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_秦汉时期论文

战国秦汉时期农业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经济论文,秦汉论文,战国论文,时期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2)01-0122-07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模式是我国古代农业经济的主体。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古代农业领域也逐渐分化形成某些商品经济成份。早在战国秦汉时期,即萌发形成我国古代农业领域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次高潮。然而,来自各方面的种种干扰阻滞了农业领域的这一发展趋势,导致中国古代社会经济长期缓慢发展。因此,认真探讨战国秦汉时期农业领域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进程,或许对突破我国传统农业经济模式,促进商品性农业经济的发展有所裨益。

我国自夏代进入国家文明直到春秋初期,生产工具一直处在金(青铜)石并用时代,农业生产尚停留在耒耕农业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即使当时农业生产较发达的中原地区,仍然采取劦田、耦耕等集体(三人、两人等合作)耕作方式。因此,当时全社会农业生产所提供的农产品总量较少,不足以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这时村社成员所生产的粮食、丝麻和牲畜等农副产品大多以村社或父系大家庭的形式存在,其中绝大部分产品需上缴统治阶级享用或集体留存,仅剩下很少部分供自己养家糊口。可见当时农业生产几乎是社会生产的全部,其自给自足性极强。随着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牛耕的逐渐推广,廉价而实用的铁工具和畜力使社会生产力获得巨大解放,引起农业生产的大飞跃,带来了农业领域商品经济发展的契机。这时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取代了以村社或父系大家庭为单位的集体劳动,由此引发整个社会的大变革。导致全社会各行各业不断分化形成多种多样的独立经济单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1](P55)。这就是说,只有独立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社会个体增多,才能为商品生产及其交换的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这一时期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社会人群除经营农业生产外,还分化出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的作坊主、技师和帮工,从事众多服务性行业的劳动者与店主、雇员,更有日益增长的商贾、武士、文人学士、迷信职业者、贵族官僚及其帮闲等等。许多脱离农业生产的人纷纷向城镇集中,因而进一步扩大了农村与城市的对立和分工。大量城市人口和其他非农业人口的增长以及手工业、服务性行业的涌现,为农业领域批量生产供应商品粮、蔬菜瓜果和手工业原材料敞开了大门。与此同时,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生产工具的革命,促进了农业生产率的迅速增长。首先是铁器牛耕使成片成片的荒野开辟成良田,大大增加了各国的耕地面积。其次是加速了各地的人工排灌工程和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增强了农民抵御水旱天灾的能力。再次是促进了深耕熟耨与精耕细作,进一步改进了耕作技术,从而大大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孟子·万章下》即记载当时百亩之获为:“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超过农业劳动者个人需要的生产率是农业领域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基础。也就是说:“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须足以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工人生产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有实行这种巨大分工的可能;并且也使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有分工的可能”[1](P716)。

特别是承春秋战国余绪,随着秦汉社会大统一局面的形成和稳定,封建政权重农政策的广泛推行,促使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率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提高,大、中、小各个层次农户们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农副产品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终于到西汉时期,迎来了我国历史上农业领域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一、粮食生产的商品化趋势

广义的农业包括粮食及经济作物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等提供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产业。这里首先谈谈战国秦汉时期,满足人类基本生活需求——粮食生产的商品化问题。就粮食的生产而言,当时还不具备从事粮食商品生产的社会条件。其时粮食生产主要来源于自给自足的小农业生产。而拥有粮食的主体为小农(包括自耕农和依附农)、地主、贵族和封建国家。小农生产粮食或农副产品主要是为了养家糊口,地主、贵族所获租谷也主要耗费于奢侈性生活,而封建国家征收田租所得或直接出租、屯种公田的粮食则主要分发给各个部门。但当时仍有许多粮食转化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汉书·食货志上》记载,战国魏相李悝论及小农的生产生活状况时即指出,当时农民不得不把部分粮食出卖,以换取其他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用品。故小农将余粟,“纷纷然与百工相交易”[2](P242)。《墨子·号令》也提到:“募民欲财帛、粟米以贸易凡器者,以平贾(价)予。”随着春秋战国时期城镇等非农业人口的迅速增加和各地区经济、自然气候条件发展的不平衡性,贩卖粮食逐渐成为商人经营的大宗买卖。早在齐桓公大会诸侯于葵丘时,就订立了各国“毋遏籴”的盟约。社会上也流行“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3](P3271)之谚。以至于各国政治家也注意到市场粮价的波动对社会带来的重大影响。《史记·货殖列传》记越国谋臣计然曰:“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故魏相李悝实行“善平籴”政策,筹划丰年由国家出面收购余粮贮存,逢灾年歉收则将存粮抛售,以维持市场粮价稳定。“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4](P1125)正由于当时全社会粮食商品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所以激发了小农努力生产粮食,发家致富的积极性。《墨子·非命下》指出:“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升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

秦汉时期,随着封建大统一局面的形成,人民生产生活相对安定,全国人口总数曾接近6000万。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拥有土地的农户数量大大增长,且农业生产率在更加广阔的地域进一步提高。其时平均粮食亩产量已达到2至3石,耕地面积约87亿亩,从而为全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商品粮。生产买卖粮食更成为豪强们增殖财富的重要手段。《史记·货殖列传》即载秦汉动乱之际,“豪杰皆争取金玉,(宣曲)任民独窖仓粟。楚汉相距荥阳也,民不得耕种,米石至万,而豪杰金玉尽归任氏,任氏以此起富。富人争奢侈,而任氏折节为俭,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同时载入史册的还有“秦杨以田农而甲一州”[4](P3694)。其时除众多豪强大肆兼并土地、直接收取地租致富外,竟出现了转租土地发家的二地主。《汉书·酷吏传》载亡命之徒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数年,会赦,致产数千万”。《盐铁论·园地》记文学曰:“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即指责官府不应该把苑囿池泽公田租赁给权势之家,使其转假获利。但粮食商品化的进程,驱使权贵们想方设法将荒闲地辟成良田赢利。如汉成帝时,“帝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4](P3258)。又西汉末南阳大族樊重,“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僮)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5](P1119)。这些史实既显示出地主豪强贪婪的一面,也表明粮食生产的商品化促使他们凭借其政治经济势力,将更多的禁苑荒陂等闲置土地开垦出来。当然这是单个小农的力量无法做到的。

在西汉前期商品经济潮流的冲击下,统治集团也自觉利用粮食价格杠杆刺激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由于当时采取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施政方针,使粮食连年获得丰收。《史记·律书》称文帝时,“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而粮价的低廉,势必减少农民的实际收入,影响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于是,著名政论家晁错针对这一状况提出贵粟政策:“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4](P1133)汉文帝果真听从晁错的建议,“修卖爵令”。致使大大小小的商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大量向农民购买粮食交给国家,以换取相应的爵位。因而使国家获得巨额粮食,并且抬高了粮食价格,增加了农民的实际收入,同时也增强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故桓谭《新论》称文帝时“充实殷富,泽加黎庶,谷至石数十钱,上下饶羡”[6](卷35)。可见当时粮食价格发生由“十余钱”到“数十钱”的变化,就是因为统治集团推行的贵粟政策提高了粮食价格的结果。于是达到了粮价“高不过八十,下不过三十,农末俱利”,“天下殷富”,“上下饶羡”的理想境界。至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建议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改革以往漕运关东田租供应京城地区的指令性计划,实行就近采购粮食的新举措。这一建议实施后果然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又“寿昌遂自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4](P1141)。这实际上是李悝“善平籴”政策的制度化,试图通过调节价格杠杆来维护粮食生产的持续发展。从此以后,常平仓制度被历代政权仿效。可见其时粮食商品化的进程不但直接与小农及地主、贵族相联系,而且也波及到封建政权,共同促进了粮食种植业的发展。

二、经济作物种植业的兴盛

种植蔬菜、果木等经济作物的园圃农业出现较早。《周礼·地官·场人》云:“场人掌国之场圃,而树之果珍异之物,凡祭祀、共果亦如之。”但这种官营性园圃业并非进行商品生产。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从事商品生产的园圃业开始产生和发展起来。《韩诗外传》称宋贵族桓司马所驾车马,曾在鲁国都城监门附近踏坏种葵之园,致使当年“园人亡利之半”,则知此乃私人营利之园圃。到战国时代类似这样的城郊园圃业已很普遍。《管子·问》列举城邑调查项目中,就有“问民理园圃而食者几何家?”的内容。至于广大小农家庭,更是多种经营:“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可以无饥矣。”[2](P52)农户们所生产的农副产品除自给和贡纳外,也有部分“余丝”、“余布”等发卖。秦汉统治集团对农户种植经济作物亦十分重视。秦始皇虽曾下令焚书,但规定“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3](P255),特意保护有关种植作物的技术资料。两汉帝王亦多次下诏勉励民间种谷树艺。宣帝时,渤海太守龚遂“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五十本葱,一畦韭”[4](P3640)。《后汉书·卫飒传》载光武帝时,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而且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许多专业菜农,召平即秦末长安城郊瓜农之一。《史记·萧相国世家》曰:“召平者,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从召平以为名也。”至汉末,有富春孙钟“以种瓜为业”。又淮阴人步骘“单身穷困”,与广陵卫旌“俱经种瓜自给,昼勤四体”[7](卷87)。当时在广大农业区域,许多农户热衷种植各种经济作物以增加收益,出现了许多盛产桑麻、巵茜、桔柚、枣栗等经济作物的乡村。东汉赵歧《蓝赋》序云:“余就医偃师,道经陈留,此境人皆以种蓝、染绀(茜)为业。蓝田弥望,黍稷不植,慨其遗本念末,遂作赋曰:‘同丘中之有麻,似麦秀之油油……’”[8](卷87)可知陈留一带为种植蓝、茜染料作物区,这自然与陈留襄邑以织锦闻名有密切关系。除这些传统种植经济作物的乡村外,还有各地城镇郊区,为了供应市民生活需要,皆有大量专门从事园圃业的菜农、果农。足见秦汉时期的园圃种植业已普遍发展起来。

特别是这一时期还涌现出众多种植经济作物、果木的园圃专业大户。据《货殖列传》记载:“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些因天时地利分布在各地,专门种植经济果木及作物的大户们,其年利润可与千户侯等。甚至一些贵族官僚、豪强地主也在城郊经营大规模的菜园、果圃。西汉成帝时,富豪陈广汉即种植“薯蔗二十五亩,应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应收六百七十三石”[9](P24)。崔寔《四民月令》亦记载东汉地主田庄种植各式各样的经济作物。其中有苴麻、牡麻、兰、大豆、小豆、稗豆、葵花子、胡麻(芝麻)等食、用及油料作物,还有术、艾、乌头(附子)、冬葵、葶苈等药用植物以及蔬菜瓜、瓠、韭、姜、葱、蒜、芥、蓼、芋、芜菁(芦菔)等等。故《晋书·江统传》指出:“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收市井之利。”

而且,随着秦汉时期统治疆域的扩大与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经济交往的加深,中原地区经济作物的种类不断增多。《南方草木状·序》称,不少南方果物,“自汉武帝开拓封疆,搜求珍异,取其尤其者充贡”,于是这些果物逐渐移植中土。同时汉代还从西域地区引进大量园圃作物,其中主要有黄瓜、大蒜、苜蓿、胡荽、石榴、葡萄、胡桃等等。约东汉末年,中原地区已用葡萄酿酒,说明葡萄在中原地区的栽培相当普及。此外,其时各种瓜果经过人们的长期培育。也分化形成众多不同的品种。如桃有秦桃、紫文桃、霜桃等,梨有青梨、芳梨、细叶梨等,枣有赤心枣、无实枣等等各数十种。东汉王逸《荔枝赋》也提到当时各地培育出来的瓜果优良品种有“宛中朱柿”、“房陵缥李”、“酒泉白奈”、“东野贡落疏之文瓜”、“南浦上黄甘之华桔”等数种,有的至今仍是闻名全国的地方特产。另据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东汉时期在西北部新疆、西南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等边疆地区,已开始种植棉花。与当时经济作物的多样化发展相适应,这时种植技术亦取得很大进步,于是产生了总结园圃栽培经验的园艺学专著。《汉书·艺文志》即著录有“种树果相蚕十三卷”,又“尹都尉十四篇”。《艺文类聚》引刘向《别录》曰:《尹都尉书》包括“种瓜篇”及“种芥、葵、蓼、薤、葱诸篇”。成帝时议郎所著的《汜胜之书》中,亦包括种植瓠、芋等园圃作物的内容。这些园艺学著作提到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的区种、复种、套种技术,还有压条、剪枝、灌溉和施肥等培育管理经验。另据《汉书·召信臣传》称:“种冬生葱韭菜茹,复以屋庑,昼夜熬蕴火,待温气乃生”。可知这时已经利用温室栽培蔬菜瓜果,故当时民间富有者多食“冬葵温韭”[10](P66)。这些都反映出秦汉时期从事园圃经济作物种植业的商品生产能力已达到较高程度。

三、林牧渔业的发展

我国境内除拥有适合耕种的平原陂地外,还有众多不宜耕种的山林川泽,但这些地方自然资源非常丰富。各地居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很早就形成了地区间的自然分工和相应的林牧渔业商品生产。《荀子·王制》曾指出:“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而“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近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11](P360)。到秦汉时期,林牧渔业生产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首先就林业生产而言。虽然分布各地山区的自然森林一般为官府控制,但有些林区亦被官豪和当地居民开发利用。故封建政权注意保护森林资源。《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汉代再次申明,“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12](P157)。《汉书·地理志》记载,吴楚地区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居民多以山林川泽“渔猎为业”。由于“京师贵戚(制作棺椁),必欲江南檽梓豫章楩楠”。所以,“江南之楠梓竹箭……养生送死之具也,待商而通”[10](P3)。说明江南森林中的楠、梓等名贵木材,被贩运到京师洛阳一带货卖。此外,人们还较大规模地种植经济果木林,这在上文园圃业的经营中已经提及。同时人们也成片地种植用材林,《史记·货殖列传》即有“山居千章之材……此其人与千户侯等”的记载。《四民月令》中也提到豪强地主田庄里栽种着柳、榆、竹、柘、漆、桐、梓、松、柏、杂木等。其时无论城市中或庭院内,道路帝或墓地里,都植有树木。如《汉书·贾山传》记载秦驰道每隔三丈即“树以青松”。汉代亦“树桐梓之类于道侧”。且城市内外“周以树木”,“松柏茂盛”。陵园墓地,“列树成林”[10](P69)。《说文解字》注明当时的可用之材还有:樿,“可以为栉”;,“梓属,大者可为棺椁,小者可为弓材”;槭,“可作大车輮”;“可以为大车轴”等等。又“树檀以五月生叶,后彼春荣之木,其材强劲,车以为轴。”“柘材为弓,弹而放快”;“桑车榆毂,声闻数里”。这些常用之材,当然人们经常作为商品出售。

其时在畜牧业领域从事商品生产者更大有人在。许多人利用西北边境“地广民稀,水草宜畜牧”的自然条件,进行畜牧业生产。《史记·货殖列传》曰:“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可知当时的畜牧业大王还得到始皇帝的嘉奖。又边塞桥姚“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汉书·叙传》亦称:“始皇之末,班壹避地于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值汉初定,与民无禁。当孝惠、高后时,以财雄边……故北方多以‘壹’为字者。”汉代政权继续推行“令民得畜牧边县”的政策,故“长城以南、滨塞之郡,马牛放纵,蓄积布野”[10](P96)。《后汉书·马援传》记两汉之际,马援转游陇汉间,“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石。”到东汉后期,西北边区依然“水草丰美,土宜产牧,牛马衔尾,群羊塞道”[5](P2893)。

而且,内地郡县畜牧业领域的商品生产也发展起来。《史记·货殖列传》载秦楚之际,曲宣富豪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甚至有年收益在百万以上畜牧专业大户:“故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据《史记·平准书》记载,至武帝初年,已是“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著名者如河南卜式,“以田畜为事。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至千余头,买田宅。”《隋书·经籍志·农家类》还注明有“《卜式养羊法》、《养猪法》各一卷”。其他如公孙弘“牧豕海上”;梁鸿“牧豕于上林苑中”;农民家养“二母彘、五鸡”或耕牛等等[4](P3640);显然是小规模经营或家庭饲养业。但他们所豢养的牲畜大部分或一部分用来出售。据解放以来各地出土的汉代陶猪模型来看,汉代饲养的家猪良种已具有早熟、易肥、发育快、肉质好的特点,从而为我国人民最喜爱的猪肉食品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市场。

秦汉时期畜牧业领域商品生产的发展,还表现在饲养技术的提高和新畜种的出现方面。顾炎武曾指出:“自秦以上,传记无言驴者,意其虽有,而非人家所常畜也……其种大抵出于塞外,自赵武灵王骑射之后,渐资中国之用。”[13](P1009)驴和牛马一样,可供人役使。《后汉书·灵帝纪》李贤注引《续汉书》说:“驴者乃服重致远,上下山谷,野人之所用也。”因而养驴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而且其时人们在牲畜配种,保护孕畜、幼畜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懂得“斩刍”与饲喂夜草,民间还有专业兽医。尤其是秦汉时期相畜术亦成为一项专门技术,《汉书·艺文志》即著录“相六畜三十八卷”,史籍中往往记载相马、相牛、相彘、相犬、相鸡之类的人和故事。相畜术的推广应用不仅能促进优良畜种的生产,而且也为确定牲畜交易价格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标准。所以说,相畜术的确立也是当时畜牧业领域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秦汉时期的自然资源及整体生产布局来看,长城以北、以西的广大地区为牧业生产区;在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及关中、四川盆地为农作物生产区;在牧业区与农业区之间,自碣石经龙门西南斜向天水、陇西一线,为半农半牧生产区。半农半牧生产区是沟通牧业区与农业区相互联系的纽带,它是整个中原地区比较稳固的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然而,当时封建政权不断向西北地区移民屯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单一的小农经济模式,因而从整体到局部逐步破坏了畜牧业领域商品生产的发展。

战国秦汉时期,渔业领域的商品生产也有一定的发展。其时除汉武帝曾经短期内垄断过海鱼的捕捞外,封建政权并未限制私营渔业生产,只是征收渔业税而已。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北起上谷、辽东,经齐、楚至南海,一般从事以近海捕捞为主的渔业生产。《盐铁论·本议》云:“燕、齐之鱼盐……待商而通”,说明燕、齐一带渔业商品生产较发达。而黄河中游一带多鲤、鲂等鱼,附近居民亦“好商贾渔猎”[4](P1654),以捕鱼市卖为生。还有长江中游地带河流湖泊纵横交错,鱼类资源非常丰富。《墨子·公输》指出:“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史记·货殖列传》亦云:“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这里“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则知江汉地区的渔业产品被贩运到各地出售。又《汉书·地理志》说:“巴蜀广汉……民食鱼稻”,其地的渔业生产也较发达。甚至西北边疆屯田区亦经常从事渔业生产。多年来,考古工作者在甘肃居延肩水金关出土了大量的鱼网、网坠、织网梭等捕鱼工具。该地出土的汉代简册,还有在居延捕获5000条鱼运往张掖发卖的记载。《后汉书·西羌传》称:西羌亦有“西海鱼盐之利”。同书《鲜卑传》则记载鲜卑人发现秦水有鱼而不能得,“闻倭人善网捕,于是东击倭人国,得千余家,徙置秦水上,令捕鱼以助粮食”,从事渔业生产。

其时人们捕鱼的方法多种多样。《淮南子》中就有“钓者静之、罛者舟之、罩者抑之、罾者举之,为之异,得鱼一也”的说法。仅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提到的鱼名就达七十余种。反映出当时人们捕获且能识别的鱼类品种日益增多。但民众亦重视鱼类自然资源的保护,禁止在鱼类产卵繁殖时节捕鱼。《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毒鱼鳖”,《盐铁论》也说:“鸟兽鱼鳖不中杀不食”,以维护渔业生产的长期发展。

除捕捞性的渔业生产外,当时人工养殖性的渔业生产也发展起来。司马相如的《上林赋》及张衡的《西京赋》等,皆描绘了皇室苑囿养殖鱼类的壮观。《水经注·沔水》记载:汉代襄阳侯习郁,“依范蠡养鱼法作大陂,陂长六十步,广四十步,池中起钓台”,且“引大池水于宅北,作小鱼池,池长七十步,广二十步”,此陂池中“常出名鱼”。反映出当时贵族官僚挖掘池塘养殖家鱼的情况。《史记·货殖列传》更确切记载“水居千石鱼陂”的养殖大户,其年利润可“与千户侯等”。而且,这时稻田亦用来养鱼。据汉末曹操说:“郫县子鱼,黄鳞赤尾,出稻田。”[6](卷936)《汉书·艺文志》还著录“昭明子钓种生鱼鳖八卷”,据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此书是早已散失的古《养鱼经》残存下来的片断。另有保存在《齐民要术》中的《陶朱公养鱼经》,约成书于西汉时期,此书记载了鱼池修建、选种育苗及家鱼混养等方面的经验。说明秦汉时期人工养鱼技术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战国秦汉时期农业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当时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发展演变的轨迹基本吻合。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波澜的涌动约始于春秋中期,至战国时期已形成浪涛,经历秦汉之际的波折后,到西汉前期出现高潮。此后商品经济的热浪勉强维持到西汉后期。然而至东汉时期,商品经济浪花消退的趋势已很明显,直到江汉末年跌入低谷。为什么当时农业领域商品经济发展到西汉中期逐渐停滞不前,甚至衰退呢?这当然与社会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其时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制约了农业领域商品生产的发展规模与专业化程度。这一时期社会上占相当比重的渔业、畜牧、经济作物及林木生产,都融汇在小农家庭副业生产的汪洋大海之中,成为小农经济的补充。而封建国家的土贡税收制度和地租进献成规,又满足了贵族官僚以及地主豪富对土特产品、山珍海味的基本需求。因此,自给自足性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与封建政治经济特权分配制度,大大影响了农业生产商品化的进程。与此同时,由于西汉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各方面危及封建统一集权国家的安全,迫使新上任的汉武帝改变放任无为政策,压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动用行政力量大刀阔斧地干预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的做法,使之按照有利于巩固封建统一集权国家的轨道运行。当时统治集团除垄断盐铁酒的生产和销售外,还垄断山林川泽之利,使自然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以致于“山泽之利未尽出”。并在经济作物及果木产地设置桔官、羞官、漆官等机构进行管理。同时,封建政权对渔民重敛。汉武帝时期曾一度由官府垄断渔业生产,后来将沿海渔业生产税——海租提高三倍,结果“加海租,鱼不出”[4](P1141),严重挫伤了沿海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另外,封建国家对无法垄断生产的农副土特产品,采取官府直接经商的办法,即推行均输平准政策,进一步控制农副产品的流通渠道。更有甚者,就是封建政权大肆对边地移民屯垦,破坏了自然形成的牧业生产区,且严重打击各地民间工商业生产,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单一的小农经济模式,大大改变了西汉前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于是随着官营工商业的扩大与单一小农经济基本格局的形成,严重阻碍了农业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此后民间商品经济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更加紧密地与官僚地主经济结合在一起。虽然到西汉后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环境相对宽松,但这时的豪富巨贾往往“兼业专利”,兼顾多种职业谋取厚利。这与西汉前期富豪们专心经营农林牧副渔业,“皆诚壹之所至”[14]形成鲜明对照。这一趋势发展到东汉时期,形成普遍而强大的地主田庄经济。其时豪强地主田庄“兼业专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手工业及商业等多种经营,从而更加强化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因为当时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虽然可以解决穿衣吃饭之类的基本生活问题,但不可能满足油、盐、酱等及铁器、铜器之类的全部生产、生活需要。而豪强地主田庄内部应有尽有,可以“闭门成市”[15](P950),自我满足。因此,豪强地主田庄经济的形成抑制了商品经济在更大范围内的发展。这正是自汉武帝以来,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全面干预破坏了农业经济自然分工的恶果,从而导致西汉后期至东汉时期,农业领域的商品经济因素逐渐削弱。

而且,自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封建农民日趋贫困。主要表现在自耕农民不断破产,而依附农民的处境日益艰险,无业流民与日俱增。秦汉时期,封建政权长期推行“舍地而税人”或谓“轻田租重人口税”的赋税制度。这种忽略土地财产多少,基本按人头纳税的原则,当然有利于地主富豪而加重了贫苦农民的负担,“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16](P43)。由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自耕农民拥有的土地收益日趋减少,只得逃避沉重的赋税而远走他乡。各地政权为了挽回逃税的损失,总是将税收的流失摊派到其他农民头上,又激起更多的农民破产逃亡,造成整个社会的恶性循环。更何况东汉时期天灾人祸连年不断,“变异并见,万民饥流”[5](P210),使社会经济全面衰退。而那些被迫卖身为奴或沦为依附农民的人,也随着流民的不断增加,生产生活处境日趋恶化。正因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即自耕农和依附农),皆得不到封建制度的基本生存保障,故导致社会生产日益萎缩,社会动乱不断加剧,最终使社会经济全线崩溃,而农业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随之陷入低谷。

综上所述,可知在中国古代史的长河中,战国秦汉时期农业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经过了第一次推向高峰并陷入低谷的历程。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工具的重大变革引发农户独立生产能力的提高,全社会分工的深入发展,加上封建政权“与民休息、无为而治”政策的推行,终于促使当时农业领域商品经济发展高潮的到来。然而,西汉中期以后封建政权对社会经济的全面干预,打乱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进程,使“兼业专利”局面弥合了社会分工;同时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国家经济政策的交互作用,使当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日趋贫困,致使农业领域商品经济逐渐衰退,最终跌落谷底。于是,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更加牢固。由此可见,不断推动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革命,不断根据变化形势调整经济政策,维护农民的收益与生产积极性,是促使农业突破小农经济模式,融入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洪流的必由之路。

收稿日期:20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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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_秦汉时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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