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白条论文,费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
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年度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年度列支以下费用:1、1月9日缴纳所属期为2007年12月份营业税0.8万元、城建税0.056万元、教育费附加0.024万元,2007年度印花税0.2万元、土地增值税2万元、房产税1.2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88万元,管理费用3.4万元,贷:银行存款4.28万元。附件为税票。2、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工程机械收入0.5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0.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0.025万元、城建税0.00175万元、教育费附加0.00075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0275万元,贷:银行存款0.0275万元。3、3月10日补提2007年度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折旧0.05万元,贷:累计折旧0.05万元。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4、6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45万元,贷:其他应收款——出差人1.45万元。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5、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借:营业费用3万元,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年度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1.出租收入及其负担的税费,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年度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外,还要遵循合法、配比、确定性原则,因此上述收入、费用做跨年度事项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但文件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年度补提补扣,因此产生跨年度费用的企业可要求补提补扣,相应的跨年度收入亦应补记至以前年度。企业应做以下账务处理:1、借: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5万元。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075万元,贷:其他业务支出0.9075万元,管理费用1.5万元。3、借:应交税费——所得税0.62947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629475万元。4、借:利润分配1.27802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78025万元。
2007年度企业因少计费用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预提运费可以在2008年扣除,不需做账务处理。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管理费用”中均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即四小税。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提供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与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同属期间费用。
(2)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自期满之日起数日内(10日、15日、20日等)缴纳,即是现金支付责任的发生,因此四小税如果企业在上年度未将其预先提取出来,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费用。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强调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营业税及其附加因其与收入密切相关,应遵循配比原则。差旅费实质上已在2007年度发生,只是由于出差人未能及时报销或冲账导致会计出现跨年度入账,且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年度终了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不得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
企业如果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即第二年的5月30日之前,在申报表上申报扣除。而一旦过了申报期,企业只能通过账务处理,于账上体现出企业所得税的多缴或少缴,并且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据此,大夏义国煤业公司未在2007年度预提运费,而发票在2008年度1月取得,在申报期内可以申报扣除,因此属于2008年度的运费只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便可申报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注意“发生”和“支出”两词的使用,原来没有的事出现了即“发生”,“支出”则是付出去、支付的款项。
对跨年度事项的判断主要从经济事项是否属于当期来界定,辅之以有效凭据的开具时间和款项支付(缴纳)的时间,即“一主两次”。
案例二:建德化妆品有限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中介机构审计时,发现公司1~12月费用中有以下白条入账:①支付职工工伤赔偿金5万元,附件为赔偿协议,职工收条一张。春节购牛羊肉3万元,附件为销售方收条一张,均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②职工食堂招待客户3.1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附件为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明细表一张。③支付租赁某商厦柜台租金4万元,附件为商厦开具的内部收据一张。(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
1.可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支付职工工伤赔偿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事项,因此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年】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后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解读中,亦重申了上述规定,这就要求业务招待费只要真实即可,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因此职工食堂招待客户3.1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不可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列支的牛羊肉3万元,柜台租金4万元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发生的白条,应从五个方面分析、鉴别,即“五性”:①真实性,即费用为企业实际发生。②合法性,即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③相关性,即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④符合性,即符合税法扣除的规定、标准。⑤非经营活动性,即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特性。
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中,“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是较为普遍、相对简单的问题,但简单的往往最难把握和判断,其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运用,有时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和自由裁量权,需深入领会、全面掌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