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综合研究_正义论论文

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综合研究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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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一部扛鼎之作。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英语世界中出现了大量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文章和著作。国内学者也一直都在关注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1987年7月6日的《理论信息报》发表了一篇张乃根的介绍性的文章:《罗尔斯的〈正义论〉》(1988年3月中译版的《正义论》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7月4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任可的文章:《对“社会正义”的探讨——评介罗尔斯的〈正义论〉》,自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开始在中国引起广泛注意,十多年来国内大概发表了60多篇有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文章和10余本相关的著作。大致来说,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义论》和以往理论的联系和区别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吸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又和前人的理论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国内的许多学者敏锐地把握住了这些不同,他们从多种角度说明了《正义论》和以往理论的联系和区别,主要表现在:

在对自由主义表现形式的理解上,学者们普遍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倾向。19世纪上半期到20世纪中叶,功利主义在政治哲学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和压倒性的优势,学者们认为功利主义是传统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而罗尔斯用以取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则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即新自由主义。

在思维方式方面,学者们也都认为罗尔斯明显地不同于以往的思维模式:《正义论》以前的英美伦理学甚至整个哲学都是以实证和分析占主导地位,伦理学家只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去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而罗尔斯秉承了康德自由主义传统,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由形式的问题转到了实质的问题,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康德哲学思维进行了回归。

在对政治哲学主题的理解上,以姚大志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指出:《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变换,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洛克和康德强调的是“自由”,而罗尔斯强调的是“正义”: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转变,“正义”成了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主题。

从契约论的角度,应奇指出,《正义论》作为规范政治理论复兴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罗尔斯恢复了社会契约论这种支配了启蒙运动的政治思想模式。应奇认为在对契约论持批评态度的黑格尔逝世之后,功利主义和自黑格尔、马克思以来的国家的历史理论,都使社会契约论黯然失色,而罗尔斯使得社会契约论在当代得以再生。

二、正义原则

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这两个正义原则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两个原则对于中国处理当前的公平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我们也听到了国内学者对这两个正义原则的不同看法。

在持批判态度的人当中,王海明是最有代表性的一个,他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出了两点质疑:首先,他认为罗尔斯背离了两个原则历来被名为“平等原则”的传统,而称其为“正义原则”,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有许多原则都是正义的,如人道原则、政治自由原则等,但是不能因此就把它们称为“正义原则”,“正义”是这些原则的共性,而这些原则只能以它们各自的特性命名,否则的话这些原则就都叫做“正义原则”了。因此,“平等原则”是正义的,但是它只能叫“平等原则”,而不应该叫“正义原则”。

其次,王海明指出罗尔斯对这两个原则的表述也是不确切的。他认为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平等理论的一大退步:罗尔斯之前的平等理论一直都是一种“比例平等”,是在差别、不平等的权利分配之中确立比例平等原则的:它的现象是差别、不平等,而其实质则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即比例平等。王海明认为这种比例平等是一种真知灼见,而罗尔斯对“差别、不平等”原则的表述则未免有点肤浅,它使得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两个平等原则退化成一个是平等原则、一个是差别原则。

王海明认为罗尔斯对两个平等原则表述的另一个不确切的地方在于:它未能真正说清平等分配与不平等分配的东西究竟是什么。罗尔斯认为应该平等分配的是自由,应该不平等分配的是社会和经济权利。王海明指出把应该平等分配的东西局限于自由未免过于狭窄,应该平等分配的应是所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的人权,而自由仅仅是基本权利之一,仅仅是人权之一。同时,罗尔斯把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定为社会和经济权利则既失之过宽,又失之过窄。失之过宽在于并非一切社会、经济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仅仅是非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而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则是应该平等分配的东西。失之过窄在于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不该只局限于社会和经济权利,政治、思想、科教、言论、出版等等任何方面的非基本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

以戴桂斌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脱离了具体历史发展的抽象原则,而正义、公平问题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问题,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戴桂斌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它试图缩小人们之间的差别和贫富悬殊,以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这只会造成平均主义的后果,会导致新的不平等、不公正,因为这种平等是以牺牲能力强、贡献大的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戴桂斌认为这不利于社会高效率发展。

除了王海明对两个正义原则具体内容的批评之外,国内还有相当一批学者对这两个原则的价值倾向提出了批评,主要有袁义江、陈瀚、陈伯礼、姚大志、戴桂斌等人,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服务的,他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实现的。袁义江、陈瀚等人更是直接指出,罗尔斯没有触及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只是对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进行一些修补,这无异于舍本逐末。

三、原初状态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他的正义理论中另一处光彩夺目的地方,通过对原初状态的设计,罗尔斯推导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作为一种论证的方法,原初状态的确有其细致和深刻之处,但是作为一种历史上并未存在过的状态,罗尔斯的假设也受到了国内学者的批评。

陈伯礼、戴桂斌和孙仲等相当一批学者认为罗尔斯所假设的“原初状态”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假设的状态,他由此推导出来的理论因而就缺乏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真实的基础,他的这种假设存在着解决问题的虚幻性,而解决正义这一具有非常强的现实基础的问题,必须采用历史主义的方法,在现实的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理解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其中孙仲的文章《美国立宪契约:理想主义还是现实主义?——对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质疑》一文更是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指出了罗尔斯契约论的不足,作者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理想主义的,而西方现代制度伦理的主要传统与富于启发意义的内容却是现实主义的,罗尔斯对于美国宪政过程的解释是有误差的。

国内一些学者对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人们的假设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陶万辉认为“无知之幕”的假定是不合理性的,它与理性人的假定是相矛盾的:“理性人”的假定要求每个人都能正确认识自身的特点和他们特殊的个人利益,而“无知之幕”要求个人对自身的特殊利益一无所知,这种矛盾使得他的结论也失去了应有的光彩。陈伯礼认为,罗尔斯本人是反对功利主义的,但是他设计的原初状态中的人却是追求自己的自由、机会、权力、收入、财富、自我价值感等个人利益的,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的色彩。

对契约论论证方法的质疑。在这方面的主要人物是王海明,他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证明是一种契约论证明,即正义原则之所以是正义的,因为它们是一种社会契约,它们得到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一致同意。王海明认为这种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种原则的自由性,即这种原则是不是真正的自由原则,取决于它是否得到了人们的一致同意,因而是主观、随意、偶然、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个契约论问题而不是价值论问题。而一种原则的正义性,即这种原则是不是真正的正义原则,则与人们是否一致同意无关,这完全要看这种正义原则是否通过正义的价值标准而从正义的价值实体推导、制定出来,因而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个价值论问题而不是契约论问题。罗尔斯把二者等同起来,把正义原则的自由性的证明当作了正义性的证明。当然,罗尔斯的这种论证方法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肯定,如朱仕群、万军在文章《社会契约的重建——试论罗尔斯伦理学的反思平衡方法》中就指出,罗尔斯的论证方法虽然有虚拟性,但也有拟真性,符合人们追求至诚至美境界的道德直觉。中文版《正义论》译者前言中也指出,罗尔斯的论证方法使用了一些很重要的理论上的简化手段,免去了许多纷纭和争议,消除了芜杂和臃肿。

四、自由和平等

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所表现出来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见解。

首先,一些学者对罗尔斯的自由是优先于平等的看法提出了批评。

姚大志认为“自由优先于平等”的原则是美国价值体系下的价值反映,在《自由主义的两个教条——评罗尔斯与诺奇克的争论》一文中,作者指出,“自由优先于平等”的原则意味着永远只有在满足了自由的要求以后才能考虑物质利益和经济平等的问题,这对于美国社会中那些拥向太平洋温暖沿岸的“无家可归者”而言是一种嘲弄,“无家可归者”除了拥有自由之外什么也不拥有,自由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姚大志认为罗尔斯对自由主义的合理证明是失败的,他不仅将自由建立在人性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而且他把自由理解为个人的意志自由,但是罗尔斯没有看到人可能自由地选择自由的优先性,也可能自由地选择其他价值的优先性。

陈伯礼则认为,罗尔斯虽然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他仅仅把自由的优先性解释为人们精神的需要,是人们自尊的基础,这就把自由和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物质利益割裂开来。陈伯礼指出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是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动因的,是和人们的经济、政治利益直接相关的,而罗尔斯却反对这一点。

国内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一种综合,认为他试图结合自由和平等,调和它们之间的冲突。针对罗尔斯的这种努力,这些学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袁义江和陈瀚对罗尔斯的这种做法基本上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对自由和平等的折衷,这种折衷表现在对人的看法的回归:它排斥孤立的极端的个人主义,也排斥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主张个体的人是社会的自由人,用“平等”对“自由”加以限制。

姚大志和郭玉芳则认为罗尔斯在这方面的努力是失败的,他们指出:尽管罗尔斯试图把自由与平等融为一体,但是由于他所理解的自由和平等并未超出西方自由民主传统的个人主义视野,而个人主义的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综合是不成功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摆脱不了也解决不了自由与平等的悖论,一切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者也都解决不了这一难题。

五、《正义论》给我们的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到多个领域,研究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也讨论了关系到每个人利益的个人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认识,解决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公平、正义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正义论》中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罗尔斯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在论述这一点的时候,罗尔斯不仅考虑了社会出身方面的因素,而且也考虑了人们在处理正义问题中不可回避的自然因素的影响,他认为这两方面都是偶然分配的结果,自然才能也是一种共同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这种偶然因素的影响而得益或受损。《正义论》中的这些论述带有强烈的平均主义的倾向,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社会主义的一些价值观念的理解。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对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收入差距过大现象,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应该充分考虑那些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利益,保障他们的权益。这在公平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越发显得重要。

其次,要有制度保证。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强调制度安排应该保证程序的正义或者形式的正义,他认为程序的正义可以保证相对公正的结果。罗尔斯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和法治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强调制度的作用,应该努力建立一种规范而公开的制度,以制度来防止市场经济中的违规现象,以制度来保证机会的公平、程序的公平,保证每个人真正的权利,为每个人充分而自由的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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