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民间社团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团论文,轨迹论文,中国民间论文,世纪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追溯历史,可知中国是一个民间社团发展很不充分的国家。特别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自上而下的严密统治,一直明显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特征,民间社团不仅缺乏活动空间,而且也难以得到孕育和发展。从20世纪初开始,一些具有现代特点的新型民间社团虽逐渐出现,但其发展演变的历程仍非一帆风顺,可以说充满了艰辛与挫折。
一、20世纪初期新型民间社团的产生
20世纪的最初10年,亦即清朝统治的最后10年,在一般历史著作中所论述的都是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和渗透日趋加深,以及清朝的统治更加衰败腐朽,中国已完全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以推翻清王朝为目标的革命运动也随之趋于高涨。很少有研究者注意到,这10年却是具有现代特征的中国民间社团,尤其是新型商人社团得以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
(1)20世纪初期产生的新型民间社团
众所周知,中国很早就有工商业者组成的会馆、公所,但它们属于行会性质的传统工商组织,而不是现代意义的民间社团。清末10年期间商会的诞生,才首开中国初具现代特征的民间工商社团之先河。自1904年以后,商会很快即在全国各地相继设立,成为当时最为普及、影响也最大的新型商人社团。综合各种文献资料统计,1904—1912年,除西藏等个别地区外,全国各地都已成立了商会,包括商务总会和商务分会在内多达900余个,另还有为数更多的商务分所无从统计。 新型民间社团初始诞生即出现如此迅猛的发展态势,无疑称得上是前所未有的一种新气象。
20世纪初期诞生的另一个引人瞩目的新型商人组织是商团。商团是一种准武装性的团体,其前身为商办体操会或体育会。1905年,上海商人即在五个行业率先成立了名称不一的体育会,1907年体育会逐渐增多,联合组成临时商团,接着又成立南市商团联合会。到1911年上海商团成员人数已达数千人,拥有数量可观的枪支弹药。1906年,苏州商人也设立了苏商体育会,1911年改组为商团公会。辛亥革命爆发前后,无锡、杭州、宁波、武汉、天津、重庆、安徽、江西等地的商人,也都相继建立了类似商团的组织。
以从事地方自治为宗旨的新型民间社团,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出现。1904年秋冬,东三省绅商即曾筹议地方自治, 并且成立了保卫公所。 1905年,上海绅商李平书等人发起创办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这是当时机构最完备、成就也最显著的地方自治团体。1907年,广东商人也成立了粤商自治会。从1909年开始,苏州绅商陆续创设了不少以街道为行政区划的基层自治组织,其名称也别具特色,叫做市民公社。
文化教育领域中也诞生了一些新型民间社团。如上海,1905年即出现在米业商董姚文楠等人创立的学务公所,不久又组织了教育研究会,并于1907 年与沪学会合并组成上海县教育会。 苏州绅商与学界人士在1905年也共同成立了学务公所,1907年又设立了教育会。原名江苏学会后改为江苏教育总会的著名社团,也是商学两界发起创办的民间团体。类似的民间教育团体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先后成立。
与此相关的学术研究性质的新型民间社团在20世纪初期也频繁产生。其中较多的是以促进地方自治为宗旨的地方自治研究会(社)、地方公益研究会,以发展工商业为主旨的商学会、商学公会、商余学会、工商研究(会)所等。例如上海、杭州、直隶等省的商学公会,在当时都曾积极开展有关各项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这一时期的商人还曾积极成立新型消防组织。苏州商人即先后设立了类似消防性质的救火社、治安龙社,汉口商人也创办了10余个消防会。上海商人不仅分区域和行业创设30余个救火会,并于1908年联合成立了上海救火联合会。除此之外,以商人为主体的新型风俗改良社团也较活跃。如商办风俗改良会、禁烟会、振武宗社等,均属此类组织。另还有农会、商船公会等,也是这一时期出现的新型民间社团。中华民国建立之后的10余年中,除部分地区的地方自治团体受到压制外,其他许多类型的民间社团仍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民初还曾一度出现实业团体的兴盛局面。
(2)20世纪初期新型民间社团产生的主要原因
各种新型民间社团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初期诞生,自然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较为重要者主要是以下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其一是清朝政府在面临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开始推行“新政”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新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新型民间社团的产生。
20世纪初的清朝统治者意识到振兴工商、发展实业对致富图强有着重要影响,转而采取许多新举措力图促进实业的发展。首先是从限制和阻挠民间商人创办私营企业,变为鼓励和保护商办私营企业的发展,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干预也大为削弱,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其次是通过制定颁行商法和各种经济法规,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并为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提供了某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而独立经济活动领域的形成,则是新型民间社团尤其是经济社团诞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清朝统治者还认识到要发展实业,就必须使官与商相互联结,消除官与商之间的隔阂,而仿照欧美和日本等国设立商会这样的新型商人社团,即可达到“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的目的。于是,清朝政府改变了历代封建统治者严格限制和禁止民间成立独立社会组织的一贯做法,转而主动倡导和鼓励商人设立商会等新型民间社团,不仅允许这些社团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治权,而且给予某些商办民间社团以“法人”地位,从法律上加以保护,这不能不说是清朝政府的一大变革。清朝政府为了推行宪政改革,弥补官治之不足,还主动仿行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使官治与民治同时并行。1909年初清朝颁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要求凡城镇各设议事会、董事会,乡设议事会,负责办理自治事宜。这样,清朝政府即将原由国家严密控制的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实业、市政、公共营业等许多方面的相当一部分管理权下移到民间,主动让出了一个非官方的独立社会活动空间,不仅直接促使民间地方自治社团的诞生,而且也为其他各类新型民间社团的出现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二是20世纪初期新兴商人力量增强,思想意识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在创立各类新型民间社团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揆诸史实,不难发现除了商会、商团等商办社团之外,商人在其他各类新型民间社团中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地的地方自治团体,大都是以新兴商人作为主体;各地的新式消防社团,实际上也是商人组织;许多文化教育、学术研究、风俗改良团体,则是由商界联合学界发起创设;即使是农会当中,商人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可以说,在当时的各类新型民间社团中都能看到商人十分活跃的身影。
20世纪初期的新兴商人,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民间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绅士。他们的经济实力随着商业贸易的迅速发展得到显著增强,社会地位也在重商思潮日趋兴盛的新环境下大为提高,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商人已萌发了“合大群”、“结民力”、“固结团体”的现代群体意识,并且产生了比较强烈的时代使命感,认识到“商兴则民富,民富则国强,富强之基础,我商人宜肩其责”(注:《兴商为强国之本说》,《商务报》1904年第8期。)。因此, 作为民间社会中最具实力和影响的新兴商人,在创办各类新型民间社团中自然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其三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侵略日益加深,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也成为促进许多新型民间社团产生的因素之一。在面对生死存亡的民族危机时,朝野上下、官商之间都不得不探求新的挽救措施,而且几乎是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必须创设商会等新型民间社团,发展工商和振兴实业,才能取得实效。商会的诞生,即是官与商在寻求致强救亡举措的共同目标上良性互动的产物。
其他许多新型民间社团的创立,其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抵御外来侵略,挽救民族危机。例如上海商人之所以发起成立体育会和商团,是因为认识到“国民躯体赢弱,致蒙‘东亚病夫’之诟,欲图强国,必先强种”,遂发起组织体育会,“锻炼体魄,研习武课,冀成干城之选”(注:《上海商团小史》,见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七),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6页。)。李平书等商董集议创办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也是“惕于外权日张,主权寝落”,“内政不修,外侮日亟”,希望“以此整顿地方,振作精神”。这些都表明,民族危机的加深是当时推动商人创办新型民间社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1927年以后民间社团遭受整顿及其缓慢发展
袁世凯死后直至1927年,中国陷于军阀混战的分裂时期。这一时期的民间社团虽难以像清末那样得到政府的保护,但在缺乏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和统一政治中心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国家的能力下降,民间社团却仍得到继续发展。例如全国商会联合会、全国教育联合会、报界联合会等全国性的民间社团相当活跃,农会、工会、银行公会、律师公会以及其他众多社团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并曾联合开展“国民自决”运动,甚至试图组织“民治委员会”以成立商人政府。1927年蒋介石建立了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加强个人独裁统治,自然不会允许民间社团的独立发展。
(1)南京国民政府对民间社团的整顿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首先是取消地方自治,强令解散各种民间自治团体。如苏州,自清末诞生并不断发展的20余个从事地方自治的市民公社,在1928年3月被全部撤销。南京政府采取种种措施, 加强对民间社团的监控,力图使民间社团丧失原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成为其御用的工具。当时,民间社团中颇具影响的商会首当其冲受到整顿,而整顿又首先向素有中国“第一商会”之称的上海总商会下手。
1927年4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即发布第1号训令,宣称“上海总商会现任职员非法产生”,着令该会全体职员一并解职,并设立上海总商会接收委员会,办理上海总商会重新改选事宜。此次整顿尚未使上海总商会完全丧失原有的独立性。因为总商会并非真正由国民党政府直接接收,只是将原有正副会长和会董解职,在改选之前仍由35名商董组成总商会的临时委员会管理会务。临时委员会则依然依照以往的惯例,领导总商会从事各项活动,甚至继续干预政治事务,因而引起国民党当局对上海总商会乃至全国各商会的忌恨,意欲将商会全部撤除。
1927年11月,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转发国民党中央商人部通告,向上海总商会发出威胁说:“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本部拟于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提出议案,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注: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90页。)。 所谓商民协会,则是在国民党当局直接扶植和支持下,由一部分中小商人在各地组成的团体。
这不仅关系到上海总商会的命运,直接涉及全国商会的存废,因此上海总商会马上针对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所谓商会“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的言论,严词进行反驳。同时,为了联合各省商会共同力争,上海总商会还向全国各地的总商会发出通电,提出于当年的12月15日在上海召开各省商会联合大会,专门讨论商会存废问题,得到各地商会的响应和支持。12月中旬,各省商会联合大会在沪如期举行,共有100 余名代表出席。国民党当局对此甚为重视,对商会的有关动向予以严密的戒备,蒋介石、戴季陶、孔祥熙等一大批国民党要员都亲临会场。蒋介石还亲自在会上训话,要求商会放弃独立自主的活动,接受国民党政府的“指导”。但上海总商会领导人冯少山却在大会发言中,对国民党政府试图以御用的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阴谋,进行了含沙射影的反击。大会发表的宣言,仍号召“商人积极参预政治,以符合全民政治之实际”,这显然是针对蒋介石的专制独裁统治,继续宣传“全民政治”,以维护商会的合法独立地位。
在有关商会存废问题的争论中,一方面由于商会的抵制,另一方面国民党内部高层之间对于是否撤除商会的意见不一致,未能制定统一的政策。再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使得这一时期的商会尚得以保存。特别是1928年8 月国民党政府工商部颁布修订后的新《商会法》及《商会法实施细则》,又从法律上肯定了商会的地位。所以,从表面上看争论以商会的获胜而暂告结束,但这一局面并未维持多久。
在1929年3月15日至28日举行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上海市党部的执行委员陈德征、潘公展提交了一份名为“解散各级商会以统一商民组织”的议案,声称商会“反抗党国,逆迹昭著,应予解散”。由于商会与其它工商团体的强烈反对,加之国民党内部宁桂集团的冲突导致“三大”会议中断,废除各级商会的议案未在这次会上通过。但是,国民党上海当局并未就此善罢甘休,又在当年5 月召开的国民党上海市执委会第17次常务会上,议决呈请国民党中央解散上海总商会,并通缉会长冯少山。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即以所谓“把持商运,破坏革命”的罪名,下令通缉冯少山和总商会常务委员石芝坤。与此同时,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7 次常务会议还通过了统一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组织案,并成立了一个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下令上海总商会暨县商会、闸北商会以及商民协会等团体“一律停止工作,听侯整理”(注:《申报》1929年5月24日。),由商整会负责登记商会及商民协会会员, 草拟统一团体之章程,筹备统一团体组织程序。在商整会成立会上,国民党的一批要员,包括上海市市长张群等人均亲自出席,各工商团体的代表则以“属员”的身份参加,接受训导(注:《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成立记》,《商业月报》第9卷,第5号。)。
此次所谓整理上海商人团体,是政府改变废除商会的赤裸裸专制独裁方式,用另一手法强使民间商人团体尤其是商会接受其控制的花招。整理委员会虽有虞洽卿等商董参加,但完全系国民党一手操纵,由国民党中央和上海市党部严密监控,整理过程也“依法令之规定,应受主管行政官厅之监督”。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强行整顿,上海总商会以及其它民间工商团体都遭到国民党当局的沉重打击。在此之前,上海的商人团体共有257个,其中隶属总商会者77个, 隶属南市商会(即县商会)者32个,隶属闸北商会者3个,隶属商民协会者71个, 未隶属上述各系统的商人团体有56个,另还有国货联合团体和商人同乡团体18个。整理之后,获国民党当局承认的团体仅为170个,其余均被撤消。 尤其是像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及其下属的各路商界联合会这样颇具影响的商人团体,也经由这次整顿而被取消。民间商人团体数量的减少还只是表面现象,即使是保留下来的商人团体,也已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原有的独立自治特征,在许多方面都受到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不仅如此,其它地区的民间社团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打击,其结果可以说与上海的商人团体大同小异。当时,政府对民间社团尤其是商人团体的整顿,并不限于上海一地,而是在全国范围普遍进行,甚至连海外华商组织的中华商会也不例外。据全国商会联合会1930年10月报告的国内外商会数,国内共有2246个,海外的中华商会也有50个。整顿之后的商会数,截至1933年8月底止,国内正式向实业部备案的仅407个,海外的中华商会23个,暂准备案的,国内商会为173个,海外23 个。(注:《中国经济年鉴》下册,M5—42页。)
(2)整顿之后民间社团的缓慢发展
经过此次整顿,自20世纪初诞生的新型民间社团可以说遭到最为严重的一次打击。但在此之后,民间社团依然在缓慢地向前发展。其原因之一是,南京国民政府虽然解散了某些民间社团,但主要只是对商会等民间商人社团进行整顿,而且并未全部予以取缔。整顿之后的民间社团与以前相比虽大为减少,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社团得以保留。如果当时的政府坚持以强硬的手段,一举撤销所有的民间社团,那么此后将不会有民间社团存在,也就连缓慢的发展机会都不可能得到。其原因之二是,政府虽力图对商会等民间社团进行监督和控制,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许多民间社团在此后仍针对当时的不同形势,充分利用一些有利的时机,采取种种措施维护自己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努力拓展其生存活动空间,争取继续发挥民间社团独特的功能与作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1931年12月上海各业公会曾联名发表《对于上海市商会问题重要宣言》,公开抨击上海市商会自1929年以后被受国民党庇护的“独裁余孽之少数无赖商蠹盘踞”,“把持商运,包办选举,强奸会员意志,阿谀宁府权要,勾结党棍,排斥异己”;并宣告“以后对于上海市商会之接收与改组,尚未经我各业公会代表大会合法议决之许可,以任何之名义与行动,概予绝对否认”。这篇宣言的措词颇为激烈,不仅将矛头直指当时由国民党控制的上海市商会,而且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也表示了强烈的不满。由于国民党当局的阻挠,这份宣言无法公开见诸报端。随后各业公会又广为散发《告各界人士书》,控告国民党当局“摧残我民主精神,剥夺我民权自由”,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通过不间断的抗争,在上海市商会后来的改选中,真正属于工商界的人士在其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
“九·一八”事变之后,全国人民强烈要求抵抗日本的武装侵略,反对国民党政府的妥协消极政策。商会和其他许多工商团体也向政府提出同样的要求,并抨击政府的不抵抗政策,参加了上海市各团体救国联合会组织。同时还积极开展抵制日货、提倡国货运动,成立了中华国货产销协会等新的国货团体,使民初兴起的国货运动发展到高潮,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增长。这表明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仍在很大程度上争取保持其民间社团的功能与作用。
三、1949年以后民间社团的发展概况
与前半个世纪相比较,1949年以后的50年,中国民间社团的发展状况显然又体现出不同的新特点;而且在这后半个世纪的前后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重大变化,民间社团的发展也反映出几乎是截然相异的情景。
(1)1949年至1978年民间社团的萎缩与沉寂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政权,“新政权的建立带来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根本性变化,动摇了旧社会社团组织的基础。同时,新政权借助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将自己对社团组织的价值判断付诸实施,对当时存在的组织进行选择。那些不符合新价值判断的组织,被当成‘封建组织’或‘反动组织’而被取缔。那些符合新价值判断的,则在党的领导下改造成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环境的组织,并且获得一定的发展”(注:王颖、折晓叶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从实际情况看,1949年以后严格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的发展基本上是处于萎缩甚至是停顿状态。之所以形成这种状况,主要是缘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政治方面,自上而下地确立了高度统一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下,国家与社会也形成了高度的一体化,整个民间社会已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具有独立性的民间社团自然也无法得到发展。
第二,在经济方面,通过推行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一元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自从对农村实行集体化和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各种经济成分都被归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当中,各级政府也在经济上承担了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部具体职责,过去众多的民间经济社团也就不再有存在与发展的必要。
第三,在组织体系方面,通过在城市实行单位制度和在农村推行人民公社,也建立了一元化的组织网络,使每个人都被纳入到行政组织的框架之中,基本上已不存在群体和个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即使是单独的个人,实际上也已成为高度的“组织人”,这无疑在客观上制约了民间社团的发展。
第四,1949年以后不仅逐渐在政治、经济、组织体系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元化的体制,而且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政治、经济和组织体系相互紧密联结的一种高度统一的体制,加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功能的泛化,取代了实际上应由社团发挥的功能,几乎是无所不包地统管了个人的全部公私生活领域。
由于上述原因,1949年以后民间社团的发展不能不处于萎缩衰退状态。过去的许多民间社团,有的被取缔,有的在无形中解散,有的被加以改造之后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民间社团。例如一部分政治性较强的社团演变成为“民主党派”;商会自然解体之后,1950年陆续建立的工商业者联合会主要是为团结和教育工商业者而设,后也参加“政协”,起着与民主党派类似的作用,而与作为民间社团的旧商会在性质与功能上迥然不同;工会与农民协会等团体,也在性质上有所变化。这一时期新成立的社团则为数很少,主要是在科技和学术领域中,经由政府倡导和支持建立了一些团体,在其他许多领域中大多不再有民间性质的社团存在。
“文革”十年期间,全国处于混乱动荡状态,正常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几乎全部陷入瘫痪。在当时狠抓阶级斗争的特定环境下,仅有的少数社团也都先后停止了一切活动,人人都不同程度地主动参加或被卷入“文革”的政治斗争,民间社团的发展则完全处于沉寂和消亡状态。
(2)改革开放之后民间社团的复苏与发展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又一次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也从各方面为民间社团的复苏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首先是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传统格局逐渐改变,政府主动实现职能的转换,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发展经济为重点,而且通过实施“政企分开”的举措,不再像过去那样将经济与政治完全视为一体,也不再巨细无遗地包办一切经济活动,相继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及对企业进行放权。这实际上是政府在保留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前提下,一定程度地撤消了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某些强制性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使经济生活的政治化开始削减,从而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活动领域,为民间经济社团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
其次是从全面推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这不仅意味着政府减弱了对经济活动的超常控驭,使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而且导致了社会结构和社会群体的日益分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乡镇企业得到国家的保护,同时又拥有独立自主性,获得越来越迅速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居了重要地位。一批中产阶层开始崛起,他们享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和权利;连农民也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面临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都需要以某种方式沟通信息,彼此联结,以便更好地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民间社团性质的行业协会正好具备了这种功能。
再次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高度一元化组织体系也逐渐融解。其主要表现是,并非每个人都像以前那样被纳入政府直接统辖的单位组织之中,在体制外开始出现了各种社会群体,包括大量私营企业主、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以及庞大的“打工族”。他们不属于体制内的某个企、事业单位,但却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和需求,也形成了一定的群体认同观念,于是寻求以新的非行政方式,通过组织本群体的社团来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之,20年来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一系列重大变化,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也给民间社团的复苏与发展提供了机遇。在这20年当中,包括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卫生、社会福利、宗教、公共事务以及联谊性等各类社团,在全国各地都相继出现。如浙江萧山这样人口仅百余万的中等城市,截止1990年已有各类市级社团近百个,而且全国当时已有的各类社团在该市均已建立。当然,这其中有一部分具有较为浓厚的官方色彩,严格说来并不属于真正的民间社团范畴。
这一时期的社团,有不少是自上而下受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的倡导与推动之下成立的。政府在分权的同时,也意识到必须建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取代政府行使中介联络与有关管理职能,因而主动倡导设立一些社团。例如各地许多行业协会的建立,即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与帮助;消费者协会的创办起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也得到政府的倡导与推动。类似的例子,在其他许多社团创办的过程中同样屡屡可见。
同时,也有一部分社团主要是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创办,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之后设立的。以这种方式成立的社团,较多的是属于学术研究、文化、体育类型。在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创立之前,有些地区的个协也是各业个体户联合建立起来的。从总体趋向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这种自下而上创办的社团将会越来越多。
需要指出的是,在近20年社会转型时期出现大量社团,由于受到各方面诸多因素的限制与影响,有不少仍显得不很完善,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民间社团应有的功能与作用。在原有体制没有完全改变的制约之下,相当一部分社团并未具备作为现代民间社团所应有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其“半官半民”的色彩显而易见,因而并非纯粹意义的民间社团。当代中国的商会,即与近代中国的商会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有些社团起初的民办性质还比较突出,但在实际过程中深感无官方背景难以有效地运作,于是主动地请求官方领导人在社团中担任职务,或者是直接挂靠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下。这种情况虽能解决社团一时所遇到的某些困难,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民间社团正常有序地发展,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民间社团各种功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20世纪以来中国民间社团的发展特点
20世纪中国民间社团的起伏兴衰与发展轨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发展变化及其互动关系演变的曲折历程。要而言之,近百年来中国民间社团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新型民间社团的产生,与新经济成分的发展与民间新社会群体的形成,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事实表明,无论是本世纪初还是本世纪末,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方面条件迥然相异,但中国民间社团的产生与复苏,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新经济成分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民间新社会群体形成的产物。另外,不仅最初诞生的民间社团大都是经济团体,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发展较快、数量较多的也是经济社团,其活动内容虽各有侧重,但宗旨都是为了更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表明民间社团发展也与经济因素的演变紧密相关。
第二,中国民间社团的发展,与经济的演变趋新和民间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更重要的是与政府推行的有关政策直接相关。可以说,政府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间社团的存亡绝续。因此,中国长期延续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显著特征,在20世纪虽出现了过去所没有的变化,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19世纪末,即有维新派人士和工商界代表提出创办商会等新型社团,但因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而难以付诸实现。到20世纪初期,商会以及其他各类新型民间社团之所以能在短时期内接连诞生,一个重要的原因乃是清朝政府推行“新政”改革,由禁止和限制民间设立独立组织, 转而主动倡导和鼓励商人成立商会。1927年以后民间社团的发展遭受挫折,则是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对民间社团采取种种约束与限制政策,使其独立性大为削弱,活动空间也受到种种束缚。1949年以后,民间社团从前30年的停顿和沉寂状态,到近20年逐渐走向复苏和发展,同样与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化有着直接关系。所以,中国的民间社团一直没有真正依照自身所具有的规律,正常而顺利地向前发展。
第三,在20世纪的中国,各种民间社团建立之后,更多的不是与政府对立,而是以相互协作式的互动为主,尤其是经济社团,实际上担当着某种特殊的中介角色,在许多方面为政府起到了功能弥补作用。本世纪初诞生的商会,就承担着“通官商之邮”的重要职责,使官与商之间的矛盾紧张关系有所改善。商会曾积极组织商人参与政府举办的各种劝工会、物产会,在税收问题上商会也曾经常发挥居间调停作用。自商会成立之后,政府制定的有关实业方面的举措,大都是通过商会作为中介向工商业者贯彻实施;在制定实业政策时,也邀请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参与协商,1912年底北京政府“为谋工商矿业改良发达”、“藉定工商大政之方针”而召开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就曾邀请各地商会和工商团体的代表出席。当然,在政府对内或对外的政策违反民意时,包括商会在内的一些民间社团也会提出反对意见,并一定程度地发挥某种制衡功能。总体看来,民间社团对政策的举措主要是以正面的积极回应为主,负面的制衡为次。这一特点,在当今改革开放之后建立的社团中体现得更为突出,其制衡功能几乎鲜有反映。
第四,本世纪初建立的一部分新型商人社团,由于在规章和组织制度等各方面都是仿照欧美以及日本等国的有关社团,加上当时的清朝政府对这些社团未作过多的具体干预和限制,因而在其产生之初即非常明显地具备了现代民间社团的诸多特征,甚至较诸后来的民间社团也显得更为突出。例如20世纪初期的商会、商团以及由商人创办的地方自治团体,都已具备了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其内部也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近代民主特征,而且这些社团的具体运作主要是依照契约性的规章,而不是由个别人独断专行,更不是事事听从于官府的指令。从各方面情况看,当时的这些商人社团可以说已初具近代市民社会组织的一些主要特征(注:参阅拙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927年以后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多方约束和限制,包括商会在内,各个民间社团的独立性与自主性都大不如从前。
然而也要看到,由于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民间社团的产生与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不能不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即使是20世纪初期的商人民间社团,尽管已具备了较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但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官府的制约,这种现象在后来更是越来越明显,以至成为中国民间社团发展的又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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