社会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论述“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时曾经提出:“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在古典古代民族中,一个城市里聚居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页。)既然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形式,它被马克思断言为“所有制的最初形式”;而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存在着国有制,可见,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社会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在这里,马克思还进一步阐述了以下观点:只有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部落所有制才发展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引起的现代私有制。他一再重申,现代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高度发展,是建立社会所有制的前提条件。然而,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使财产所有权与行政权相合一,行政主体分级、分部门行使财产所有权,严重地阻碍了劳动和资本的社会化。因此,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在根本上是与社会所有制相悖的。既然国家所有制只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那么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需要运用这种形式,以及在哪些领域运用这种形式,就必须由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确定,而不能由先验的观念来确定。第四,如何看待合作社在建立社会所有制过程中的作用?用合作社作为中间环节改造小家庭农业和手工业,通过示范和帮助引导它们走向社会主义道路,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重要思想。但能否通过逐渐把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而在东方农业社会奠定建立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呢?笔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优势力量面前,为了保全小农和手工业主的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而组织合作社,在合作社内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极有可能阻碍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各个合作社最终成为分散、孤立、缺乏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原始公社。因此,社会所有制只能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终将排除掉小农和手工业这种陈旧的生产方式。可见,传统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和集体所有制理论也需要根据现实经济生活所反映的历史趋势进行修正。
那么,什么是社会所有制呢?社会所有制是建立在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里的个人,不再是分散的、孤立的、单独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以,这种个人所有制不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的简单恢复,恰恰相反,它是对以往一切私有制的否定;这种个人所有制,既是个人的所有制,也是社会的所有制,每个人都能切实地行使所有权,保障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种个人所有制,是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个人才能联合成真正的共同体;在这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应当指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决不是简单的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消费品经分配以后就归个人所有,这样的个人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有,是无需重建的。表现生产方式本身性质的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离开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大谈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正是马克思一贯严历批评的庸俗社会主义的做法。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主体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其客体是包括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和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社会财富。这种个人所有制,深刻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社会所有制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劳动的社会化使劳动者突破了血缘、地域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自由地寻求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其二,资本的社会化使它突破了所有者个人能力、偏好乃至利益的束缚,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地寻求与经营能力的最佳结合。因此,社会所有制的本质是劳动者个体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地占有和运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只有建立在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存在。
三、社会所有制与个人的经济权利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非常重视个人在未来公有制社会中的物质利益和经济权利,个人财产权、自由迁徙权、职业选择权和民主管理权是其中应有之义。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957-1958)》中,从研究商品经济的角度,以个人经济权利的变化为主要划分标准,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这是一段对人类发展史作高度概括的论述,也是马克思大力伸张个人利益和经济权利的佐证。马克思明确把人的依附关系包括家长制、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社会契约关系(这种社会契约可以理解为个人经济权利的确立),划分为人类社会的两大历史形态。而且,在马克思看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比人的依附关系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人的依附关系,随着商品、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逐渐瓦解,个人的独立性即以契约为基本形式的社会关系,才由之而确立起来。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决不意味着消灭个人利益,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的全面需要。在个人丰富的物质生活和经济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才有个人的全面发展,才有自由的个性,才有自由人的联合体。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虽然常常征引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人联合体的提法,但并没有深入研究“自由人”有什么样的物质需要和经济权利,因而个人的物质利益要求被严重地忽略了。社会主义必须承认个人的经济权利,并把这一原则贯穿于经济过程之中。
社会所有制迄今还没有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出现过。在我国,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也是众说纷纭,其中,著名经济学家王珏教授从马克思有关自由人联合体、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中获得重要启示,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包含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的观点,认为现代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劳动者股份所有制,使劳动者成为社会投资主体和社会财产占有主体(注:王珏主编:《论现代公有制——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讨》,济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应该有财产的,因为劳动者最原始的财产就是劳动力。劳动力是生产力中不可缺少的主体要素,它同客体要素一样,都要在生产中发挥功能和作用,也应分享利润和收益。坚持劳动价值论和坚持按劳分配都必然要求诞生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排除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否则,就是剥夺了劳动者,而这是违反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如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还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那么搞社会主义革命还有什么意义呢?要改变劳动者的地位,首先就要改变他的经济地位,使之由无产者变成有产者。
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讲的,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则是个人所有制,财产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相统一的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所有权法则变成了资本主义占有法则。剥夺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这是资本主义制度最本质的东西。无产阶级革命要用新的制度代替旧的制度,就是要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内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要成为主人,就必须成为社会经济的主体;要成为经济的主体,就必须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这就是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无产者变成有产者,穷人变成富人,大家共同富裕起来的基本条件、基本内容。如前所述,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社会主义社会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又长期实行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劳动者个人财产权被集中到国家手里了。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并没有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那样得到真正的恢复。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理论上的重视,更谈不到付诸实施。
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只是社会所有制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方面,就是必须使劳动者个人财产的占有方式社会化。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林子力所指出的:“财产权利的封闭性或开放化、社会化,是现代产权制度的最根本、最高层次的问题,产权社会化不仅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结构优化和效率增长,而且还会为劳动和所有权关系的变革创造条件。”(注:林子力:《走向市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传统社会主义封闭的所有制模式,不可能在其内部生长出使经济增长、效率提高、结构优化的机制。只有财产占有方式社会化,才能从中发展出劳动者的择业权、迁徙权等其他经济权利。
四、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的初级形式
关于股份制的社会性质,马克思作过十分精辟的论述。他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而且“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企业”。“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制一样,应当被看成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3-498页。)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制的出现不仅促成了大资本对小资本的胜利,扩大了资本的支配范围,而且开始取得社会资本对个别资本的胜利,使资本愈来愈具有社会资本的性质;它不仅使资本具有社会的性质,而且使生产愈来愈摆脱私人资本的狭隘控制,从而具有社会生产的性质;股份制是资本转化为直接的社会资本的过渡点;是所有那些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的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具体来说,股份制的社会性质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司设立过程的社会化,使企业取得了社会企业的形式。从早期的特许恩准到当代的严格准则,公司的设立条件日益严格,并受到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使企业进入市场的行为完全社会化。第二,公司股本来源和风险责任的社会化。公司以股份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本,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资本;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原来由业主承担的经营风险分散开来由众多的股东共同承担。第三,公司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与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等相匹配,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信息就必须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籍此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公司职能人员的社会选择。由于管理职能的分化和社会化,在公司内形成了职业化的经营管理者阶层,这一阶层人员的选拔与晋升变得越来越依赖培训、经验和表现。第五,公司法人财产与长期发展目标的形成。职业经理在作出经营决策时,更倾向于选择能使公司长期稳定和成长的政策,而不是股息分红或眼前的最大利润。
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和股份制实践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迪:第一,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并不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开始的,这种否定因素早就产生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更迭之中。第二,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和典型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之间,存在着各种既不是纯粹私人所有,又不是纯粹社会所有的一系列所有制实现形式。第三,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是一个扬弃的过程。股份资本直接作为社会资本存在,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股份公司作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转变为公司制企业。所有制形式特征的变化表明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正自然而然地从一种旧的生产方式中产生并发展起来,股份制正在从资本主义内部否定着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性质。
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研究是经济学史上的杰作。如果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引入法人产权制度,则更有利于我们深化对股份制的认识。事实上,资本所有权有两个不同层次的表现形式和性质规定,即在终极产权层次上的表现形式和在法人层次上的表现形式以及它们各自相应的性质规定。在股份公司那里,终极所有权可以是私有的,也可以是法人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但在法人产权层次,资本的原有界限已被打破,已相互融合成为具有整体性的法人资产。这一资产被社会占有和使用,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脱离了原所有权的控制,因而具有社会所有即公有的性质。判断股份制的社会性质不能以控股权为依据,而应以企业生产过程的实际状态为依据。就以私人控股而论,也不能简单地一概判定为是私有制。因为在股份制的情况下,个人所有的只是一种股权,是一种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及其经营权相分离的终极所有权,投资者个人已经不能直接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可见,股份制一方面保证了个人对股权的最终所有,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全体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股份制的社会所有的性质是在法人层次上取得的,其终极产权层次上的所有制性质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
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财产关系不断摆脱原所有制格局的制约,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灵便地进行分化和整合,结果使财产的运营过程更加远离所有者。与这些要求相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创造了归属关系与其他诸权能要素相分离的前提条件,即证券化的虚拟资本的运动。虚拟资本既是资本本质最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资本内在社会属性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与虚拟资本相对立的实际资本完全被社会化地使用并与其所有者相脱离,变成了社会资本;虚拟资本的存在与否或价格高低,完全取决于外在于它的社会过程即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就所有者而言,虚拟资本使他对财产的所有权获得多种实现形式,而不必依靠直接支配或静态控制实物财产去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要辩证地而不是僵化地看待公有制和私有制及其相互关系,走出公私截然对立的思维樊篱。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其本质及实现形式都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财产组织形式来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历了从单一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公司制的变化,资本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从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相互关系来看,正在从纯粹的资本雇佣劳动向员工持股方向发展,劳动者持有股票(权)的面和持有的比例都有扩大的趋势。公有制和私有制并非截然对立的,两者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都可以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以适当的形式相互融合。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其实质而言乃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旧社会的残余,不可能消灭人们的私有观念,也不可能阻止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且,从理论上讲,私有或个人所有并不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东西,其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不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如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消费资料私人所有制等经济范畴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也得到广泛使用。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成员的私利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更高的层次上统一起来,此时公与私的对立才得以消失。在这样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只能处在由私有私用向私有公用再向公有公用过渡之中。在这一过渡时期,股份制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股份化并不改变原始资本的私人属性,但却形成了社会占有、社会使用的公司法人资本。这种在保持终极产权不变条件下通过两权分离实现的社会占有和共同经营,可以说是社会所有制的初级形式。
在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上,江泽民同志近几年来多次引用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恩格斯指出:“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8页。)这段论述精辟地指出,股份制的性质是由它本身的社会性质来决定,而不是由控股权的所有制性质来决定的。若由它本身的社会性质来决定,股份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就已经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或社会主义的因素;若由控股权的所有制性质来决定,则又可能陷入“所有制决定论”的泥沼;况且,国有股权的减持必然伴随控制权的转让,能否在理论上设想,同一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可以随着控制权的变动而经常变动呢?作为事物的性质总是相对稳定的,股份制的性质也应是如此。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条件下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间,必然存在着性质上的不同和形式上的相似性。在这里,孤立的、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根本无法把握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千变万化。股份制则跨越两种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过程中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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