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三个层次-兼论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定位论文

民意的三个层次
——兼论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定位

王庆廷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620)

摘 要: 在学术理论中,民意是一个被广泛应用且又高度滥用的词汇。各式各样的民意表述看似杂乱,但大致可以划分为3 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具有价值性、整体性、内容性和拟制性的特点,主要适用于政治学领域;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具有偏中立性、偏整体性、内容性、拟制性的特点,主要适用于新闻传播学领域;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具有中立性、个体性、形式性、描述性的特点,主要适用于广义的社会科学领域。民意的具体含义取决于所处的特定语境,在司法语境中民意的准确定位应该是“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

关键词: 民意;层次;语境;司法

毋庸讳言,在学术理论中,民意是一个被广泛应用且又高度滥用的词汇。仅以英语中“Public Opinion”的翻译为例,除了翻译为“民意”之外,还有“舆论”“舆情”“公众意见”“公 共意见”“公 众舆论”等不同译法,[1]翻译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对民意理解的混乱。

一、民意的定义概览

由于词语的历史流变、学者的理解角度、文字的表达局限等原因,民意越来越陷入“人人心中有,人人笔下无”的“时间窘境”——古罗马思想家奥古斯丁曾经对“时间”做过一个经典的阐释:“时间究竟是什么?谁能轻易概括地说明它?谁对此有明确的概念,能用语言表达出来?可是在谈话之中,有什么比时间更常见,更熟悉呢?我们谈到时间,当然了解,听别人谈到时间,我们也领会。那么,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2]再加上词语表达的本身局限,民意与“公意”“众意”“舆论”“舆 情”“民 心”“民 情”“民 风”“民 智”、“民怨”“民愤”“人民意志”“公众意见”“公共意见”“公众舆论”“民众意见”“群众意见”等诸多词汇有说不清、道不明、理不顺的交叉或重合关系。所有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民意含义的混乱、界限的模糊和指向的笼统。

据笔者的调研发现,关于民意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有数十种之多,其中有:

(1)“人民意识、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和”;[3]

(2)“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4]

(3)“是人民这个集合体的意向趋势,它所反映的总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5]

综观以上界定,有的注重数量意义,认为民意应是多数人意见的表达;有的侧重政治考虑,认为民意的表达主体应该是与“敌人”相对的“人民”;有的认为表达的主体和意愿的类型都应该是多元的。可以说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对民意做出了一定的描述。但笔者在此无意纠缠于民意的概念对错,也无意对其他学者的界定妄加评论。如果拘泥于概念的锱铢必较,那将是一场无尽头无边际的笔墨官司,一场耗不起伤不起的口舌之争,不仅费神劳力,而且毫无意义。由于概念本来就是为调研服务的,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工具,是分析与解决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为了避免无谓的概念纠葛,免除无益的“鸡同鸭讲”,同时出于调研的科学性考虑,让笔者、读者和评委等各色人等处于一个可以共同交流的“语境”之下,还是需要对民意的含义做一个大致的梳理,对民意的范围做一个大概的界定。

简而言之,在民意含义的狭义层次上,民意即人民的意志。其中的“民”可以从两种含义上理解:一是社会契约论意义上全体社会成员,即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和国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在此意义上,民意等同于卢梭所说的“公意”。二是政治学意义上与“官”相对的“民”,即在职业分工上与治国理政中官员阶层相对应的民众阶层,或者说在政治地位上与统治阶级相对而言的被统治阶级。在此意义上,民意在形式上对应“官意”而存在,与“民心”比较接近。狭义层次上的民意具有如下特点:(1)在立场倾向上,它是一个价值性概念。蕴含着浓郁的价值倾向,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伦理上的正当性和效力上的依循性。对于卢梭的“公意”而言,它是共同体的最高指导,超越于任何个人,凌驾于任何意志,民主之下的每个人都应受其约束,如有人拒不服从,则全体就要迫使其服从。[15]20-24而且“公意是永远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5]35而对于与“官意”相对的“民意”(“民心”)而言,无论是之前的专制社会中的统治阶级,还是现在的民主社会中的官员阶层,都需要予以充分的尊重乃至顺应,否则就会导致政局不稳乃至被推翻的结局。(2)在格局规模上,它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民意中的“民”是一个整体性上的存在,强调全体人民或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个人淹没在整体的背景之中,没有独立的意义。民意中的“意”是一个统一性的存在,个体表达的意见中相反的被抵消,相近的被整合,无关的被剔除,相关的被考虑,最后表现为统一的意志。(3)在关涉重点上,它是一个内容性概念。相比于民意的形成过程,它更关注民意的形成结果。相比于民意的表现形式,它更关心民意的具体内容。(4)在事实还原上,它是一个拟制性概念。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狭义的民意主要是一个理论上的存在,或曰一个想象中的存在,与现实中的民意相比,难以做到切实对应、完美呈现。如果要呈现全体民众的意志,真实的民意探求只有一种方法:全体国民对一件事项进行表决,每个人都参加,而且所有人的意见都是一致的。以此标准观之,恐怕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民意。基于经济成本的考量等因素,人们很少采用全民投票的方法——即使全民投票也会因为主观的资格门槛或客观的条件限制而往往覆盖不到每一个人,更何况还有一些人并不愿意参与投票。“正如人民主权之‘人民’必须要经过某种拟制、代理或摄政才能完成‘人民意志建构’,无论是‘最大限度社会共识’还是‘共同体意志’也都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加以拟制和确认。”[16]因而作为替代,通常采用一些拟制的方法——比如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民意测验、样本调查、内心体认等——来描摹民意。而在对现实民意的事实还原方面,因为民意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民意拟制过程中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缺陷,加之拟制过程中大量出现的人为操纵,往往导致对于真实民意的追求成为实际的不可能。[17]

(6)“又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物或者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8]

(11)“一社会一时期对一问题表示的显著的倾向”;[13]

(8)“是指公民共同的意思、意志……往往与公共政策之间有直接关系”;[10]

(9)“社会成员对其关心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所持有的态度和意见”;[11]

从表1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到,过程1和3的计算结果偏差相对较小,过程2都是负偏差,过程3都是正偏差;同时,可以看到过程1中有一个数据明显和其他值不同,因此将该值舍弃,然后按1和3是一类,2、4单独是另一类重新进行单独设置参数进行重新计算,结果见表2。

(2)冷凝式锅炉并非只是普通增设冷凝式换热器就可以完成的,需通过系统设计,从整体上进行把关,综合了燃料燃烧的控制力度、冷凝式换热器防腐、烟气分析、供热模式转化等多个技术领域。

…………

(7)“人民意识、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和……是判定社会问题真理性的尺度”;[9]

(12)“人民的共同意见和愿望。”[14]

(10)“是一种暗流,经过(报章刊物)明显之宣扬,方能成为强有力之力量”;[12]

滩地地块最高出水点高程为510.0 m,引水进水口水面高程为528.5 m,地形水头为18.5 m。管道水力损失为9.5 m,输水剩余水头为9 m,大于最不利位置给水栓所需的水头2.0 m,管道满足灌溉供水要求。

有些企业管理人员认为:既然做网络品牌,就要体现产品品质和档次,产品在网络上的定价就必须超过其他同类产品。这种观点很片面,由于消费者在网络上很容易进行产品搜索和比价、比较,因此在网络上做品牌溢价比实体商店要难很多,建立网络品牌还必须薄利多销,不能追求短期的高价格、高利润。

(4)“是一种自发的、不系统的、不定型的社会意识”;[6]

二、民意的层次分析

虽然既有研究中民意的含义各式各样,范围也不尽一致,表面上看似杂乱无章,但通过学术梳理和理论归纳,可以发现民意的含义大致有3个层次。

(一)狭义层次:人民的意志

(5)“是人民意识、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括,是社会舆论这一意识现象的主导部分”;[7]

(二)中义层次:公众的意愿

简而言之,在民意含义的中义层次上,民意即公众的意愿。这一层次的民意与新闻传播领域的“舆论”比较类似,即“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有一定数量规模)、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18]其中包含7 个要素:(1)舆论主体;(2)舆论客体;(3)舆论自身;(4)舆论需要有一定量的边界;(5)舆论总要有一定的强烈程度;(6)舆论一经形成,总要持续一段时间,少到数小时,多至数年;(7)任何被称为舆论的意见,总要对舆论客体产生各种形式或大或小的影响。[19]210“舆论”往往与媒体有密切的关系,新闻传播、大众媒介是反映舆论,形成舆论和引导舆论的工具,“舆论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新闻报道是舆论传播的主要方式”。[20]舆论“通常指在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也特指大众传播媒体发表的意见,人们常把媒体视为舆论的承载者”。[19]211中义层次上的民意具有如下特点:(1)在立场倾向上,它是一个偏中立性概念。并不预设明确的价值倾向,也不意味着当然正确或绝对合理,而是有正确和错误之分,有理性和鲁莽之别,虽然在态度上仍然蕴含要予以重视或尊重的意味,但是否一定遵循则需要在科学评判之后视情确定。(2)在格局规模上,它是一个偏整体性概念。相对于狭义的层次,这里的“民”虽然不强求一定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基数,也不强求一定要达到绝大多数比例,但仍然要求达到某一团体、组织、地域、职业、民族等特定时空内一定的人群数量,形成一定的数量优势,达到一定的影响强度。虽然在规模上没有明确的数量要求,但相对于少数人,一般要求为多数人,即在比例上应达到特定时空人数的一半以上。(3)在关涉重点上,它是一个内容性概念。相比于民意的形成过程,它更关注民意的形成结果,即要形成相对一致的群体性意见,在内容上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时间上要保持一定的持续性。“当民意由小到大,发展到比较自觉、比较系统、比较定型时,就会成为公众舆论”。[21](4)在事实还原上,它是一个拟制性概念。与狭义的层次类似,此一层次的民意主要采用拟制的方式,拟制的主要载体是各类新闻媒介,而这更容易遭到人为操控——传统的平面媒体更容易受到权力的操控,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则更容易受到商业的操控——因而拟制的民意更容易失真、失实、失信。

(三)广义层次:部分人的意见

简而言之,在民意含义的广义层次上,民意即部分人的意见。现代意义上的“舆情”在一定程度上就属于广义的民意范畴——在古代,“舆情”即百姓的情感、民众的意愿。“舆情”即舆人之情,舆人原指车夫,后代指一般百姓;[22]而在现代,舆情发生了历史流变,基本等同于基于互联网搜索技术的数据挖掘,常常与网络联系在一起形成“网络舆情”,人们更容易把基于互联网的各种民众自生产内容(发帖、跟帖、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内容)视为舆情,认为其更贴近于民意,是从普通民众中挖掘的意见和声音,是民意的直接反映。[23]广义层次上的民意与卢梭的“众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交叉,其在形式上可能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在内容上也不一定站在整个国家、社会、共同体的高度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考虑整体福祉,而可能仅仅着眼于某一派别、团体、群体、集体等“私人的利益”。[15]35-36 广义层次上的民意具有如下特点:(1)在立场倾向上,它是一个中立性概念。它仅仅是部分人的意见而已,称其为民意并没有预设任何价值评判,也不意味着获得了任何先在的正当性或优势地位,当然也不必要一定尊重或依循。(2)在格局规模上,它是一个个体性概念。相对于狭义和中义层次的民意,它不再对民意表达的主体数量有明确要求,可以是多数人,也可以是少数人,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以是个人。比如一个500 人的企业是否要跟别的企业合并,200 人赞成,200 人反对,100 人不置可否,这3 种都是民意,并不意味着哪方数量多就占有必然优势。在民意表达的主体上,尽管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一定数量规模的人群出现的,但个人的表达以及少数人的表达相比于前两个层次更有意义,虽然个人和少数人在数量上不占优势,但其意见并不一定不占优势,很多情况下完全可以凭借说理、辩论、实验等方式扭转局面,使自己的意见被多数人赞成。① 电影《十二怒汉》中陪审团的讨论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3)在关涉重点上,它是一个形式性概念。相比于前两个层次的民意,它关注民意的形成结果,更关注民意的形成过程,比如民意表达是自发的,还是组织的,抑或操纵的。关注民意的具体内容,更关注民意的表现形式,比如民意表达的主体与事件的关系,民意表达的载体类型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等。(4)在事实还原上,它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尽量尊重民意的本来面目,用描述的方式呈现民意的真实面目,允许多样化、碎片化甚至相互矛盾的民意存在,不刻意追求但也不随意排斥民意的拟制,对于任何民意都保持一种冷静的态度和理性的目光。

表1 民意的含义层次梳理及适用领域

三、民意的司法语境分析

为了更好地认识世界和相互交流,人类发明了语言这一伟大的工具。但是相对于无限的世界,人类的语言总是有限的,无法与世界万物做到一一对应,常常是以一(语言)对多(事物)。再加上个人理解的差异,时常会出现对语言的个人化赋意、裁剪、创造等情形,结果导致语言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模糊,造成交流障碍。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可以而且应该有不同含义,这是有限语言面对无限世界的自我调适。而为了学术对话,语言的语境化理解就显得格外重要。如表1 所示,虽然民意有不同层次,但也大致对应一定的适用领域。比如,狭义层次的民意主要适用政治学领域,中义层次的民意主要适用新闻传播学领域,广义层次的民意则主要适用于广义的社会科学领域。

道德自我与神圣友谊的建构——论徐则臣《耶路撒冷》的叙事伦理 …………………………………………… 康 烨 2·087

民意的层次分析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开展有效学术对话和深度观点交流的前提。本节即以司法语境中的民意为例,试图论证在司法语境之下,民意也应该有特定含义,需要仔细厘清,否则容易陷入“鸡同鸭讲”,各说各话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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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向来是民意时常聚集的领域,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的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几乎每一次轰动性司法个案的出现都伴随着大量民意不同程度的关注,相应的,司法个案的处理也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刘涌案”“张学英案”“许霆案”“彭宇案”“李昌奎案”……莫不如此。实践有所呼,调研有所应。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也引起了学术的广泛关注,并大致产生了三大立场:一是专业派立场,认为司法应该完全独立于民意,即司法之于民意应该保持一种完全独立和超然世外的立场。二是民意派立场,认为司法应当尽量尊重民意,即司法之于民意应该保持一种亲近、尊重、吸纳、回应、体贴或呵护的积极态度。三是中间派立场,坚持相对“中庸”“温和”和“审慎”的立场,认为司法之于民意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和一种审慎的立场。本文无意评价上述任何一种立场或给出另外一种折中方案,但结合前述总结的民意层次就会发现,上述三种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不同层次上论述民意而导致的。比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民主通识中,立法机关是“生产”民意(法律)的机关,审判机关是依民意(法律)审判的机关,易言之,法律即民意。[24]显然,这里的“民意”是“人民的意志”,属于狭义层次的民意范畴。也有学者将民意表述为“公众判意”,即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25]显然,这里的“民意”是“公众的意愿”,属于中义层次的民意范畴。还有学者认为民意是可煽动和易引导的流变情感,缺乏正式标准。[26]显然,这里的“民意”更多是“部分人的意见”,属于广义层次的民意范畴。由此可见,一定意义上,正是对于民意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话渠道的阻隔和交流平台的碎裂,进而影响了学术交流的有效性。易言之,在学术对话中,民意的语境化理解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进而影响了对话的效度和交流的深度。

根据上述区域重磁、典型矿床地质和物探剖面异常特征,结合区域矿产和其它物化探资料,推测已出露的高山岩体和宝山岩体为同源岩体,并初步圈定了1km埋深内其隐伏岩体的分布范围(图1至图4)。主要找矿区预测如下:

在司法语境中,民意应该有相对统一且特定的含义,这是进行有效学术对话的自觉需要。结合前述民意的层次论述,立足民意在司法中的语境阐释,大致可以将司法语境中的民意分解为两个层面予以论述:从大的层面来讲,是指采用民意的哪一层次含义?从小的层面来讲,司法语境中民意的特定含义是什么?就大的层面而言,采用广义层次的民意比较合适。因为:其一,司法研究可以纳入广义的社会科学领域,而广义层次的民意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适用于司法领域没有障碍。其二,司法面对的民意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更是一个实践中的存在,其中不乏面对同一案件出现多种不同乃至相反声音的情形,不强求意见表达的规模性和一致性。其三,立法活动是一种普遍性活动,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依归,而司法活动首先是一种特殊性活动,以个人之间的私人利益为依归。因此,如果说立法领域中民意采用狭义层次的话(也即卢梭的“公意”),司法领域的民意采用广义层次更合适(也即卢梭的“众意”)。就小的层面而言,概而言之,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也即主要是一种涉案民意或曰涉诉民意。具体可以分解为3 点:其一,就民意的主体而言,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或其他司法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当事人①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指称范围有所区别: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主要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其二,就民意的客体而言,是指与司法相关的各类事项,主要是指由法院处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其三,就民意的内容而言,是指前述主体针对司法事项发表的各类意见,可以是赞成的,可以是反对的,也可以是其他不同意见。可以看出,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在价值观上,它是中立的,无涉政治,无关真理,重点关注表达的内容为何,而非内容是否正确;其二,在认识论上,它是具体的,易于表达,便于知悉,重点关注民意的具体内容,而非民意的抽象意义;其三,在范式学上,它是多元的,不强求意见一致,不拘泥人数规模,数量众多且相互矛盾的民意完全可以共存于同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且都可能会受到关注;其四,在调研术上,它是实证的,可以避免“大词法学”的空洞粗糙,展示实证法学的细致精微。易言之,司法中的民意并非纯粹的逻辑推演或政治口号,而是有血有肉、丰富多彩的,是实践性的民意,是可以进行实证考察的。

当前学界对于司法与民意的研究已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调研在理论深度、研究方法、学科视野等方面仍然存在些许问题,特别是面临难以突破的研究瓶颈——在很大程度上,传统的司法与民意研究大多属于“大词法学”范畴,处于一个或多或少有点窘迫的困境,突出表现为“三重三轻”——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简单化处理,尤其是缺少对民意的层次研究和语境分析。由此而言,本文对于司法语境下的民意界定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有助于改变当前司法与民意的研究困境:一方面通过相对统一且特定的含义省却了民意的口舌之争和笔墨官司,另一方面尽量避免了空洞的语词说教和纯粹的理论推演,代之以一缕清新的实证调研之风。从而有望走出既有司法与民意研究中“大词法学”的窠臼,否则,只能进行理论上的粗糙分析,难以展开实证考察,更遑论具体而微的制度设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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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ree Levels of Public Opinion---And on the Meaning of Public Opinion in the Context of Justice

WANG Qing-ting
(Law School,Shanghai Universit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1620)

Abstract: Public opinion is a term widely used and even highly abused in academic theories.Roughly it has three meanings:first it refers to the will of people,mainly used in politics;then it refers to the will of the public,mainly used in journalism;finally it refers to the opinions of some people,mainly in social sciences.Its meaning depends on its context,and in the context of justice,the term ought to be defined as“some non-interested people’s opinion on a judicial issue(mainly cases)”.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level,context,justice

中图分类号: D90-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4225(2019)06-0075-06

收稿日期: 2019-04-06

作者简介: 王庆廷,男,山东临朐人,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吴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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