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联盟”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论文,联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1)02-0055-25
一 问题的提出
战略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永恒”话题。根据安德烈·博弗列(André Beaufré)所做的定义,“战略是一门两个对立的意志运用力量解决其争端的辨证艺术”。① 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实现政治目标的艺术,是“一定主体确立的关于一定国家的国家安全目标及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和手段的全局性和持久性的计划和方案。”② 国家安全战略需要有明确界定的目标、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战略资源、战略思维方式、战略艺术以及实现安全战略的外交决策机制和领导素质,它是目的与手段、意图与能力、目标与资源的有机统一,包括目标的制定、手段的选择、资源的掌握和机制的设计等多个层面。简言之,国家安全战略=目标+手段(力量×方针)。③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按照实现安全战略的手段不同,国家大致可分为结盟国家和不结盟国家,前者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等,后者如中国、印度、伊朗、埃及等。前者强调集体的力量大于个体的力量,以让渡主权换取国家安全;后者认为外部力量不可靠,只有立足自我才能实现国家安全。
尽管目前有关国家安全战略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但却难以解释一类特殊的安全合作模式。例如,埃及在冷战时期宣布奉行不结盟政策,但是在纳赛尔执政时期,埃及与苏联的战略合作有目共睹;叙利亚与伊朗尽管强调不结盟,但30年来双方在战略领域的密切关系类似于却又不同于联盟关系;冷战时期科威特被美国视为不民主国家,两国并未结盟,但海湾危机爆发后,美国不仅“解放”科威特,而且在其设立了军事基地,美国随后宣布科威特是其在海湾地区的“重要盟友”。上述国家究竟选择了联盟战略还是中立战略?
迄今为止,安全战略研究者的总体思维定势是,决策者在安全合作领域只能在联盟战略、集体安全战略、合作安全战略与中立战略之间选择其一,④ 这种简约的划分方式常常忽略了特殊情况,亦即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半结盟状态。正如迈克尔·阿尔福德(Michael F.Altfeld)所言:“决策者总是在结盟与军备竞赛之间、结盟与不结盟之间进行权衡(Trade-off)”,⑤ 他显然忽略了国家在联盟与中立之外的其他选项。与阿尔福德一样,罗伯特·罗斯坦(Robert L.Rothstein)也曾指出:中立和不结盟一般对小国更有吸引力。在大国争斗时保持超脱和逃避政策以享受和平,向来是大多数小国追求的目标。结盟与不结盟究竟哪个选项更优越并非取决于伦理,而是取决于领导人的理性计算。⑥ 但是,如何解释不结盟国家内部以及结盟国家与不结盟国家之间的安全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定性?其运作模式背后的动机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二 既有研究及其不足
在国际关系领域,学界对联盟战略的研究方兴未艾,但对上述非正式联盟的特征、动因、机制和绩效的研究成果可谓凤毛麟角。目前国内外对联盟战略的研究包括五大学派:(1)以均势理论(权力平衡、威胁平衡和利益平衡)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学派;⑦ (2)以公共产品理论为代表的经济学派;⑧ (3)以政治联合理论为代表的整合学派;⑨ (4)以功能主义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学派;⑩ (5)以身份和认同为考察对象的建构主义学派。(11) 相比之下,学界对非正式联盟的研究相对有限,对其理论探讨存在明显不足,该议题的前期成果大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学者将正式与非正式联盟战略一并加以探讨。由于非正式联盟战略具有动态性而难以界定和归类,所以部分学者对其采取规避态度。每当遇到此类安全战略时,学者们通常用“特殊关系”、“未签订盟约的联盟”、“事实上的联盟”、“心照不宣的联盟”、“非正式联盟”、“临时联盟”、“流动联盟”、“志愿者联盟”等较为模糊的词语,笼统地加以论述。如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M.Walt)在《联盟的起源》一书中认为,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出于安全合作目的而形成的正式与非正式安排”。(12) 他强调,“如果我将分析的范围仅限于正式联盟,就会忽略许多重要案例。区分正式与非正式盟约不仅不能阐明事实,而且会引起误解……严格界定联盟承诺的类型很容易引起误导,因为正式和非正式安排的真正意义可能因情况不同(而不是名称不同)而异。”(13) 按照此界定,联盟的外延不仅包括正式联盟,而且包括非正式联盟。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N.Barnett)和杰克·利维(Jack S.Levy)在《联盟和联合的内在原因》一文中也认为,联盟不一定需要缔结军事盟约。“广义上的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安全合作,它涉及在未来特定条件下,因某种程度的政策协调而形成的相互期望,其承诺的程度、政策协调的具体形式和具体实施方式都无须公开说明。”(14) 此外,约瑟夫·奈(Joseph S.Nye)在《理解国际冲突》(15) 一书中、李景治和罗天虹在《国际战略学》(16) 一书中都将正式与非正式联盟战略一并加以探讨。以上学者研究的不足之处是忽视了二者的区别不仅是程度上的,而且是类别上的,均未能从安全战略的类型出发,探讨非正式联盟战略。
第二类学者虽涉猎非正式联盟的部分特征,但仍处于摸索状态。代表性研究成果如《心照不宣的盟友:从苏伊士运河到六日战争的法国与以色列》。该书将1956-1967年的法以关系界定为“心照不宣的联盟”。遗憾的是,此书并未从理论上探讨“心照不宣的联盟”,甚至对这一概念本身也未做任何解释。(17) 杰拉尔德·索罗金(Gerald L.Sorokin)在研究联盟的形成与威慑的关系时也发现:大国在保护小国、使小国免受外敌入侵时,有时并未做出正式承诺。(18) 从这篇文章的字里行间中读者也隐约能够看到非正式联盟战略的影子。迈克尔·克莱尔(Michael Klare)在《地下联盟:美国的全球代理网络》一文中探讨了里根政府利用代理国发动的旨在遏制苏联扩张的“代理战”。他发现,除正式联盟战略外,美国还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下联盟(subterranean alliance)。如果说美国的联盟旨在保护西方世界的重要工业心脏地带,地下联盟则通过秘密行动策反苏联庇护的傀儡政权。(19) 此外,中国学者叶自成、崔磊、蔡志诚等人撰写的论文也涉及了非正式联盟。(20) 遗憾的是,以上研究成果仅触及非正式联盟的某些层面,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系统的学术探讨。
由此可见,学界关于联盟战略的研究已初具规模,且还在不断深化和细化的过程中,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首先,现有理论对非正式联盟解释力不足。主流联盟战略研究以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为主,强调权力、威胁和利益是一国选择联盟的主要动因;权力平衡、威胁平衡和利益平衡通常被视为联盟形成的主要模式,但却难以解释许多“半结盟”现象。例如,冷战时期同样受均势的影响,美苏两国在欧洲形成了强大的多边军事联盟体系;在亚太地区形成了若干双边联盟;而在中东地区,大国的联盟战略常以失败而告终,不得不选择在联合公报、谅解备忘录、共同宣言、友好合作条约等次级安全管理机制之上开展安全合作,如20世纪60年代的法国与以色列、美国与沙特阿拉伯、21世纪初巴勒斯坦的哈马斯与叙利亚等。另外,有些非正式联盟一直延续至今,如美国和以色列、美国和沙特阿拉伯的战略合作关系等。上述国家未签订正式盟约,却维持着安全合作关系。如何在理论上解读这类次级安全合作关系?为什么这些国家对非正式联盟范式情有独钟?它们是如何构建和运作的?这些问题在传统的联盟战略研究中几乎被忽略了。
其次,现有联盟战略研究对不同国家或集团的不同联盟政策解释不够。如同样是亚洲国家,且都面临外部威胁,中日两国却选择了不同道路——近代以来,中国倾向于制衡威胁,选择非正式安全合作机制(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可视为特例),如在卡特政府后期中美联合应对苏联在阿富汗、越南和非洲的攻势,但避免正式结盟。相比之下,日本长期奉行正式的联盟战略,如近代英日联盟、二战时期的德日联盟、二战后的美日联盟等。同样,在冷战结束后,虽然北约面临的威胁大大减弱,但它不仅未解体,反而进一步强化,东扩的趋势十分明显,似乎背离了“政治联合的最佳规模就是能够赢得胜利的最小规模”(21) 这一原则。再如,后冷战时期,黎巴嫩真主党和伊朗共同面临美国的威胁,但即便2006年爆发了黎以冲突以及伊朗核问题升级,双方也都不愿意正式结盟。这说明威胁只是结盟的一个因素,国际体系、决策机制与领导人认知等因素也需纳入考察之列,而这些因素在联盟战略研究中也常被忽略了。
再次,现有的联盟战略研究对国际体系的社会化功能挖掘不够深入。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既然国际社会始终处于无政府状态,联盟是潜在的战争共同体,战争应当是常态,和平只不过是两次战争的间歇,但为何自二战结束以来,和平的维持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未来也是充满希望的?这似乎表明,联盟战略下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是一种常态,但是国际集体安全组织、联盟和非正式联盟所塑造的社会化体系也是一种常态,这种社会化体系一方面是因为国际社会形成了许多正式的区域与国际集体安全和集体防御组织,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成员形成了非正式安全机制,它们共同缓解了国际无政府状态。正式的国际安全组织已有许多学者加以研究,(22) 而非正式安全机制的研究成果较少。
最后,现有联盟战略研究对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联盟偏好分析不足。美国在近代以前一直避免同他国结盟,但在1947年冷战开始后不到十年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却放弃了固守一百多年的门罗主义,在和平年代与42个国家缔结了军事盟约。(23) 所以,从实证研究来看,有些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即便在外来威胁消失时仍实施联盟战略,而有时即使面临严重安全威胁也对联盟战略不感兴趣,其中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三 “准联盟”战略的概念
本文将国际关系中非正式安全合作界定为“准联盟”(quasi-alliance),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实体在次级安全合作协定之上形成的针对外部敌人的安全合作关系”,准联盟战略就是“政治领导人运用次级安全管理机制与伙伴方开展针对外部敌人的安全协调与合作的战略理念、机制和行为”。(24) 准联盟战略虽是一种安全战略模式,但表现形式却千差万别。由于构成主体、互动关系、成员数量、合作性质、战略目标不同,准联盟战略类型也不尽相同,这一点与联盟战略具有一致性。如从实施的时机来看,准联盟战略可分为战时与和平时期准联盟;从成员的力量构成来看,准联盟战略可分为对称性与非对称性;从表现形式来看,准联盟战略可分为公开型与秘密型。准联盟战略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但不排除一些具有独立政治意志和行为的非国家行为体也时常实施准联盟战略,如哈马斯、真主党、库尔德工人党等。准联盟战略是安全战略范畴而不是政治、经济或文化战略范畴,是一种介于联盟战略、集体安全战略、合作安全战略与中立战略之间的“灰色地带”。
一般说来,共同防御条约是最具约束力的正式安全合作协定,它是联盟战略的基础,缔约国在共同防御条约基础上形成正式强联盟,例如美国在《北大西洋公约》基础上对西欧的联盟战略(选择一)。准联盟战略的核心是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它是区分准联盟战略与其他安全战略的关键。这里的次级安全合作协定有两种类型:一是非正式强联盟所赖以生存的非正式安全合作协定,如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于2006年11月签订的《安全合作框架协定》成为两国实施反恐准联盟战略的基础(选择二);二是正式弱联盟所依据的正式安全合作协定,它以条约为载体,但安全合作停留在浅层次,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成为中俄与中亚国家相互实施准联盟战略的基础(选择三)。建立在诸如中阿合作论坛和中非合作论坛基础上的非正式弱联盟(选择四)则既不是联盟战略,又不是准联盟战略,而是政治伙伴战略(见图1)。
图1 安全合作载体与安全战略选择的不同路径
从图1可见,联盟战略是在正式安全合作协定如共同防御条约的基础上开展的安全合作,准联盟战略则是在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如友好合作条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国内法、联合公报、军售协定等基础上开展的安全合作。(25) 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联盟战略的实施载体——盟约是社会契约在国家间关系中的反映,旨在规范缔约国的行为。正如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所言:契约的订立是自由的,而契约一旦订立之后就不自由了。(26) 联盟战略与准联盟战略的区别在于契约的制度化程度。联盟基于正式契约,准联盟基于非正式安全合作契约或曰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如果说军事盟约是联盟战略的基础,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则是准联盟战略的基础。
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具有很强的弹性。这里的弹性有两层内涵,一是其约束力不及正式盟约,二是覆盖领域比盟约窄。例如,1947年7月,弗朗西斯科·佛朗哥(Francisco Franco)宣布西班牙为君主国,自任终身国家元首。英法等国认为西班牙属于独裁政府,反对其加入北约,它是马歇尔计划中唯一一个没有获得紧急援助的国家。为摆脱外交孤立,佛朗哥政府积极开展对美外交,双方于1953年9月26日在马德里签订了三份协定,第一份是关于美国在西班牙建立和使用军事设施的协定;第二份是关于美国向西班牙提供经济援助的协定;第三份是双方的军事互助协定。这三份都是美国行政部门同西班牙政府签订的,无须国会批准,因此是次级的。(27) 上述次级安全合作协定的签订标志着西班牙对美准联盟战略的启动。西班牙的准联盟战略使佛朗哥政府暂时摆脱了在欧洲的孤立局面,其富有弹性的准联盟战略一直延续至1982年加入北约,随后其对美联盟战略代替了原先的准联盟战略。
次级安全合作协定的弹性主要表现为:(1)它可以避免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尤其对于分权国家的领导人来说更是如此;(2)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在形势发生变化时更容易修订,而正式盟约生效后,如果加以修改,往往会引起双边关系的波动与地区格局的动荡;(3)次级安全合作协定更容易经过谈判协商,在短期内达成共识;(4)从国家声誉的视角来看,次级安全合作协定签订后,即使缔约国不履行承诺也较少受到“背信弃义”的指责,因为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比盟约弱。(28) 缔结军事盟约、实施联盟战略有国内与国际两个方面的难题——缔结联盟协定需要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且更容易牺牲一方自主权(如允许盟友在该国建立军事基地)。联盟形成后,抛开盟友与其他成员进行安全合作会增加成本。(29) 而缔结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实施准联盟战略则更具有机动性。
其次,次级安全合作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式盟约一般较稳定,它反映了缔约方对联盟未来共同威胁的预期,但往往很难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形势,因而通常只规定安全合作的基本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次级安全合作协定是根据所要解决的任务选择安全合作的准盟友,因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1971年苏联同埃及、伊拉克和印度三国分别签订的友好合作条约,(30) 1980年苏联同叙利亚签订的友好合作条约(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Syria and Soviet Union),1952年美国同以色列签订的共同防御援助协定(Agreement Relating to Mutual Defense Assistance),1988年美国与以色列签订的政治、安全与经济合作备忘录(Memorandum of Agreement Regarding Joint Political,Security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这些均是操作性很强的次级安全合作协定。(31) 上述协定均有具体的合作内容,它们的签订标志着美苏分别实施了准联盟战略。
最后,次级安全合作协定不影响成员体的结盟属性。准联盟战略的参与方常常打着“中立”或“不结盟”的旗号,在政策宣誓上强调在不针对第三方的前提下开展安全合作。以欧洲为例,二战后西欧诸国加入了美国领导下的北约阵营,中东欧国家加入了华约阵营,瑞士、瑞典、奥地利、爱尔兰、西班牙、芬兰、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等国曾奉行不结盟政策,(32) 但这并不妨碍西班牙、瑞典和芬兰等国向西方倾斜;阿尔巴尼亚向华约倾斜,并最终加入华约。实施准联盟战略并不会改变实施者的不结盟国家身份,如冷战时期的古巴、埃及、印度、叙利亚和伊拉克等都实施过准联盟战略。
从上文可以看出,准联盟战略是联盟战略的派生物,是国家运用综合手段实现安全利益最大化的有益尝试。它建立在相互信任与相互期望之上,并非基于盟约,而是在共同安全、国家利益、政治意识形态、共同关切的基础上建立次级安全合作关系。如果说联盟战略的执行依靠法律约束力(硬约束),准联盟战略则依靠道德约束力(软约束),准盟友之间在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一般会成为道义约束力的基础,对准联盟战略起到引导作用。例如,2010年3月“天安”号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重申用核武器保护韩国,主要是根据两国签订的盟约——《美韩共同防御条约》,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硬约束。但是,当1973年10月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后,美国向以色列紧急空运军事物资,并向以色列提供了22亿美元的经济援助,(33) 但美国从未承担对以色列的盟约义务,美国的援助政策主要基于1965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34) 该备忘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美国违反《谅解备忘录》精神,其安全承诺的可信度势必会受到其他准盟友的质疑,会丧失国际道义制高点,其国家声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这份《谅解备忘录》对美国来说是一种软约束。但硬约束和软约束在形式上的差别与联盟战略和准联盟战略的效力高低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四 “准联盟”战略的特征
准联盟战略具有不同于其他安全战略类型的微观和宏观特征。其微观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点:(1)从行为主体来看,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行为体,包括主权国家或类似实体;(2)从合作动机来看,这些行为体具有共同或互补性安全战略目标,从而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诉求;(3)从合作机制来看,这些行为体具有实现共同利益和体现共同关切的载体,通常为次级安全合作协定;(35) (4)从表现来看,这些成员在外交层面有开展互动的实际行为;(5)从机动性来看,准联盟对政策自主性约束较低,准联盟战略比联盟战略的机会主义倾向更明显,实施方往往期待在准联盟战略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主导权而不是让渡国家主权,当外部条件不适合继续进行安全合作时,准联盟战略就会终止。
在上述五个微观特征中,第五点最为关键。例如,为什么有些国家对联盟战略存在偏好,有些国家对中立战略存在偏好,而有些国家对准联盟战略存在偏好?这主要基于决策者的收益—成本考量。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国家维护安全主要有三种手段:立足自我、立足联盟以及在二者之间进行调和。(36) 第一种主要依靠发展本国军备和提高综合国力;第二种寄希望于依靠集体的力量,坚信联盟的力量倍增效应;第三种则在立足本国的基础上有限度地利用外部资源。当获得外部战略资源与保持外交自主性在决策者心里达成一种平衡时,准联盟战略就会比联盟战略和中立战略更具吸引力。准联盟战略强调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开展一定限度的安全合作,既引入外部力量改善安全处境,又避免受制于人而丧失自主性。这些领导人尽管在政策宣誓上不一定使用“准联盟战略”,但却按照“结伴而不结盟”的准联盟逻辑开展安全合作。它是一种隐性的安全合作模式,与联盟战略、中立战略在逻辑、合作指向、合作载体与相互依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别(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决策者在开展安全合作时,并非在结盟与中立之间进行权衡,而是在联盟、准联盟与中立之间进行权衡。由于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和决策结果的重大性,联盟战略虽能增加朋友,但同时也增加了敌人;(37) 中立战略虽减少了敌人,但同时也减少了朋友。在上述两难处境下,有些领导人会巧妙地选择第三条道路——准联盟战略,执行“骑墙”政策,期望既增加朋友、弥补自身实力之不足,又减少受到朋友的牵连、减少对潜在敌人挑衅的风险。准联盟战略如果处理得当,是解决本国与朋友之间以及本国与敌人之间双重安全困境的“良方”,如冷战时期美国对敌对双方——以色列和沙特阿拉伯同时实施准联盟战略,既维护了美国在中东的能源利益,又维护了以色列的安全。联盟战略可弥补自身战略资源之不足,通过预防盟友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塑造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稳定权力关系,同时联盟战略使本国受到牵连、被迫卷入冲突的可能性增加;准联盟战略意在“被牵连”与“被抛弃”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既维护合作关系,又避免卷入冲突,既增加朋友,又减少敌人。
因此,从微观层面可见,准联盟战略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是主体的人(决策者)围绕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开展的安全合作。从国际安全角度来看,准联盟战略是国家实现安全战略的工具,是国家增加权力、维护安全、拓展利益、提升地位和强化认同的手段;从区域整合的角度来看,准联盟战略又是国际政治板块化的重要推手,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实施的准联盟战略促进了中俄和中亚国家的区域整合;从权力增加的角度来看,准联盟战略是国家为战略合作而聚合力量,它的隐性逻辑是: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但个体的安全需要是无限的,个体力量的有限性与安全需求无限性的矛盾只有通过借助外部力量才能解决,在维持外交自主性和安全自立性的基础上,利用外部力量是增强实力的“捷径”。
准联盟战略之所以成为一种有别于联盟战略和中立战略的独特安全战略类型,还在于它具有以下宏观特征。
第一,解决任务的选择性。联盟总的说来是长期战略导向的,更具大视野取向;在准联盟战略当中,政治领导人往往根据具体任务和设立的具体战略目标确定合作对象,任务导向性比较明显。从这种意义上说,一国的需要决定了领导人的战略目标设置,战略目标设置决定了该国需要依靠的外部力量,从而为一国实施准联盟战略树立了航标。(38) 这里的“选择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准联盟战略的实施取决于具体的任务而不是先入为主的政治信条;二是一国的准联盟战略取决于决策者对战略目标和战略资源缺失的主观判断,它更强调根据需要解决的任务确定合作伙伴。
第二,合作手段的灵活性。如历史上所谓的不结盟国家并非铁板一块,有些成员在政策宣誓上强调不结盟,但实际执行准联盟战略。如冷战爆发后,瑞典尽管宣布奉行不结盟政策,但却与北约达成了默契。(39) 从这一点来看,准联盟战略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不会因为国家一时或为一事与他国准结盟就必须放弃不结盟原则,准联盟战略是结盟国家和不结盟国家维护安全合作的共同资产。在纷繁复杂的国际舞台上,国与国之间形成了非常微妙的关系网,领导人的首要任务是趋利避害,平衡好各层面的利益。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决策者会遇到很多难题。如维护了国家某一方面的利益可能会招致其他方面的损失;密切了同一国的关系可能会恶化同另一国的关系。这要求决策者必须对外交全局作通盘考虑。其中选择中间道路——准联盟战略可大大降低领导人在决策中的政治风险,特别是当决策者在重大事件面前犹豫不决、难以承受风险时,准联盟战略不失为首选。如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后,巴基斯坦对美国实施联盟战略,同时对中国实施准联盟战略;(40) 20世纪70年代,莫桑比克、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索马里、印度和安哥拉等不结盟运动成员国若选择公开与苏联缔结盟约会损害其不结盟形象,其不结盟政策势必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于是这些国家在安全上选择灵活的准联盟战略,以此负载安全合作的实质关系;当不需要同对方进行安全合作时再回归中立战略。因此,准联盟是国家总的独立自主外交原则与“准结盟”行为的有意背离。如奥地利学者海因茨·加特纳(Heinz Gartner)所指出的,二战后奥地利宣布奉行中立政策,但中立的概念会随联盟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在1990—1991年海湾战争前后,奥地利允许多国部队飞机穿越其领空,并选择加入欧盟和欧洲其他安全机构(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中立与不结盟之间难以画等号。(41)
第三,战略指向的模糊性。主导军事联盟的是西方社会根基深厚的“主体—客体”分离理念,即世间万事万物都是“主体”和“客体”分离,且主客体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进而在国际社会中形成一种“野兽对野兽”、“针尖对麦芒”的“无政府状态”。联盟战略只不过是这种对抗关系的延伸,因为联盟战略本身体现了极大的对抗性和排他性,它本质上是以增大别国的不安全感来增强自己的安全感。(42) 准联盟战略无须在敌我之间划出明晰的界限,与各种安全战略具有兼容性,它通过战略性模糊,降低了与敌人对抗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在多极状态下纵横驰骋,左右逢源。如20世纪70年代初,尼克松政府的对华准联盟战略与对日联盟战略均针对的是来自苏联的威胁,但是前者依靠心照不宣的《上海公报》中的“反霸条款”,战略指向没有后者明晰。因此,准联盟战略既可以解释友国之间的安全合作现象,又可以说明为何未签订过盟约的国家也开展安全合作。(43)
第四,主权让渡的有限性。在联盟战略中,成员国必须让渡主权,甚至是核心国家主权,如将本国的战略资源和军事力量的统帅权交给另一国统一管理和支配。准联盟战略不涉及国家核心主权的让渡问题,但在非核心主权部分存在一定的让渡。事实上,准联盟战略、联盟战略和中立战略之间的区别从本质上来看体现在主权让渡的程度上。(44) 盟友之间的主权让渡较明显,成员相互依存度较高;准盟友之间存在一定限度的非核心主权让渡,但常常具有间断性,相互依存度略低;中立国家之间则基本不存在主权让渡现象,因此相互依存度最低。它从表面看反映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高低和主权让渡的多寡,实际上也折射出各国卷入国际冲突的可能性由大到小的变化。(45)
五 “准联盟”战略的影响
准联盟战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整合战略或区域一体化战略,它主要局限于安全合作领域,通过力量的聚合、议题的设置、战略目标的制定和战略资源的配置凸显自身独特价值,对国际安全、国际秩序乃至国际价值体系均能够产生塑造作用,具有共同安全关切和利益诉求的国家相互实施准联盟战略会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准联盟战略会改变一国的权力消长。美国学者雷·克莱因(Ray Cline)在计算一国权力大小时主要基于该国自身力量,包括面积、人口、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战略意志和战略意图[Pp=(C+E+M)(S+W)]。(46) 如果引入准联盟战略这一变量,判定一国的实力大小,不仅应考虑其国内的硬实力和软实力,而且应考虑其外交力,包括国外盟友与准盟友的数量多寡和关系亲疏等。准联盟战略使一国的综合实力多了一个必须加以考量的函数。如果运用得当,准联盟战略不仅可以增强一国的硬实力,而且可以增强一国的软实力。首先,与发展军备相比,准联盟战略能够使一国利用外部战略资源,通过军售、技术转让和军事合作等手段提高军事防御和进攻能力。准盟友提供的军事援助不一定可靠(因为国家通常难以支配准盟友的军事力量),但安全合作对象却能迅速增强一国的军事威慑力。(47) 其次,准联盟战略为准盟友之间开展经贸合作、获得贸易让步、经济援助成为可能,从而使准盟友获得经济利益、提高经济实力。最后,准联盟战略还可以增强一国的政治认同感和国际影响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准联盟战略都是增加硬实力和软实力的积极手段。如果管理不当,准联盟战略也可能会侵蚀国家的实力,如一国被迫卷入对自己不利的纷争之中,因受“牵连”而消耗实力。因此,准联盟战略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既可能成为力量的源泉,也有可能成为消耗国力的“陷阱”,其关键在于准联盟战略的运作。
第二,准联盟战略会导致地区力量的极化现象。准联盟战略使特定国家聚集到一起,从而改变原有的地区权力结构。准联盟战略本质上是相关国家为获得战略资源而联合外部力量、同相关国家形成比联盟更松散的联合体,导致地区权力的极化现象。孙子在《九地篇》中告诫后人:“夫霸王之兵,伐大国,则其众不得聚;威加于敌,则其交不得合。”(48) 千万不要让诸敌国聚合力量,否则地区力量的极化趋势会对自己不利。纵观美苏间的冷战史,人们可以发现,两国争夺的目标往往不是土地,也不是人口,而是盟友和准盟友。准盟友可以将自己的力量投入到某阵营的一方,从而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使地区权力政治结构出现板块化。这就是为什么美苏对外战略的重要任务就是瓦解对方的准联盟体系,如苏联瓦解美国在东南亚的准联盟体系,美国则瓦解苏联在阿拉伯世界的准联盟体系。
第三,准联盟战略会影响国内政治的变化。一国的外交决策实际上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共同作用的“平行四边形”。从决策机制来看,立法与行政部门在对外关系上既是合作关系,又是竞争关系。在行政部门内部,外交、国防、经贸、安全和情报部门为争夺外交资源时而也会展开竞争,试图以我为主体实施准联盟战略。以美国准联盟战略为例,二战后美国历届总统若同他国建立正式联盟,必须经参议院2/3以上票数通过。为防止在实施联盟战略过程中,美国国会设置“人权”标准等人为障碍,或者以“避免过渡承担海外责任”为由加以阻拦,行政部门对外签订了数量惊人的安全合作协定,这使行政部门在外交事务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如1972年中美达成的《上海公报》就无须国会批准。国会也常常以《美国宪法》为依据实施准联盟战略,如1979年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奠定了美国国会在对台湾地区“准联盟”战略中的主导地位。(49) 除立法和行政部门外,情报、国防、外交等部门也常常独自与外部力量签订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情报部门与阿富汗抵抗苏联的伊斯兰圣战组织、20世纪90年代叙利亚情报部门与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的准联盟关系。
第四,准联盟战略会使国家间关系复杂化。中立战略是相对单纯的战略模式,因为中立国是国际冲突与纷争的“局外人”和“旁观者”。但是当一国实施准联盟战略时,它不仅要同敌人进行博弈,而且还要同准盟友进行讨价还价。决策者既需要依靠外部资源,又避免走得过近,掌握分寸,这就要求外交决策者具有高超的运筹帷幄的本领和纵横捭阖的技巧。准联盟战略的三大作用是增加权力、控制准盟友和维护国际秩序,它一方面丰富了一国的外交资源,使其同敌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增多,但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如何与准盟友协调立场、分配资源的难题。在准联盟内部,大国对小国的控制与操纵、各成员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是准联盟战略的常态,它是准联盟战略生命力的“试金石”。准联盟战略还使国家间关系的类型趋于多元化。正如叶自成所指出的,根据国家间关系的紧密亲疏,可以将其分为结盟、准结盟、正常、不正常与敌对。准结盟可使两国关系在某些领域保持较高水平的合作,但彼此又不受盟约和义务的约束,不受时间的约束,不明确针对某个国家。当强权国家以结盟方式包围、遏制、封锁或发动侵略时,准结盟可进一步发展成为正式联盟关系,至少可以使准盟友保持善意的中立。(50) 由此可见,准联盟战略使各国安全合作类型更多、更复杂、更具动态性,外交决策者必须应对复杂的关系。
第五,准联盟战略会影响国际体系的特征。首先,国际体系的单元不仅有主权国家,而且有众多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准联盟属于最低层次的超国家次区域;准联盟战略使准联盟内部形成并行不悖的安全政策,它们会采取相似的外交行为。像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一样,准联盟战略能够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机制和制度,这些有形的约束还能内化为无形的规范,从而使决策者的行为更具确定性,互信得以增强。(51) 其次,准联盟战略还使各种力量板块化和集团化。准联盟成员中的大国往往通过发挥自己的权力与影响力,阻止核扩散与军备竞赛,促进准联盟内部自由贸易区和统一市场的建立,甚至促进准联盟内部的治理和社会转型。(52) 如中俄与中亚国家相互实施准联盟战略,形成了欧亚大陆的板块化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欧亚大陆腹地国家的安全整合。最后,准联盟战略还影响国际秩序。受国际组织、联盟战略和准联盟战略的多重影响,国际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有限的“有序状态”,其中准联盟战略对国际秩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共同关切的国家为应对共同安全威胁、追求共同政治目标和经济利益,在共同政治生态的背景下实施准联盟战略,其准联盟规范同国际组织形成的规范一样,对特定国家能形成制约作用,也能够影响国际秩序的构建。
图2 准联盟战略与国际体系转型关系示意图
由图2可见,准联盟战略直接影响国际体系的转型。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等大国和大国集团的安全战略一方面依赖于遍布全球的国际组织和联盟体系,另一方面依赖于遍布全球的双边和多边准联盟体系。随着新时期大国准联盟战略的变化,国际体系面临深刻的转型,由“一超多强”演变为“后一超多强”,国际新体系的特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传统大国的相对衰弱、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的崛起、区域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政治力量的重新组合。(53)
六 实证研究:21世纪初的“准联盟”战略
20世纪可以说是联盟战略的世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到冷战,世界的主要矛盾经常是崛起大国与维持现状大国之间的纷争,整个国际冲突与合作的主线是大国的联盟战略与泾渭分明的对垒。21世纪初,世界的主要矛盾是恐怖主义与反恐战争、谋霸与反霸、极端主义与世俗主义等多重矛盾,准联盟战略逐步成为国与国之间开展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手段。由于各国面临的威胁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各国有时以短期收益为导向,有时以长期收益为导向,各国纷纷实施了多种形式的准联盟战略,它成为安全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九一一事件后,各国的准联盟战略更加明显,准联盟战略日益受到青睐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形成了日益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不仅涉及经贸领域,而且涉及政治和安全领域,使国际社会日益凸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局面。由于各国安全利益日益具有联动性,作为静态的联盟战略难以满足动态的安全利益需要,建立准联盟、实施准联盟战略日益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个亮点。
第二,非传统威胁打破了传统威胁背景下形成的安全合作板块化现象,导致成员体应对的威胁呈“破碎化”趋势。21世纪,经济安全、能源安全、海外公民人身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使国家面临的威胁来源日益多元化;恐怖主义、毒品走私、武器扩散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传统和非传统安全的界限,准联盟战略所具有的灵活性、便利性和机动性使之成为应对新安全威胁的一把“利剑”,如中俄与中亚国家为应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而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实施准联盟战略。
第三,传统联盟战略的衰弱为准联盟战略的勃兴创造了条件。21世纪初,联盟的安全功能逐渐衰弱,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功能日益凸显,如北约峰会的政治象征意义大于安全合作意义,而大国尤其是美国在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奉行的志愿者联盟战略使西方联盟体系出现空洞化危机。(54) 与联盟战略相比,为一时或一事而像裁缝师为人定做衣服那样实施临时性准联盟战略逐渐成为安全战略的组成部分。国际安全领域突发事件的增多,威胁来源的多样化和前景的不确定性导致许多大国直到安全威胁出现后才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定做”准联盟。
第四,非西方国家内部以及西方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安全合作离不开准联盟战略。在西方国家内部,联盟战略是较为普遍的合作形态。从自由制度主义的视角看,美国及其西方盟国更容易在合约基础上结成牢固的共同体,构成法律区域(zone of law),其区域内一般强调对法治的承诺以及法治体制间的可对话性。因此,西方国家内部往往更倾向于实施联盟战略,如美国领导下的北约和美日、美韩、美澳军事联盟等。美国当前有正式安全承诺的国家包括北约盟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30多个,其签订的盟约实际上是国内法治社会的放大。而非西方国家内部、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之间往往是个充满冲突的“政治区”。(55) 这些国家间关系难以用合约的形式加以保证,国家间核心主权在合约不能得到认真履行的预期下难以实现让渡,美国对海湾合作委员会六国的准联盟战略便是很好的例证。鉴于军事与安全合作对国家主权的削弱和侵蚀,超越国家主权的制度安排容易受到决策层和国内反对派的抵制,但建立在尊重主权基础上的准联盟战略不失为一种既满足安全需要又不危害国家主权的折中选择。
21世纪初,各国的准联盟战略呈现新的特点。如美国从以往主要强调联盟战略的“一轨”转向联盟战略与准联盟战略并重的“二轨”,以此将盟友和潜在竞争者都纳入到战略发展轨道上。在具体做法上,美国一方面依靠欧洲盟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实施联盟战略;另一方面美国依靠对两类国家的准联盟战略,一类是同美国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相似、但尚未结盟的所谓“民主国家”,一类是同美国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的转型国家。在第一类准联盟战略中,美国试图与“民主国家”形成新的安全合作架构,以弥补当今联合国的功能不足。(56) 这种准联盟战略的基础之一是共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美国对这类国家的准联盟战略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以及奥巴马政府在阿富汗与巴基斯坦的军事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对第二类国家的准联盟战略中,美国同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埃及等转型国家构建了不同程度的准联盟关系,实施了准联盟战略。这种准联盟战略的基础不是共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而是共同的利益诉求。美国对转型国家的准联盟战略更加务实,在应对东亚、中亚和中东热点问题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日本的准联盟战略也“成就斐然”,突出表现为对印度和澳大利亚的准联盟战略。如2007年6月,日澳举行了首次“2+2”会议,确立了两国外长+防长定期会晤机制,并随后拟定了《日澳安保宣言》行动纲要,确定双方在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57) 日澳准联盟关系只是日本准联盟战略的第一步,日本前外相麻生太郎还于当年提出构建针对中俄的“民主轴心”和“自由与繁荣之弧”,主张实施对欧亚大陆边缘地带国家如澳大利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格鲁吉亚、乌克兰、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和波罗的海三国等所谓“共同价值观”国家的准联盟战略。(58)
印度是新兴发展中国家和“不结盟”国家实践准联盟战略的代表。前总理英迪拉·甘地在谈到印度奉行的不结盟政策时说:“我们并不拘泥于‘不结盟’这个词的含义,也就是说,我们主张独立地判断一切问题。”(59) 印度的不结盟政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冷战期间实际上经历了消极不结盟(尼赫鲁时期)和积极不结盟(英迪拉·甘地)两个阶段,在后阶段,苏联和印度建立准联盟,标志是1971年签订的《苏印友好合作条约》。(60) 冷战后印度对以色列的准联盟战略(针对伊斯兰极端主义)和对日本的准联盟战略(针对崛起的中国)也主要基于这一逻辑。此外,俄罗斯、欧盟、伊朗、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委内瑞拉等也实施了各具特色的准联盟战略,具体参见表2。
从上述准联盟战略实例可以得出以下六点看法:第一,21世纪,实施准联盟战略的主体数量大幅度增加,除结盟国家美国、日本和俄罗斯外,还有众多不结盟的新兴国家和其他政治实体。第二,新时期双边和多边准联盟战略从合作期限来看分为持久性和临时性两类,前者安全合作持续五年以上,基于持久性安全利益和长期收益,后者安全合作在五年以下,基于突发性事件和短期收益。第三,新时期隐性的准联盟战略比显性的联盟战略更加灵活机动,其安全合作比北约、美日、美韩、俄罗斯同部分独联体国家之间的联盟战略更加频繁。第四,新时期各国的准联盟战略主要围绕传统和非传统安全等诸多层面,任务日益多元化。第五,新时期各国实施准联盟战略的对象主要分布在尚未充分融入国际体系的“边缘地带”,如中亚、中东、非洲和部分拉美地区。(65) 第六,新时期各国的准联盟战略主要依靠政治和经济手段等“软制衡”,而不是利用军事手段的“硬制衡”。
七 结论
准联盟战略既涉及国际关系理论,又涉及外交学理论。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
第一,在各国的外交实践中,准联盟战略往往比联盟战略的使用频率更高,但目前安全战略研究通常局限于联盟战略,忽视了对准联盟战略的研究,后者也是当代安全战略的重要命题之一,是国际安全战略的重要类型。
第二,西方学者提出的权力平衡论、威胁平衡论和利益平衡论三大理论框架基本能够解释联盟战略的实施动因,却难以解释为什么决策者有时更加青睐于准联盟战略,学界似应从体系和决策两个层面对准联盟战略展开研究,既考察国际体系因素,又考察决策因素;既考察客观因素、又考察主观因素;既考察宏观因素、又考察微观因素。
第三,维持战略模糊性(包括身份的模糊性和关系的模糊性)与机动性是准联盟战略的灵魂。联盟战略的内在逻辑是以牺牲自己的行动自由为代价来限制盟友的对外政策选项,阻止其采取机会主义政策,使盟友的外交行为更具确定性;准联盟战略扩大了各方行动自由,使安全合作主体更有可能选择机会主义路线,从而给安全合作增添了不确定性,但它能确保国家有更多的外交弹性。
第四,目前学界对安全机制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如联合国宪章)、区域集体安全机制(如阿盟宪章)以及集体防御机制(如北约宪章)对国际行为体的约束力,事实上准联盟战略的基础——次级安全合作机制也是影响国际和平、全球治理、权力结构和地区安全的重要机制。
迄今,国内外学界关于准联盟战略没有现成的系统研究框架,对其理论与实证研究无疑具有很大挑战性。今后的研究应解决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作为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准联盟战略在何种国际、国内和决策环境下才会成为决策者的首选。第二,准联盟战略的形成如何受国际体系和决策者两个层面的影响。第三,准联盟战略的管理主要依托于次级安全合作协定,导致准盟友之间形成了两类不同的结果——合作性管理模式与竞争性管理模式,它们的各自特征如何,准联盟战略在管理模式上同联盟战略、集体安全战略、合作安全战略和中立战略有哪些异同点,如何完善准联盟安全合作机制、消除准联盟成员之间的误判和分歧。第四,准联盟战略的绩效千差万别,其原因是什么。第五,准联盟战略的终结受何种因素的影响,不结盟国家如何在国内立法层面、舆论宣传层面和国际机制层面有效地协调不结盟政策宣誓与准联盟战略实践,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在独立自主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第六,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安全与利益相互交织,准联盟战略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受一国战略文化、国内政治和决策者个人偏好的影响。第七,如何通过准联盟战略避免联盟战略的排他性与对抗性,打破联盟战略中的“零和博弈”和“安全困境”,实现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双赢”或“多赢”,从而使其成为大国互利共赢的新范式。以上七个层面涉及准联盟战略的形成、管理、绩效、终结和同国际体系的互动五个方面,构成了准联盟战略研究的基本框架,对其展开深入的学理探讨必将深化国家安全战略的类型研究。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评审专家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张曙光教授、刘中民教授、马骏副研究员、汪段泳博士、刘宏松博士、朱杰进博士、赵军博士等人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作者负责。)
[收稿日期:2010-07-11]
[修回日期:2010-11-10]
注释:
① [美]克雷格·斯奈德著,徐纬地等译:《当代安全与战略》,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② 杨毅主编:《国家安全战略理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刘跃进主编:《国家安全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
③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John Lewis Gaddis,Strategies of Containment:A Critical Appraisal of Postwar 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p.viii;时殷弘、于海峰:《论大战略的目的及其基本原则》,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10-116页;刘静波:《21世纪初中国国家安全战略》,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④ Dan Reiter,Crucible of Beliefs:Learning,Alliances,and World Wars,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59.
⑤ Michael F.Altfeld,“The Decision to Ally:A Theory and Test,”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Vol.37,No.4,1984,p.523.
⑥ Robert L.Rothstein,Alliances and Small Powers,New York and Lond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8,pp.30-33,p.47.
⑦ 参见George Liska,Nations in Alliance:The Limits of Independence,Baltimore,MD: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67; Stephen M.Walt,The Origins of Allianc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 Glenn H.Snyder,Alliance Politics,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7; Randall L Schweller,“Bandwagoning for Profit:Bringing the Revisionist State Back in,”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9,No.1,1994。中国古代军事家、政治家和战略家对联盟和联盟战略也有深刻的理解,以《周易》、《尚书》、《左传》、《孙子兵法》、《三略》、《六韬》、《鬼谷子》等为代表,参见熊梅:《论春秋时期的联盟战略与霸权迭兴》,载《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90-91页;王鹏、郭莹:《纵横家的联盟思想及启迪——以<鬼谷子>、<战国策>为中心,载《国际政治科学》,2009年第3期,第83-111页。
⑧ 参见Mancur Olson,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Joanne Gowa,Allies,Adversaries,and International Trad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 Todd Sandler,and Jon Cauley,“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lliances,”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19,No.2,1975。
⑨ 参见William H.Riker,The Theory of Political Coalitions,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2;孙德刚:《攻防态势与政治联合的最佳规模》,载《外交评论》,2006年第2期,第65-72页。
⑩ 参见Robert O.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243-247。
(11) 参见 Michael N.Barnett,“Identity and Alliances in the Middle East,” in Peter J.Katzenstein,ed.,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m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Thomas Risse-Kappen,“Collective Identity in a Democratic Community:The Case of NATO,” in Peter J.Kazenstein,ed.,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F.Gregory Cause,“Balancing What? Threat Perception and Alliance Choice in the Gulf,” Security Studies,Vol.13,No.2,2003。
(12) Stephen M.Walt,The Origins of Alliances,p.12.
(13) Stephen M.Walt,The Origins of Alliances,p.12.
(14) Michael Barnett and Jack Levy,“Domestic Sources of Alliances and Alignments:The Case of Egyp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3,1991,p.370.
(15) Joseph S.Nye,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New York:Longman,1997,p.58.
(16) 李景治、罗天虹:《国际战略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17) 参见Sylvia K.Crosbie,A Tacit Alliance:France and Israel from Suez the Six-Day Wa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该书主要梳理了1956-1967年法国和以色列特殊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
(18) Gerald L.Sorokin,“Alliance Formation and General Deterrence:A Game-Theoretic Model and the Case of Israel,”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38,No.2,1994,pp.299-303.
(19) Michael T.Klare,“Subterranean Alliances:America's Global Proxy Network,”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43,No.2,1989,p.97;另可参见David V.Edwards,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alysis,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tston,1969,p.206。
(20) 参见叶自成:《中国实行大国外交战略势在必行——关于中国外交战略的几点思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期;崔磊:《自愿联盟与美国外交》,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年第2期;蔡志诚:《非正式同盟的理论与实践》,载《国际观察》,2004年第1期。
(21) William H.Riker,The Theory of Political Coalitions,p.32.
(22) 参见李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国际组织》,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23) William Lee Miller,“The American Ethos and the Alliance System,”in Arnold Wolfers,ed.,Alliance Policy in the Cold War,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59,p.32.
(24) 准联盟理论研究可参见笔者发表的前期研究成果,参见孙德刚:《准联盟外交探析》,载《国际观察》,2007年第2期;孙德刚:《联而不盟:国际安全合作中的准联盟理论》,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6期;孙德刚:《结盟外交与国际安全竞争中的“三层博弈模式”》,载《国际论坛》,2008年第6期;Degang Sun,“Brothers Indeed:Syria and Iran Quasi-alliance Revisited,”Journal of Middle Eastern and Islamic Studies(in Asia),Vol.3,No.2,2009; Degang Sun,“China-India-Israel Quasi-alliance Needed,”Journal of Power Politics,Vol.2,No.10,2009。
(25) “正式安全合作协定”系指“盟约”,主要表现为“共同防御条约”,其核心条款规定缔约国将联合同敌人作战,一般需要经国内立法机关批准生效;次级安全合作协定缺乏缔约国联合同敌人作战的核心条款,通常无须国内立法机关审批。
(26) 匡萃坚:《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3页。
(27) Rodrigo Botenro,Ambivalent Embrace:America's Troubled Relations with Spain from the Revolutionary War to the Gold War,Westport:Greenwood Press,2001,p.157.
(28) Gregory D.Miller,The Shadow of the Past:The Influence of Reputation on Alliance Choice,Ann Arbor:UMI,2003,p.68; Charles Lipson,“Why Are Som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form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4,1991,pp.495-538.
(29) Kristopher W.Ramsay,Bargaining and Uncertainty in World Politics,Ann Arbor:UMI,2005,pp.107-108.
(30) 这三个条约分别是: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USSR and UAR; 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Iraq and Soviet Union; Treaty of Peace,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India and Soviet Union。
(31) Yaacov Bar-Siman-Tov,Israel,the Superpowers,and the War in the Middle East,New York:Praeger,1987,p.14.
(32) Vojtech Mastny,Sven G.Holtsmark,and Andreas Wenger,eds.,War Plans and Alliances in the Cold War,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6,p.157.
(33)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conomic Affairs,November 3,1973,CK3100527966,Declassified Documents Reference System (DDRS).
(34) Telegram from the Embassy in Israel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March 11,196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1964-1968,Vol.XVIII,Arab-Israeli Dispute 1964-1967,No.185.
(35) 对联盟战略与准联盟战略的判断不排除受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因为有些国家之间签订秘密盟约或秘密条款,实施联盟战略。
(36) 准联盟战略同联盟战略一样,针对的是外部敌人,安全合作指向外部;集体安全战略与合作安全战略不针对外部敌人,安全合作指向成员内部威胁,这是它们的区别。为研究需要,本文不涉及国家实现安全的其他战略选项,如集体安全战略和合作安全战略等。
(37) Ole R.Holsti,“Alliance and Coalition Diplomacy,” in James N. Rosenau,Kenneth W.Thompson and Gavin Boyd,eds.,World Politics,New York:Free Press,1976,pp.338-372;这是由联盟案例困境所决定的,参见Glenn H.Snyder,“The Security Dilemma in Alliance Politics,” World Politics,Vol.34,No.3,1984,pp.461-495。
(38) 关于美国的选择性安全合作可参见Amos A.Jordan and William J.Taylor,Jr.,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Policy and Process,Baltimore and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4,p.481。
(39) Vojtech Mastny,Sven G.Holtsmark,and Andreas Wenger,eds.,War Plans and Alliances in the Cold War,p.143,p.155.
(40) 美国与巴基斯坦第一次结盟是在:1954年。
(41) Erich Reiter and Heinz Gartner,eds.,Small States and Alliances,New York:Physica-Verlag,2001,p.8.
(42) 赵可金:《军事同盟及其生命力问题》,载《太平洋学报》,2005年第4期,第86页。
(43) 例如,二战后美苏在意识形态、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方面均处于对抗状态,但在地区危机爆发后,美苏常常表现为合作态势,如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和1990年海湾危机时期。敌对国家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安全合作难以用联盟战略加以解释。参见Benjamin Miller,When Opponents Cooperate:Great Power Conflict and Collaboration in World Politics,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5,pp.173-222。
(44) 此外,主权让渡的光谱(强-弱),还应该体现在不同的联盟战略和准联盟战略之内(强-弱)。
(45) 孙德刚:《联而不盟:国际安全合作中的准联盟理论》,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6期,第66页。
(46) 参见Ray S.Cline,World Power Assessment 1977:A Calculus of Strategic Drift,Boulder:Westview,1977。
(47) Paul F.Diehl,The Scourge of War:New Extensions an Old Problem,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2004,p.122.
(48) 刘彦编:《孙子兵法·九地篇》,天津:新蕾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49) Sam C.Sarkesian,U.S.National Security:Policy Makers,Processes,and Politics,Boulder and London:Lynne Rienner Publishers,1995,pp.206-207.
(50) 参见叶自成:《中国实行大国外交战略势在必行——关于中国外交战略的几点思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期,第9页。
(51) 在这一点上,联盟和准联盟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关于联盟战略对国家间互信关系的影响可参见Anthony Lake and David Ochmanek,eds.,The Real and Ideal:Essays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Honor of Richard H.Ullman,Lanham:Powman & Litlefield Publishers,2001,p.222。
(52) W.Scott Thompson,ed.,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1980's:From Weakness to Strength,San Francisco:Institute for Contemporary Studies,1980,p.297.
(53) 孙德刚:《“后一超多强格局”与中国的“三环准联盟外交”》,载《中国评论》,2010年第5期,第49页。
(54) Leon Fuerth,“Alliance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Washington Post,August 23,2002.
(55) 苏长和:《欧美自由制度主义外交对国际体系的影响》,载杨洁勉主编:《国际体系转型和多边组织发展》,北京: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19页。
(56) 西方学者最初使用“民主联盟”一词来指称北约,并认为北约能够在苏联解体和华约解散的情况下仍保持生命力,主要是因为北约成员都是西方民主国家,共同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成为北约新的凝聚力。参见Beatrice Heuser,“Alliance of Democracies and Nuclear Deterrence,”in Vojtech Mastny,Sven G.Holtsmark,and Andreas Wenger,eds.,War Plans and Alliances in the Cold War,pp.193-214。
(57) 王海滨:《从日澳“安保关系”透析日本安全战略新动向》,载《日本学刊》,2008年第2期,第39页。
(58) 黄大慧:《冷战后日本的“价值观外交”与中国》,载《现代国际关系》,2007年第5期,第45-46页。
(59) 赵丕、李效东主编:《大国崛起与国家安全战略选择》,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3-524页。
(60) 苏联与印度的战略合作关系可参见A.Roy,India and Soviet Union:A Chronology of Political and Diplomatic Co-operation,Calcutta:Firma KLM,1982。
(61) 表格部分实例参阅了Bruno Tertrais,“The Changing Nature of Military Alliances,”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27,No.2,2004;孙德刚:《多元平衡与“准联盟”理论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3-495页;Kenneth Katzman,Bahrain:Key Issues for U.S Policy,Washington D.C.:CRS Report for Congress,2005,p.3。
(62) 下列各协议、协定、宪章、声明和条约在形式或内容上不同于正式强联盟所赖以存在的共同防御条约,因为它们均缺少构建“战争共同体”的核心条款。
(63) 陆迪民:《论巴基斯坦外交中的联盟战略》,载《南亚研究季刊》,2007年第4期,第35-40页。
(64) 《曹刚川会见苏丹武装部队联合参谋长》,载《解放军报》,2007年4月3日第1版。
(65) 西方和俄罗斯等在北美、东亚、中西欧和独联体国家内部主要实施联盟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