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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入世,外资银行将对中资银行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国有商业银行是否能在五年保护期内解决自身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过多、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成为关系到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产权结构缺陷对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各种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根本问题在于产权结构重塑。本文运用产权理论,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一、产权理论
1.产权概述
产权是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拥有的一组权利的总称,包括使用权、用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和让渡权。产权是有限的、自由的、可分解的、排他的和可交易的;同时由其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保证:①如果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产权主体不清将导致任何产权主体都无权拿产权去交易;②如果产权不具有有限性,产权本身就不可量度,那么产权既不可能进行交易,也没有必要交易;③如果产权不具有可分解性,那么产权的可交易性仅限于产权整体的买卖行为。
按照产权主体的特征,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社团产权和集体产权。私有产权指一个产权主体的产权,完全排斥其他产权主体以同样的权利处置产权客体。社团产权指一个社团成员对产权客体行使产权不排斥其他社团成员行使同样权利,也无须经过其他社团成员的同意。社团产权排他性体现在尽管社团成员均可行使产权,但谁也不拥有产权,社团产权的唯一产权主体是由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社团,而非任何社团成员。如果社团规模被约束在一个适当界限,并且由社团规定规章制度限制社团成员的产权行使,就引申出俱乐部产权。集体产权与社团产权的区别在于,每个集团成员均拥有产权的收益权和让渡权,但使用权和处置权必须集中起来归属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共同行使,而不能由任何集体成员单独行使。其排他性体现在集体成员与集体拥有的产权互相排他,但集体成员之间是不排他的。
2.产权结构的安排
(1)经济资源的分类。经济资源以其本身的技术和自然属性可以分为三类:私人品、公共品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俱乐部品。私人品同时拥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俱乐部品是会员的公共品,对非会员具有排他性,对会员具有非排他性。外部性是对于经济资源属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正外部性通常发生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上,负外部性则多发生在私人产品的生产中。
(2)产权结构的确定。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多数具有正外部性,它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市场资源配置失灵,因而公共品的产权不宜私有,社团产权的安排是相对有效的,一般由政府机构或非赢利机构提供公共品。但任何社团成员均不拥有产权,产权属于虚置的社团,模糊的产权界定将导致对公共品的过度使用,即“拥挤”现象,同样也是资源配置失灵。所以只有非排他性和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品适宜由政府提供,其他公共品适宜转化成俱乐部品,将全体消费者组成的社团产权转化成由会员组成的俱乐部产权,这是一种能同时解决“搭便车”和“拥挤”的途径。
私人品完全适用于微观经济学所描述的市场机制,科斯定理I指出,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只要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通过协商交易总能使私人品生产的外部性内在化,从而使得各种资源的替代或转化率等于各自市场价格的比率,资源最终流到出价最高者手中,资源配置达到最优。但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交易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包括用于组织市场主体交换产权的谈判费用和用于防止违反交易合同的履行费用。科斯定理Ⅱ指出一旦考虑到交易费用,只有通过协商交易重新安排产权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产权结构重组才可行,此时不仅必须满足产权清晰的条件,并且产权的初始界定也会因为影响交易费用的大小,从而影响到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科斯认为通过组成企业组织并在组织内部以行政权力来分配资源可以减少市场交易,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资源配置。但在一些特殊场合,企业这种形式也会造成极高的交易费用,此时就必须由另一种市场的替代机制——政府来发挥作用。
企业组织的运行同样产生交易费用,只有组织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这种改进才是合理的,为了降低这种交易费用,企业产权结构的安排必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就是具有剩余索取权的企业主担任监督工作,这是最初私人产权企业的诞生。随着协作群的扩大,私人产权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筹资困难、破产风险和监督困难,以及对经营管理能力更高的要求,这最终造成了企业产权结构的发展,最终形成了集体产权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产权结构形成了两个分离:剩余索取权和经营决策权的分离,即全体股东委托董事会全权行使经营决策权;剩余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即董事会雇佣专业经理行使监督权。这种产权结构通过分散剩余索取权达到大规模筹资和有限责任的目的,又通过分离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达到分散的剩余索取权和统一决策、监督的目的。但是,这种产权结构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交易费用。为此产权理论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法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把企业划分成相对独立的事业部的M型结构,每个事业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自己广泛的经营自主权而后财务独立性,在总部统一的发展战略中谋求自我发展,赋予经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二、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分析
1.商业银行产权模式
由于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功能是信用中介,是为了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费用,商业银行利用银行业本身的经营知识和规模经济来保证信用的提供,从而降低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在资金融通交易合同签定前互相考察的费用和在合同签定后互相监督乃至诉诸法律的费用。
市场交易费用的降低和新的交易费用诞生同时出现。这样意味着资金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费用转化成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费用。银行的利润来源于资金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机会成本),但银行组织内部也产生了组织交易费用。任何一种交易都不能消灭交易费用,交易方式的选择只是意味着在交易费用存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一方面要使得市场交易费用确实降低,另一方面要使得组织交易费用得到控制。
这两种降低交易费用途径都是通过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来实现的。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即意味着银行必须广泛吸收存款,从而通过规模经济降低自身资金成本,谨慎把握贷款投向,从而保证自身经营风险,这就是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社会资金的分配,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同时努力降低运营成本,这就是组织交易费用的控制。银行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努力在金融市场上起到推动金融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作用,结合上文所言的根据不同经济资源安排不同产权结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只适应于提供私人品,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市场机制,其将引导市场在价格的调整下达到供需均衡。因而,可以把商业银行理解成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品供应者。
再从商业银行实际经营的业务来看,商业银行经营的产品是以货币形式表达的金融产品,是金融资源的具体表象。资源的稀缺性导致资源的使用必须通过竞争,一人的使用完全排斥其他人的使用,也就是竞争性和排他性。因而具体化的各种金融产品,无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或金融服务,都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属于私人品的范畴,而商业银行也就是一个私人品提供者。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私人品的产权适宜于集体产权的方式,也就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形式来提供私人品,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业务的负外部效应
社会负外部性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同时扮演买方(资金借入者)和卖方(资金贷出者)的角色,特别容易受到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伤害。作为卖方,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处于信息劣势,由于不能掌握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而将承受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贷款是完成资源配置最重要的环节,商业银行若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选择失误和监督失败,就会给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造成负面影响,从而降低稀缺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甚至增加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程度,降低其他经济活动的效率,这是社会负外部性的第一个表现。
作为买方,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主动负债时处于信息优势,存款人和商业银行的债权人不能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因而难以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作出切实合理的评价。一旦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存款人和债权人的支付要求,将使得他们得出商业银行陷入财务困境的判断,从而丧失对该银行的信心,引发挤兑风潮。而挤兑一旦出现,即使商业银行本身并未陷入财务困境,也将因为存款人、债权人的心理预期而真正陷入财务危机,被迫宣布破产,退出金融市场。这不仅损害存款人、银行的债权人、银行股东和借款人的利益,也导致金融市场失去一个本可以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组织,给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交易活动带来负面影响。这是社会负外部性的第二个表现。
商业银行的行业负外部性也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处于信息劣势的存款人、商业银行的债权人不仅不能真正识别该银行的财务状况,也不能识别其他银行的财务状况,从而把稳健银行和不稳健银行区分开来,当个别商业银行出现破产危机时,公众很可能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失去信心,因而对个别银行的挤兑将蔓延至整个银行系统,祸及稳健的银行。这种个别银行经营状况对其他银行经营产生间接影响的现象证明了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这就是行业负外部性。商业银行不仅提供作为私人品的金融产品,也因为其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作用而承担维护金融安全大环境的责任。这不仅因为商业银行业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社会公众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也因为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媒介。因而商业银行必须以自身的稳健经营完成社会公众和中央银行对其要求,也就成为了一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支柱。金融安全的大环境可以视为商业银行体系提供的一种公共品,因为其一旦由商业银行体系提供出来,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将导致社会各方面不付任何代价而从中受益。
3.集体产权必须受到限制
由于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具有负外部性,导致商业银行的生产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因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将导致金融产品的过度提供,也就是商业银行有过度经营的倾向。又由于商业银行创造的金融安全大环境是公共品,商业银行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现象,这导致每家商业银行都希望从其他银行创造的金融安全的大环境中受益,而不愿自己创造,这更加重了过度经营的倾向,甚至发展成为违规经营。
根据科斯理论Ⅱ,即使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合理的产权界定和清晰的产权边界也可以在降低交易费用的约束下使提供私人品的外部性内生化,这种内生化过程是通过产权主体之间的协商完成的。但是商业银行是一个特殊情况。由于其外部性损害是非人格化的“社会”,使得产权主体之间的协商成为不可能。因而,科斯理论所言的另一种市场替代机制:政府应在此发挥作用。同时,由于金融安全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和正外部性,这一公共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事实上,金融安全的提供与金融产品的提供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这一公共品的提供必须由商业银行肩负。这与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是不匹配的,商业银行有内在的减少提供的动机,因而需要外界的监督。同时政府也应该承担提供公共品的任务,这必然导致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控。
因此,商业银行作为私人品提供者,虽然采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注定要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所以,其产权结构是受到限制的集体产权。这种限制不仅体现在政府对其格外严格的监管上,也体现在商业银行内部也需要建立特别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真正做到稳健经营。只有这种产权结构才能真正使得提供金融产品的外部性内在化。
三、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的特殊性及弊端
1.国有商业银行的作用
一国银行体系的运行状况对于该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银行经营的目标除常见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外,社会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作为银行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国有商业银行除考虑一般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以外,社会性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经营目的。
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在自身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把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要用费用效益分析的手段来分析经济活动,通过金融资源的分配,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还应该通过自己对于银行体系的影响,不断调整整个银行体系的功能,通过财务杠杆的作用,尽可能多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资金,使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从而为实现社会整体的发展奠定良好的金融基础。国有商业银行追求的社会性是一个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很强的正外部效应,所以它为社会提供金融安全性的同时,也实现了它的社会性,从而比普通商业银行对社会的贡献更大。
2.国有产权分析
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的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国家是国有企业资产的唯一产权主体。国家是一个从全体公民抽象而出的概念,虽然国有意味着全民所有,但全体公民只是法律上拥有国家资产的主权,并非经济上的所有,不仅单个公民不能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任何一个权项,即使公民全体也不能。全民必须委托政府行使其产权的各个权项。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并非经济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行政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遵循行政等级规则。国有资产产权的各个权项(使用权、用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借助法律手段通过行政等级自上而下配置在不同的层次位置。
虽然国家通过行政等级转让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部分用益权,但各级政府均是“国家”这一概念的人化代表,这种产权的分割并非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分割,而是单一产权主体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分割。国有产权不可分割意味着流动只能采取“整买整卖”的方式,而唯一产权主体又意味着除国家以外任何个人或组织拥有国有产权皆为犯法,彻底否定了“整买整卖”的空间。
从产权分类来看,虽然国家所有意味着全民所有,带有社团产权或集体产权的色彩,但事实上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对国有资产的产权权项,所以它既非社团产权也非集体产权。国家主权以其产权主体唯一性可以理解成私有的完备产权,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私有产权,因为其唯一产权主体是全体公民抽象出的国家。结合产权特性,可以看到国有产权的可分割性成为虚化概念,而交易性则遭到否定。但是并不能因为国有产权丧失了这两个特性而否定它是一种产权。首先,国有产权具备产权的各个权项。尤其是国有产权并非丧失用益权这一权项,它是产权最主要的权项,因为产权主体占有产权客体的根本目的是要从中获取收益。其次,国有产权之所以丧失了可分割性和交易性,是由于法律规定了国有产权的主体唯一性。这是政治力量作用的结果,而非经济力量所然。产权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并未考虑遭到政治力量扭曲的情况,也不能因为政治力量的介入而否定国有产权在经济范畴的界定。
3.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弊端以及股份制的作用
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国家享有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产权。这违反了产权理论提出的集体产权结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的种种问题都能从中找到原因。国有产权产生的根本问题是所有者虚置,从而对于国有产权保护不力。所有者虚置即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完备产权,但国家恰巧是一个非人化的概念。科斯理论指出,产权模糊发生在两种情况,一是产权归属不清,二是产权保护不利。国有商业银行属于第二种情况,这是非人化所有者必然遭受的命运。虽然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了企业法人的形式,自负盈亏,但出资者非人化必然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稀缺的金融资源成为各经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目的而竞相争夺的“共有地”。这里所说的共有地并非指公共品遭到“搭便车”,而是指由于私有产权保护不力,导致其他经济主体侵犯私人品。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目的考虑而点贷,国内金融分割、各自为政格局的出现,企业坏帐频频发生,拖欠银行贷款不足为奇,甚至借资产重组等名义逃废银行贷款,乃至个别企业骗贷,均是争夺金融资源,侵犯国有产权的具体表现。实现股份制以后,随着产权的明确,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界定,这使得各方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担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防止了产权保护不力现象的出现。
由于国有产权无法进行产权交易,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还延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无法通过产权的市场化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化组合,产权的价值无法通过市场来体现,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十分困难,同时也对于评价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通过股份制改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可通过市场来体现,从而为商业银行优化组合创造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模式,使得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的关系十分微妙,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委托人都是国家,都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借贷关系具有“家庭式”的隐含特征,这扭曲了借贷市场的供需关系,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大量非营利性贷款,片面强调社会性而忽视了盈利性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导致了国有企业债务软约束。通过股份制改造,明确了国家在银行中的权利和地位,确立贷款市场对于盈利性目标的追求,从而可以把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达到银行改革所提出的要求。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的非人格化和它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把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和银行资产经营责任合二为一,银行身负政治和经济双重目标,既要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体现银行的经营特征,又要强调银行活动的社会效益,这为政府干预银行的经营提供了途径,把银行产权主体地位排斥在市场之外,导致社会资源利用率的下降,主要体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坏帐率的居高不下和社会风险在银行的高度集中。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实现银行经营的人格化,通过对于盈利性的追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坏帐问题。
另外,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单一拥有,使得产权主体不到位,银行内部管理中的监督机制十分薄弱,治理结构十分落后,组织结构安排错乱,无法实现银行整体有效率的运作。同时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经理人员的行政官员化,国家在任命经理人员时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员的行政级别,使得他们不是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而是关心自身的行政级别,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委托代理问题突出,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无法实现经济与社会目标兼顾。通过股份制改造,随着产权主体的到位,经营内部的经营机制和监督机制必然得到加强,使得银行经营完全脱离行政管理的模式,可把银行办成真正有效率经营的企业。
最后,由于国家财政紧张,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助银行资本金以后,国家无力为银行提供进一步的资本金。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在不断扩展,另外为了实现降低坏帐率的政治任务,扩大经营规模的分母策略也导致银行经营规模的扩大,但是银行的利润并没有显著的提高,内部融资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国有产权的限制,国有商业银行也无法从资本市场得到资本金的补充,使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无法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这对于入世以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拓宽银行的融资渠道,使得银行可以从资本市场得到资本金,从而为银行的发展提供巨大的资本来源,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
通过集体产权来实现金融服务这个私人物品有效的供给;同时通过国家控股和有效的银行监管,使得商业银行的社会性也得到兼顾,防止负外部性对于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建立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是国有银行产权改革的方向。
4.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
2002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企业的性质,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我国银行改革多年的方向问题。按照上述的产权理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按照体系产权的形式来进行改造,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股份制改造,从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确定正确方向。2003年5月27日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思想的体现,条例提出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独立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经理人员的任命和考核程序等思想,指出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不受该条例的管辖,这体现了银行系统的复杂性。
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它在经营规模和信息共享整体上的要求,使得它们不能实现分级管理,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行使所有者权益。另外,由于银行的经营利润和企业利润之间的矛盾,使得银行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能像普通国有企业那样简单处理,必须在兼顾社会性的基础上对银行进行考核,这使得考核方法十分复杂,必须另外考虑具体的指标和操作过程。
企业独立经营也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中需要实现的目标,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国民经济的巨大影响,国家在保证银行独立经营的同时必须考虑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影响,所以对于银行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国有大银行必须在国家的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也十分重要,然而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必须通过特殊的手段才能对于银行经营成果进行衡量,例如,由于贷款产品的长期性,可能会由于超量发展而带来短期的繁荣,但是从长期来看,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准备,会造成银行利润大增的假象,所以必须通过特殊的方式来实现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条例的精神,根据商业银行的特点,实现集中管理,加强监督、适当独立和全面监察管理模式,而实现上述各点的方式就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成立银行集团,在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指导下,为各分支行在独立经营和监管之间找出一个合理的均衡点,实现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本质上提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增长。
结语
在经济人假设下,任何产权主体都会在交易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微观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行动叠加未必带来整体帕累托最优。因而,根据不同经济资源的特性,调整交易过程的产权结构成为促进资源配置最优化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是促进金融资源分配最优化的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但其经营过程中存在外部性,因此适宜的产权结构是受到限制的集体产权。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产权结构违反了产权理论提出的集体产权,由于唯一出资者——国家的特殊性,国有商业银行出现所有者虚置现象,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都能从中找到根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根本问题在于根据产权理论重塑产权结构,通过私人产权的进入,以及建立相应的企业组织结构作为产权结构的支撑来实现股份制改造,从而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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