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败之间:城市经营规范化之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道论文,成败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资源是一个城市的命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发展环境与人民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个项目的成功,尽可能减少项目失误给城市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各种负面影响。北京大岳咨询从正反两个方面各提供了一个案例,对比表明,对于公共事业特许经营这样的“新疆域”来说,在运作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不犯错误,不仅关乎政府和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关系到城市民生的福祉。
不规范操作“学费”昂贵
我国北方某省会城市于1995年开始进行城市供水产业化的探索,为筹建城市建设资金,市政府决定将一座日处理能力为40万吨、总资产为2.5亿元的水厂的一半资产出售给外商。由于没有聘请融资咨询顾问,而是由政府官员代表市政府与唯一的一家外商直接谈判。其结果是,由市自来水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售合同,转让价格为1.25亿元,合资期为30年,外资回报率平均为18.2%,自来水公司购买其全部出厂水。市政府没有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合资合同由外方起草,合同中没有保护中方权益的条款。
1999年该市成立了以城市供水等公用设施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以1.5亿元的价格收购外方在本厂项目中的股权,同时与外方签订《技术合经营服务协议》,规定每年服务费用为500万人民币。该协议签署过程中,没有中介机构参加,对服务质量、服务人员的资格等基本内容没有做出约定。
上市公司成立后控制了该市95%的供水能力,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长期供水协议——《净化水供应协议》,以固定价格和数量向自来水公司销售净水,销售价格固定为150万立方米/日。但是,该市实际日需水量在130万立方米左右,也就是说自来水公司每天要贴补20万立方米水的购水费。从支付价格上看,市自来水公司的实际成本达到了1.68元,但政府规定的用户终端售水价格为1.42元,也就是说,每方水要贴进0.26元。自来水公司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而外商在该水厂的交易中,获得了理想的收益,是外方当初投资额的两倍;相应地,中方政府在交易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2002年在政府安排下,自来水公司购回了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水厂资产。分析该案例,得出以下教训:
中外运作能力不对等 在上述交易中,政府官员缺少国际商业运作经验,又没有聘请有经验的投资咨询机构;国外公司则聘请了强大的顾问队伍,包括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有力地保护了投资机构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因此,中方和外方在洽谈项目时,运作能力悬殊,中方没有能力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连起草合同这样的基本权利都交给了外方,才导致出现后来的一系列被动局面。
缺乏竞争环境 按照国际惯例,类似的融资活动至少要有几家候选人,在交易过程中由投资咨询机构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而且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使潜在投资人之间展开公平和公开的竞争。在竞争条件下,政府由被动变为主动,项目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由市场确定。政府急于短期内实现引资成功,往往采用与某一家外商直接谈判的方法,片面追求融资成功的速度,忽略了融资的条件以及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在上述水厂转让项目中,外商只有一家,是唯一的洽谈对象,政府处于被动状态,项目最终确定的回报率较高。他们的经验是:
政府普遍缺乏风险意识,轻视商务条件 政府部门习惯与三、五页纸的简单协议,认为遇到问题时可以友好协商解决,不理解一份国际合同为什么动辄需要几百页甚至上千页。实际上,一个交易的商务条件远不只价格等基本要素,还有很多与风险分配相关的重要条件。如上述该水厂项目中,中方没有对终止合同条款做出公平合理的约定,所以中方在提出终止合同时付出了巨大代价。
不善于用合理的办法降低损失 如前所述,在双方履行《技术和经营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中方完全有理由对外方提供的技术和经营服务的内容、质量提出严格的要求,对外方安排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素质、业绩、人数、工作时间提出明确的要求;如果外方违约,就可以要求外方赔偿或者终止协议。
因未规范化运作致使中方利益遭受很大损失的例子,国内并不鲜见,如江西市某市在转让水厂时,由于没有聘请顾问,加上转让方缺乏经验,掉入了外方设置的陷阱中,使中方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类似案例还在不断上演,这就提醒我们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部门在城市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能主观臆断,甚至草率采取行政手段来代替应有的合理分析和理智判断。
北京市第十水厂的良好示范
为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北京市政府决定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建设供水能力为100万立方米/日的北京市第十水厂,分两期建设,一期(北京市第十水厂A厂)建设规模为50万立方米/日,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头、一座取水能力为52.5万立方米/日的取水站、一条从取水站到净水厂输水能力为52.5万立方米/日的输水管道和一座日处理能力为50万立方米/日的净水厂。
为进行多元化投资体制改革,同时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减少政府对自来水的补贴,市政府决定采用BOT方式建设和运营项目,并通过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境外投资人。政府成立了招标委员会,设立了招标办公室,又聘请了大岳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招标选择投标人,5家联合体(12家跨国公司)参加了投标,日本三菱和英国安格力安水务联合体中标,中标水价为1.4元/吨,约为政府预测水价的一半,总投资约为政府预测值的70%。
招标选择投资人 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是通过国际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股本投资人,涉及项目结构、落实项目条件、编写招标文件、招标评标、融资要求、中标后的程序等运作过程,全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保证了项目运作的规范、有序、为项目最终能够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招标方式运作项目,项目基本条件能够十分明确的得以落实,并被写入项目协议和合同中,对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招标过程规范,公平,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期满后处理的规定十分详尽,易于双方共同理解、遵守和执行,因此使项目具有很高的成功率。
成立专门招标机构 北京市政府为项目成立了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了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并设立临时性的执行机构(招标办公室),制定了得力人员担任招标办公室主任,在项目工作会议上专门研究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落实招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大大降低了前期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有利于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聘请专业咨询公司 咨询公司作为北京市政府的牵头顾问,分析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涉及的各种基本条件和风险因素,研究解决方案和对策,设计合理的项目结构,制定恰当的融资方案,制定科学和易于操作的招标程序、方法和评标标准,编写招标文件和项目需要签署的各类合同和协议,回答投标人的问题,协助政府完成评标、谈判和审批等工作,使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十分充分,项目进展有条不紊,实现了规避风险和融资成功的目标。
在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的融资过程中,由于通过规范的招标方式,使投标人之间展开激烈竞争,各自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条件和要价,从而使政府在融资活动中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从根本上扭转了不规范融资方式下政府所处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