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产业视角下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研究——以长三角地区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废弃物论文,为例论文,静脉论文,视角论文,再利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097(2009)09-0022-05
【DOI】 10.3969/j.issn.1007-5097.2009.09.005
一、引言
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国,从2003年起已进入家电报废高峰期。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空调约为1.5亿台,合计10.2亿台。2006年这4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空调约为140万台,合计1060万台。众所周知,电子废弃物含有多种有毒有害元素,其主要污染成分包括、硒、镍、镉、铅、铬等,同时电子废弃物又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再生资源,其中一些含有多种稀有贵金属,如金、银、铂等。然而,目前废旧家电的回收基本上是靠街头“游击队”,处理则是靠家庭作坊,这种局面的存在不仅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还导致因为处理不当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推进及效果无疑将成为今后社会关注的焦点。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最发达地区之一,其电子废弃物流通市场的规范化对全国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对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一市两省的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期冀为推进“条例”实施提供政策依据。文中的“家电废弃物”主要指当前社会废弃量最多的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四大件。
二、静脉产业的内涵
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6年6月2日发布的《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对静脉产业的定义是:“静脉产业(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是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由此可见,静脉产业是通过对生产和消费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提高原材料、土地等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而减少环境负荷的一个新兴产业。回收体系、再生利用(Recycle)和成本负担方式的选择是构成静脉产业的三大要素。日本是推进循环型社会、促进静脉产业发展的典型国家之一。1998年日本颁布了《家电再生利用法》,详细规定了厂商和消费者的责任,图1为日本家电静脉产业的流程[1,2],可以看出日本家电静脉产业对于该三大要素的诠释,即:由家庭(消费者),零售商和制造商形成的回收体系;制造商负责再生利用(承担物质责任);由家庭承担回收运输、再生利用成本的“废弃时支付”成本负担方式的选择。
图1 日本家电静脉产业流程图
与日本等静脉产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静脉产业发展虽然相对滞后,静脉产业规制不能完全适应产业发展需要[3],然而回收体系、再生利用(Recycle)和成本负担方式的选择仍然是解读我国长三角地区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现状的重要构成。
三、长三角地区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现状
(一)上海市
上海是中国家电四大件普及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城市之一,每年产生电子废物多达20万吨。随着近几年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电产品质量、性能、款式的提升,人们购买家电时不再过多地考虑实用,而是追求时尚品味。因此,家电销售量不断上升,更换期不断缩短。
1.上海市废旧家电回收渠道分析。
通过对博山调剂商品经营管理公司、周家嘴路、大自鸣钟、普陀区等二手市场的实地走访调研以及对上海市电子产品维修协会、上海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上海苏宁电器配送售后中心和国美上海大区家电业务部诸多专家的采访咨询,了解到:上海市电子废弃物回收渠道主要包括以下5种:
(1)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游击队)。作为目前的回收主力军,个体回收户将收购后有使用价值的旧家电出售至旧货市场或城乡结合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集散地,不可利用的交售给废品收购站。
(2)经销商“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活动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厂家并不直接参与回收处理,回收的旧家电一般由与经销商有协议的回收公司来负责回收、处理。
(3)通过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收购站收购后一般将这些废旧家电再卖到城乡结合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集散地。
(4)旧货市场收购。旧货市场的经营者直接收购厂家的积压产品,或收购机关单位更新下来的旧电器。
(5)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交投。各方相关责任如下:
消费者责任:①义务交投;②承担回收运输成本;③承担再生利用成本。
零售商责任:①义务回收废旧家电;②义务运输废旧家电;③收取回收运输再生利用成本。
制造商责任:①建造回收场所并公示;②再生利用;③再生利用成本的设定与公示。
2.上海市废旧家电的处理模式:末端处理
(1)浦东模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于2007年9月12日联合发布《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与处理的管理暂行办法》(浦环保市容[2007]275号),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把各自的废旧电器集中起来,委托上海新金桥工业废弃物管理有限公司处理。相对于“个体小作坊”处理,该模式在处理阶段对环境造成的负荷少;缺陷是回收成本需由政府承担,从而造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社会成本提高,给社会福利带来负面影响。
(2)交投模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个部门2007年5月23日联合下发文件,在上海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电子废弃物集中交投处理办法。办法规定上海市各机关事业单位需将电子废弃物集中交投给有资质的上海市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处理。这一“交投模式”的优点与“浦东模式”相同,但政府这种授权于某企业的方式,容易造成该领域的行政垄断,违背市场的资源配置原则。
(3)旧货经营业主处理模式。旧货经营业主将个体回收户通过以旧换新途径回收来的废旧电器产品进行分类,可利用部分直接销售给个人、本地的二级二手市场或江苏地区的二手市场,还有一部分经过简单的翻新或维修后再行出售,不可利用部分则就地拆解,拆解后将“电路板”等部件出售给工艺水平落后的以家庭作坊为主的处理企业,流向主要为台州温岭市等地区的家庭式作坊和小工厂作坊。
(二)浙江省
浙江的电子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起步较早,在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置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浙江省为国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省份,同时将浙江省试点项目纳入第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债投资计划。2004年9月23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文委托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建立“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中心”,实施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同年12月,浙江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1.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渠道分析
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渠道与上海市大体相同,但有其自身的特色。最大的特点是,试点企业(也是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厂家)——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直接参与废旧家电的回收工作。该公司在杭州的旧货市场自建回收门店,直接面向家电消费者、个体回收户、旧货经营业主有偿回收废旧家电。目前,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渠道有五种:
(1)个体回收户收购;
(2)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
(3)商家“以旧换新”方式回收;
(4)行政事业单位淘汰的废旧家电无偿交投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中心;
(5)处理厂家自建回收门店,直接面向家电消费者、个体回收户、旧货经营业主有偿回收。
2.浙江省废旧家电的处理模式:末端处理
(1)旧货经营业主处理。旧货经营业主把从个体回收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回收来的废旧电器产品进行分类,可利用的直接销售,不可利用的就地拆解,拆解后有价值的金属材料卖给“个体拆解小作坊”,主要去向台州温岭等地。
(2)交投模式。2004年12月,浙江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技局、省环保局、省供销社联合发布《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部队以及中央在浙单位等淘汰或报废的废旧家电,一律由试点企业回收处理,并确定由杭州大地环保公司作为承担回收处理的试点企业。
(三)江苏省
在长三角地区,江苏省是电子电器制造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无锡、苏州、昆山的工业园区。因此,针对工业废物的无害化处理与再利用江苏省起步较早。鉴于当前环保、再生资源领域中家电废弃物问题的突出、国家对静脉产业的发展要求,南京金泽、苏州同和等有资质的工业废物处理企业也纷纷转向废旧手机、电脑和家电产品等电子电器废弃物的处理。现存问题是:回收体系不畅通,处理企业回收不到足量的电子废弃物,常处于闲置状态。
1.江苏省废旧家电回收渠道分析
南京、苏州、太仓等地的调研发现,江苏省废旧家电回收渠道基本与上海、浙江相似,也有五种形式:
(1)个体回收户收购;
(2)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
(3)商家“以旧换新”方式回收;
(4)旧货市场回收;
(5)机关单位无偿集中处置,但未指定具体的“回收处理单位”。
2.江苏省废旧家电的处理模式:末端处理
(1)旧货经营业主处理。与上海、浙江相同。
(2)交投模式。2006年2月,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要求“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统一交投,集中处置”;“回收单位对提供的收集、清运、拆解、销毁等服务不收取相关费用;委托单位也不向回收单位收取可再生利用废弃物处置收益”。不同于上海、浙江,江苏政府并未具体指定具体某个企业来“处置”电子废弃物,而是要求省级机关“与具有废弃物回收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签订废弃物回收协议,组织、监督回收单位清运、处置废弃物”。这一举措规避了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处置行业的行政垄断。
四、案例分析——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
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企业。然而,该公司却无力与那些非规范化操作的企业竞争,其市场化道路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由于公司为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需对废物作无害化处理,这就导致了公司运营成本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废旧家电回收过程中,该公司频频遭遇“马路游击队阻击”及某些相关企业抬价的阻挠,使得公司难以承受过高的回收价格。根据公司现状,调研归纳出目前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即“不良效果(Undesirable Efects,UDE)”如下①:
UDE1:无害化处理成本高,无法与非规范化的中小企业竞争;
UDE2:收购价格高,承受收购压力大;
UDE3:回收电器数量少,业务量小;
UDE4:设备闲置率高;
UDE5:市场份额小,前景渺茫。
表1是大地公司2007年度年在处理规模5万台时4大件的成本与收益分析情况,数据显示其成本对收益都是负值。
参照欧盟、日本回收成本负担方式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欧盟和日本家庭消费后的家电通常被视为无价废弃物,由家庭无偿排放;而在我国,家庭消费后的家电属于有价物质,家庭通常实施有偿排放。国内处理企业的相应回收成本随之提高。其次,欧盟和日本采取由制造商与消费者共同分担回收成本的模式②,而我国迄今为止③回收成本都由处理企业自身负担。因此,表1这一回收成本负担方式下大地公司的收益情况,较为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家电处理企业所面临的“生存难”、“市场化难”的原因。
五、政策建议
2010年,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报废的“四大件”数量预计将达到6014.09万台④。如果计入电脑等家电废弃物,报废数量会更多。目前长三角地区电子废弃物回收主要渠道是通过个体回收户收购;家电废弃物处理主要方式则通过旧货市场经营业主流向“个体拆解小作坊”。因而,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常常面临供给不足而使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中。有鉴于此,研究认为,当前长三角地区家电废弃物管理的重点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旧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旧货市场是废旧家电的中转站,在废旧家电流通市场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目前的“圈区式”管理虽然起到了“从零散个体到规模集中”的作用,但是对旧货的去向没有相应的监管,导致废旧家电流向“个体拆解小作坊”,从而引起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监管废旧家电的流向,应对旧货市场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禁止旧货经营业主的拆解活动
因为技术人员和设备不到位,旧货经营业主在拆解废旧电器时无法对产生的废水、废渣进行有效处理。电子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必然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因此长三角地区应该达成共识,严格禁止旧货经营业主的拆解活动。
2.建立“电子废弃物管理票”制度
“电子废弃物管理票”制度是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废弃物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项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监督和防范“不法投弃”等不良行为。在我国推行“电子废弃物管理票”制度,优势在于:一是监管废旧家电流向,通过对旧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废弃物流入到“只淘金,不治污”的小作坊,解决有资质处理企业的供给不足导致的“设备闲置”问题;二是通过对处理企业的审核,促进资格认证体系和市场准入标准的建立,进而推动我国静脉产业的健康发展。如在长三角地区试行“电子废弃物管理票”制度,具体内容建议如下:
(1)旧货市场经营业主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与之签有协议的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将成为监管部门审核处理企业的依据。
(2)交易(交售)时,旧货市场经营业主把涉及电子废弃物重量、种类、性质等的相关信息与处理企业名称提交给监管部门;同理,交易后的两周内,处理企业把电子废弃物重量、种类、性质等有关信息、处理情况及旧货来源(旧货市场经营业主名称、所在地,营业证号等)向监管部门提交,以资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3)监管部门如果发现单方或双方违规操作,可实施“罚款”等处罚,性质恶劣者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实行“扩大生产者责任”制
当前,“末端处理”仍然是长三角地区家电废弃物主要处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长三角地区“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及该地区的经济、交通、物流等区域优势,长三角地区应该在全国率先尝试“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制度设计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联盟回收处理模式
该模式下,生产类似产品的厂商结成联盟,联合处理消费后产品。其特色在于:第一、容易实现回收处理的规模效应,进而达到节约成本的效果;第二、联盟体制下的企业可以共享回收处理技术、知识、信息,有利于联盟回收、处理、再利用能力的提高,有利于竞争。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家电普及率高、更新换代快的地区,因此可以尝试企业联盟回收处理模式。这个模式的应用同时可以缓冲我国本土家电企业来自于技术、成本的压力,有利于保持或提高家电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2.生产者责任组织(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PRO)回收处理模式
PRO是生产者共同出资建立的第三方组织,受企业委托回收、处理消费后的产品。这一模式的特色是:(1)通过实现规模化经营,降低处理企业的成本压力;(2)有利于回收处理专项基金的管理;(3)有利于应对企业退出(含破产,倒闭)等市场变化;(4)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没有能力建立回收体系的问题。以上海为首的长三角地区是家电行业的必争之地,亦是我国家电中小企业集聚的地区(如浙江慈溪),因此,研究认为长三角地区已拥有建立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先备条件。
实行“扩大生产者责任”制,优势在于:(1)通过处理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有机合作,处理企业可以从生产企业获取经济或处理技术方面的援助,进而解决处理企业面对的“资金或技术”困窘;(2)“扩大生产者责任”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废弃物源头的控制实现废弃物减量化政策目标[4],因此,“扩大生产者责任”制的推进有利于防止当前我国静脉产业的“大量排放,大量再生利用(Recycle)”的发展倾向,进而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3)“扩大生产者责任”制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生产企业对产品废弃后的处理责任。因此,“扩大生产者责任”制的推进有利于我国静脉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建立回收处理专项基金
从家庭“收购”是我国电子废弃物主要回收方式。这一“收购”方式无疑会增加处理企业的材料成本,由此影响企业的收益。事实也是如此,以杭州大地公司2007年度在年处理规模5万台时4大件的成本对收益分析为例,其“收益均为负值”以实据证明在我国建立回收处理专项基金的必要性⑤。
(四)区域协作
静脉产业的发展需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的规模化经营。受地理、人口和经济因素影响,不可能每个地区都能采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模式。提倡区域协作的优势在于:几个城市集中发展并共用一个环境基础设施,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降低运营成本、避免重复投资和规模不经济。长三角地区电子废弃物的区域间流通和区域间管理不协调及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也说明了在“电子废弃物管理”中区域协作的重要性。就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和相互渗透程度而言,长三角地区已经具备了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协作发展的条件。
注释:
①陈雅敏,周根贵,曹振字.约束理论的思维流程在电子回收企业中的应用[J].经济论坛,2006,15:94-97.
②虽然欧盟与日本采取的支付方式不同(欧盟采取“购买时支付方式;日本采取“废弃时支付方式”),但两者的经济学意义是相同的,即回收中产生的费用都是由企业与消费者来分担,分担的多与少由市场需求价格弹性来决定。
③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将推行生产者责任制,但“条例”处于公布阶段尚未确定征收标准和指定产品目录。
④虽然《通则》现已开始实施,但是渗入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文中主要家用电器2010年的报废量估计值与实际家庭废弃量之间肯定存在差距。然而,这个估算结果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估算值与实际废弃量之间的差距越大,愈加说明很多到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电器仍在市场中流通或被家庭继续消费。
⑤见2009年2月25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