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对新刑法典的简要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典论文,简要论文,跨世纪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此次刑法修订,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为我国立法史上所仅见,刑法修订之后是否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形势,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和保障功能,是否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为世人所瞩目。实事求是地对此次刑法修订进行评价,探寻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考察其利弊得失,也同样是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新刑法典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大大推进了中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新的刑法典无论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尚存在一些瑕疵、不足甚至漏洞,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调整刑法观念
众所周知,1979年刑法典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制定的。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立法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内容到立法技术,无不在计划经济观的影响下,突出刑法的政治功能,强调刑法的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定名为反革命罪,使整个刑法典具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受宁左勿右思想的影响,不仅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类推制度,在其后的特别刑法中又出现了重法具有溯及力的现象;在一些分则性条文中,用词含糊不清,特别是投机倒把、流氓和玩忽职守三大口袋罪,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受社会本位的影响,对人权的保障条文不尽合理,内容较少,如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可以判处死刑;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中,只有19个条文,如此等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要求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同步向前,在刑法观念上,应当重视刑法的社会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应当将刑法侧重社会保护功能向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并重的方向发展。新刑法典因应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要求,调整了价值观念,在保障人权、强调刑法的社会功能方面有诸多重大突破。具体表现为:
1.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加强人权保障
1979年刑法典的一个重大不足就是没有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新刑法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用3 个条文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的确立和贯彻,扭转了我国刑法的传统价值观,对加强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贯彻这些原则,新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效力原则,分解了三大“口袋罪”,将诸多分则条文细则化,使中国新刑法典的面貌焕然一新,具有了较强的时代气息。
2.修改反革命罪,强化对一般刑事犯罪的惩治
新刑法典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将一些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越狱罪等,与一般刑事犯罪合并;而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在于惩治一般刑事犯罪。这表明了刑法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调整了自己的惩治重点,将那些危及改革开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行为,作为主要的惩治对象,从而大大降低了中国刑法的政治色彩,将强调敌对镇压的刑法观,转变为管理社会、引导社会、规范社会的刑法观。
3.在加强惩治犯罪的同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
新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犯罪人打击力度的加强和对被害人保护规定的增多。仅就刑法总则来说,从属人管辖权的确立,到单位犯罪的法定化,从累犯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到缓刑、减刑、假释条件的严格,都说明对犯罪人打击力度的加强。相反,从另一方面看,刑法对被害人保护的条款也大量增加,例如,放宽了正当防卫限度标准,增设无限防卫权,公民追诉时效的延长等,都是刑法为保障被害人的利益而新增设的内容。
二、适应国内改革的需要,突出惩治的重点
从国家政策方面讲,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适应这一形势需要,新刑法典亦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惩治的重点。从内容上看,新刑法典对这两章的规定内容最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8 节92个条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9节91条,两章共计183条条文,占全部分则条文的52%强,如此格局,充分说明了新刑法典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三、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中国刑法的国际化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既定方针,也是中国富强的必经之路。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对外交流的增多,中国刑法闭关自守的形象必须予以改变。为此,新刑法典作出不少新的规定,例如,扩大了中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确立了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规定了一些具有跨国跨地区性质的犯罪,如走私毒品、洗钱、劫机、恐怖组织活动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方面的犯罪。这些规定,将中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相衔接,同时也为今后中国同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作提供了国内法的依据,使中国刑法成为惩治国际犯罪、跨国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终将为营造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良好国际环境作出贡献。
四、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
刑法典不仅要对现实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作出规定,也应具备一定的超前性,以避免因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而导致刑法典很快滞后于社会生活的情形发生。可以说,新刑法典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的坚实的社会基础。但也有些犯罪,是考虑到今后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增设的,例如危害计算机方面的犯罪、恐怖组织活动的犯罪等。这些新增的犯罪在目前中国社会中已有一些苗头,但尚不是非常严重,为适应今后形势的变化,新刑法典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具有一定超前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