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中国的新产业工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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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3)02-0060-05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凸现。在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工”应运而生。“农民工”是对一部分 离开土地,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村剩余农民的通称。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 中,我们对于“农民工”的研究一直没有脱离“农民工是农民”的窠臼,客观上影响了 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因此,重新认识“农民工”的地位,把“农民工”视为我国新的产 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样的界定对于加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 义。

一、农民工:从农民走向工人的新阶层

(一)从理论依据上看,农民工应该属于工人阶级的范畴。所谓农民工,顾名思义,是 有着农民身份的工人。“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农民工肯定是工人,而不是农民。”[1]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对“工人”是这样解释的:个人不占有生 活资料,以工资收入为主,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对“工人阶级”的解释是:个人不占有 生产资料,靠工资收入为生,从事生产的劳动者所形成的阶级……工人阶级代表最先进 的生产力,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富于革命的彻底性。而 对“农民”的解释是:“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根据上述标准和原则, 考察我国目前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原来大多在家务农时人均只有一亩左右承包地 ,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经营权和扣除税费外的劳动所得。外出到工厂工作 后,他们既没有生活资料也没有生产工具,主要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比照“工人”和 “农民”的定义差别,“农民工”与“工人”相一致。因此,应该承认他们为工人的一 部分,是属于工人阶级的。

(二)从职业上看,农民工从事着与工人一样的工作。长期以来,我国划分工人和农民 的标准是户籍和职业。由于农业户籍的限制,农民只能从事农业劳动;而工人因具有非 农户籍而从事非农职业。自从1958年以来,严格的户籍制度客观上造成农民除了极特殊 的机会(招工、参军转干、升学和接班等)之外,很难向工人阶层流动。随着改革开放的 深化,我国对于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逐步放开,由开始时的口粮自理到有条件地放开户 籍,直至在浙江省衢州市,正在进一步推广落户城镇的“零门槛”政策[2]。户籍制度 的松动引发了农民到城市做工的数量激增,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民工潮”。一些在城市 打工多年的农民工,有的户籍已从农业户籍转化为非农业户籍。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无 论是建筑业、家政、商业贸易、运输业还是自己开公司办企业、当老板,都是属于产业 工人的性质,而与农民在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已经没有任何职业上的相似之处。虽然大 多数农民工还具有农村户籍,但是他们已经不从事农业劳动(在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农 场工人与本文所讨论的农民工有质的区别),他们与农村惟一的“天然脐带”只不过是 原农村户籍所在地仍拥有的责任田而已。

(三)从工作场所上看,农民工的工作场所与工人更接近。众所周知,农民的工作场所 在农村,更具体地说,主要是在耕地上进行劳动。工人工作的场所基本上集中在大中城 市、小城镇的厂矿、企事业单位、中外公司和行政机关。就农民工的工作场所而言,主 要集中于城市、城镇的第二三产业,也有极少数农民工在农村的家庭作坊中从事生产, 但这个比例极低,而且他们的生产是商品生产,与农民自给自足的生产存在着本质上的 区别。

(四)从收入的形式上看,农民工的收入与工人相同。农民的收入以土地产出和家庭养 殖以及手工艺产品为最重要的来源,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农产品和养殖的实物收入,虽 然这些产品也可以转化为货币收入,但是从最初的收入来看,农民的收入以实物为主。 工人则因为个人不拥有生产资料,是“以工资收入为主”,他们通过从事产业劳动来获 得货币报酬。而农民工无论从事何种产业,他们的收入也是以货币为主的,即使从事农 业生产的工人,他们获得的收入仍是货币而非实物形式。从这一点来说,农民工和农民 没有相同点,而与工人则没有差异。

(五)从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上看,农民工远离农民而逐步向工人靠拢。一般而言,城 市在我国的区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商业和交 通中心,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比较发达,市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相对较高。 城市因工业相对集中而成为工人集中的地方,城市文明在工人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工人阶级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农民工因在城市工作和生活,有的在城市长期居住 ,自然在工作、生活、娱乐和学习中受到城市文明的耳濡目染,原有的农村传统观念和 习俗,如随遇而安、安土重迁、重男轻女、家族宗族观念、重视人情等等,均不同程度 地受到城市生活的巨大冲击和消解。由于农民工大多是青壮年农民,对新生事物容易接 受,因此,城市的民主观念、法律意识、平等观念逐渐融入他们的生活,并对他们产生 重大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开始从只注重养家糊口、打工挣钱转向学习技术和技能,从单 纯追求物质生活向追求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并重转变,打工生活使他们“开眼界了”、 “脑瓜灵了”、“家里日子好过了”[3]。这说明,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已经 超越了农民的境界,开始向都市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转化。

二、农民工与中国社会的新整合

(一)壮大了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这要求我们必须从质 上保持其无产阶级本色;同时,还应该在量上壮大其队伍,扩大其群众基础,使工人阶 级具有先进性和群众性的双重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由核心和非核心部分 共同组成。只把其核心成员视为工人阶级,而把其非核心成员视为非工人阶级,不仅会 削弱工人阶级的队伍,而且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4]。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要求工人阶级不仅要有质的提高,而且还要有量的扩大,是质和量的统 一。

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壮大,一个重要的补充源头在于农村和农民。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 化,我国工人阶级的数量在总体比例上有所下降,而农民工的数量稳步上升,全国已有 2亿多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结果表明,2002年全国外出就 业的农村劳动力超过9400万人,比上年的8961万人增加约470万人。外出就业农民约占 农村劳动力的13%左右;在中西部一些地、县,则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0%—30%,其流 动就业人数超过了在当地乡镇企业就地转移的人数[5]。

作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是目前建筑、纺织、采掘和一般服 务业的劳动者主体,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人队伍的结构已发 生了显著变化,农民工的数量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主要由城镇居民构成的产业工人。 ”[6]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全国99%的产业工人来源于城镇居民。目前,在绝大部 分传统和新兴行业中,都能看到农民工的身影。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无论从数量上 还是从属性上,农民工都已经成为并继续成为补充中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包括乡 镇企业工人,在城市或工厂打工的农民都是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新的组成部分。更进一 步,从人数上看,部分新工人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队伍,特别是蓝领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 部分。”[1]

(二)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了我国城市化进程。截至2002年10月底,全国耕 地面积为18.89亿亩。相对于国土总面积而言,我国的耕地稀缺,但在一些地方土地粗 放经营甚至抛荒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农业附加值占 GDP的比重已经从1990年的27%降到2001年的15.2%。与此同时,农民增收的困难还与城 镇化进程的缓慢有着直接联系。因此,承认农民工的工人身份,必将推动我国的城镇化 发展。“相关统计表明,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有45万农民成为城镇人口。 ”[2]根据全面小康的实现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 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7]。如果按 照每一个农民工向城镇转移时可以带动2—3名家属,那么,今后每年将有2600—4000万 左右的农民转移到城市。

“城乡关系一改变,整个社会也跟着改变。”[8]一方面,大量流转了土地的农村人口 转移和聚集到小城镇,由基本上自给自足的农民转变为城镇的消费者和劳动者,既为社 会创造了商机,也提供了劳务,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城镇化使乡镇企业 中的龙头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小城镇成为农业产业化的加工和新产品开发的 中心,强化了其产业依托,增强了城镇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土地的合理流转,还可 让农村“能人”整合和盘活土地、人力资源,发展集约化、专业化、效益化的种养业, 做强第一产业,使农村形成业主与佣工的新的生产关系,造就一批新型农村业主和农业 产业工人。农村人口的非农化将使农村人均耕地占有量增加,调动农民主动进行产业结 构调整的积极性,推进优质高效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成为农村主导产业,农产品的科技 含量增加,竞争力增强,农民收入自然会随之增加。

(三)适应入世要求,加快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经济真正融入 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循环。根据WTO的规定,其成员国的所有公民均享受“国民待遇” ,即在国际竞争中所有公民的地位平等。在我国,农民工是在种种限制和歧视中成长起 来的,他们与工人同工不同酬,缺乏合法利益保护的法规和机构,既没有纳入失业范畴 ,也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种城乡二元分割与WTO的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把农 民工纳入到产业工人的范畴,享受真正的国民待遇,将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打破 户籍壁垒,既促进了社会民主化、现代化的进程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WTO 规则,减少因国民待遇问题引起的贸易纠纷,提高我国产业工人进入国际领域的可能性 。同时,实现国内各阶层之间的国民待遇平等,还是落实国际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

(四)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长期以来,对农民工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 差,主要是把农民工看作农民而不是工人,这种偏差导致了很多城镇出台了限制乃至歧 视农民工的规定,有些大中城市甚至设置行业和工程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 工和农民工的比例。如1999年底北京市劳动局公布的《2000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 人员的行业、职业范围》,将限制外来务工人员谋职的行业从5个增加至8个,受限制的 职业(工种)从34个增加至103个,也就是说108个职业限制使用外来务工人员[9]。这种 状况造成农民工由于缺乏维权机构,在因伤亡、病害、事故以及得不到应得的工资时求 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劳资经济纠纷经常演化成恶性的社会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 的一大隐患。同时,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需要登记办理的证、卡少说也有五六项,收 费手续多达十几项,每年至少要交费五六百元,而且必须年年审核,年年交纳,子女教 育还需缴纳“借读费”等等,农民工对此反应强烈。现存状况如不尽快改善,必将给城 市发展积累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农民工向工人转化的实现条件

(一)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目前,农民工向完全意义上的工人迈进还存在一些制度上 的障碍和阻力,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城乡二 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为了从农村获取更多的农业剩余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它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劳动力资源 的优化配置。因此,废除二元户籍制度,必将促进劳动力在城乡的合理流动,加速我国 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职业工种的限制,不得 干涉企业自主合法地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 为农民工设置的重复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从事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 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在办理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严禁提高收费标准,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 工乱收费。

其次,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工伤赔偿制度。我国的失业 统计是不包括农民工的,所以,他们不享受失业补贴。用人单位不替他们缴纳养老保险 和医疗保险,他们因工受伤后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年老后也没有生活保障。因此,积 极探索和尝试建立农民工失业最低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单位、农民工三方共同出资, 有条件地逐步建立农民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保障其合法权益, 将其纳入我国的社会关怀体系,必将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认同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

再次,建立农民工利益保护机制。今后,应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外,还要制定保护他们利益的专门法律,以切实维护其合法 权益。要明确农民工的主管机关,做到以劳动部门一方为主,其他机关协助,防止多只 手收费而不管理的行为再次发生。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 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严惩恶意拖欠和 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力争把他们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 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 管理责任范围。

(二)提高农民工的思想道德境界和法制观念。农民工成为我国新产业工人,并不是说 他们天然的就是工人阶级的一分子,而是说,他们已经脱离农民,迈入了工人阶级的行 列。作为个体,农民工存在着重新回归农民的可能性,但作为一个源源不绝的新群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他们将实现从农民到工人的转变。列宁曾经指出:“改 造小农,改造他的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10]与传统的农民相比 ,农民工大多是农村的精英,其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也比较强。但 是,传统的农村生活折射出的思想道德观念,在他们身上的印迹还是比较明显的。因此 ,要加强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组织纪律性教育,增进他们的组织观念,引导他们 爱岗敬业,把城市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积极为他们所服务的单位献计献策;对待“跳 槽”问题,要正确指导他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能因个 人私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要对农民工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由于历史和文化 等诸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的常识。因此,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使 他们遵纪守法,文明行事,主动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自觉遵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的要求,树立一代新产业工人的形象。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家庭美德教育。针 对因远离家乡和亲人,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约束放松状况下出现的一些非法同居、重婚等 社会问题,要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和家庭观教育,增强家庭的亲和力和凝 聚力,减少家庭问题的出现。

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 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7]。但是,通过 法律渠道索要工资的少之又少,而采取绑架、群体闹事、哄抢财物、自焚等现象却时有 所闻,这说明农民工的法制观念亟待提高。农民工乡土观念浓厚,注重亲情、家族和宗 族关系,部分农民工的法制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 采取非法手段解决,容易产生违法行为,甚至触犯法律。有的农民工贪图省事,不遵守 劳动部门的规定,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重点普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 计划生育、交通法规和治安管理等有关的法规,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 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不懂法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从事的多是一些脏、苦、累的职业 ,有的是一些高危险职业,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后从事第二三 产业,大都未经过任何职业教育和培训,这也是许多产品、服务质量上不去和生产安全 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11]。实际上,农民工在工作中同样渴求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渴望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因此,农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 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其提供 形式多样的培训。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其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 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 训。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 对农民工乱收费”[12]。同时,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职工学校、职工俱 乐部等阵地,对农民工开展法律、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和自尊、自 信、自强教育。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辖区内的农民工能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 ,可以通过开办业余文化补习学校、夜校的形式,也可举办短期的专业技能培训班、轮 训班,还可以依托高等院校开展农民工的学历教育,多渠道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据 预测,到2005年底,中国农村新产生的劳动力约3.9亿人,其中一部分将成为新的产业 工人,这样,有计划地进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培训,无疑将有助于农村剩余劳 动力向城镇的合理流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几千年来中国社会以农民为人口主体的社会结构 的打破,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差别的逐渐缩小,无不与千千万万的农 民转化为产业工人密切相关。因此,确认农民工的新产业工人地位,必将壮大我国工人 阶级的队伍,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收稿日期:20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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