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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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确定了实现这一任务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1997年3月14 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订案,修订后的新刑法充分体现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

《决议》指出:“要从大局着眼,认真解决好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干部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一是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树立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务实,廉洁奉公的优良党风政风。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反对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大力培养爱岗尽责,方便群众,优质服务的敬业精神。三是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四是坚决禁止制造和传播文化垃圾的行为,初步呈现优秀精神产品大量涌现,文化市场活跃有序的繁荣景象。五是坚决治理一些地方社会治安不好和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创建文明村镇和文明城市。”要解决好《决议》指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解决上述五个问题,必须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也要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尤其要重视发挥刑法的作用。因为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不能设想一个刑事犯罪严重,社会治安混乱的社会,会出现经济稳定、高度发展,会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党风和廉政建设要求我们必须严惩贪污贿赂等渎职犯罪;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必须坚决打击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必须严厉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精神文明建设还需要培育良好的文化市场,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决议》指出:“要维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管好文化产品的引进。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斗争。”为此,要加强立法,强化执法。严惩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这是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此外,由于刑法本身的特点,刑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人们道德观念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运用刑罚手段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会对犯罪分子本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心理上产生巨大的震憾,刑法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来说,既有惩罚功能,又有教育功能,刑法是对违法犯罪人进行教育的强有力的辅助手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提高人的素质。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又会减少刑事犯罪,促使社会治安秩序好转,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刑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在刑事立法中进一步体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新刑法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见新刑法第4、5、6条)。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定罪判刑的唯一依据是法律,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类推应当废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对任何形式特权的否定;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正。这三项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是社会进步、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公民与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武器。正当防卫的规定应当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公民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修订后的新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强化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力,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有很大促进作用。

我国对待死刑的态度,一是不废除,二日慎用。因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仍然具有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是从肉体上消极灭犯罪分子,既有惩罚,震慑刑事犯罪分子的积极作用,也存在一定消极因素。过于频繁地适用死刑,会导致死刑威慑力的弱化。贝卡力亚曾经说过:“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来没有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注:〔意〕贝卡利亚著《犯罪与刑罚》第46页、第49页。)贝卡力亚的论述虽然有一定片面性,但他指出了死刑的弊端,这一点给人以启示。为了更好地发挥死刑的作用,在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下,我们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这一点在新刑法中也有充分的体现。尽管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修订我国刑法并没有增加死刑的规定。而是对死刑适用进一步作出了限制。新刑法重申:“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取消了1979年刑法“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对于判处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严格的限制,即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第50条),而不是1979年刑法“抗拒改造,情节恶劣”那样有很大灵活性的规定。对刑法分则一些犯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第264条, 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情节规定为“(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刑法分则其他犯罪适用死刑也有类似的规定。新刑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严格控制死刑的精神。这符合当代社会刑法改革的文明、轻缓、进步的潮流。

党风和廉政建设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刑法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此,将贪污贿赂犯罪单独作为一章加以规定,吸收了《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起草中的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对渎职罪这个“口袋罪”进行了分解,按照行业特别,规定了20余种渎职犯罪。此外,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为此新刑法增加了这方面犯罪的新规定,见第165—169条,新刑法上述规定,对于保障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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