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东盟旅游合作发展对策研究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泛珠-东盟旅游合作发展对策研究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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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同样也是旅游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设“无障碍旅游区”,打造“泛珠三角旅游经济圈”。作为一个区域组织内部的行为,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整合区域内旅游资源要素,将本区域的区位、经济、基础设施、旅游资源、产业规模等要素组合为发展优势,在区域内形成旅游客流的输出输入地,从而带动区域旅游经济的互补性发展,提升整个区域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力。但任何一个区域组织都不可能是封闭的,因而建设无障碍的“泛珠三角旅游经济圈”,必须将其置于开放性的背景和发展的整体环境中。这就要求:一方面,要把“泛珠三角”建设成为开放性的旅游经济区域,使其连接国内其他区域,与长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区域开展旅游互动和合作,将其影响辐射到国内包括台湾在内的其他省市;另一方面,作为与东南亚相邻的联结“10+1”的桥头堡,“泛珠三角”要把连接东盟作为发展目标,建设“泛珠三角—东盟旅游经济圈”,构建“中国—泛珠—东盟”旅游合作的重要接点和中心,使“泛珠三角”成为“中国—东盟旅游经济圈”的桥梁和枢纽。

一、发挥“泛珠三角”与东盟的优势,开展旅游合作交流

“泛珠三角”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交流的优势条件是多层面和综合性的,既有先天便利的自然条件,又有交通、通信等硬件设施的基础,还有文化同质、资源互补等人文条件。

1.地缘优势。“泛珠三角”地处中国—东盟两大板块交接的结合部,毗邻我国经济发达的华东、华中地区,东临台湾,面向东盟。“泛珠三角”连接东盟的海港、公路、铁路立体式交通网络基本成型。广西、云南是中国与东盟水陆连接的前沿,拥有连接东盟最便捷的陆海国际大通道,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重要途径,也是东亚进入东南亚的连接点。地缘相邻和利益相关,为双边多边旅游合作提供了直接便利。

2.文化的同质性与资源的互补性优势。文化认同与寻异是旅游合作的一种重要驱动力。同质性文化有助于社会沟通、社会流动和信息分布,使拥有同质文化的区域易于合作。“泛珠三角”与东盟同属受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和以佛教文化为特色的东方文化影响的区域,区域中有多个民族有亲缘关系,这些民族生活习俗相近、语言相通。此外,东盟各国还生活着众多的华侨。同时,“泛珠三角”文化与东盟文化又各有特色,能够增强异国旅游的神秘性和吸引力,具有旅游资源的互补性。“泛珠三角”拥有丰富的极具特色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名胜古迹、风土人情等旅游资源,东盟各国神秘的热带雨林、迷人的岛屿风光和奇异的风情习俗也各具特色。双边多边开展滨海旅游、生态旅游、人文旅游等合作,可以相得益彰。因此,应做好“泛珠三角”区域的协调发展,把资源优势整合在一起,扬长避短,把各地区的市场、技术、资金进行优化组合,并与我国东、中、西部良性互动,这样才能从整体上增强“泛珠三角”的实力,使“泛珠三角”在与东盟的合作交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3.旅游市场的互替性和集散中心的优势。由于“泛珠三角”处于中国和东盟两个旅游客源地的中间节点,随着我国与东盟在政治、经济、外交、商贸以及文化等方面交往的不断增多,“泛珠三角”已成为中国—东盟旅游的集散中心。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公民首站赴东盟国家旅游人数达267万人次,占同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东盟国家旅华人数达299万人次,同比增长52.6%,占同年入境外国旅客总数的近18%。双方都已成为对方公民海外旅游的首选目的地[1]。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12029.2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0.32%。东盟主要客源国的来华旅游人数与上年相比都实现两位数增长,其中泰国增长26.30%,马来西亚增长21.26%,菲律宾增长19.04%,新加坡增长18.70%[2]。2005年,全国旅游业总收入为7686亿元,“泛珠三角”9个省的旅游业总收入相加就达到5169.8亿元,约占全国旅游业总收入的67.3%[3]。随着我国与东盟旅游合作的不断加强,双边旅游人数和收入额都将有较大增长,“泛珠三角”的集散功能将得到更大的发挥。

4.“泛珠三角”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基础良好,目标明确。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旅游合作成为重要项目。1996年召开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就确定把以昆明市为中心、连接中国南部和东南亚国家的南北旅游走廊建设列为旅游合作的优先项目。1998年11月,在昆明市举行的大湄公河次区域旅游工作组第八次工作会议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次区域旅游开发合作优先项目的实施。2005年11月,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的旅游管理部门组成旅游业工作小组,共同制订了旅游业长期发展战略,该战略涉及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发展、遗产与社会影响管理、益贫式旅游业发展、私营部门参与、次区域旅行便利以及旅游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计划,2006年至2010年,6国旅游业长期发展战略各项目费用约4.0408亿美元,其中旅游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为3.0727亿美元。

二、利用“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合作制度安排的多样性进行合作对接

“中国—泛珠—东盟”合作既有区域性、国际性等特点,又有政治性、经济性等性质,关系复杂,涉及面广,因此需要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对其加以审视,从更高的层面来运作。其中,国际层面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合作的最为重要的基础,因此应充分利用中国与东盟已经建立的制度性基础开展“泛珠三角”与东盟的旅游合作对接。中国与东盟已经建立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体现为双边的政策导向和签署的有关文件。

1.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是我国对东盟制度安排的发展重点。2005年12月12日,温家宝总理在吉隆坡出席第九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10+1)时,在题为《深化全面合作 推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的讲话中,把交通、能源、文化、旅游和公共卫生确定为中国与东盟新的五大重点合作领域。文化和旅游成为双方的合作专项,提升了双方的合作层次。把文化和旅游作为我国与东盟合作的新领域,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文化战略,这一战略,确定了我国与东盟进一步开展旅游合作的方向。

2.中国—东盟具有开展旅游合作的多种制度基础。建立与东盟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重要的外交战略,符合双边经济文化发展的利益。为此,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合作文件。这些文件中有关旅游方面的内容,可以作为我国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2004年11月签署的《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及2005年8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文化合作备忘录》)等。

3.利用中国与东盟的双边合作文件中旅游方面的内容来实施合作。“泛珠三角”与东盟可在《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向旅游领域拓展合作。具体操作可以《行动计划》为依据,该文件确定了旅游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即:中国与东盟国家探讨建立旅游当局高级别合作机制的可能性;通过举办研讨会、展览和演出等方式,促进对各自旅游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更好了解;促进和加强国家级旅游机构之间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包括旅游产品、政策、法律和规定等;鼓励旅游者往来,通过联合推介活动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加强中国和东盟旅游院校间的联系网络建设和培训;共同制订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联合推介、市场营销、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等等;支持组织和实施“东盟旅游投资之路”展览和研讨会;鼓励双方部级官员出席“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和每年一度的“东盟旅游论坛”;在整治旅游业经营者和规范出境游及边境游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参与由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能力建设活动。该文件对双边和多边旅游合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旅游合作交流的具体操作。

此外,涉及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则可以《文化合作备忘录》为依据。这是我国目前与世界上的区域合作组织之间签署的第一个文化合作文件。在此文件中,双方承诺将加强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同研发和信息共享。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各国应鼓励和支持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培养文化领域的人力资源,加强文化企业的合作,并根据东盟提出的《中国—东盟文化合作项目框架》涉及的领域和项目设想,积极开展双方的文化交流和合作的对接。

三、运用“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合作机制的多重性进行合作运作

“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合作机制的多重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机制一个平台”:一种机制是国内区域合作机制——“泛珠三角”(9+2)和“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关系”(CEPA),另一种机制是中国—东盟国际区域合作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区(5+1)和“两廊一圈”(1+1);一个平台就是中国—东盟博览会,是中国与东盟国际性合作的平台。这些机制和平台,为“泛珠三角”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提供了巨大空间。

首先,发挥国内区域合作机制的功能,打造“泛珠三角旅游圈”,提高区域的外在影响力,即运用“泛珠三角”(9+2)和CEPA的国内区域合作机制,整合区域要素,形成融入中国—东盟旅游经济圈的合作态势和整体优势。“泛珠三角”区域内,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确定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在旅游服务方面合作的利好内容,为“泛珠三角”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提供了基础。基于与珠江流域相连、与大珠三角相临、经贸关系密切等因素,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已形成了多层次的协调机制,建立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两大平台,十大合作领域中的旅游合作也很突出,而且出台了《泛珠三角旅游合作协议》。利用这一机制,“泛珠三角”各方应齐心合力,互相支持,互为市场,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构筑统一的旅游信息平台,办好“论坛”并使之制度化,相互开放旅游市场,共同开发旅游市场,互相提供服务,打造“无界限”的“泛珠三角旅游经济圈”,为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打下扎实基础。

其次,利用与东盟合作的机制,建设“泛珠三角—东盟旅游经济圈”,增进国际合作。“泛珠三角”向外开展合作的主要目标是走向世界,东盟是“泛珠三角”首先面对的国际市场和资源基地。“泛珠三角”应充分利用中国—东盟的有关国际合作机制,以积极的姿态和方式,参与中国—东盟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的合作,深入开展旅游领域的合作。“泛珠三角”旅游部门应发挥整体实力,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区(5+1)和中越“两廊一圈”(1+1)建设等多层面的中国—东盟国际区域合作的机制,互相尊重,互利互惠,细化规则,加快与东盟旅游市场对接。“泛珠三角”与东盟应充分发挥各国的优势和特色,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通过旅游产品相互推介、共同推广合作跨国旅游线路、加强旅游企业间的合作等,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旅游发展格局。

再次,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国际平台功能,开展与东盟在旅游资源、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互补、合作和交流,提高合作对接吻合度。中国—东盟博览会是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它由11国共同举办,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核心,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博览会与峰会、论坛并举,经贸与文化互动,是面向全球开放的国际性展会,为中国与东盟及世界各地商家提供了商品交易、投资洽谈、经济技术合作的平台,促进了双方资金、技术、商品和服务的双向流动。该展会第一届的旅游专题、第二届和第三届设立的“魅力之城”和旅游展区,使旅游成为展会的重要角色,为中国—东盟的旅游客商搭建了洽谈合作的平台,吸引了大批客商参加展会。“泛珠三角”应充分利用博览会平台开展旅游方面的交流合作,在整合各种机制优势、形成整体实力的基础上,利用旅游参展商、采购商、专业观众等与东盟直接对接,专业接洽,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实现“泛珠三角”与东盟的旅游合作,并直接吸引众多的会展游客。

四、加大力度,促进“泛珠三角”与东盟的旅游合作

1.建立“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合作的操作系统,提升合作层次,确保合作组织的常规有效。可在原有的合作机制基础上,建立“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双边多边的政府推动,使各方建立更密切的联系;成立“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业常规机构,突出共同参与、平等互利的合作机制,确保运行组织的日常性和长效化;编制《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合作发展规划》,出台《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的目标、专题、层次、范围和程序,深化合作领域和内容;定期举办“泛珠三角—东盟旅游发展论坛”、“泛珠三角—东盟旅游交易会”,落实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消除障碍,建立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只有建立运作机构、形成具体法规、建立长效的机制及平台,才能保证合作的长期性和持续性。

2.利用“泛珠三角”的区域合作机制,打造“泛珠三角”旅游品牌。“泛珠三角”要构建与东盟旅游合作的桥梁,就应按照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整合区域资源,互为市场,加大力度建设“泛珠三角无障碍旅游协作区”;要切实建立“泛珠三角”旅游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手推出“泛珠三角”精品旅游线路,实现客源互送、资源共享;要加强区域整体的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广告的良性互动,共同打造“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形象。只有采取系统的、联动的合作措施,才能构建“泛珠三角旅游经济圈”,并进一步以此为立足点,辐射或连接长江区域旅游、长三角旅游等合作区域,与其他旅游区域培养良性的竞合关系,寻求各区域要素的互补与替代,共同与东盟开展旅游合作,实现共赢式发展。

3.开展“泛珠三角”与东盟的旅游市场对接,打造“泛珠三角—东盟旅游”国际品牌。应打破区域旅游发展的界限观念,打造国际性合作平台,实现“泛珠三角”与东盟旅游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加快旅游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应坚持市场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制度性安排和合作机制、交流平台,实现多层面的旅游对接。既要重视与中越“两廊一圈”(1+1)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区(5+1)的局部合作,又要重视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的整体合作。当前,应继续建设和利用“泛珠三角”与东盟的交通对接的优势,重点建立和完善与东盟旅游企业的合作机制,推进与东盟旅游企业的对接,开展与东盟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的对接,共建小区域的“两廊一圈旅游带”、“大湄公河旅游圈”,并整合为“泛珠三角—东盟旅游经济圈”,从而进一步构建“中国—东盟旅游经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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