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早期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分析_英国政治论文

英国近代早期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分析_英国政治论文

试析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不平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近代论文,不平等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除未开化的社会外,社会资源的分配一般是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总是呈现出垂直分化的状态。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文明社会从未实现过真正的平等。近代早期的英国(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初期)正处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转折时期,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急剧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正日渐萌芽和发展。在生产关系交替变动过程中,英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由社会的垂直分化而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呈现出时代的独有特征。

一、社会理论及同时代人的描述

这一时期的社会理论主张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是由功能上相互依赖却又不平等的各部分组成。1621年,罗伯特·伯登写道:社会就是“各种身份、等级和地位的不平等”。他们认为不平等对社会的存在具有积极的作用,它是由社会的需要产生出来的。英格兰各教堂定期向会众正式宣读的《服从之道》写道:“全能的上帝在天、地、水域之中创造了万物,它完美无瑕地规定了万物的秩序。在天上他规定了天使长和天使的不同等级和形态;在地上指派了国王、公爵,以及他们之下的其他统治者,它们排列有序实为必然……上帝为各行各业各种公职的各等人指定了各自的责任和等级。有些人地位高,有些人地位低;有的是国王、公爵,有的是下属、臣民;他们或是僧侣或是俗人,或主人或仆人,或父亲或儿子,或丈夫或妻子,或富人或穷人。”①这俨然类似于当代西方功能学派对社会不平等的理论解释。再者,同时代人对社会结构的剖析,也使社会的不平等昭然若揭。1577年,埃塞克斯教区牧师威廉·哈里逊在其著名的《英国纪实》一书中写过“英格兰全体居民中的各种人”,并宣称“在我们英国,人们通常可分四个类别”,即“绅士”(包括有称号的贵族、骑士以及那些仅仅被称作绅士的人):城镇公民和自治市民;约曼农;最后是他所称的“第四种人”,他们在国内“既无发言权又无地位,是一群被人统治而非统治他人的人”,这类人包括有“按日计资的雇工、穷庄稼汉,部分零售商、公薄持有农,以及所有的工匠,如裁缝、鞋匠、木匠、砖瓦匠、石匠等”。②1600年,托马斯·威尔逊爵士写下了《1600年英国概况》,他把英国居民划分为贵族、市民、约曼、工匠和乡村劳动者五个等级。③17世纪90年代,格利高里·金按照等级(rank)、层次(degree)、头衔(title)和资格(qualification)对社会居民进行分类,他们依次为:世俗贵族、宗教贵族、准男爵、骑士、缙绅、绅士、官吏、商人、律师、教士、自由持有农、农场主、科学和艺术界人士、店主和小商、技工和手工工匠、海陆军军官(以上为一大类);普通海员、劳工和户外工人,茅舍农和贫民,普通军人(以上为一类);最后是流浪者。金同时指出,后两类在消耗王国的财富。④值得注意的是,同时代人一般用等级、层次和头衔等词汇来划分社会结构的各部分,这无疑道出了近代早期的英国是一个等级制社会。等级社会的直接后果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和社会极端不平等,这一点似乎已毋须置疑。

二、地产和收入的不平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作为划分阶级(即各大的社会集团)的标准,我们可以借助这一理论,分析近代早期英国的社会集团由于在生产体系中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近代早期,农业是英国国民经济中的主要部门,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而“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私有的发生,便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农业社会是造成有地者和无地者之间高度不平等的社会。”⑤只要大规模地占有土地,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威望便滚滚而来。当时人的观念认为,财富的多少须以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数而定;土地比银行家的金钱有形,比商人的贸易活动稳定,比手工工场的机器有价值。一句话,土地是一个人煊赫与否的标志。英国的土地占有情况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17世纪中期,乡绅拥有全国50%的土地,贵族所拥有的土地数占全国的15%,其余的土地才在自耕农、教会和国王之间分配。据库帕教授的估算,1690年英国土地在各社会集团中的分配情况大抵如下:贵族占15~20%、乡绅占45~50%、自耕农占25~33%、教会和国王占5~10%。⑥同一时期,英国贵族和乡绅的人数只占全国总人数的2%,而2%的人口却拥有全国60%~70%的地产。可见英国各社会集团在拥有地产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其中,贵族的人均占有量最大,因为贵族的人数非常少。1529年有贵族54人,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末年,仍为55人,1628年增至126人,1641年则为121人。⑦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贵族人数一直稳定,1719年,议会提出的《贵族法案》规定授封新的贵族不得超过6人。

地产的多寡决定了社会各等级相应的收入数额。从“政治算术家”格利高里·金根据交纳灶税的资料而拟出的1688年英格兰各种家庭的收支一览表可知,收入的多少与占有地产的数额相一致。贵族和乡绅的收入最多,贵族年平均家庭收入为2800英镑,乡绅中准男爵、骑士、缙绅和绅士的收入依次为880英镑、650英镑、450英镑和280英镑。被金划归为“中间等级”的所有社会成员中,只有海外商人的收入才能与乡绅中最末等的绅士相匹敌,但他们也只有400英镑而已,和贵族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属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的年家庭收入仅为15英镑,而茅舍农和流浪者的收入则更微不足道,分别为6.5英镑和2英镑,不及贵族一顿饭的开支。⑧金的表格虽然在数字上有些出入,但基本上反映了社会各集团相应收入的全貌。因此,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家庭收入状况而论,这一时期的英国是一个高度分层的社会,社会成员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是不言而喻的。

三、社会结构的垂直分化--一个不平等社会

社会结构的垂直分化表现为明显的社会垂直分层,是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等不平等的结果。垂直分化将社会居民分为不同层次的地位群体。近代早期英国的居民可以分成若干个等级,各等级间贫富悬殊,地位迥异,显示出社会人员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在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英国的贵族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封建贵族,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但是,贵族仍享有一些特权,并且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性。正如伦斯基所说:“贵族概念……在不同社会,在不同地区都有十分不同的含义。共同的一个特征是贵族总是和一个法定的特权相联系。”⑨正是有了“法定的特权”,贵族才坐落于金字塔式社会结构的最上部,构成社会上最耀眼的一小撮人士。当时人用“大贵族”(noblitas maior)来确指他们,用“小贵族”(noblitas minor)来指骑士和缙绅,以示对贵族的刮目相看。王国中贵族身份的标准是在议会中享有世袭的特权地位,即有权应召而成为上议院议员。贵族只凭出生,凭光秃秃的爵位享有其他“小贵族”所望尘莫及的法律、财政和政治方面一系列的特权。他们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除犯下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以外,贵族不得被捕,不得处于丧失公权法,不能对他们颁发强制性的拘票以送交法庭,也不得强迫他们宣誓作证,他们还被免去对地方政府的义务。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贵族担任高级官员,如在王室任职,出任大使、军事统率和郡督等职。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贵族几乎垄断了郡督这一职位。33位郡督中,有29位是伯爵及其男嗣,其余的为2名子爵、1名男爵和1名主教。⑩贵族在枢密院中还占了一半以上的位置。他们广袤的地产,往往对地方政局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贵族还有授权代理人投票的权利,即便是那些年老昏聩不能亲自到伦敦参加议会的贵族,通过授权代理人在议会投票,从而对政局产生影响。此外,贵族有由自己估计家庭收入的权利,以便尽可能少地交纳赋税。不难发现,贵族显赫的地位是法律所规定和许可的。列宁在谈到阶级的定义时曾指出社会集团“对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而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法律的“明文规定”保证了贵族的特权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常常牢牢基于地产的基础之上。

位于贵族之下的乡绅也是一个属于上流社会的集团,乡绅中的准男爵和骑士两个等级具有法律领有身份。有学者把近代早期的英国粗略地分成二层式结构的社会--绅士集团和非绅士集团,乡绅和贵族一起构成绅士集团,他们和贵族联袂统治英国。“乡绅显要的地位主要来自对土地的占有,这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和政治权力的首要泉源。”(11)亨利八世实行宗教改革后,将土地投放市场,以市场价格出售,主要的购买者为乡绅,大量土地流入乡绅之后。如上所述,到17世纪中期为止,乡绅已占有全国一半的土地。基于此点,同时代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詹姆士·哈灵顿在其所著的脍炙人口的《大洋国》一书中指出,英国革命的爆发是土地所有权转入“人民”之手的结果,这里的“人民”指的就是乡绅。乡绅作为一个社会集团,正在兴起。部分乡绅采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地产,17世纪初年,约克郡富有的乡绅的地产在5000~20000英亩之间。同时期肯特郡的大乡绅年收入达10000英镑。(12)乡绅强有力的经济实力必然带来相应的政治地位,他们逐渐摆脱原先在政治上依附国王和显贵的地位,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性。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由乡绅把持的下院在政治角逐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显得重要。乡绅通常担任副郡督、治安法官和其它地方政府的官职。他们的生活方式与贵族比较接近,那就是养尊处优,财力充足,有的还不事稼穑,花钱阔绰,穿着华丽,故作高雅。他们还通过各种渠道,与在税收委员会任职的显要人物拉关系,以少交税或干脆不纳税。约克郡的乡绅向议会交纳补助金时常常虚报自己的收入数,通常只申报实际收入的五十分之一。1606年,蒂莫西·胡登爵士的实际收入为1077英镑,1625年的收入为1096英镑,但在填写1605年至1625年间的财富收入表时,他将每年的收入降为20英镑。这一时期,胡登上交的补助金总共才64英镑。(13)贵族和乡绅作为统治集团,拥有社会上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乃至法律特权,他们的高贵和富有令其余人垂青不已,一般人不可能找到进阶这一上层统治集团的敲门砖。他们所拥有的财富足可以享受荣华富贵,甚至可以在教区教堂建立纪念物,以便死后流芳百世,名垂千古。

一条巨大的鸿沟将高高在上的贵族和乡绅与其他社会成员拉开。诚然,从15世纪末开始,大法官庭率先将公薄持有农与自由持有农一视同仁,受理公薄持有农的上诉。16世纪中叶起其它的普通法法庭也开始接受公薄持有农的请愿。(14)有继承公薄占有权和终身公薄占有权的公薄持有农,根据庄园习惯法法庭公薄证书的记录,往往可以长时期地持有土地,而且只交纳固定的名义地租。这样,近代早期开始的社会经济变动、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影响不大。这些人与部分契约租地农一起,实际收入增加,生活比较富裕,被同时代人称为约曼农(Yeoman)。他们一般向地主租种50英亩以上的土地,使用家庭劳动力进行耕作。有的约曼还雇佣工资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商品化生产。这部分人抓住了时代赋予的契机,是一群富有冒险性、进取性的“小资产者”,“利用每一个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收益”。(15)他们正处于向资本主义农场主过渡之中。约曼还送子女上大学和伦敦的法学院,有的甚至与乡绅联姻。肯特郡一位约曼的女儿嫁给当地一位绅士,该绅士说:“她父亲以前确是约曼,但是住房、社交、娱乐消遣和享乐等方面,这样的约曼同绅士是一个样的。”(16)约曼在乡村受到尊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严格地讲,约曼持有自由地,受普通法法庭的保护,享有参与议会选举等政治权利。他们有时也参与村事务的管理,在没有绅士居住的村庄,则俨然是村庄的管理人。(17)约曼是农村中的佼佼者,位于他们之下的是数目要大得多的小农和工资劳动者,这部分人的遭遇与约曼似有天壤之别。随着商品经济深入发展,小农愈来愈濒临破产的边缘。一些建立在混合农业基础之上的耕作区,由于受圈地运动的影响,小农的分化尤为明显。据著名农业史专家托尼的估计,1600年,诺森普顿郡2个庄园的256名农户中,有129名所耕作的土地不足10英亩,约占总数的50.4%,其中30名根本无土地,占总数的11.7%强。在萨福克郡和诺福克郡13个庄园上的391名农户中,238名小农户占有的土地不足10英亩,占总数的60.9%,其中52名农户无地。而在同一地区,却有3名占地100英亩以上的大租地户。(18)无情的经济变动,将小农抛入贫困的境地。小农有限的财富不足于抵抗自然灾害、家庭事故等突发事件。按这一时期的消费水准,倘若是耕种30英亩土地的农户方能养家糊口。一组统计资料显示,租种30英亩土地的小农,一旦将其生产的粮食出售之后,可获42.5英镑的收入,扣除种子、地租、肥料和家畜饲料的费用后,剩11.47英镑,从中还必须拿出11.25英镑作为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这样,年净收入所剩无几。一旦遇到不测,这小笔余裕就不足于解燃眉之急。(19)小农有限的收入使其无力采用新技术,引种新庄稼。例如,东安格利亚、英格兰西部和米德兰粘土地区的小农无资金投资“水草飘浮”技术等耕作方法。有的小农被迫放弃正在耕种的小块土地,外出做工,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他们排挤到工资劳动者的行列。工资劳动者与所谓的“工薪阶层”概念迥然不同,工资劳动者是指那些为生活所迫而外出做工的人,主要雇佣用于农业生产,依靠工资谋生,生活艰苦,社会地位低下。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农村,工资劳动者逐年增加,从16世纪初年的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到17世纪中期的三分之一。如果加上地主、制造业主和商人家中的侍从的话,那么广义的工资劳动者已构成近代早期英国人口的绝大部分。15世纪的英国,人口滞长,物价稳定,堪称工资劳动者的“黄金时节”。16世纪开始后,物价持续升高,通货膨胀日益严重,到17世纪早期,粮食价格已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6倍。1500年至1640年间,工资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显然无法跟上当时飞快上涨的物价指数,实际工资反而下降44%。(20)因此,他们的生活意味着必须和周围环境展开斗争,为本能地延续生命,他们外出做工,流入城市或牧区。当时,英格兰西北部的牧区尚有未被圈占的土地,那里还有公共的放牧权,推行外作制(Putting-out system)。米都就是这样一个地区,曾吸引了许多流民,成了做工者的“天堂”。据统计,1570年米都的外地人占7%,1600年上升到23.4%,1660年又增至31.2%。(21)有的工资劳动者四处奔波,衣食不稳。多数人的生活朝不保夕,沦为穷人。“城乡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个永久的无产者阶层,他们统称为穷人。”(22)最为悲惨的要数被格利高里·金在1695年列为流浪者的30000乞丐,这个数字意味着每182名定居者中就有一位是乞丐。他们颠沛流离于乡间和城镇街头,被传奇文学轻蔑地称为“流浪汉”,用托尼的话来说,他们“生活在流浪的厄运之中”。(23)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的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非常注重秩序,1662年颁布的定居法规定:穷人由所在教区接受济贫,如果流浪,必须遣送回原来的居住地,以免对富裕地区产生压力。(24)流浪者每到一地,当地警察将他们驱逐掉,甚至还施之于鞭打。1636年,兰开斯特郡的沃灵顿和温威克两个教区惩罚的流浪者不下153名。(25)隆冬的降临,预示着路有冻死骨。无疑,破产的小农、工资劳动者和流浪者是近代早期英国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受害者,构成了威廉·哈里逊所说的“既无发言权又无地位”和“被人统治而非统治他人”的下层社会集团。

在城市中,也存在社会不平等现象,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16世纪20年代征收的一次补助金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居民由于年收入不足1英镑而被排除在征收的行列之外。近代早期,这一比例不断增多,考文垂城48.5%的居民因为贫穷而免税。加上近代早期农村中大批过剩劳动力涌向城市,穷人的数目迅速增加,他们一般受雇主雇佣,是一些短工、工匠或临时工,收入甚微,生活贫苦,构成城市中的下层集团,约占城市总人口的三分之二。他们的住处极其简陋,一般只能蛰居于市郊拥挤的贫民窟里。与此相反的是,只占城市人口6~7%的城市富商、富有的制造业主和市政官员等控制着三分之二的财富。莱斯特城三分之一的财富为六个家庭所控制,考文垂城三位有钱人拥有该城四分之一的财富。(26)由于近代早期英国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部分经营有方的人脱颖而出。一些制造业主如福利兄弟--保罗和菲利普等等实际上是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福利兄弟是铁器制造商,在西米德兰、迪安林区和南威尔士等地拥有40家炼铁厂,总资本达39000英镑,由五位股东认购。(27)许多富商则直接参与并发动了十七世纪的“商业革命”,商人从事海外贸易和国内贸易,出口羊毛和绒布等货物,在国内市场贩运粮食,成为联结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中间人,从中聚敛财富而发迹。伦敦是商人发迹的缩影,托马斯·威尔士爵士指出:“显然,在当时伦敦某些商人的资产达10万英镑, 而不足5万英镑则不算有钱。”约翰·斯宾塞爵士有30万英镑的财产。(28)其他较大的地方城市诸如诺维奇、布里斯托尔等也不乏大腹便便的富商巨贾。制造业主和富商等城市上层集团被同时代人用“金钱利益”(moneyed interest)来称呼,表明其收入主要来自非土地收入,以区别于乡间地主的“土地利益”(landed interest)。他们在市中心建起高楼大厦,或干脆在发财后迁至乡间,模仿贵族的生活方式。随着这些人经济地位的提高,他们不断要求政治权利,有的还实现了自己的政治地位。莱昂内尔·克兰菲尔德是一位富商,还承租王室的特许状和放债,1621年,他爬上了财政大臣这一宝座。(29)新兴制造业主和富商基本上垄断了市政官员这一职务,他们把持市政府,管理城市事务。特别是在17世纪后期,“金钱利益”集团大量购买政府发行的公债,致使可以通过议会和王室对国家政策发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位代表这一利益集团的议员大胆反对1711年下院通过的议会财产资格法案,指出“公司和自治城市应向议会派出代表,以关心商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虽然尚较为幼稚,但用很高的土地资格加以限制,将他们排斥在议会之外。”他认为宪法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30)他们要求政府为自己选派更多的议会代表,以便在国家事务中有发言权,取得更多的政治权利。这是这些人要求改革选举制度的先声。

四、不平等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近代早期的英国是一个不平等社会。如果我们能找到一个制高点来俯瞰整个社会的话,那么画面上展示的是密密麻麻的简陋的石屋和茅草屋,零星地点缀于其间的是按当时标准的富丽堂皇的高楼大厦。从社会居民的活动看,一边是贵族骑着肥壮的大马,在自己莫大的庄园林地中追逐猎物;另一边是为了生活而疲于奔命、流离失所的流浪者。如此的不平等给英国的社会安定和社会进程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尽管近代早期的英国政府非常强调秩序,强调社会等级制度是由上帝在宇宙间神圣安排的结果,以求得统治的稳固。然而,因垂直分化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必然给社会协调和整合造成障碍,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由于城市中新兴制造业主和商人等“金钱利益”集团的兴起,他们越来越要求取得政治上的地位,势必触动土地集团这一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英国的政治结构。18世纪初年,萨谢弗雷尔惊呼传统社会和教会正受到“金钱利益”的挑战。1709年,亨利·圣·约翰在给奥雷里勋爵的信中说:“一个新的利益集团因其拥有财富而铿然来到世上,这些财富在二十年前无人知晓,而现在却足可以与我们岛屿的大地相媲美。所有这一切的后果是地主变得贫穷和灰心丧气……同时,这些人现在倒成了地主的主人,而以前他们只是心甘情愿作奴仆。”(31)当时的政治宣传将英格兰描绘成一个“分裂的社会”--“金钱利益”与“土地利益”集团相对抗。有一段时间,两个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紧张,新兴集团很难被传统社会同化,这表明近代早期英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了传统社会所不容的异质成份,官方宣传的社会等级秩序受到打击。

再者,伴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和圈地运动带来的影响和冲击,社会上的失业大军越来越庞大,许多人背井离乡,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近代早期,德文郡、萨默塞特郡、赫德福特郡诺福克郡、汉普郡和其他一些地方都有起义发生。政府对起义的镇压使社会矛盾日趋激化。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暴刚刚过去,以温斯坦莱为首的掘地派揭竿而起。掘地派在活动期间,提出了非常激进的土地思想。温斯坦莱借助“自然法”,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制,私有制是人为的产物,是人类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他还通过“诺曼奴虐”理论,阐明消灭大地主制度,彻底废除农民的封建议务的必要性,以便使人民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实现土地公有。掘地派在最后虽遭镇压,但其主张动摇了当权者的统治。可见,由社会不平等而导致的下层群众的社会运动严重地威胁着现有的社会秩序,迫使统治者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让步。

事实上,早在都铎王朝时,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贫困问题,统治者就意识到了不平等对自己统治的威胁。起初的时候,他们制定一系列“血腥法令”来迫害流浪者,但结果证明该措施收效甚微。于是,1572年都铎王朝被迫另辟蹊径,规定了一个强制征收济贫税的条例,每一教区须对其贫民负责,任何须由济贫税负担的人可以被遣送回原籍。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把已有的惯例用济贫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官方划出一条贫困救济线,同时努力为失业者提供工作,对贫穷人家的小孩进行就业训练,对老人、患病者和孤儿则进行收容。至于对一些被认为能自食其力的懒汉,是仍用严酷的手段加以惩罚。1723年通过的立法,正式批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教区联合起来建立济贫院,以便使穷人“懂得”劳动。此后,济贫院一直为历届政府承袭下来。英国政府针对社会不平等这一现象而采取的济贫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早期的社会政策,也可以说是现代福利制度的发端,它旨在缓解国内矛盾,以减轻对统治者自身利益的威胁。从另一方面说,统治者已经充分意识到政府有责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社会的不平等问题。

注释:

①基思·赖特孙:“英国近代早期的社会等级”,载王觉非主编:《英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现代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95页。

②W.哈里逊:《英国纪实》,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94页。

③J.瑟斯克和J.P.库帕:《十七世纪经济文件》,牛津1972年版,第754页。

④⑧J.F.C.哈里逊:《普通人,从诺曼征服至现在的历史》,伦敦1984年版,第114~115页。

⑤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3页。

⑥(11)(16)G.E.明格:《乡绅,一个统治阶级的兴衰》,朗曼出版社1978年版,第59页、188页、8页。

⑦(28)A.G.R.史密斯:《一个民族国家的出现》,郎曼出版社1984年版,第181页、182页。

⑨伦斯基:《权力和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⑩L.斯通:《贵族的危机》,牛津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第29页。

(12)(22)(25)K.赖特逊:《英国社会,1580-1680年》,胡钦逊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141页、142页。

(13)(21)(26)B.柯沃德:《斯国亚特时代》,朗曼出版社1980年版,第44页、50页、52页。

(14)A.W.B.辛普逊:《土地法史介绍》,牛津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154页。

(15)(17)M.坎贝尔:《约曼》,纽约1968年版,第104页、61页。

(18)(23)R.H.托尼:《十六世纪农业问题》,伦敦1912年版,第64-65页、268页。

(19)P.布登:“农业价格,农场收入及地租”,载J.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657页。

(20)(27)B.柯沃德:《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变迁和连续性》,朗曼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62-63页。

(24)R.洛克尔:《都铎和斯图亚特时代的不列颠,1471-1714年》,朗曼出版社1964年版,第446页。

(29)M.阿什利:《英国人民--社会经济简史》,伦敦1982年版,第94页。

(30)(31)G.S.霍尔姆斯:《安妮女王时代的英国政治》,伦敦1967年版,第179页、177页。

标签:;  ;  ;  ;  ;  ;  ;  ;  

英国近代早期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分析_英国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