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即主体产权经济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主体论文,产权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体产权是市场主体确立的先决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自主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拥有自身的财产权。主体产权是市场主体确立的首要条件。
个人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类市场主体。个人作为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可以在一定的劳动报酬条件下,自行决定向企业主提供一定劳动量,即自主出让自己的劳动力,无疑是因为他拥有自身劳动力的产权。个人作为消费者,他能够去消费品市场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消费品,是以他持有货币——自主支配货币的权利——为条件。同样,个人作为投资者,他所以能够自主投资于实业、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也是以他拥有支配相应货币的权利为条件的。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另一类市场主体。企业,无论是自然人企业还是法人企业,其建立都少不了注册资本金这一条件。注册资本金是企业成立的财产基础。拥有一定量资本,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验资注册,这是创办企业从事市场活动的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条件。表明:(1)企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力。于是,企业可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相待,自主签约。(2)企业有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能力。于是,企业可以据此自主经营,建立信誉,并因此而获得贸易伙伴、信贷机构等信赖。总之,任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能够进入市场,与其他市场主体建立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都是以其拥有独立的产权为先决条件的。
为什么市场主体必须首先是产权主体?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业已阐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关系,完全不同于科层关系。前者是平等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横向发生的关系,自愿互利是结成市场关系的原则,缔约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强制和被迫服从;而后者则是不同等级之间纵向发生的行政性关系,下级服从上级是科层系统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和服从的关系。既然市场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欲达成市场关系,其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达成市场关系的各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又只能基于各自拥有独立的产权,即他们各自都是产权主体。没有主体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主体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仅消费品、投资品是商品,而且所有生产要素,乃至企业本身都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商品。市场经济是以高度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为其特征的,正因为此,市场机制才得以完善,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高度商品化和市场化,换句话说,就是市场交易的高度发达。市场交易,从现象上看,是交易双方互相交换各自拥有的物(有形和无形的),但其实质并非物的互换,而是交换双方各自拥有的产权的互换。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后,当两个原始氏族之间偶尔互换剩余的谷物和牛羊时,从事种植业的氏族用谷物换得了牛羊,它失去了支配谷物的权利,而获得了自主支配换回的牛羊的权利;交换的另一方,即从事畜牧业的氏族,则因放弃了用于交换的牛羊的支配权利,而获得了对于换回的谷物的支配权利。在交换媒介物货币诞生后,就每一次交换看,总是商品和货币的互换,但实质上则是原来拥有商品的一方以放弃对于该商品的支配权利为条件,交换回对于等值货币的支配权利;而原来拥有货币的一方则正好相反,以放弃一定量货币的支配权利为条件,交换回对于等值的、自己所需商品的支配权利。在市场化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各种金融商品层出不穷,衍生金融工具更让人眼花缭乱。在这一高层次的市场上,交换各方互换权利这一点得到了鲜明的反映:交易可以仅仅是各种价值凭证的有关权利的互换,而不再与物发生直接关系。
既然权利的互换是交易的实质,而权利的互换又必须以权利的明确为前提,那么,交易双方对于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拥有明晰的产权,就是交易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十分精要地论述了市场交换的产权基础,他指出:“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54页。)可见,从理论上说,任何人能够用于交换的物,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授权自己代理的。一个人不可能出卖既不属于自己,又未经别人授权自己代理的东西。你对一物没有权利,你当然不能用它去交换别的物。从实际生活来看,那些盗卖别人东西的行为是非法的,一经查实,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而谁买了此类来历不明的东西,其权利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主体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提出主体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这一命题,旨在说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依托于主体产权的确立。离开了主体产权的确立,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真正存在的。因为市场经济不是空中楼阁,其正常运行只能建立在主体产权这一基石之上。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交易的充分发展为显著特征的。前面的论述已经说明:(1)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互换,如果产权不明确是谈不到交易的;(2)交易者即市场主体的确立,也是以财产权利的明确为先决条件,只有首先是产权主体,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如果没有确立主体产权,必然难以产生真正的市场主体,从而市场主体间的交易也就谈不上。离开了交易的充分发达,还有什么市场经济可言?!
其次,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类型,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调节机制。市场经济的运行状况和质量与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程度密切相关,而市场机制的形成与有效作用,又是以主体产权的确立为必要条件的。众所周知,市场机制被亚当·斯密称为“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动力结构,基于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人”的自利性: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上相互竞争,并且随着市场供求态势的变化而灵活决策,于是才形成了供求——价格——供求的连锁作用,由此引导着要素的流动,实现着资源的优化配置。没有“经济人”对自己利益的不懈努力,市场上供求——价格——供求的连锁互动就不能形成,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谈不上了。由此可见,“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为在市场机制形成中的基本动力。而这一市场经济内在的利益驱动,又离不开主体产权的确立。不言而喻,只有当产权明晰,人们之间受益受损的边界明确划定时,人们才会对自己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形成合理预期,才会全力以赴去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反之,在主体产权阙如或缺损的情形下,产权关系模糊,利益边界不清,人们必然难以形成合理预期,从而不愿意在经济活动中竭尽全力。
再者,市场经济运行必须形成和确立起自身的秩序,无序的经济运行是难以为继的。市场经济秩序完全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秩序,后者建立在计划指令和行政系统的指挥下,个人和生产、流通单位的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于国家利益;而前者则建立在个人和企业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实行制度约束的基础之上。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受到肯定的,只要这种行为不妨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为了防止见利忘义、危害公众的丑恶行为的产生和滋长,国家建立起必要的制度规范,用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使之不致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这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下,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形成和确立。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又是同存在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分不开的。在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下,主体产权的确立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只有确立了主体产权,人们才能各自基于自己拥有的财产权利进行经济交往,建立正常的经济关系;在自己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实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人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才能被充分激发起来,同时也会基于不至于使自身利益受损的考虑,而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自我约束,使自己的经济行为合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