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关系变迁中的非均衡问题(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社会阶层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发展与秩序的关系问题。在快速的经济发展中,中国社会是否会出现失序呢?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社会的秩序问题呢?有学者用“断裂”和“失衡”来描述它(孙立平,2003;2004);也有学者认为“社会紧张”在最近一段时期内难以消除(李强,2004)。“中国总体性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解体,整个社会被切割成无数的片断甚至原子,也可称之为社会碎片化”(孙立平、李强、沈原,2004:61)。还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已经出现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雏形,但是结构并不合理,存在着引发社会危机的结构性因素(陆学艺,2002)。尽管对当前中国社会秩序有不同的判断,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人们普遍认为存在秩序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当前中国社会秩序的共识,即中国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和谐问题,所以,这一思想一经提出,便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共鸣,表明了社会对和谐有着强烈的需求。本文基于2001年我们课题组所做的全国性问卷抽样调查资料(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于2001年在全国作了6000多份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具体抽样办法见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以及作者本人在其它课题所做的一些个案调查,(注:我本人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一个普通课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个B类重点课题,收集了一些个案访谈资料。)从阶层关系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当前中国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社会秩序问题。这里集中关注当前中国在阶层关系变迁中发生的非均衡问题,以此说明中国社会面临的秩序问题。用非均衡问题来说明社会秩序问题,比之失衡、断裂、碎片化、社会紧张和社会危机等,具有更大的容纳性,它能更全面地透视社会秩序问题,尽管可能少了一些研究的犀利。
一、社会均衡(social equilibrium)的理论视角
社会学自诞生以来,尽管对社会秩序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追求的就是一种社会均衡状态。用社会均衡视角来考察社会是否存在秩序问题,也就成了社会学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对社会阶层的研究来看,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冲突理论与涂尔干、韦伯、帕森斯等人的理论似乎有着迥然不同的看法和视野,但是它们都致力于探求社会均衡秩序问题:社会均衡何以可能?或何以不可能?或如何可能?等等。冲突论虽然谈的是社会冲突问题,实则是寻找如何避免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均衡之路;功能论更是从如何满足社会功能需求的角度来讨论社会均衡。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原本是有秩序的、均衡的,但是由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社会均衡秩序才遭受破坏。要重新获得社会均衡,那就需要彻底消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等。在他看来,社会均衡就是指各个社会阶级之间不存在剥削、压迫关系,他进一步指出只有到了没有阶级的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均衡,每个人都是全面发展的自由人,他可以作出自主的选择,建立平等的关系。于是我们看到,在马克思的思想里,只要存在阶级,社会就不可能达到均衡。
涂尔干在研究中发现,人类社会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社会联系纽带从过去的机械团结转变为有机团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大;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分工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关系,人们在日常生活与社会规范中的不一致性乃至冲突,打破了社会的均衡状态,导致各种各样的越轨行为和问题的出现。在他看来,在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完成一定的分工任务,也就意味着社会均衡,但是,这样的均衡往往是难以达到的。按后来的著名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话说,“通过竞争来分配地位必须井井有条,以便为分配秩序中的每一个职位提供信守地位义务的正面刺激。否则,很快就会出现越轨行为”(默顿,1957:134)。在涂尔干看来,目标与手段的一致性对社会均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封闭的社会比开放的社会更容易做到社会均衡,因为在开放的社会,人们会感受到更多的压抑和去人性化,注重功利主义,从而导致个体缺乏与社会融合的感觉,因此工业社会的自杀率大幅上升。
韦伯虽然看到了合理化和科层化对社会秩序的意义,但是他最后并没有对社会均衡给予乐观的期待。他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是由于阶级与地位的不一致带来的,有了经济条件和机会,有可能影响个人的地位,但是并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相应的地位,因此往往是新兴阶级的出现对获得一定地位提出要求,而已经获得很高地位的人会从制度上设置障碍,于是就会出现阶层之间的紧张。第二,科层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它一方面给社会带来稳定的等级关系,促进社会均衡;另一方面它只重视科层制度本身的目的和功能,而忽视了个人的需求和欲望,带来了欲望与科层制之间的紧张。从这个意义上看,韦伯“对社会未来的看法比马克思要悲观得多”(李普塞特,1995:70)。第三,在社会合理化的过程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不一致也会带来社会的紧张。
帕森斯的理论似乎更具均衡色彩,它强调社会均衡运行,但其认识前提却是,人类社会原本就是“名副其实的各种冲突力量的炸药箱。……任何一种均衡的取得(正如大部分社会在大部分时间里取得的那样),既是奇迹,又是挑战”(李普塞特,1985:19)。所以,帕森斯最主要的研究目标就是寻找社会均衡机制。在他看来,社会分层体系是一个复杂社会用来鼓励人们去获取对社会运行和均衡所必需的不同职位的机制。在功能主义看来,社会分层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满足社会均衡运行的功能。比如让有能力的人担任重要的职位,并给予相应的高报酬,以体现其重要性,但是,托克维尔和马克思早已意识到社会分层本身并不自然地蕴含着社会的均衡,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对自己在社会分层体系中的位置感到满意。在托克维尔看来,分层的社会结构生来就不稳定。故功能主义还需解决社会分层与社会均衡问题,需要探讨什么样的社会分层是合理的和合法的。所以,功能主义分层理论提出了先赋性机制和获致性机制来解释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等。
由此可见,社会学一直没有停止对社会均衡问题的研究,不同时代的社会学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均衡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迄今尚未达成一致,但是,他们的一些看法已经被人们认可,对我们从阶层关系角度探讨当前中国社会均衡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启发。
第一,社会均衡与社会不平等并不是一对必然相互排斥的概念,但也不是一对必然兼容的概念。换言之,社会不平等有可能带来社会均衡,也有可能带来社会不均衡,其取决于其他许多社会条件和机制。社会阶层体现的就是社会不平等,有了社会阶层分化,那么社会均衡会如何呢?这显然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我们在讨论社会阶层关系的时候,有可能找到阶层之间的一些均衡状态,也有可能发现非均衡问题。当然,我们最关心的是在当今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过程中尽可能少地产生非均衡问题,或者说尽可能避免产生非均衡问题。但是,我们却看到,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涌现出许多非均衡问题,已经或即将影响中国社会均衡发展进程。这就是本文的写作出发点。
第二,社会均衡有着多层的含义,既包括利益关系的合理配置,又包括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合作,还包括目标与手段的一致、价值与行动的统一等内容。如果从阶层关系层面上理解,社会均衡主要应表现为这样几方面:一是结构性均衡,即有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表现为中间大两头小,最直接、最敏感的指标就是社会中产阶层占人口的绝大部分。二是地位的一致性,特别是经济条件与权力、声望之间需要一致性,或者相匹配,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人没有声望;反之,有声望的人没有经济条件,都会带来社会紧张和不均衡。三是客观地位与主观意识的相符性,也就是从主观上对自己的客观地位的认可。四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协调性。
第三,社会阶层之间要实现均衡关系,必须要有合理的、有效的与合法的机制作保证。这样的机制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的能力竞争机制;合理的、合法的资源配置机制;和平的、公正的、开放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的、公开的社会制约和监督机制。
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上三方面来透视和分析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关系的变迁以及带来的非均衡性问题。我们的基本假设是,在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关系变迁中之所以会伴随着大量的非均衡问题,是因为合法化增长滞后。这里所谓的合法化,不是指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一种社会认可和信任。李普塞特有关政治合法性的定义颇有借鉴意义:“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之信仰的能力。当代民主政治系统的合法程度,主要取决于解决造成社会历史性分裂的关键问题的途径”(李普塞特,1997:55)。当然,利普塞特讨论的只是政治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整个社会都有合法性问题。我们这里讨论的就是后一个问题,我们称之为合法化问题。显然,在利普塞特看来,合法性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有可能会带来使人们相信现存政治制度是最适宜的能力,但是也有法律并没有这样的效果。他认为,合法性是一个评价性概念。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合法,取决于人们根据自己的标准和价值做出判断的一种状态,这就是社会学有关合法性或合法化的基本含义。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合法化不是指是否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指人们依据其自己的标准和价值所作的一种判断,如果大家都给予肯定的判断,那么就使之具有了合法化,否则就缺乏合法化。因此,有了法律、政策和制度,并不等于合法化了,因为法律、政策和制度本身就有一个合法化问题,只有人们认为它们是“最适宜”的,它们才具备了合法化。
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并不是所有方面都缺乏合法化,但值得关注的是,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合法化增长滞后,跟不上社会变迁。从社会阶层关系上看显得尤为明显,这也就是我国社会非均衡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说明这一假设:一是社会价值的迷失,它使人们在一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的认同,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只专注于追求目的合理性,只关注手段的有效性,不再注意价值合理性问题,这在各阶层处理彼此关系的运行规则上表现得很突出,这就导致了阶层之间的紧张、矛盾和冲突等非均衡问题。二是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由于缺乏广泛的吸纳性,或者带有明显的不公平性,因此难以获得所有阶层的认可,导致阶层之间的歧视和隔阂。最后,最大的合法化问题是各个阶层的客观地位与主观意识的不相符,表现为:或者不认可当前的阶层地位;或者是没有一种意识形态帮助阶层去认可已经变化了的阶层地位,或者不能有效地诠释阶层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当前中国社会要获得均衡运行,必须要开展一场合法化运动。
二、新阶层问题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改革后的中国涌现了一些新阶层,他们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经理人员阶层和民工阶层等。这些阶层已经颇具规模,在中国社会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但是他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他们如何融入进中国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中。有的阶层提出了公民权利诉求,有的阶层提出了对其阶层地位的合法化诉求,即要求其他阶层认可他们的阶层地位,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
马歇尔在探讨18世纪欧洲社会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关系时指出,当时资产阶级或工人阶级作为新阶级,他们拥有独特的极端的阶级觉悟意识,其目的是为取得全面的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权而斗争,即为公民资格而斗争。因为在前现代时期,只有少数精英才享有公民资格,新阶层或阶级没有这样的资格,他们得不到这样的资格,使得他们中的许多人赞同革命的意识形态,于是就有了欧洲各国的各种革命运动。马克思在分析工人阶级时,就发现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新阶级出现后,便展现出与其他阶级特别是小农阶级不同的特性,对自己的利益提出各种诉求,并开展“自在”的斗争,后来才慢慢发展为“自为”的斗争。我们不能用阶级斗争理论来分析当前中国新阶层带来的新问题,但从马歇尔和马克思的观点中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启发:新阶层的出现,显然会影响原来的社会均衡格局,如果社会的融合不是很顺利,就会产生社会非均衡问题。这里就从新阶层与公民资格以及位置合法化的关系两个层面入手,来透视新阶层在中国出现所带来的社会非均衡问题。
虽然中国不像18世纪前的欧洲那样只有少数精英才享有公民资格,但是,公民资格问题在中国并不是不存在,特别是在新阶层出现之后变得更为突出。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在其从农民分化出来以前事实上也没有享受到跟城市居民一样的公民资格,当他们向非农转移后,特别是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后,他们不能享受同等的公民待遇问题,就变得更加明显,直接影响到他们与城市社会的均衡关系。比如义务与权利不均衡(同工不同权)、劳动与报酬不均衡(同工不同利)、工作与生活不均衡(同工不同生)、身份与职业不均衡(同工不同名)等等,所有这些不均衡都体现在他们无法与城市社会的融合上。在改革前中国城乡的关系也没有实现均衡,但是这种非均衡不是发生在各自内部,而是在城市与农村两个部分之间,而现在城乡之间的非均衡程度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在扩大,当然更大的不均衡在于农民工阶层的出现而进入了城市社会内部。
公民权的内涵很丰富,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测量公民权与阶层的关系:一是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在现代国家,这两方面是每个公民享受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中国,这些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普及,在阶层分化明显的当今,这些权利的缺位与阶层关系结合在一起,导致了阶层之间更加不均衡的关系。表1和表2显示,国家社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和办事人员等四个阶层比其他阶层享受更多的公民权利,或者说其他阶层明显缺少一些公民权利。在其他阶层中,私营企业主阶层可以凭其经济实力弥补这些缺陷,而个体工商户阶层、工人和农业劳动者阶层则没有这样的能力,所以,这就更强化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公民权利的多少、有无等问题使得中国社会阶层关系更加不均衡:强势阶层因为享受到公民权利而变得更加强势,而弱势阶层因为公民权利的缺失而显得更为弱势。
表1 不同阶层享受退休养老金或养老保险的现状 单位:百分比
这个企业单位或机构是否向您提供
十大阶层 或将会向您提供退休金或养老保险
提供不提供
不适用 不清楚 不回答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
80.379.35 4.67 4.670.93(107)
经理人员
59.7227.0812.500.69(144)
私营企业主 8.20 65.5721.313.281.64(61)
专业技术人员
63.0915.4616.404.420.63(317)
办事人员
52.5130.7313.223.170.37(537)
个体工商户 2.10 47.8047.800.212.10(477)
商业服务业员工 24.9144.3728.331.191.19(586)
产业工人
38.4134.6023.511.991.49(604)
农业劳动者 6.12 34.6955.102.042.04(49)
城乡无业失业及
0.00 14.6781.332.671.33(75)
总计
35.5134.7626.482.101.15(2957)
注:括号内为绝对数。
表2 不同阶层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现状 单位:百分比
这个企业单位或机构是否向您提供
十大阶层 或将会向您提供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
提供不提供
不适用
不清楚
不回答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
80.3714.024.67 0.93(107)
经理人员
52.0835.4211.111.39(144)
私营企业主 9.84 62.3022.953.28 1.64
(61)
专业技术人员
61.8319.8715,462.21 0.63
(317)
办事人员
44.1341.1512.661.68 0.37
(537)
个体工商户 1.26 48.2248.220.21 2.10
(477)
商业服务业员工 21.3348.6327.651.19 1.19
(586)
产业工人
33.1140.2323.511.82 1.32
(604)
农业劳动者 8.16 34.6955.10 2.04
(49)
城乡无业失业及
0.00 14.6781.332.67 1.33
(75)
总计
31.6239.7026.181.42 1.08
(2957)
注:括号内为绝对数。
公民权利配置的不合理,强化了阶层关系的不均衡,而在阶层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合法化问题则从另一个角度凸现了阶层关系的非均衡性。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出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合法化问题。改革前私营企业主是不允许存在的,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个体工商户是严格限制的,在意识形态上也是受到严厉限制的。当然,相比较而言,国家对待后者比对待前者更宽容些,这也体现在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区分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这两个阶层的社会地位在社会舆论上经历了各种争论才逐步获得认可,随之在政策和制度上也是分阶段地实现的。在社会舆论上,人们一开始并不认可这两个阶层,总觉得“无商不奸”,这也是过去长期的意识形态宣传之结果。到上世纪90年代,出现“全民皆商”,这两个阶层才得到社会认可;从政策和制度上看,私营企业从“试试看”到“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再到“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限制到鼓励,宪法曾为此作了多次修改。私营企业主阶层最后被定位为社会主义建设者,乃至今日一些人成为劳动模范。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合法化比农民工的公民资格获得要实现得快。在政治上,私营企业主不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且在各级政协、人大中都有他们的代表,他们还组建了各种行业、商业组织等;在经济上他们的所有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社会生活上他们还享受到各地出台的不少优惠政策,比如一些大城市的移民政策实际上都是为他们制定的。由此可见,同样是新的阶层,在与社会的融合上,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农民工阶层乃至个体工商户阶层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非均衡问题。
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农民工阶层这两个新阶层之间也存在着许多非均衡问题。两者之间在许多方面有着相互依赖的关系,但是在权利与义务上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不对称问题:绝大多数农民工是为私营企业主打工的,他们虽然工作很艰苦,但是报酬却很低,并且随时都会有被解雇的可能,对此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权力。若从原因上看,这两个阶层之间的非均衡并不都是由私营企业主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政策和制度上没有给予农民工相应的身份、权力,因此他们基本上没有与私营企业主讨价还价的能力。当然,很多私营企业主本身也缺乏这样的意识:即适当地保护农民工权益同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所以,这就进一步加剧了这两个阶层之间的非均衡。
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农民工阶层的出现,也改变了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并在更广范围内带来了许多非均衡性问题。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出现,对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国家社会管理者掌握相当大的权力,私营企业主在许多方面有求于国家社会管理者,所以就想尽办法去搞好与后者的关系;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却远远高于国家社会管理者。在这种的关系中,一些国家社会管理者在心态上出现失衡,于是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与一些私营企业主进行违法的或灰色的交易,更严重的是两者结盟。他们的结盟对其他阶层特别是社会底层来说无疑是最大的危胁,并带来了更多的社会非均衡问题。比如,工人对私营企业主的投诉得不到解决;农民耕地以公共用地的名义被低价征用,用于商业和企业经营;某些地方领导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等。
私营企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与工人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关系,因为所有企业的“老板”实际上都是政府或者是非个人所有的“集体”,工人对企业的不满,直接冲着政府或代表“集体”的基层管理者而来,因此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在私营企业主兴办的企业中,工人由私营企业主雇佣,按道理来看,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问题,这本来可以使国家社会管理者在调节企业老板与工人的关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事实上,国家社会管理者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将更多的利益给了私营企业主和其他投资者,将廉价劳动力作为招商引资的法宝之一,从而就不可能帮助工人去争取其正当利益,在这一点上,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还不如在国有企业的地位高。当然由于引进市场机制,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结果则是将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之间原有的合作关系。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分流原有企业职工的同时,却雇用了大量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关系也不再像原先的工人与管理者的关系。农民工在国有企业工作,不能享受到原有职工的许多权益,更不能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这种关系与私营企业主跟农民工的关系没有什么差别。
由此可见,在阶层分化的过程中,新阶层的出现,改变了原来的阶层关系,特别是各个阶层之间在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的力量均衡方面与以前相比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它打破了原来的力量均势,需要新的力量均势,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力量均势。在这个过程中,新阶层渐渐地对他们的地位有了更多的认识,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显然不满足于他们在现行体制中的地位和权利,农民工显然比他们外出之前更清楚地意识到现行政策和制度对他们的不公;而私营企业主则不满足于经济条件的改善,他们希望有更多的政治参与。与此相应的是,其他阶层也改变了他们对现状的看法。比如国家社会管理者不再满足于对权力的拥有,他们希望在经济上有更大的改善,但是,现行的许多政策和制度却不能满足各个阶层的要求和意识,所以,各阶层对这些政策和制度的不认可(即政策和制度在合法化上出问题),为达到自己的要求,会不断地突破它们,从而带来许多社会非均衡问题。
三、阶层关系运行规则的变迁和重建问题
改革以来阶层关系的另一个变化是运行规则。改革前,中国的阶层关系基本上是在国家的强力规定和控制下运行的,所以,政策和制度性规则对阶层关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按李强的话说,改革前的社会分层是一种政治身份分层,也就是说,每个人的阶层身份是由国家根据意识形态需求或实际控制需求来规定的。“国家以一系列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从多个维度设定全部社会成员的身份”(陆学艺,2004:52)。这样的运行规则意味着每个阶层对与其他阶层的关系缺乏自主决定权、影响力,具体表现为:阶层之间的流动不是按照通常的先赋性或获致性机制进行的,而是按照政治诱致性机制进行的,这样的机制既混合了先赋性机制和获致性机制,又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靠政治运动来确定阶层关系。所以,改革前的阶层关系运行规则是很独特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正常的社会运行轨迹,当然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非均衡问题。首先它不利于构建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其次它并不遵从社会公正原则;最后,将家庭身份和思想标准作为阶层划分标准,忽视了能力和成就原则等。
从阶层关系运行规则来看,改革后的社会运行从过去的不均衡向均衡方向演变,变得相对有规律了些。社会各阶层在处理彼此关系上获得了相当强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阶层之间的流动比以前频繁,流动的机制比以前合理,比如获致性机制的作用明显加强,阶层之间的对话和互动渠道增加了,也有了更多的社会空间供阶层活动,于是也就产生了一些新的阶层。具体地说,在阶层关系运行规则上,过去那些以政治和制度性身份来处理关系的规则在趋向弱化,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越来越趋向于所谓“科学决策”,并具有将全民纳入考虑的意向。与此同时,像市场竞争机制、社会关系机制这样的规则在阶层关系中发挥着愈益明显的作用。阶层关系运行规则的多样化,使得阶层关系有了更大的伸缩性,有利于化解其中的矛盾和紧张。比如,农民工在制度性规则改善不了其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就用市场规则(或曰用脚谈判),给私营企业主甚至地方政府造成一定的压力(“民工荒”),以此来调节农民工阶层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促进社会均衡。这在改革前是难以想象的。
阶层关系属于一种社会关系,凡社会关系运行规则都适用于阶层关系,但阶层关系却有着自身的一些运行规则。从这个角度看,阶层关系运行规则应该分这样几个层次:第一是普遍原则,即适合所有社会关系运行的原则;第二是特殊原则,即只适用于阶层关系的规则;第三是特定阶层规则,只适用于某个阶层的关系运行规则。只有具备此三个层次规则,阶层关系才会均衡。我们看到,当前中国阶层关系在运行规则上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首先是普遍规则的特殊化操作,即本应适用于所有社会关系的运行规则却被局限于某些阶层,而没有得到推广。比如国民待遇原则、公民原则等基本权利原则却没有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得到贯彻,城乡二元分割制度就是破坏这些基本的普遍原则的典型例子。其次,本应适用于阶层关系运行的原则却没有确立,或者说缺乏。比如,各地人大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的分配规则并没有及时根据已经分化了的阶层关系加以适当地调整,所以,往往不能充分地反映阶层之间的利益均势原则。目前中国出台的不少关系调节政策和规则都未充分地体现分化了的阶层关系格局。最后,有关特定阶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称规则还不健全,不完善,表现为:强势阶层的权力过多过大,而义务过少过小;而对一些弱势阶层来说,权力过少过小,甚至不存在,而义务则过多。在这种情况下,阶层之间形不成相互制约的格局。由于存在这样的规则不配套、不相适应以及相应机制的缺乏,社会运行也就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非均衡的问题。比如弱势阶层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而强势阶层则过于强势,从而存在着强势阶层剥夺弱势阶层利益的一些的情况,而弱势阶层只能使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抗争,从而带来许多社会紧张和矛盾,甚至危害到社会互信和公正等。
当然,阶层关系运行规则不仅仅表现为制度和政策层面,还表现为非制度层面。目前中国一方面存在着在制度层面没有构建起一个使阶层关系均衡运行的规则框架,正如上面所说的;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用非制度规则取代制度性规则,或者侵蚀制度性规则而导致的阶层之间的不协调、不均衡。比如用社会关系取代政策和制度,人治取代法治,强势阶层通过非制度性规则开始结盟等。在调节阶层关系上,既需要制度性规则,又需要非制度性规则,但是它们应在不同方面和范围内发挥作用,不应相互取代或渗透,否则会给阶层关系带来很多消极的影响,从而破坏了社会均衡运行。现在最大的问题不只是在调节阶层关系上缺少制度性规则,而是各个阶层对已有的制度性规则的不信任。因此,他们或者不得不寻找其他非制度性规则,或者无规则可循,从而带来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