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壁垒及其对策--征收碳出口税的可行性分析_出口税论文

“十二五”时期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壁垒及应对策略——征收碳出口税的可行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税论文,壁垒论文,二五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世界各国一直未能就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国际性协议,美欧等发达国家以避免本国产业竞争力因减排温室气体而受到影响为由,越来越倾向于在未来我国“十二五”时期内开始设立边境税调整措施(Border Tax Adjustments,简称BTAs),例如对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这一做法无疑将在国际贸易中形成新的环境壁垒。由于我国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和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发达国家热议的BTAs矛头将直指我国。

本文建议,我国在“十二五”时期可择机针对出口品,按照其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出口税,并与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和出口退税政策相协调,有效应对以BTAs为代表的国际环境壁垒,同时实现出口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征收碳出口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达国家设置的国际环境壁垒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迫在眉睫的挑战

美国参议员克里和利伯曼于2010年5月12日向参议院提交了《美国电力法案》,这是继去年在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及安全法案》之后,旨在推动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立法工作的最新进展。该法案更加明确地提出,“在缺少全球减排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该法案将要求来自没有限制排放的国家的进口品,支付可比数量的边境调整额”。因此,一旦该法案被参议院通过,美国对进口品的BTAs将会很快付诸行动。该法案的日程表是从2013年开始,意味着未来五年内美国可能会开始在此方面有所行动。同时,该法案提及未来碳交易市场的起步价格在16~25美元/吨二氧化碳范围之内,且逐年上浮。这将为其未来BTAs的设置提供依据。

此外,欧盟于2010年5月26日发布的工作文件(European Commission,2010)中也进一步重视采取BTAs应对“碳泄露”问题。由于拟升级减排目标和加强减排措施,因此,欧盟已经在更多地考虑如何避免其行业竞争力可能受到的影响。以往的主流对策是在欧盟内部对可能受到“碳泄露”影响的行业免费发放排放额(European Commission,2009),但是在这份报告中则用较大篇幅讨论了将进口品纳入到其ETS系统的可行性,这相当于采取与美国类似的边境税调整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欧盟ETS第三阶段的开始时间也是2013年。

由于美国和欧盟都不约而同地在其正式文件中提出设立BTAs,且时间也都在未来五年之内,因此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到发达国家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由,构建新的国际环境壁垒的紧迫局势,尽早确定应对之策。

(二)我国现有政策措施不足以应对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国际环境壁垒

归纳目前国内关于应对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国际环境壁垒的政策建议,大致可分为三类,但是分析表明这三类对策都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类做法是征收碳税来应对发达国家的BTAs。碳税是我国未来应长期坚持实施的有效减排手段,但在“十二五”时期即使进展很快也仍将处于起步阶段,税率会处于较低水平。与发达国家可能采取的BTAs,例如碳关税相比,税率水平会相差较大。目前,发达国家的碳税或碳交易系统中碳价格普遍在20~30美元/吨二氧化碳,如果实施碳关税,将参照该碳税或碳价格,折算成人民币,约在150~200元人民币/吨二氧化碳。但是考虑到碳税的影响力波及整体经济,我国起步阶段的碳税税率肯定要远小于这一水平。目前国内研究普遍建议的碳税起步水平在10元人民币/吨二氧化碳左右。巨大的税率水平差距容易被发达国家诟病,用碳税作为应对碳关税的做法,无异于用我们的短处去比别人的长处。

第二类做法是如果我国出口品被某国征收碳关税,就相应的对该国进口品征收报复性关税。从经济分析来看并不可取。这种激烈的应对措施,会直接提高我国进口品价格。由于我国进口品绝大部分都用于中间投入(2007年约为83%),进口品价格提高必然会加大我国产品生产过程的投入成本,使出口品竞争力进一步减弱,出口会在碳关税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

第三类做法是以现有的针对“两高一资”产品减少出口退税和征收出口税的措施来应对。当国内以减少退税以及征收出口税的方式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出口时,发达国家就不能再征收碳关税。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是退还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对鼓励或限制出口发挥着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间接调控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然而,如果将出口退税政策简单等同于征收碳出口税,则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在税率设定上存在差异巨大,例如:对我国2007年钢铁、铝和水泥三种产品出口的分析表明,如果将这三种出口产品离岸价包含的所有税折算成从量的碳出口税税率(以出口品的单位二氧化碳含量为基准的税率),分别约是43欧元/吨二氧化碳、27欧元/吨二氧化碳和3.5欧元/吨二氧化碳,相差巨大。因此,如果要简单地以减少出口退税和征收出口税的方式应对以BTAs为主的国际环境壁垒,需要对当前税率进行较大结构性调整,使之与碳关税具有可比性。

为此,我们建议以出口品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基准征税,即征收碳出口税。一方面,统一的从量税税率可直接应对以BTAs为主的国际环境壁垒;另一方面,因不同产品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同,可将相同的从量税转换成不同从价税税率,在有效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将对其他出口品影响降到最低。

二、征收碳出口税的可行性分析

为进一步考察碳出口税的可行性,本文定量模拟了其对我国总体经济、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影响,并与相同税率下的碳关税影响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所用模型工具是国家信息中心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SIC-GE),并假设对2007年征收碳出口税进行测算。

为使碳出口税足够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模型参照目前发达国家碳税或碳价格水平,设定我国碳出口税率为200元人民币/吨二氧化碳;为确保我国碳出口税税率的设定与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关税在税基确定上具有可比性,我们参考欧盟方法将该从量税率折算成从价税税率(European Commission,2009)。以2007年出口数据计算,200元/吨二氧化碳折合各行业出口品从价税率在0.2%~6.7%之间。表1列出了主要出口行业的从价税率。

将各行业出口品面临的从价税税率引入SIC-GE模型测算,结果如下:

(一)征收碳出口税对经济的总体影响较小

为了对碳出口税的经济影响有较全面的理解,我们除了给出其定量影响结果,还与我国被动接受碳关税(相同税率)对经济的影响进行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可有如下结论:

第一,征收碳出口税使GDP受到损失的程度不大,相比基准情景只减少0.07%,且还略小于被动接受碳关税的结果,其为-0.08%。

第二,征收碳出口税对我国居民的实际消费有正面刺激作用,消费将增长0.03%,而被动接受碳关税没有该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征收碳出口税可导致居民消费品相对便宜(CPI下降幅度大于GDP平减指数),而接受碳关税的影响刚好相反。

第三,两种政策情景下的就业都会受到冲击,但得益于消费增加的刺激作用,征收碳出口税对就业的影响小于被动接受碳关税。

此外,假若2007年征收碳出口税,当年可为政府带来约596亿元人民币的税额,为2007年出口总额的0.6%。如果被动接受碳关税,则意味着这些税收收入的流失。

(二)征收碳出口税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征收碳出口税不但不会动摇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而且会明显优化出口结构,进而有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首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得到抑制,出口降幅最大,如钢铁出口降幅为11.2%。其次,劳动密集型出口品受到的影响较小,如纺织服装、玩具文具等降幅均在1%以内。最后,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还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为征收碳出口税会导致我国实际汇率贬值0.37%,能完全抵消掉这些产品仅0.2%的碳出口税率影响,离岸价会相对下降,进而刺激出口增加。因此,征收碳出口税具有很好的调节出口结构的效果,可有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三)碳出口税对外贸形势的负面影响有限

征收碳出口税会首先影响到我国出口。我国出口品离岸价的平均水平提高0.14个百分点,导致总出口量相对基准情景下降0.36%。

图1 碳出口税对主要出口行业的影响。

另一方面,征收碳出口税对进口也有负面冲击,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效应,即由于整体经济受到冲击而使进口需求也相应下降;二是替代效应,即由于GDP平减指数相对下降了0.37个百分点,而进口品价格不变,意味着国产品相对进口品变得便宜了,因此对进口品产生一定的替代效应。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综合起来导致进口相对基准情景下降0.33%。

出口和进口量的相对下降幅度接近,二者的实际规模也近似,因此净出口受到的影响不大。由于出口相对下降更多些,因此意味着净出口略受到负面冲击。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十二五”期间,我国外贸面临的压力不容忽视,为了应对由温室气体减排引起的国际环境壁垒,本文建议对我国出口品按照其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出口税,对此有以下四方面具体建议:

第一,征收碳出口税要避免与WTO原则冲突。根据WTO原则,我国不能无故对出口品征收出口税。因此本文提出的碳出口税只能是针对发达国家BTAs的应对手段,征税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会面临来自其他贸易国的诉讼。因此,实施步骤上,应先做好基础工作,向市场发出信号,建立稳定的市场预期。再根据发达国家的反应和举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征收碳出口税要与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资源税改革、能源价格体制改革、环保税费等政策设计相协调,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与其他政策一起产生协同效应,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目前可以减少退税作为暂时的实施途径,参照碳出口税的计税标准折算应当减少的退税率,最后逐步过渡到将出口退税机制和征收碳出口税分离开来,以分别体现不同的政策目标。

第三,从维护我国利益出发,及早研究并及时确定和公布我国出口品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计税标准。计算方法和计税标准既要与欧盟以及国际市场的计税方法具有可比性,又不能过低或过高计算。

第四,建立税收集中收支和返还机制,给予受损企业一定的补助,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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