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寻找”的几个问题及基本思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基本思路论文,形式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要义在于所有权的实现
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而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注: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版,第191页。)要说明所有制问题,就得把“生产的全部关系描述一番”。(注: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版,第144页。)所有制内含复杂丰富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对它的分析研究必须找到一个切入口。
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是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后开始的。历史地看,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首先是生产资料归属谁手的制度保证,用法律用语讲,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问题。历史的起点可以作为逻辑的起点,研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从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入手。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初期,由于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国家掌握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由劳动者地位发生根本变化所激发出来的生产劳动的巨大热情和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那时候,人们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光势必会集中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掌握上面,此后,加上对“谁战胜谁”问题估计上的失误更强化了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以至把讲利润讲效益看成是背社会主义的异端邪说。这是导致我国经济长期处于“高投入低效益”、“高积累低生活”的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重要原因。
平心而论,人们很难超越历史来看问题。但如今,我国早已走出国民经济框架初构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初建阶段,出现了公有制与各种非公有制共同发展,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展开生产经营的新局面。在存在错综复杂的所有制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国有企业还是只强调其所有权的掌握不注重其所有权的实现,那么,正如马克思已指出过的,“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此指称国家,笔者注)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并进而指出“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对他毫无用处”,以至造成“在法律上仍然享有权利”的所有者实际上却“一无所有”的结局。(注: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版,第71页。)这种情况已在现实中部分地发生着。在有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国有企业,由于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具体的制度保证,渐渐使得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营者变成了事实上的老板,企业资产国有变成了事实上的“总经理个人所有”或“总经理家庭、总经理小圈子所有”,并且他们最懂得“财富的享有要比财富的所有更具实际意义”,于是,国有资产便被或流入私人腰包或个人享用或肆意挥霍。这样的国有资产其实只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只是“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
说到底,任何一种生产资料所有权都不是为了掌握而掌握,最终都是为着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给所有者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这大概是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的要义之一。尤其在今天,一个个公有制企业如果不能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使其资产保值增值,不仅会渐渐失去其收益获利的基础,还会关系到自身能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继续生存,搞不好甚至连原先公有的生产资料也化为乌有。因而,对这类问题与其老是在姓公私上费神化力,不如开动脑筋对公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多加认真探索。
二、制实现目标要明确,所含内容要具体
寻求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先得认清所要实现的目标,才能切实地研究如何实现、用怎样的方式去实现。这种目标不能过于笼统,要尽可能具体,以便准确把握不产生岐义。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以“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然而,生产力乃是一个已将丰富的含义加以高度概括的概念;而“寻找”过程就是改革过程,改革主要是由群众的实践、企业的实践进行的,操作性强,故需要研究如何将生产力目标具体化为企业员工可把握的内容。
利润以及资金利润率是一种综合性的具体目标,如今企业一般都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不过,在市场体系有待培育、市场秩序有待正常的情况下,价格、垄断、寻租活动等等非生产性因素的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左右利润水平的高低。既然盈利目标还不能全面地、准确地、合符实际地替代企业生产力目标,就得用其他的可具体把握又与企业生产力直接相关的目标加以补充、辅助。这种综合目标体系的构造,可以借签现行国际上考察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的基本思路:不以国民生产总值为唯一指标,在企业目标的定位上也不以盈利为唯一目标。
企业生产力无论就其能力属性还是就其力量属性,大体上可以从三种视角进行考察。首先从静态及潜在状态来看,企业生产力表现为它所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技术先进程度及规模、品质、素质和配置状况。联系生产向集约式转变的发展方向,其中主要是企业的员工素质和科技水平。相应于生产力目标具体化的要求,这些都可以量化或等级化。其次从动态即对企业生产力发挥、运动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其运动状况主要表征为:生产经营的秩序,资金分布的结构状况及资金周转速度,管理水平及其制度的科学化程度,以及企业内部人文关系的优劣等等。这些多数难以量化,但可以进步和改善尺度来规定目标。再次从生产力发挥的成果,即生产经营的结果来考察,主要表现在盈利、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品牌以及市场拓展情况等方面,则可依据相应的数量、质量指标来制定其发展目标。
综合地看,在上述一系列的企业目标中,盈利目标是龙头,要以盈利目标为主,其他目标的辅补成体系要从各企业的具体实际出发,有所选择、有所侧重,以形成具有中心目标、一级目标、二级目标和相应的分目标组成的企业生产力发展目标体系。
上述“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公有制所要实现的第一层次目标,其第二层次目标,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国力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也就是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来意义,即通常说的社会主义优越性所指,在研究公有制实现形式时不能不同时将第二层次目标具体地结合起来考虑。
三、细化对公有制优越性的认识,摆脱“一旦——就能”的思维习惯
“寻找”本身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以公有制经济为范围,因而不能不关联到人们对坚持公有制的信念,要是缺乏信念,在“寻找”的行动上就会方向不明、韧劲不足甚至名实相背,以后的文章肯定做不好。而坚定的信念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来养护,所以,从今天的实际出发研究公有制所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优越性与“寻找”不是无关紧要之为。
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制度,对它的优越性,过去已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归结起来主要是两大方面。其一是公有制实现社会生产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使国民经济布局趋向合理,使社会生产正常发展;其二是公有制对劳动者积极性的调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前者的理论内容主要说明在公有制基础上得以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中心”,能够实行集中决策的计划经济。尽管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已将成为历史陈迹,但取其理论的科学内核,对于搞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规范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属性仍有不可丢失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后者就微观而言,主要理论内容和逻辑是:实行公有制,铲除了剥削,使劳动者获得了主人翁的自主地位,并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了所有制基础,因而能从经济地位和物质利益两方面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逻辑推导来看,上述相继出现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与推论可以成立,问题在于逻辑的环节之间推论“可以成立、能够成立”不等于“一定成立”,上述相关连的逻辑前提都是其导出结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种思维逻辑上的缺陷表现为长期来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种认识习惯,便是“一旦——就能”的简单化。理论的逻辑要服从生活的逻辑。生活中在“一旦”之后其实还得有其他条件及具体制度才能保证“就能”的成立。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正因为缺乏对“其他条件及具体制度”的研究和论说而显得空泛。
这种思维逻辑上的缺陷、认识上的简单化其实在妨碍着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它表现在“一包就灵、一股就灵”等方面的认识简单化,也在妨碍着改革的深化)。要是坚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相信公有制本身的制度创新是经济发展“更本质的源泉”,就得过细地研究企业内公有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得以保证的“其他条件和具体制度”,为此,至少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具体研究:
1.在公有制经济中如何才能更彻底地铲除“剥削”(换言之是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2.经济地位的翻身解放对当代劳动者有激发生产劳动积极性作用,对后代劳动者能否保持长效的激发作用尚待研究。
3.劳动者的自主地位在今天还得用具体的体制作保证,不然很有可能是名义上的。
4.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落实也必须用具体的体制和制度作保证,否则也只能停留在理论上面。
这些问题在“寻找”时都不能不联系起来进行思考,不然就不一定是在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四、“实现形式”不只是组织形式、关键所在是内生机制
既然“寻找”本身包含着如何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以具体发挥,用那些具体制度来保障其发挥等问题,也就不能把目光只盯在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上面。然而,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认为:“公有制实现形式自然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的企业资本与财产组织形式。公有制企业资本和财产的组织形式除了仍然可以采取传统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外,也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新形式。”(注:韩保江:《何谓公有制实现形式》,《光明日报》,1978年12月5日,第7版。)尽管,这种观点对于原先公有制企业形式的单一性在认识上有所突破,原有公有制企业改为公司制、合作制等等新形式也在一定程度进行了制度创新。但是,停留在这种观点,将会把企业引向仅仅在资本组织形式上做表面性文章;同时由于改为公司制、合作制操作起来困难不多,容易导致行动上的一哄而起。还得引起注意的一种实际情况是,有些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形式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其生机活力不见长效增强却凸现了“所有者缺位”、“产权真空”的畸状。事实说明,光在资产组织形式、企业组织形式上去“寻找”,难以解决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
其实,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改革课题,所指“形式”乃是相对于公有制的质的规定性而言,是指不存在“姓公姓私”问题的企业在资本组织形式、生产要素组合、资产运作经营、内部管理治理以及产权关系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具体方式,而不是专指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如果“寻找”只是瞄准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那么问题就容易解决,事情也将便当得多了。增强企业的生机活力,功夫主要下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内在机制的生成。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出现、本身是一个伴随市场经济成熟发展的自然成长过程,如今要进行的改制无非是尽力缩短这一过程,不可能一改就了事。所以,“现代企业制度”的生长除了必要的外界条件和土壤,其根本是在于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内生机制。这也是公有制改革的“内核”,也就是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思路所在。
分析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行为一般以“理性经济人”为前提假设,而企业行为是以企业内人的行为为基础,由企业内众人行为的整合构成,因而有必要仔细捉摸企业内人的种种行为及其背后的原缘和决定性因素。第一层次是由各人的道德因素决定的“会做不会做”之别,即有的人做得出或做得到,有的人则做不出、不忍心做或做不到;第二层次由各人的技术因素决定的有“能做不能做”之别,有的人干得了,有的人干不了、承担不了;第三层次由现存社会制度和企业规则所限定的“许做不许做”反映在各人的胆识和法制观念上则有“敢做不敢做”之别;第四层次则是作为企业内的经济人在权衡自身利益得失后“愿做不愿做”、“乐意做不乐意做”以及有“积极地还是消极地做”之别。撇开前三层次的行为暂且不论,就第四层次的行为和行为差别之所以发生、存在的原缘和机理而言,这就是企业内生机制的最基本内容。
五、内生机制需有现实基础,权益关系则要调整理顺
“机制”本指机体内在一定的结构构造和相互关系基础上所产生的定规动作和反应机理。企业积极追求自身目标,主动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的内生机制也需要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这些基础就是企业的产权结构、构造和各方面的权益关系,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主要着力点就在于此,现把需要调整理顺的权益关系陈述于次。
1.正确建立和处理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占有者的权益关系。
现代社会中,生产经营总是由一个个企业来承担,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确完以后,生产资料(包括货币资金)必须实际地交由企业占用,于是就形成了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在占有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客观地要求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对其所有者进行补偿带来回报,或支付占用费。由于出资者或生产资料所有者不是企业的局外人,他们为多获收益势必要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眼下的问题是有些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不到位;另方面所有者又得避免对企业干预太多,又有翻牌公司中行政干预及股份公司制企业中所有者——有关行政部门——“一票否决”等问题存在,同时,作为资产占用者的企业法人为搞活搞好生产经营必须有充分的自主权,可又得防止“内部人控制”的不良情况出现。诸如此类的权益保证和权利制衡问题都需要切实而具体地解决处理,并要用相应具体制度作保障。
2.把所有者与占有者的利益立场和效益尺度统一起来。
在市场交换、市场竞争发展以后,以及在社会分工、社会产业结构变动较大情况下,企业所占有资产的投向、分布和结构状态如何与企业效益的高低紧密相关,生产资料的支配者(主要是企业经营决策者)和支配关系就相应地变得重要了。在占有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与占有者必然会从各自的利益立场和效益尺度提出相应的支配生产资料的要求。如所有者是国家,必会侧重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运利益,而企业则会偏向于自身利益和短期利益。并且,国家比较关注国有资产会否流失,企业为盘活资产要使资产作适当流动。建立正确的支配关系就是要着眼于把两者的利益立场和效益尺度有机地统一起来,并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这也要有一定的具体体制作保证。
3.在企业内部,有利于生产资料支配者与使用者正常关系的建立和保持。
生产资料的使用,表现为企业工人的生产劳动,在企业的内容就现实地形成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和使用者的关系。毋庸回避,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者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支配现实地支配着工人的劳动,只不过这是一种由生产性质和生产技术直接决定的支配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属于生产经营者决策有效实施和生产秩序正常维持问题。另方面工人在生产中发现问题或对经营决策有异议,也势必要用各种方式提出来,决策者也必须接受工人正确的意见和提议,以使企业资产正确有效地经营运作。这种由企业资产的支配和使用所包含的企业内部人与人关系的正确形式,也必须要努力去寻求,并用相应的体制作保证。
4.使企业内部的收益关系得以明确和建立。
公有资产经由企业的占有、生产、经营后,除了该资产的所有者与占有者有收益关系要处理以外,在企业内部主要是资产的支配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收益关系要完善。对这类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企业职工除了工资以外应不应当还有收益权。回答是肯定的。正如资产所有者除了要求其所有的资产保值以外还必然要求增值一样,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条件的货币形式,只够劳动力的再生产,而劳动力与资产同样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提出其同样的“增值”要求,即资产所有者享有收益权,劳动力所有者也得同样享有其同等的除工资以外的收益权,这应当说是平等合理的。其次,企业内经营决策者与一般劳动者之间的收益关系是一个很现实很敏感的问题。在当前,企业决策者享有明显的收益权,而一般劳动者的收益权却往往得不到体制的保障,它常常只能依决策者的品格、道德、良心为转移。因而,企业内部的收益关系在理论上要明确,在体制方面要建立要完善。
六、一项值得研究的制度创新
在产权经济学的制度分析中认为,企业制度顺乎客观要求的“变迁是经济增长的更本质的源泉”,“改善制度供给条件对经济发展更具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学者对企业产权问题的研究多停留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产权关系分析上,很少涉及与资产的直接使用者即一般劳动者的产权关系,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偏颇,关于一般劳动者的产权关系问题,不妨从马克思经济学中的“资本”范畴说起。
在市场经济中,资本是一个核心范畴,各种形态资本的集合、组合,构成了现实社会生产的出发点。而资本不单是生产的物质要素,它还内含着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从而规定着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客观内容。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马克思还科学地证明了资本剥削是一种阶级剥削,是经由市场竞争、利润率平均化,剩余价值被各部门及各种形态的资本共同瓜分。运用这一理论观照现实,可以断言,只要改革使市场体系得以成熟、使市场竞争充分展开,市场机制这种利益分配功能依然会起作用,各种性质各种形态的资本对剩余价值分配的结果会与马克思所述大体相同,各种资本所有者——不管是国家、集体、私人还是外国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不可避免的。
就市场经济而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制度创新。这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一个个工人(指总体工人)来说,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尽管国有资本代表着劳动者国家的整体利益,但取之于工人的用之于全民(包括私人资本所有者),加上被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的无偿占有,工人经济权利上的失衡现实地存在着。
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打开思路的钥匙。按要素分就意味着不仅仅按物质形态货币形态的要素分配,理所当然地还包括着按劳动力这一主体性能动性的生产要素分配。马克思在揭示资本剥削时展现了这样一条思想脉络:工人在劳动力的市场交换中实现了“平等的权利”,但一进入生产领域,工人的“平等权利”马上被剥夺,“战战兢兢地只能像皮一样让人家来鞣”,于是就产生了剥削;如果工人的平等权利能够一直贯穿到生产领域,乃至在往后能以人力资本所有者资格参与利润的分配,剥削也就难以存在了。用制度确认劳动力是一种人力资本,理应是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又一项制度创新。
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相比较有一显著特点,即它不可能以一种具体物件形态独立存在,与所有者主体不可能像其它资本那样可以分离开来,于是其投入就被淹没在难以分离的表象之中,人们直观所看到的只是人的劳动或劳动者,而往往看不到或忽略了劳动力的投入,劳动力的投入也是一种资本投入以及劳动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回报等问题也就同时被淹没其中。把劳动力从人的劳动中抽象出来并加以区分是一种合符实际的科学抽象,在恩格斯看来“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极重要的问题”(注: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版,第341页。)。在此,决不是纯粹的咬文嚼字,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坚持科学的透彻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认劳动力也是一种资本,确认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一样具有保值(对于人力资本表现为工资)、增值和获取回报的权利,并与其他资本一起共担投入的风险,这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平等权利,依此可以更合理地解决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问题,是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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