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文学辨伪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文学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辨伪在中国源于一种疑古惑经的传统,是古典学术研究中搜集史料、鉴别史料的一种重要思路和方法。目前,人们对“辨伪”有不同的界定。一般而言,“辨伪是指对有真伪问题的事和物进行鉴别辨认以区别真伪的一种考证方法”①。但又分广、狭二义:“广义的辨伪,涵盖一切事和物;狭义的辨伪,专指对典籍文献真伪的鉴别考察。”②即狭义的辨伪仅限于图书文献。可是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又分出一个广义和狭义:狭义辨伪仅指关于书籍本身包括名称、作者、年代等方面真伪的考辨;广义辨伪除此之外,也把关于书籍内容真伪的考辨包括在内。即广义辨伪除伪书之外,还包括伪事、伪说等的辨别。广义辨伪除了所谓辨伪之外,其实也含有证真、指谬、正误等内容。 中国古典文献的辨伪传统一般认为“萌芽于战国、秦、汉,而勃发于唐、宋、元、明,到了清代濒近于成熟阶段”③。其中一个重要节点是秦始皇焚书,“这个事件对中国辨伪学发展的进程曾产生过不可低估的影响。经今文、古文之争,缘起于秦之焚书,后世大量伪书的出现,也多与焚书有关”④。自此,辨伪日益兴盛,至20世纪20年代已形成独立的分支学科。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中也存在辨伪的问题,也需要采用辨伪的方法。其辨伪活动在新文学诞生不久就开始零星出现,但直到80年代以后才引起学者关注并开始成为现代文学研究的一种必要的方法。虽已有不少学者为现代文学辨伪做出了贡献,但系统的研究尚少,深入的评估亦付阙如。 一、伪书、伪事 辨伪缘于作伪、造伪。“伪”有诈、欺、虚、矫、假、阴、不诚等诸多语义,与诚、正统、事实、真迹等相对。这里主要指伪文献、伪史料,包括伪书、伪篇、伪本、伪事、伪史、伪说等,这些皆可以伪书和伪事二词涵盖。所以,梁启超说:“辨伪法先辨伪书,次辨伪事。”⑤伪书在中国古典文献中比例极大,张之洞在《輶轩语》中说:“一分真伪,而古书去其半。”而且愈古伪书愈多,胡应麟在《四部正讹》中的统计是“余读秦汉古书,核其伪几十七焉。”所以狭义的古典辨伪侧重辨伪书。关于辨伪书与辨伪事何者为重,钱玄同认为“二者宜兼及之;而且辨‘伪事’比辨‘伪书’尤为重要。”因为如果被伪事所蔽,辨伪者“据以驳‘伪书’之材料比‘伪书’还要荒唐难信的。”⑥这些论及古典文献辨伪的观点对中国现代文学辨伪的范围、重点等的划定都有借鉴意义。与古典文献的年代久远相比,现代文学文献的生产时代近,故伪书的比例较小,而伪事、伪说更多。既有有意的作伪,也包括无意的作伪;既有与古代相同的伪,也有现代特有的伪。与古典伪书一样,现代文学伪书也有全伪、半伪、内容不伪书名伪、冒名、依托、伪本、伪装等不同种类。伪事也有虚构、溢美、溢恶、增饰、附会、武断等不同表现。但主要源自几个大的方面: 第一是由盗印生伪。民国时期,出版商出于牟利的目的,大肆盗印现代文学作品。如华通书局《中国新书报》对北平地区翻版书做过调查,其“第二卷第四期、第五期合刊及第二卷第七期、第八期上综合起来的,共收1932年调查所得的翻版书二百零一种,大部分都用原书、原作者、原出版社的名义翻印……”⑦有学者剔除这次调查数据中的重复书名后的统计是199种。“在所有作者中,被翻版作品最多的是郭沫若,共有三十种;其次是张资平,有二十二种;第三是蒋光慈,有九种;第四是胡适和阳翰笙,都是六种;鲁迅四种。”⑧这还仅仅是一次局部的不完整的调查。实事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盗印情况和数据至今还没有弄清楚。单个作家的作品被盗印数据亦如此,仅有少数作家有这方面的资讯,如老舍民国时期被盗印的书目有38种图书,66种版本。冒名张恨水的伪作有86种。这些盗印作品中的所谓翻版书是指利用原书名、原作者等但并不改变原作品内容、篇目等一类盗印书,其实只是一种伪本而已,还不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对象。我们应重点研究的还是其中的伪书,即那些改变作者名、作品名、文本内容等伪书、伪作。有所谓“依托”的伪书伪作,如1937年《文摘》战时旬刊第二十期刊有日本人假托郭沫若夫人之名所伪造的《我的丈夫郭沫若》一文,1942年大连一书局依托张恨水之名而伪造的《我的一生之情史》一书。有张冠李戴式的伪书,如苏曼殊《断鸿零雁记》改署郭沫若著,茅盾的短篇小说集《野蔷薇》冒蒋光慈之名出版并更名为《一个女性与自杀》,邹枋的短篇小说集《三对爱人儿》也被改署蒋光慈之名。有仅仅更换书名的伪书,如蒋光慈《鸭绿江上》改名《碎了的心与寻爱》,郭沫若的《我的幼年》改名为《沫若自述》等。更有任意割裂与拼接的伪书,如署蒋光慈之名的《最后的血泪及其他》以《纪念碑》中蒋光慈与宋若瑜的通信为主,又加入一些别人的书信。除了依托之作这种纯伪书之外,还有各种半伪书。有附骥式的半伪书,如张恨水的《水浒新传》在《新闻报》连载至五分之三的篇幅时,由于“孤岛”沦陷停刊,一家上海小报却请“枪手”续写并假冒张恨水之名登载。有篡改型的半伪书,如张恨水的《锦绣前程》经过“枪手”缩改、拉长并更名为《胭脂泪》出版。在以上盗印生伪现象中,伪本可能旋生旋灭,也较容易辨伪;纯伪书终究也会被读者和研究者识别。唯有半伪书的归属、识辨和研究往往更费周章。如老舍的《文博士》、张恨水名下的一些半伪书等。关于半伪书,张恨水谈过感受:“所难堪者,却是半伪书。怎么叫半伪书呢?就是把我的书,给它删改了,或给它割裂了,却还用我的名字,承认不是,不承认也不是,这都教人啼笑皆非。”⑨ 其次是剽窃成伪。顾炎武曾说:“汉人好以自作之书而托为古人”,“晋以下则有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己作”,明人“其所著书,无非窃盗而已”⑩。可见剽窃和依托是古典文献造伪的两种主要方式。现代文学文献造伪也有这两种方式。前述包括依托在内的盗印造伪也皆是托为他人或冒他人之名,而剽窃则是窃为己有的造伪。剽窃是一种“文辞上的偷盗”,“欺炸性抄袭”。“隐匿是剽窃的核心特征。”对其复制行为进行隐匿,这使它区别于戏仿和用典。戏仿会大量复制被戏仿作品,但“戏仿作者会埋下大量的、不会被误解的线索,使读者看出他的复制行为”。“用典采用的形式是对被使用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引用却不加引号。用典不算剽窃,因为作者预期其读者能够看出这是用典。”(11)剽窃却不想让读者知道其复制行为,故而有意隐匿。另外,剽窃一定有非常明显的对原作或整体或局部的复制、抄袭痕迹,多半是文字上的雷同,这使它又不同于模仿和改编。模仿或暗袭原作主题、形象,或借鉴原作形式、结构。改编往往只把原作当材料进行自己的加工、改造和阐释,往往改用艺术形式并交代出处。模仿和改编都不至于与原作有文字、细节和风格上的一致之处。所以,剽窃不是文学上的修辞手法和创作方法,而是制造伪书和伪作的手段。现代文学史上也存在不少剽窃造伪的现象和案例。如,1919年3月《晨报》副刊所刊署名华士的小说《人道主义》变相剽窃胡适所译英国女诗人的诗作《老洛伯》。1925年《京报·妇女周刊》第九期中欧阳兰(琴心)诗作《寄S妹一篇——有翅的情爱》抄袭郭沫若所译雪莱诗《欢乐的精灵》。30年代臭名昭著的文氓史济行更明目张胆地剽窃多人的作品,如1930年7月28日北平出版的《骆驼草》第12期署名史济行的《石臼三则》一字不改地剽窃丽尼1929年发表于厦门报纸上的三篇散文《黎明以前的故事》、《红海中的一座岩石》、《威赫》。30年代初,作家何家槐也曾将徐转蓬的多篇小说改署自己的名字发表,也有剽窃之嫌。直到世纪之交,仍有徐小斌的《天意》、况浩文的《一双绣花鞋》等被剽窃成伪书的现象发生。在这类伪书中,纯粹的剽窃容易辨伪,而那些半“改编”或部分剽窃之作则需要更细致的辨伪。 第三是译作出伪。将翻译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创作而故意隐匿原作者、源文本,也可以说是剽窃,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剽窃。但如果把翻译本身就看成是一种创作,那也可以说不属于剽窃。中国现代许多翻译文学作品可能有这种剽窃造伪的嫌疑。鲁迅先生就曾在《集外集》“序言”中承认这类剽窃:“一篇是‘雷锭’的最初的绍介,一篇是斯巴达的尚武精神的描写,但我记得自己那时的化学和历史的程度并没有这样高,所以大概总是从什么地方偷来的……”(12)这指的是该集中的《斯巴达之魂》和《说鈤》两篇文章。后来有人把这种写作方式概括为“以译代作”。这种现象在中国早期新诗创作中也大量存在。借用翻译学的概念,它属于“拟译”(Limitation)和“隐形翻译”(Covert Translation)。“源文本只不过是拟译作者的灵感源泉,由此生成的译本必须看作是‘另一个作品’。”隐形翻译者也对原作做出符合本国文化特点的改造,结果是目标文本“看上去不那么像外国作品,而更接近目标语文化。”(13)这种以译代作现象在叶圣陶、徐志摩、闻一多、李金发等诗人那里都发生过。如叶圣陶的诗作《风》照搬罗塞蒂的The Wind,不过加写了第三节;闻一多的《忘掉她》几乎就是蒂斯黛尔的Let It Be Forgotten。李金发的《墙角里》一诗与魏尔伦的《情话》(Colloque Sentimental)意象、结构相似,只是情感基调不同。这类作品“究竟是以译代作的完美呈现还是一种抄袭行为?”(14)是可以讨论的。我们当然可以把这类翻译看成另一种创作,但这种模拟译、隐形译有意隐匿原作者、源文本,完全将作品据为己有,严格地说就是抄袭,尤其是那些与源文本诸多方面吻合度极高的译作完全可以说是剽窃而来的伪作。因此,有学者在比较了徐志摩的诗作《威尼市》与尼采名诗《威尼斯》之后,断定就是抄袭(15)。对这类译作的辨伪,我们应该进行细致的跨语际的文本比较,从文本的相似度上作出判断。 第四是归属致伪。在文学研究过程中,如果某些作品作者归属不当也会致伪。普遍的情形是对伪书或他人之书未加辨识而误归某作家名下。如《中国现代文学总书目》(福建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将《我一生之情史》、《悲欢姻缘》等伪书归于张恨水。有些研究者甚至把伪书《雾中行》误为新发现的张恨水的佚作。有些书并非伪书,如果归属出错,也成为一种伪。如《茅盾全集》第11卷误收郑振铎的散文《不幸的人》,《胡适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卷误收“胡遹”的论文《宿命论者的屠格涅夫》。《章士钊全集》(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也误收署名“孤桐”的一篇小说《绿波传》,其实该小说是另一“孤桐”即江苏东台人蔡达的作品(16)。在辑佚过程中常出现这种错误,如有学者把本不是茅盾的佚作归到茅盾名下。又如唐弢的《鲁迅全集补遗》把史济行伪造的两篇伪文辑入。更有一类合作之书或续作,归属不当,也能致伪。它们本不是伪书,却也成为辨伪的一部分。如收入鲁迅《伪自由书》等集子中的《申冤》等十多篇杂文,本为瞿秋白所作,用鲁迅的“何家干”等笔名发表,但鲁迅又有意见参与并作了字句改动。后来《瞿秋白文集》也收入了这批杂文。对这类合作性质的文章也须辨伪,所以《鲁迅全集》收入时做了详细的注释。鲁迅、周作人兄弟早期作品署名互用,也属这类辨伪。学者们对《随感录三十八》等文章的讨论,为的正是弄清其正确归属。其他如陈白尘为滕固代笔写了中篇小说《睡莲》或用他人之名发表的《雷峰塔》等作品也应文归原主,否则也是归属致伪。现代文学中还有续作问题,如徐志摩的《珰女士》由邵洵美续作完成,张恨水的长篇小说《玉交枝》、《五子登科》也由他人续作,这类作品不加辨识也会出伪。这些合作、续作的作品并非作者有意造伪,而是一种兄弟之情、友朋之谊的纪念。当然也有有意利用共同署名或以“合作”名义制造伪书的现象,如陈明远弄出一部诗集《新潮》,把“郭沫若”之名也署其上,对郭沫若来说,这无疑是一部伪书。所有真书、伪书,如果作者归属出错,都会造成伪象,这是研究者必须注意的。 最后是构造伪事。伪事包括伪史、伪说等。梁启超把伪事分为两类:“事之伪者与误者又异,误者无意失误,伪者有意虚构也。”(17)实际上,在现代文学发展及研究过程中,虚构伪事与误造伪事有时往往难以分辨,但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导致了伪事的产生。伪事的产生与叙述者的基本素质有关。刘知几讲史家“三长”:才、学、识,章学诚又添一“德”,成为“四长”。伪事的产生与这些素质都有关系。首先与史德的缺失有关。章学诚说:“德者何?谓著书者之心术也。”(18)梁启超说:“史家第一件道德,莫过于忠实。”(19)而“忠实的后面,最重要的是端正的心术。”所以“端正的心术”是最重要的史德。心术不端,便不能忠实,便生伪事。“举凡回护、曲解、溢美、溢恶、造伪,皆由此引出”。“心术不端的极致是造伪”。史德还包括“气平情正”等。史德的大忌则是“仇恨”,“现实”、“诈伪”、“夸大、附会、武断”等(20)。大体说来,以造现代文学伪事而名世者可能都缺少“端正的心术”这种史德,他们在邀功、炫名、攫利、掠美等不端心术的驱动下有意虚构伪事。如40年代,史济行不但伪造了鲁迅自述文《三昧书屋笔札》等佚文,还为鲁迅伪造了“周莲乔”、“周扬”、“许广升”、“之凡”等假笔名。又在《记胡适》一文中虚构了与胡适交情深厚,胡适曾告诉他在十几岁时写过一部长篇小说的伪事(21)。沈鹏年在80年代初撰文编造了毛泽东到八道湾会见鲁迅的伪史,80年代中期又记录整理出周作人1940年底出任伪华北教育督办一职是“共产党方面的意思”等伪说。从80年代到90年代末,张紫葛撰书《在历史的夹缝中》、《心香泪酒祭吴宓》等,“创作”了大量与吴宓、郭沫若、傅斯年等有关的伪事。第二种造伪事、伪史的人是作家自己。在他们的传记类写作中,尤其是晚年的回忆录、口述史等作品中,他们或由于失忆、误记,或有意溢美、增饰,或修改早年的日记、书信等,或刻意有所选择、省略、不说,等等,都有可能弄出伪事和伪史。对这类写作的可信度应加以质疑。这类写作中的造伪,与作家的史识、史学以至史德都有关联。如果不查找大量原始文献,仅靠记忆力写作,往往会出错弄伪。如许广平在《鲁迅回忆录》中说:“盐谷的教材取自鲁迅,而不是如陈西滢恶意污蔑所说,是鲁迅‘盗取盐谷’的了。”(22)似乎鲁迅出书在前,盐谷“取自鲁迅”。而这两书的关系,鲁迅自己早已在《不是信》一文中作了确切说明,许广平写回忆录时未查看这篇文献并作仔细考证。即便像茅盾那样按史家写史的步骤和方法来回忆录的,也难免歪曲真相。如在《我走过的道路》中提及《虹》里的梅女士的原型时就有意不提秦德君。这种“失忆”和“不说”往往会使历史成为“半伪”,很难说达到了史德中的“忠实”,至少是有违传记作品写作应遵循的传真纪实的叙事伦理。第三种造伪事的人是作家的家属或后人。他们作为作家文献史料的整理者或缺乏史识、史学之长,或为尊者讳,或有其他考虑,往往会修改原始文献,也会导致伪事、伪史。如陈明“整理”丁玲的日记时,为统一丁玲的“整体形象”,显示自己的修改才能,将一页六百字左右的日记修改了三十多处,其中改动了毛泽东评郭沫若和茅盾的话,并把丁玲评郭沫若和茅盾的话改成了毛泽东的话(23)。这就变成伪事和伪说了。叶至善整理叶圣陶的一部日记时因篇幅所限只取五个片断而删去只记日常琐事的部分,这也使得日记这种可信度较高的“私人之史”成了半伪史。最后,一些现代文学专业研究者在研究中的伪和误也在所难免,他们一般不存在史德缺失问题,而是研究时疏于核对、考证而无意中出伪。如一部郁达夫年谱长编引用台湾刘方矩《浪漫主义大师郁达夫》中的伪说:《学灯》主编王平陵于火焚边缘抢救出郁达夫的《银灰色的死》,才使该作揭载于《学灯》。而事实是郑振铎从李石岑未用的积稿中找出该作,予以发表的。王平陵从未当过《学灯》主编,此事与他毫无关系(24)。又如某些重要的现代文学史、小说史复述作品时出现题目、情节、细节等错误甚至有意篡改文本(25)。此类伪述也使这些专著难成信史。现代文学史叙述和研究中的伪事、伪史、伪说等种类繁多,与伪书、伪文相比,产量更胜。伪书等通过出版法等法律尚可遏制,而伪事等更具有再生性和衍生性,常常是以讹传讹、谬论流播、旧伪未除、新伪迭出。所以其辨伪量、辨伪面、辨伪难度更大。 二、百年辨伪类型 百年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上有大量的伪书、伪事,它们的出现一般很难说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起讫界点,但《新青年》“双簧信”的出现也许可以说是一个较明确的造伪起始点。1918年3月15日出版的《新青年》第4卷第3号上发表了《文学革命之反响》,包括一封钱玄同伪造的《王敬轩君来信》和刘半农的《复王敬轩书》,史称“双簧信”。这本是新文学阵营不甘寂寞、制造影响的策略之举,但开了新文学造伪和影射的先例,其后又伪造了“崇拜王敬轩者”、“戴主一”等读者的来信和复信。“双簧信”事件在文学史中一直被作为“佳话”来叙述。其实它是一个“假话”,是人造的伪书和伪事,需要我们去辨伪。然而直到90年之后,才有学者提及其真相,言及胡适当时即为此举会引起人们对《新青年》的信用认同的忧虑(26)。后来“双簧信”又被一些文学史论著叙述成“神话”,谓之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将新文化运动推向一个新高潮。这又生出一种伪说。也是到最近才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言及其被夸大的影响(27)。这些当然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更细致地从辨伪学的角度去考察这一事件及其影响。 当年林纾在《论古文白话之相长》一文中哀叹:“吾辈已老,不能为正其非,悠悠百年,自有能辨之者。”后来果然有为林纾等所代表的文化、文学保守主义辩护的思潮出现。其实,我们不仅应为林纾的文化和文学态度进行学术层面的辩护,也应就“双簧信”事件为林纾进行辩护。钱玄同等因造伪、影射(“敬轩”影射“畏庐”)和门派之见(钱玄同为章太炎学生,林纾被说成是桐城派)所弄成的“双簧信”事件,其实非光明磊落之举,也有违《新青年》所倡导的科学精神和史学推崇的忠实史德,有必要进行辨伪。这一事件从造伪到开始有人辨伪几乎是整整一百年。因此,我们可以把它视为百年现代文学辨伪的一个典型案例和象征。百年现代文学辨伪的历程至今未被细致梳理,但我们以为它至少可以分成论争型辨伪、政治型辨伪和学术型辨伪等几大类。 论争型辨伪是指一些文学论争中含有辨伪的成分或一些大的论争中所含的小论争其实就涉及辨伪。如在与甲寅派的论争中,鲁迅对“二桃杀三士”的辨伪。1923年章士钊撰文《评新文化运动》,举古乐府《梁父吟》“二桃杀三士”一句为例,认为“节奏甚美”,若以白话叙述,就成了“两个桃子杀了三个读书人”(28)。既不简洁亦无节奏,可见文言优于白话。鲁迅1923年9月14日在《晨报副刊》(署名雪之)发表《“两个桃子杀了三个读书人”》一文进行辨伪。认为《晏子春秋》的出典是“二桃杀三勇士”而非“读书人”,因公孙接、田开疆、古冶子三人本是“以勇力搏虎闻”的“勇士”,可见章士钊的解说有误。后来章士钊又在《甲寅》周刊第一卷第九号(1925年9月21日)重刊《评新文化运动》一文,并加按语辩说“此等小节”,不关“谋篇本旨”。鲁迅又写《再来一次》一文,中间夹入《“两个桃子杀了三个读书人”》一文,予以辩驳(29)。连教育总长章士钊这样的读书人都在文言“士”的解释上出错,文言优于白语的观点就不攻自破了。可见辨伪能在论争中给对方有力一击。而在语丝派与现代评论派围绕“女师大”事件、“五卅运动”和“三·一八”惨案的论争中,包含的一个小论争却是一个剽窃辨伪案。1925年10月1日,在徐志摩开始接编的《晨报副刊》的报头用了一幅敞胸西洋女人黑白画像,在同日刊载的凌叔华小说《中秋晚》的附记中介绍说:“副刊篇首广告的图案也都是凌女士的。”10月8日,“重余”(即陈学昭)在《京报副刊》发表《似曾相识的〈晨报副刊〉篇首图案》一文,指该图案剽窃英国画家琵亚词侣(今译比亚兹莱)。该图案其实是凌叔华摹画,而徐志摩交代有误。11月7日的《现代评论》第二卷第四十八期发表了凌叔华的小说《花之寺》,11月14日《京报副刊》又发表“晨牧”的《零零碎碎》,指该小说抄窜柴霍甫(今译契诃夫)《在消夏别墅》。后来刘半农等也撰文批凌叔华抄袭。陈源怀疑两篇揭发文章是鲁迅化名所写。于是在11月21日的《现代评论》第二卷第五十期上发表《剽窃与抄袭》一文,一面为恋人凌叔华辩护,一面暗指鲁迅剽窃。1926年1月30日,陈源又在《晨报副刊》发表《闲话的闲话之闲话引出的几封信》,在其中一封《致志摩》中更明说鲁迅《中国小说史略》抄袭日本人盐谷温的《支那文学概论讲话》。这样,这桩剽窃按由凌叔华转向了鲁迅。鲁迅于1926年2月8日《语丝》周刊第六十五期撰文《不是信》辩驳,其中就《中国小说史略》与盐谷温著作的先后、异同等作了细致比较和说明,事实上,鲁迅只有很少的几处参考过该著。十年后,鲁迅在1935年12月31日写的《且介亭杂文二集》的《后记》中说:“现在盐谷教授的书早有中译,我的也有了日译,两国的读者,有目共见,有谁指出我的‘剽窃’来呢?我负了十年‘剽窃’的恶名,现在总算可以卸下……”(30)连当时认为这是一桩“无头官司”的胡适也在1936年12月14日写给苏雪林的信中还鲁迅清白:“现今盐谷温的文学史已由孙俍工译出了,其书是未见我和鲁迅之小说研究以前的作品,其考据部分浅陋可笑。说鲁迅抄袭谷温,真是万分的冤枉。”(31)而凌叔华也并不承认小说抄袭,在1925年11月21日致胡适的信中只说受了契诃夫的“暗示”和影响。1928年1月新月书店出版的凌叔华短篇小说集,集名偏叫《花之寺》,可见她的自信。1935年鲁迅为《中国新文学大系》编《小说二集》,只收凌叔华的《绣枕》,并在“导言”中客观评价了凌叔华的小说特点,并未提及《花之寺》及抄袭问题。至此,这桩牵涉众多现代作家的剽窃案似乎尘埃落定了。这类大论争中的小论争,丰富了现代文学辨伪的历史内容。而有些论争原本主要是一个辨伪的问题,但又导向了更大的论争。如1934年徐转蓬与何家槐的小说版权之争(32),最终牵扯到左翼作家与“第三种人”之争。可见辨伪与论争之间的夹缠关系。 论争中含有辨伪,从论争的角度说,增加了论争的学术含量。现代文学的许多文学论争,往往充满意气之争,如今看来,有许多是无聊的鸡零狗碎。而辨伪会使这些论争更具学术价值。但是从辨伪的角度看,因为论争双方主要目的在文学思潮或个人思想的论争,辨伪又成为一种附属的学术活动,这又导致辨伪的不充分、不完整。因此,论争型辨伪是未完成型辨伪和非学术性辨伪。这就导致一些悬而未决或“余音袅袅”,以至多年以后人们对其还有错误的认知。如关于鲁迅“剽窃案”,许广平在1961年出版的《鲁迅回忆录》中又提出不是鲁迅盗取盐谷而是盐谷取自鲁迅的伪说。这完全是停留于论争思维和对该案未做细致研究的结果,以至朱正又要为其正误。朱正既以鲁迅的《不是信》一文自证,又援引胡适给苏雪林的信作旁证,还提到了盐谷与鲁迅之间的友好往来,本证、旁证、书证、理证俱全,完成了对该案的学术辨伪(33)。关于凌叔华“剽窃案”,胡风晚年还认定她抄袭,也有其他学者还在写这方面的纠错文章(34)。因为至今人们还没有就《花之寺》与《在消夏别墅》进行细致的文本比较,从书证等不同方面来作完整的辨伪。又如在“两个口号”的论争中涉及《答徐懋庸并关于抗日统一战线》一文算不算鲁迅所作的问题,也是直到90年代才有其完整的学术辨伪,学者们提供了冯雪峰和胡风的回忆文章,鲁迅的日记及致增田涉的信,鲁迅和冯雪峰的手稿等完整的辨伪证据链(35)。总之,现代文学论争型辨伪有待细致梳理,也有待深入开掘和完成。 政治型辨伪是一种目的在于澄清政治问题的辨伪,或一些学术辨伪中包含了政治问题。瞿秋白的《多余的话》是这种辨伪类型中一个典型案例。这部自传性文本的写作和传播是中国现当代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政治事件,围绕它的辨伪活动也充满浓厚的政治意味。1935年5月17日至22日,瞿秋白于福建长汀狱中写成《多余的话》。同年8、9月,国民党“中统”主办的《社会新闻》杂志第12卷第6、7、8期选载了其中的《历史的误会》、《文人》、《告别》三节。1937年3月5日至4月5日,上海《逸经》半月刊第25、26、27期全文刊载。此后日本、香港报刊也转载过。“文革”中作为批判材料的刊行本所据依然是《逸经》本。1991年《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篇)出版时,收入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国民政府档案手抄本(与手抄本比较,《逸经》连载本有不少遗漏),此后各种单行本皆据此本。《多余的话》问世以来,一直存在着真伪之辩,而这些真伪之辩又往往事关国共政治或意识形态问题。国民党刊物主动刊载此文,当然认为它是真的,而且是一篇共产党高干的“反省书”。《社会新闻》所加的按语说:“瞿之狡猾恶毒至死不变,进既无悔过之心,退亦包藏颠倒黑白之蓄意……”《逸经》所加的“引言”中也说此文“对于共产党,要算是一桩坍台的事。”《闽西日报》记者李克长所写的《未正法前之瞿匪秋白访问记》刊该报1935年7月3至7日,说见过《多余的话》的手迹,未读完即“为主管禁押人员催索取去”,答应“另抄一本寄予记者”。这旁证了《多余的话》曾有真实的手迹存在,但郑振铎说《逸经》发表该文后,他当时就通过关系到《逸经》杂志社查阅,只见到一个手抄本,未见瞿秋白手迹,因此怀疑此文为伪造。而共产党方面从该文发表一直到60年代以前,几乎都认为该文是伪造的,是国民党的一个政治阴谋。其中1950年关于瞿秋白的诗文还有过争论,7月18日,《人民日报》刊登臧克家的《关于瞿秋白同志的“死”》一文和瞿秋白爱人杨之华的来信并加编者按,认为国民党发表的瞿秋白“遗作”是经过篡改和捏造的。到60年代,共产党高层领导如周恩来、陆定一等都认为《多余的话》是瞿秋白所作。60年代初,随着《李秀成自述》的证真和定性,人们对《多余的话》也产生类似的联想。1963年8月,《历史研究》第4期发表戚本禹《评李秀成自述——并与罗尔纲、梁岵庐、吕集义等先生的商榷》一文,认为“自述”是“叛徒的供状”。毛泽东读了戚文和《李秀成自述》的原稿,批道:“白纸黑字,铁证如山,晚节不忠,不足为训。”支持戚文观点。于是,瞿秋白也被认定为当代的李秀成,是叛徒。“文革”开始后,《多余的话》更被认定为“自首叛徒的铁证”。“文革”结束后,中共中央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认定《多余的话》是瞿秋白真作,但瞿秋白并非“叛徒”(36)。直到编入《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编”,《多余的话》仍然是在“政治”之中,辨伪工作还没有结束。文集编者按说:“《多余的话》至今未见作者手稿。从文章的内容、所述事实和文风看,是瞿秋白所写;但其中是否有被国民党当局篡改之处,仍难断定,故作为‘附录’收入本卷,供研究者参考。”(37)在半个多世纪里,《多余的话》几乎都被当作政治文献来辨伪的。其他如对《答徐懋庸并关于抗日统一战线问题》、《可爱的中国》等的辨伪也属于政治型辨伪。一些文学论争中,也有不少卷入政治话题的辨伪,如关于“两个口号”的论争,直到80、90年代都涉及冯雪峰与脱党者姚莲子的关系,胡风是否文化特务等政治问题(38)。 中国现代文学与政治关系极为密切,自然多有政治型辨伪,而政治型辨伪的背后因由是政治思维。无论是当年的参与论争,还是晚年时写回忆录,亲历者或知情者大多秉持习惯性的政治思维,看到的自然多是政治问题,对作品、事件真伪的辨析自然会政治化。如,从70年代末至90年代,冯雪峰、胡风、夏衍、茅盾、徐懋庸、丁玲等作家的回忆性文章中都体现了这种倾向。在政治思维流行的年代,即便研究者们的辨伪,也具有同样的结果。由于不能超越政治思维,政治型辨伪自然不能走向学术化,所以政治型辨伪也仍然是一种未完成的辨伪。如今,政治型辨伪走向学术化已成一种趋势。仍以《多余的话》为例。有学者对《多余的话》的辨伪具有周密的学术套路,而非简单的政治断案。先列出其可能被怀疑为伪的几条理由,但认为这些都不是充分证据,都不足以作为断定其为伪的依据。接着又把《多余的话》与瞿秋白其他相关文章逐一进行比较,得出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多余的话》的内容与同在狱中写的遗作,与入狱前的著作的内容相通或一致,有的完全相同,所记述基本事实与瞿秋白的实际情况相符;其思想情绪确是瞿秋白当时的思想情绪,也与他的其他著作所表现的思想情绪一致,也是他思想情绪的合乎逻辑的发展;作品的个性特点、语言风格也显然是瞿秋白的,与他的散文、书信、诗词等相一致,非他人所能伪造得出的。所以说,它不仅不是伪造,而且‘篡改’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最后又将《多余的话》的几种版本比较,认为它们的区别“仅在多与少。由此可见,国民党人即使对瞿秋白的原稿有所改动,很可能也只是删削,并非根本性的篡改。”(39)所以,这种辨伪已完全走向了学术型辨伪。 学术型辨伪是一种注重学术规范、追寻学术价值、遵循辨伪律、善用辨伪法的辨伪类型。学术型辨伪没有论争型辨伪的意气之争,超越了政治型辨伪中的政治思维,以纯粹的学术建构为目的。论争型辨伪、政治型辨伪走向其完成态也会成为学术型辨伪。在百年的现代文学辨伪中,我们有更多的论争型、政治型辨伪,较少学术型辨伪;而学术型辨伪成为辨伪的主要形态则是在我们告别革命、告别政治意识形态对学术研究的钳制之后。“重写文学史”等学术事件的发生也许可以说是促成学术型辨伪成为主要辨伪形态的大背景。具体的学术诱因应该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新文学史料》、《文教资料》等杂志的创刊,大批作家自传和回忆录的发表与出版。当时,在现代文学史料整理与研究的复兴和繁荣背后,出现了历史细节的“失忆”,历史事实和史料的错讹、虚构甚至造伪等现象。如《文教资料》1986年第4期集中刊出的《关于周作人的一些史料》一组文章中就有造伪之嫌。作家陈白尘在其《云梦断忆》的《后记》中对《新文学史料》杂志也有微词。诗人艾青在《序〈艾青的跋涉〉》一文中指责有人编造伪史。也有学者用“令人忧心的‘伪史料’”来批评,呼唤“编一套《中国新文学“伪‘史料’”正误》丛书。”(40)于是,百年现代文学辨伪开始真正步入学术型辨伪的正途。就笔者所见,现代文学最早的学术型辨伪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我的丈夫郭沫若》一文的辨伪。辨伪者特访郭沫若,“见告此文并非郭夫人所作,实系日人假托”。又谓“该文所述各节,事实不符者,计有二十条处之多”并举例四端,最后断言该文“非郭沫若夫人亲手所写”(41)。虽嫌简单,但外证、内证俱有。90年代以来,龚明德的《新文学散札》、陈福康的《民国文坛探隐》、钦鸿的《文坛话旧》等学术性书话著作中也多含学术型辨伪文章。而最厚重最专一的学术型辨伪著作当属朱正的《鲁迅回忆录正误》一书,该书对北京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鲁迅回忆录》汇编本诸册中的伪事和误说进行了细致的辨伪正误,如涉及鲁迅“剽窃案”、《五讲三嘘集》的未出版、章太炎终止绝食等诸多史料。学界也有少量规范的正格的学术型辨伪论文,如《〈绿波传〉非章士钊所作》。该文对误归章士钊的小说《绿波传》进行了较精彩的辨伪。首先提供章士钊自证:“夙不喜小说,红楼从未卒读。”说他长于政论、旧体诗,小说非其所长。次以用笔名的时间证:章士钊早年自号“青桐”,办《民立报》、《独立周报》、《甲寅杂志》等报刊时期起用“秋桐”,直到20年代中期办《甲寅周刊》时才改用“孤桐”。而署名“孤桐”的《绿波传》最早连载于《东方杂志》第九卷第十至十二期(1913年4至6月),1914年9月商务印书馆初版。笔名起用时间不对,可见写《绿波传》的“孤桐”非章士钊。三以另一“孤桐”证:另一“孤桐”乃江苏东台人蔡达,《南通市志》有载,该作者还有《孤桐馆诗》等著作。四以文本证:蔡达写有《游侠外史》,署名“孤桐”,《绿波传》与该作同样是文言小说,语言风格、故事情节等相似。1921年初版的《游侠外史》几乎照搬《绿波传》的“烈女游侠”模式。而章士钊仅有的小说《双枰记》取材于挚友何梅士的真人真事,与前两部虚构小说截然不同。五以蔡达自传《知非录》证:自传明确提到创作《绿波传》,寄《东方杂志》,并述刊期、字数、稿费等详细信息,又提及自己另一小说《游侠外史》。这是最直接的证据(42)。众多直接、间接证据结成证据链,也展示了完整的辨伪过程,体现了学术型辨伪应有的客观、严谨、缜密的特征。 学术型辨伪本应是现代文学史料研究中的主要辨伪类型,但是其发展和成就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首先是目前辨伪论著较少,只有极少数学者关注这种传统的学术方式,遑论对现代文学中大量的伪书、伪事、伪史等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辨伪正误。其次,精彩的论著更少,已有论著还嫌辨伪方法单一、技术粗糙。究其原因,首先是我们对这种学术思路和方法认知不足。已有的现代文学史料学论著对辨伪知识、方法等几乎没有系统介绍。樊骏的长文《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关于中国现代文学史料工作的总体考察》在涉及史料的“鉴别”话题时有所论及,他总结说:“……我们还没有把鉴别史料的正误、了解事实的真相,作为必不可少的学术任务认真对待。”(43)刘增杰的《中国现代文学史料学》首设“辨伪”一节,但仅举数例后草草结文,结论是:“清除伪史料,是中国现代史料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职责。”(44)也就是说,学者们的介绍还停留在“任务”、“职责”之类的抽象层面上。其次,我们对中国古代辨伪学的传统了解不够,对其辨伪律和辨伪法在现代文学辨伪方面的挪用、转化工作做得更少。 三、律与法 辨伪正误必须遵循一定的辨伪规律(可简称为“辨伪律”),采用特定的辨伪方法(可简称为“辨伪法”)。遵循辨伪律,可以让我们走上辨伪的正轨,避免辨伪结论的不正确。而辨伪法则可以给我们以适当的指引,使我们更有效、更圆满地完成辨伪工作。中国古典文献辨伪学总结出来的辨伪律和辨伪法都可以为中国现代文学辨伪提供借鉴。我们先看“辨伪律”。这一概念本是现代辨伪学家张心澂在其《伪书通考》一书1939年初版时提出的。该书1957年的修订本则把它改为“辨伪的规律”,并对其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其实,“辨伪律”这个概念已很简练且具有涵盖性,张心澂也较全面地总结了辨伪律。其辨伪律包括以下六条: “(一)不可和其他目的相混淆。”认为“我们要辨伪书的目的,是要求得知某一书的真实情形。第一能辨别出这一书不是某时某人撰的,和它伪的程度怎样;第二能进一步辨别出这书是某时某人撰的,或有意伪造的。简言之,就是求真的目的。”认为不可与三种目的相混淆:一是不能与护圣道的目的相混淆。“以前的儒者有为了拥护圣道而辨伪的,凡不合于他们所谓的圣道的书,就是伪书。”这不合辨伪律,所以“结论不见得是正确的”。二是不能与为自己一派争胜的目的相混淆。“因学术或政治主张的派别不同,遇有某部书或某书的某部分认为是伪的,于我派有利,就多方辨明它不伪,而于我派不利的地方就抹杀了不说。”这也违背辨伪律。三是不能“以矜奇好异为目的,以破坏为目的,以捣乱为目的”。为“求多发现伪书,以推翻前人所说,以炫耀自己的学识才能,就会多方的周纳,强词夺理,吹毛求疵,以断定书的伪。一人唱之,众人不加深究而和之,积非成是,使真的淹没变成伪的”。这些也皆有违辨伪律。最后,针对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对待文化遗产的倾向,还提出了辨伪不可与以进步性、人民性等观念取舍古籍的目的相混淆的问题,“因为辨伪并不是以它们有进步性或保守性,有人民性或反人民性为书的真伪标准”(45)。其实,这个目的也可与护圣道的目的归为一类,是护特定时期的革命“圣道”。这一辨伪律当然也适用于中国现代文学的辨伪。论争型辨伪就有为自己一派争胜的目的,政治型辨伪就有护革命“圣道”的目的,所以它们是有违辨伪律的,是未完成的辨伪。 “(二)不可有主观的唯心的成见。”指出“辨伪书是要求得客观的唯物的实在。若辨伪的人用主观主义唯心论,预先存有一个成见,那辨别所得的结论,就不会正确”。因“预有成见,已先倾向于伪或不伪的一方面。……倾向的态度,就不免已偏向于一方面进行,会失掉公平的判断,得出错误的结论”(46)。此律也普适合于现代文学辨伪。如论争型辨伪因有门派的成见,所以可能不正确。50年代,臧克家对瞿秋白诗词的辨伪也存有一个成见:消极情绪的“诗词对于这样一个烈士的死是多不相称”。所以就妄自断定“这些东西绝不可能出自一个革命烈士的笔下,它是敌人埋伏的暗箭,向一个他死后的‘敌人’射击。”(47)从而错误地认为这些诗词是伪造的。 “(三)不可以一般(笔者按:“一般”在《伪书通考》初版中作“一斑”,更准确)概括全体。”告诫我们“不可因书内一部分的伪,或一句数句的话,或所用的名词和著者的时代不同,因而肯定这书全体是伪。因一部分或者有为后人所窜入,字句间或者有因传写的错误,而相沿或后人所改的。……总之,不能以一种孤立的证据来定是非,还要参以他种证据,综合起来,才能肯定。”(48)现代文学的辨伪同样如此。我们不能因为《多余的话》可能有国民党方面的个别地方的篡改,而断定它为伪书。反过来,对那些割裂、拼凑而成的所谓蒋光慈的作品,也不能因为其中的部分之真而认伪作为真书。 “(四)不可和书的价值问题相混淆。”认为辨伪是为了“还它的真相。并不是说是某人所作,这书是真,就有价值,不真就没有价值。因为书的价值是另一个问题,虽大多数伪作不及真,然而尽有是真的而没有什么价值,……也有书虽是伪的,而有相当价值”(49)。关于这一辨伪律,钱玄同也早有论述:“殊不知考辨真伪,目的本在于得到某人思想或某事始末之真相,与善恶是非全无关系。”(50)即要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分开来。在现代文学中辨伪书也可持此律。如《新潮》对郭沫若来说是一本伪书,但陈明远对郭沫若旧体诗的改写、对古诗的今译也有一定的价值。 “(五)不可和书中所说的真伪问题相混淆。”提醒我们:“书内所说的事实的真伪,或理论的真伪,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能因为书是真,就认为它所叙的事实都确实,所说的理论都正当。……又不能因为书内所叙的事实不真确,所说的理论不正确,而认为这书是伪的。有时虽因为这点而发现书是伪的,但不是一般的标准。”(51)这也是钱玄同所强调的“辨古书的真伪是一件事,审史料的虚实又是一件事。”(52)现代文学的辨伪也需遵守此律。如《多余的话》这个文本的真伪和文本里所述内容的真伪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真伪问题,也可以说一个属于辨伪书,一个属于辨伪事。 “(六)不可和书的存废问题相混淆。”即是说:“并不是经过辨别了,真的就应该存留,伪的就应该废弃。可能有的书虽不是伪造,而它本身没有什么价值,没有保存的必要的;有的书虽是伪造,而它本身确有价值,有值得保存,批判的采用,或可留作参考之用的。”(53)这实际是说对伪书不能一概否定,“一因伪书尽有其本身之价值,二因定一书为伪,恐不免为一时或一人或少数人之偏见,或他日可别有新证可证其非伪也。”(54)此律对现代文学辨伪书仍同样适用。即我们对现代文学中的伪书伪作应细加辨识,区别对待而不能轻易废弃。对那些因剽窃、翻译、归属等而被认定为伪书的都应留有存而待辨的空间,对盗印的伪书、伪本亦可留作研究作家作品传播的特殊史料。 “辨伪律”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为辨伪“应该注意的问题和考辨者所应持的正确态度”(55)。或在“如何正确对待辨伪”的话题里谈及其中的内容(56)。这些辨伪律是针对辨伪书而总结的,但前三条也适用于辨伪事。梁启超在谈辨伪书时较少谈及这些“律”或“态度”问题,只在《古书真伪及其年代》一书的第五章谈到辨伪以后并不一定要把伪书烧完,因为伪书有其价值。这类似于张心澂的辨伪律(六)。但梁启超却在论伪事的时候提出了“辨证伪事应采之态度”。他提出七条,其中最紧要的是“辨证宜勿支离于问题以外”,“正误与辨伪,皆贵在举反证”,“不能得‘事证’而可以‘物证’或‘理证’”三条(57)。加上张心澂的前三条,辨伪事时至少也有六条辨伪律。也就是说,辨伪书和辨伪事既有一些共同的辨伪律,也有各自的辨伪律,都需要不断总结。而无论是辨伪书还是辨伪事,最重要的辨伪律还是梁启超所总结的“最要之观念”即“‘求真’两字——即前清乾嘉诸老所提倡之‘实事求是’主义是也。”(58)总之,现代文学辨伪与古典文献辨伪一样,只有遵从辨伪律才能保证我们辨伪时不致迷失。也只有在此基础上,谈辨伪法才有意义。 前人对古典文献辨伪法的总结更多、更具体。最早是明人胡应麟在其《四部正讹》一书中提出辨伪八法。《四库全书总目》较全面继承了前人的辨伪法,现今有学者把它们归纳为8类32条(59)。梁启超则被认为是古典文献辨伪学的奠基人,系统地建构了辨伪学理论,其中对辨伪法进行了不同的总结。在他1921年撰写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中提出了辨伪书的十二例,证明真书的六法,辨伪事七例,都在总结辨伪法。而且提到辨伪事的“态度”七条中也多涉及辨伪法。在1924年发表的《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他又提出辨伪六法。在1927年完成的《古书真伪及其年代》一书中又把辨伪法归纳为两个系统,从传授统绪上辨别有八法,从文义内容上辨别有五法。胡适在其《中国哲学史大纲》提出审定史料真伪有五法,亦可作为辨伪法。后来,曹聚仁在《国故学大纲》中总结梁启超、胡适的辨伪法,列成下表(60):标签:文学论文; 鲁迅的作品论文; 中国现代文学论文; 读书论文; 文化论文; 胡适论文; 鲁迅论文; 郭沫若论文; 张恨水论文; 新青年论文; 凌叔华论文; 多余的话论文; 学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