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解读_农民论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解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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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5年,60%的农村居民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到2008年,80%以上的农村居民实现大病医疗统筹,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先行试点的大兴区来看,每位农民一年自掏30元,看病最高可报5万元。当地农民比喻合作医疗就像一场及时雨。

大病统筹为主农民自愿参加

现在,绝大多数农民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很多农民“小病扛,大病拖”,后果往往是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导致劳动力丧失,甚至倾家荡产。“因贫致病,因病返贫”是农村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就显得迫在眉睫。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遵循着这样的原则: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有关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坚持农民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多种形式并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进行补充保障;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村集体和乡村企业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扶持。市、区县、乡镇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既保证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初级医疗保障,又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先行试点,分批实施,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分批实施,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和保障意识的增强,逐步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以及抗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村集体和财政筹集

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医疗资金。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确定的办法组织筹集。

农民个人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可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的标准出资。起步阶段平原地区每人每年出资额不低于15元,山区半山区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标准。具体出资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其个人出资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农民个人可依照当地统一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标准出资,也可按照两个或三个不同的档次出资,不同档次出资者可以享受相应水平的保障。农村贫困户和农村五保户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有困难的,按照医疗救助的办法解决。

村集体按照村经济组织利润额2%左右的标准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起步阶段,为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农民每人每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5元,有条件的应当多出。乡村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企业按照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标准出资。村集体和乡村企业为其村民和职工支付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应在税前列支。

从2003年起,市、区县、乡镇财政按照实施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地区的农业人口数,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实际人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拨付。其中,市财政对近郊地区年人均补助10元,对远郊区县平原地区年人均补助15元,对山区半山区年人均补助20元。各区县、乡镇的补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当地财政收入和农业人口情况确定,区县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10元,乡镇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增加。

市、区县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全部用于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乡镇财政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出资后,有条件的可对当地其他形式的合作医疗给予补助。

费用报销实行分段计算 累加报销

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参加人员必须在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其费用。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单次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的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在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

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只用于报销参加统筹人员的住院费用、门诊医疗中的大病治疗费用,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组织的人员体检费用。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参加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项目,由区县参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门诊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项目还要考虑本地区疾病谱情况合理确定。

农民大病医疗统筹报销医疗费用,住院者在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时,可以按次或按年计算,最高报销限额按年计算;门诊大病治疗者按照年累计数,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最高报销限额按年计算。

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在年度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安排进行常规性体检。60岁以上(含60岁)人员每年体检一次,60岁以下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测量身高、体重、血压,X光胸透,40岁以上者增加血糖、血脂检查和心电图,25岁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触诊,已婚妇女增加宫颈检查,学龄儿童增加视力检测,6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已纳入妇儿保健系统管理范围内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体检费用按照实际物耗计算,由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中支出。承担支援农村卫生任务的城市卫生机构,应帮助受援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农民体检,不收取费用。体检费的结算办法由各区县确定。

通过体检,为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乡村卫生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我们可喜地看到,从今年起,本市将着手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的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05年,建立起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和远郊区县三级医疗救助体系。2006年将全面完成村级卫生机构的改造和建设。到2008年,北京农村地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8%,90%以上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基本消除地方病。

背景资料

20世纪60年代末,全国农村掀起了举办合作医疗的高潮,到70年代末,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80年代初期,旧的医疗合作制度随着人民公社的解散彻底崩溃。国家和各地卫生部门曾在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后期试图重建合作医疗,但各地的试点多因种种原因以失败告终。200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再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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