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新探_会计监督论文

会计监督新探_会计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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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通过立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正当行使的职权,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主要的监督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对它寄于厚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但实践中,会计监督作用一直不尽人意。会计改革以来,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而事实上会计监督却呈现出低效率、弱化势态。1995年10月26日召开的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对此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1 〕1996年4月19日, 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并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2〕随后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从1996 年6月17日起实施。〔3〕同时,理论界也就会计监督问题进行了讨论。 这些举措无疑对加强会计监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笔者认为,我国会计界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没有把握住其本质和立足点,因而影响了我国会计监督的规范。所以,要彻底改变会计监督不力状态,会计监督理论必须重新思考。

一、会计监督的含义

监督是特定主体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对客体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需要建立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上,没有双方利益的矛盾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和存在监督。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持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案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法,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从这一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一)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授权”概念,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有经授权才能进行体现授权者意志的会计监督。比如,在企业,企业领导作为授权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领导的意图,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监督,不应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会计监督的授权者也不应再是会计主体所有者或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唯一代表,为了集权控制的需要而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能,结果造成了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和在工作过程中的两难境地。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取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现会计人员回归会计主体。〔4〕因此,会计监督的授权者, 应由所有者转变为会计主体领导。

(二)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会计主体,即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家庭,还可以是政府机构。这里的“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着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现象,也包括着同这些经济现象相联系的经济关系。至于资金运动,是由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将所有会计对象采用同一种货币作统一尺度进行计量,并把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和财务状况的数据转化为统一货币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监督,具有综合性、全面性、连续性和及时性。会计监督的综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物价、税收、财务、工商行政、金融、财政和劳资等各方面经济政策在会计主体的执行情况,最终都将反映在会计上;二是表现在会计监督的价值信息的综合性上。会计监督的全面性,是指凡涉及到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事无巨细,大到会计主体长期投资、筹资决策,小到差旅费、办公费报销等都必须进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连续性,是指会计监督具有稳定性和经常性,它是伴随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而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即在实施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就进行了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及时性,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同时需要及时地取得会计信息进行会计反映、监察和监促。

(四)会计监督的依据是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现在许多人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为会计监督的依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是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四是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五是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其实,这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理由有二:一是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其基本前提是合法,即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这样一来,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本身就包涵了前面所述的三项依据。二是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进行自我约束的机制,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会计准则,都是对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员的外部约束。所以,进行会计监督不应片面强调依法,而应该是依据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包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制度、预算、计划等。一切违背了这些合法制度的经济事项,将得不到经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承认。

(五)会计监督目的。会计监督的直接目的是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最终目的是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会计监督的内容

由于会计按其报告对象不同可分为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会计,所以,会计监督的内容也应该包括财务会计监督和成本管理会计监督两个组成部分。

(一)财务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对特定主体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是以提供正确、相关、可靠和可比的财务报告为目的;二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标准;三是以复式簿记系统为基础;四是坚持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量属性。因此,财务会计监督寓于财务会计核算中,核算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核算的内容就是监督的内容。财务会计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这是对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应当抓住两个环节: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节约原则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会计帐簿的监督。会计帐簿是会计主体的重要经济档案,是会计主体系统归纳、积累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工具,对于特定范围内划清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会计帐簿的监督,主要是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合规要求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登记会计帐簿;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合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其目的在于认真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分清责任,保护会计主体财产的安全、完整。

4.对财务报告的监督。财务报告是会计主体外部利害关系人进行合理决策、评价管理当局受托经营责任、评估和预测未来现金流动、促进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依据。因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对财务报告的监督,以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正确、相关、可靠和可比。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会计主体外部利害关系人,并配合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作出处理。

5.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监督,应当注意抓好以下三点: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合法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该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三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会计主体利害关系人报告。

6.配合搞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按照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成本管理会计监督。成本管理会计监督是会计主体内部按照自己的管理标准,对其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的监督和督促。成本管理会计监督包括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三个部分。即,经授权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制定预算和计划前应广泛收集各方面相关的信息,并运用科学的预测手段,制定备选方案,供管理当局选择;在预算和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通过连续不断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执行中与原定目标(或标准)的偏差,立即向管理当局反映,并提出建议;在预算和计划完成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根据各种核算资料,分析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发现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向管理当局提出改进意见。

注释:

①本刊通讯员:《总结经验 表彰先进 共商改革与发展大计——记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会计研究》1995年第12期。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75页。

③同②第1—2页。

④拙作:《中国会计的未来环境与战略》,《新华文摘》199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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