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平[1]2007年在《BOT项目中政府保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BOT作为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已经在我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得到大力发展。例如在我国的发电站项目、污水处理项目、隧道、地铁、公路等项目上都有应用。但是,由于我国BOT起步晚,实践经验还很少,对BOT方式的理论研究水平也还不高,尤其是政府保证制度的缺失更是引起了很多学者的重视。本文就着眼于BOT中的政府保证问题,希望通过对政府保证的一系列问题的探讨,最终能得出有利于完善我国BOT项目融资中政府保证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从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含义出发,阐明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含义是政府为支持项目建设所表明的态度以及政府作出保证的范围。其后分析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性保证和政策性保证两个大方面。在第二节中,笔者论述BOT项目中政府保证存在的必要性。从分析BOT项目中存在的三大风险,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自然风险入手,加之政府在BOT项目中所处的强势地位,得出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必要性结论。第二章主要讨论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及其理论基础。要明确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必须以BOT项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和理论为出发点,阐明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是由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笔者从论述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问题。一方面是从BOT项目中政府保证与民法意义上的债权担保保证的关系角度论述,一方面是从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本质角度进行论述。BOT项目中政府保证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保证,而是政府为支持项目建设主动对自己权力的限制和约束。第三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论述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依据。在国内方面,政府保证必须遵循现行有效的国内法,在国内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作出政府保证承诺。在国际方面,政府受到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的约束。第二节论述BOT项目中政府保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政府保证有两个大面的法律依据,因而必然在这两个法律依据之下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不承担违反保证的责任,就涉及到了政府保证责任的免除问题。第四章着眼于各国及地区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立法与实践。第一节先分析BOT投资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之处。第二、三节在前节的基础上分析两类国家在BOT项目政府保证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分别讨论两类国家在BOT项目政府保证问题上的立法模式和比较突出的政府保证案例。第五章落脚在我国BOT项目中的政府保证问题上。第一节介绍我国目前BOT项目中的政府保证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二节针对我国BOT政府保证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一方面是国家豁免权问题对BOT政府保证的影响,一方面是我国政府保证在国内法上存在的问题。第三节针对上节所谈到的我国政府保证所存在的问题,给出比较明确的立法建议,以期我国建立完善BOT项目中的政府保证制度。BOT的发展急需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尤其是应当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保证制度,以便更好的运用外资发展我国的BOT项目。
孙昕[2]2008年在《BOT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简称,它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由于BOT这种投融资方式将国际与国内的私人资本引入到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有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降低政府债务风险、提高项目运作效率等积极作用,因此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并且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更是如火如荼,BOT方式也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而且在实践中,BOT方式已经大量地应用在电厂、机场、公路、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上。随着全国各地一些BOT项目的陆续启动,可以说BOT方式正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并不是在鼓励BOT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了BOT发展的障碍,十分不利于BOT方式在我国的推广。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针对BOT方式在中国所遇到的障碍,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但是本文并不局限于单单从法律环境上分析问题所在,而是从整个中国的大环境上看阻碍BOT运行的因素,包括了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面面俱到的分析我国BOT项目运作中的不足之处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从众多问题中挑选出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再针对几个关键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全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括介绍BOT方式;第二部分提出BOT在中国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对BOT在中国运行的法律环境进行探析,进而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BOT的含义和性质,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几种不同BOT定义的分析而得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投融资方式的定论。其次介绍了BOT方式的主要参与者以及这些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阐述了BOT这种特殊性质的私人投融资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然后追溯了BOT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探讨了BOT的来源,总结出了BOT的产生原因。接下来详细介绍了BOT在中国的产生条件和成长过程,把BOT在中国二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分成了三个阶段,有层次的勾勒出了中国推行BOT的历程。在肯定了BOT给中国带来的好处及已经取得的成效后,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突出了BOT在中国的不良现状,从中可以看出很多BOT项目在运作中相继出现的问题,以及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今中国不需要BOT,所以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中国继续推行BOT方式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表明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BOT在中国的发展。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我国BOT项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本章分成三个主要问题进行论述,分别是BOT法律制度方面、BOT融资担保方面和政府方面。首先通过对有关BOT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研究,指出我国BOT专项立法的缺失以及现有BOT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这些缺陷都是造成国内BOT项目纠纷的主要原因。其次分析了我国担保制度与BOT项目融资需求的不适应性。与众不同的融资担保方式正是BOT这种新型投融资模式的特殊所在,也是使BOT项目顺利开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如何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最后论述了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在BOT项目占有重要的位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政治经济体制不成熟、国家政策不稳定、信用风险高、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等问题,导致我国政府没有在正确的位置上发挥正确的作用,反而阻碍了广大BOT项目的运行,值得我们深刻反省。第三部分针对前一章所论述的BOT三个方面的障碍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首先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的BOT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了规制我国BOT运行的立法构想及法律框架,并且深入研究了BOT专项立法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准入领域、主管机构、特许协议、投资回报率、项目所有权、投资主体范围和风险分担机制。其次有的放矢地提出改进BOT项目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最后指出政府应当认清自己的身份,约束自己的行为,发挥正当的作用。
张秀军[3]2000年在《BOT项目特许协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BOT项目特许协议是八十年代以来逐步兴起的一种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融资方式,并且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在BOT项目的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各国实施BOT项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各国利用BOT方式的利与弊,进一步阐述了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及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分析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了BOT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BOT特许协议对法律环境的要求,并提出了我国BOT立法建议,以期改善BOT方式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以及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草珺[4]2008年在《刍议我国BOT模式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BOT模式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它是政府通过授予私营资本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本身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模式。由于其产生时间较短,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知和探索才刚刚起步。尤其是我国西部地区对BOT模式的认识和利用仍处于早期阶段,许多问题需要及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以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出发点,针对西部建设与政府有限资金之间的“瓶颈”问题,从法律视角对如何充分利用BOT模式,利用多种投融资手段加快我国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一些探讨。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BOT的基本理论问题着手,对BOT的定义和特征、BOT模式中的基本法律关系、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BOT模式的投资风险与政府保证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二部分从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我国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与现状入手,分析了BOT模式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和多元化外资利手段的契合点以及BOT模式在我国西部大开发建设中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我国西部地区采用BOT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了深入剖析,在对我国现有BOT体系总结归纳的基础上,从我国BOT专门立法的自身缺陷、BOT项目公司运作中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矛盾冲突、BOT政府保证中的立法障碍三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了BOT国家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对西部地区BOT模式利用形成的法律障碍。此外,本部分还对我国西部地区BOT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以BOT模式加快我国西部大开发建设的法律对策。针对我国BOT立法的缺失,从国家立法和地方性法规建设及法制环境完善等层面对我国BOT法律体系做出了相应的构想和建议。
刘光徽[5]2006年在《BOT特许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BOT是今年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方式。其基本含义是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将某一大型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经营和维护等特许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投资者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通过经营所得偿还项目的债务和收回投资,特许期满后无偿的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东道国政府。BOT方式能有效吸引外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探索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我国利用BOT投资方式的探索先后进行了多个项目的试点,并取得了较大成功。BOT投资方式正成为我国引进外资建设基础设施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尽管经过多个BOT项目的试点,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出台了一些有关BOT方面的管理条例,但是目前我国对BOT投资方式的认识仍然处于比较浮浅的程度。同时BOT投资方式运用所需要的软环境方面,尤其是法律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尚无一套专门调整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文件,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仅不健全,甚至相互抵触,这给我国的法律时间带来了极大困难。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有利于BOT投资方式运作的软环境,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外商以BOT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 在写作思路上,本文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在法学领域内对BOT外商投资项目的特许协议进行研究探讨。具体方法是把BOT特许协议置于法学体系中,用国际投资法的观点,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从而揭示其内在的规律和问题。与此同时,针对BOT特许协议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借鉴我国和外国的实践、理论经验,对我国进行BOT特许协议专项立法提出了建议。全文主要内容分为五章: 第一章,BOT特许协议概述。本章介绍了BOT投资方式和BOT特许协议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BOT投资方式的概念、法律特征,并重点阐述了BOT特许协议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 第二章,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在理论上争议较多,正确认识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特许协议系列问题的前提。本文从两个角度对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对后文进一步分析特许协议法律
赵芳芳[6]2009年在《BOT方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BOT作为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是我国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解决基础建设投资不足问题的一种新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但BOT方式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众多的参与主体和复杂的合同体系,而我国目前对其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对一些重要问题如特许协议是国外契约还是国内契约、是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能否提供政府保证、政府保证的性质、政府保证的内容等的看法上仍存在争议,尚未形成成熟、系统的BOT理论体系。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BOT方式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对这些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对完善我国BOT方式相关法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谭秀环[7]2001年在《我国利用BOT方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基础设施的需求迅猛增长,但政府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因此,BOT方式成为许多国家吸引外资建设基础设施的一种手段,世界范围出现了不少BOT项目。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传统的投资方式已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我国有必要运用BOT方式吸收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但是,我们对BOT方式还认识不足。 本论文主要探讨了对BOT方式认识不足的问题,及我国利用BOT方式与我国现有法律的一些冲突,在研究并认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完善我国的BOT立法,并提出BOT立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原则、程序规则和实体规范方面的立法框架。 第一章:BOT方式概述。简述了BOT方式的含义及特点;BOT方式的法律框架和BOT方式的主要法律关系;使人们对BOT方式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认识。 第二章:BOT方式的法律性质。首先论述了关于BOT方式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BOT方式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BOT方式是国际技术转让;BOT方式是一种融资租赁;BOT方式是一种委托管理与经营。在论述的过程中进行分析、比较,得出这些观点都侧重从BOT方式的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上阐述BOT方式的法律性质,不能涵盖起整个BOT方式的法律性质。然后阐述本文关于BOT方式法律性质的观点:BOT方式是一种新型的直接投资方式;BOT方式是一种新型的特许协议;BOT方式是一种国际融资;BOT方式是政府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反映了BOT方式的法律性质。 第三章: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首先对坚持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的观点进行反驳: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BOT特许协议适用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有其历史背景;发达国家学者强调“国家契约说”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然后阐述BOT特许协议的产生依据是国内法,且多是政府与国内法人项目公司签定的协议,BOT应是国内 我国利用即T方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契约,适用东道国国内法。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契约,是属于国内公法性契约还是国内私祛性契约尚有争议。有些人认为BOT特许协议是国内私法性契约,本文通过分折比较BOT特许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特点,阐明BOT特许协议是国内公法性契约,即行政合同。 第四章:BOT方式的风险分析及政府保证制度。首先提出BOT方式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具体分析、论述了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内容、种类,并指明具体的规避措施。接着详细论述了BOT方式的政府保证制度:首先通过比较阐明BOT项目中的政府保证与担保法保证的区别,并阐明了BOT政府保证的法律实质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是政府的一种履约义务;然后进一步从BOT方式的特点和BOT政府保证的作用论述建立BOT方式政府保证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政府保证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BOT方式的立法现状及主要法律障碍。首先指出目前我国关于BOT方式的立法状况:《吸收通知》和《管理通知》,从两个《通知})可以看到我国BOT立法存在的问题:法律阶位较低,条文内容简单,存在许多立法空白,且两个《通知》的某些条文相互矛盾。然后从合同主体、注册资本与投资比例、BOT投资项目范围和股权问题、外汇管制、政府保证、经营权等方面分析论述了BOT方式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这些冲突影响了我国BOT方式的推广应用。我国要广泛利用BOT方式引进外资,必须建立完善BOT立法,并提出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原则、程序规定和实体规范方面建立BOT的法律框架。 本文在探讨问题时主要采用比较、理论分析、举实例等研究方法。
白杨[8]2011年在《由BOT合同引发的政府违约的救济制度思考》文中指出积极利用外资是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的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中BOT投融资方式的运用有助于缓解我国基础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BOT合同的案例以及性质分析,对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并通过对BOT合同中出现的政府违约规范的空白,通过分析借鉴其他较为完善的合同救济制度,结合BOT合同本身的特征,提出的一些关于政府违约的救济方法。本文选题和探讨的动机是,以客观的、法学的、国际化的眼光了解和观察国外内的BOT方式的法律性质,抓住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希望有助于建立新的中国BOT合同运行及规范。本文分四个部分,分别对BOT的基本特征、法律性质,政府违约案例、性质、思考的有关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为BOT合同的发展中出现的政府违约问题。通过引用三个例子,贯穿了BOT合同的起源,BOT合同在中国的发展以及BOT合同发展中显现出来的政府违约。通过案例,形象的表述出了BOT合同的特征、优势,也勾勒出了政府违约的基本形式和带来的巨大伤害,引发出人们对政府违约规范的思考。第二部分BOT合同相关理论分析。介绍了BOT的概念、特征以及合同类型,并通过BOT不同的合同类型,总结出了BOT合同中主要存在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对BOT合同进行一个科学的认定。作者认为,BOT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并通过其与传统行政合同的对比、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比较、BOT合同行政性的阐述,最终推理出BOT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并对其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对BOT方式的风险分析及违约救济进行了分析。这部分详述了BOT合同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目前的主要保障手段——政府保证制度做了阐述。因政府在BOT合同中扮演双重角色,找到了政府违约产生的依据,为解决政府违约规制问题找到了根源。第四部分是对政府违约的思考。笔者经过认真的学习思考,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粗浅观点,主要根据BOT合同的民事性质,抛开专门立法的传统思路,就《合同法》的实施办法进行比照思考,分析出可能适用的救济办法是对《合同法》的适用推广,也是对BOT合同民事性质的挖掘。
尹娜[9]2008年在《我国港口设施建设BOT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BOT模式应用于港口设施建设与传统的合资建设码头相比,具有很多的优点。而将BOT模式应用于港口设施建设同时又会产生各种的法律问题,论文在分析了相关的基本问题之后,主要围绕特许协议、政府保证和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在论文的结尾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了修改的建议。港口设施是港口内为了实现港口的各种功能而经过人力加工的各种构造物和相关设备,其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集合物,并具有准公共设施的特性。而BOT模式,是私人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在特定期限内对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国家的投资模式。特许协议是BOT模式的基础,特许协议的性质是一个关系到BOT双方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性质,笔者认为它属于一种国内法意义上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但是对于某些特殊内容兼有行政合同的特性。在港口设施引入BOT模式时,就特许协议的签订主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港口设施主管部门签订,而不是与中央政府签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将BOT模式引进我国港口设施后的政府保证是否成立这一问题,笔者认为,BOT模式下的政府保证与一般的民事保证不同,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承诺义务。另外,鉴于港口设施的特点,服务购买协议对于港口设施建设并不适用。就BOT模式下的港口设施的所有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对港口设施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立其所有权,对于动产应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于公益性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非公益性不动产由国家和项目公司共同所有。对于港口设施引入BOT模式中的相关立法以及立法建议在论文的最后进行了总结。
樊星[10]2015年在《BOT项目风险的法律分析与研究》文中认为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作为上世纪80年代在全世界范围之内所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它将富余私人资本引入到各东道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十分有效地减轻了东道国政府的建设资金负担、降低了东道国政府的外债风险、提高了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运作效率。在此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受到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欢迎,BOT投融资方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BOT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对这一投资方式人们并没有比较深刻地认识,其中的风险值得进行更多的研究。通过对BOT项目风险的法律分析与研究,将更有利于我们探寻利用BOT这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去有效地解决东道国政府公用资金短缺与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急迫需求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尚未能够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备的BOT法律制度体系框架,而现有的关于BOT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BOT自身发展需要。如果我们能构建起相对完善的BOT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必将会对解决BOT项目运行当中所面临的风险产生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BOT投融资方式的概述,揭示出其在整个建设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并据此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解决对策,最后根据我国的BOT立法实践现状,提出自己的立法展望。本文总共包含五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从国内外对BOT投融资方式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入手,探寻其具有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首先从BOT项目的法律性质以及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去进行分析,从而为研究这一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充实的理论前提。法律性质方面,笔者认为BOT实质上是一种特许经营权合理出让的法律行为。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参与BOT项目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东道国政府、建筑工程承包商,贷款人、供应商及项目使用人等利益相关主体,并揭示了各主体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是详尽分析BOT项目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各方面,包括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完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通过对各单一风险的描述,进而为找到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提供可能。第四部分通过上述对BOT项目风险的详尽分析,找到有效规避BOT项目风险的法律机制,从法律上寻求解决方法。文章提出了通过各利益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对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分担情况进行探讨,从而确保BOT项目风险的分担机制。同时,明确了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确立了有关的政府保证制度,论述了包括协商、仲裁及诉讼在内的投资争端解决途径。本文的最后部分结合现实分析了我国BOT立法的现状,总结了当前我们BOT立法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当中产生的问题以及所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对我国BOT投资方式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BOT项目中政府保证法律问题研究[D]. 王玉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BOT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D]. 孙昕.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3]. BOT项目特许协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张秀军.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4]. 刍议我国BOT模式法律问题[D]. 草珺. 兰州大学. 2008
[5]. BOT特许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刘光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6
[6]. BOT方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赵芳芳. 吉林大学. 2009
[7]. 我国利用BOT方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 谭秀环. 厦门大学. 2001
[8]. 由BOT合同引发的政府违约的救济制度思考[D]. 白杨. 内蒙古大学. 2011
[9]. 我国港口设施建设BOT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 尹娜.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10]. BOT项目风险的法律分析与研究[D]. 樊星. 云南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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