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总监制度与农村科技体制改革_科技论文

我国科技总监制度与农村科技体制改革_科技论文

我国科技特派员制度与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派员论文,科技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农村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我国农村科研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农户逐步获得了自主经营的决策权,即按照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禀赋来组织其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业科技体系的改革滞后于农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使现有的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体系的计划运行同农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科研部门仍然按照政府的科研计划,但这种科研计划同生产实际严重脱节,在缺乏农业用户和市场的环境中,科研人员研究经费短缺,且得不到保证,而研究成果又不能及时得到转化。农业推广部门仍然沿用传统的推广途径,绝大部分农户缺乏及时有效获得新技术的渠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推广体系的政府行为被弱化,而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当农户面对市场不断提高其对农业技术需求的时候,农业科研和推广部门却不能提供有效的技术供给,出现了政府供给能力低下,对农户技术的公益性服务的严重缺位现象。

1.1 科研导向脱离农业生产实际

我国目前的农业技术研究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与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1],呈现农业技术的计划供给模式与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户技术需求模式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冲突。首先是在科研的导向上,仅注重其学术价值,而缺乏生产中的适用性。我国农业技术转化率低,其根本原因在于技术研究开发本身脱离了农业生产实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以应用为导向的农业科研课题都应该来自农民的需求,来源于农户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与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农户经营特点相适应,否则,课题本身在确立时便注定其价值的有限性。因此,成功的科研项目应该基于对农民技术需求的评估,并通过一定的市场利益机制来确定,而不能按计划经济的模式,由政府部门或科研机构单方决定。

1.2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运行问题

以政府行为为导向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提高农业的效益,更多地需要使推广的技术具备与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多样性,进而达到技术推广应用的可持续性。因此,当农民以各种行为方式拒绝采用政府推广部门所推广的某些新技术时,正好说明了农户市场理性的建立。而另一方面,在许多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缺少政府推广部门,农民没有其他的可获得技术的渠道。

1.3 农业科研体系和农业推广体系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关联

就科研体系和推广体系内部而言,存在着学科分割、课题重复设置、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存在着学科间的恶性竞争[2]。但更重要的是,体制上的原因,造成科研机构和推广部门人浮于事,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大锅饭的形象。科研部门同推广机构以及与农民的相互关联中,缺乏紧密的利益机制,科研人员、推广人员以及农民均缺少有效的激励。

为此,需要改革现有的农业技术科研与推广体系,使之按市场机制向农民供给农业技术,并以农民对技术的需求为导向,将农业技术以一定的成本配置到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系统中。这里提出的问题并非对政府农业公益性科研和推广的否定,恰恰是要运用市场机制去激活濒临崩溃的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

2 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贡献

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科研体系和推广体系与农村实际脱节、缺乏市场机制以及机构运行效率低等[3],但其核心是通过改革促进农村科技体制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根本转变,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的科技体制创新[4]。

科技特派员制度为农村科技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表现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观念上、制度上和机制上的创新。

2.1 观念创新

科技特派员制度充分体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即一部分有技术能力的科技人员通过同农民建立各种利益共同体,运用其所拥有的技术,为其提供了一条合法的致富途径,为科技人员实现自身的价值以及向社会展示技术效益的机会。当技术作为一种商品在同农民的交易中,体现出的是科技人员和农民的双赢,与原来向农民乱收费有着本质的区别。科技人员和农民间共同体的建立是在一定市场机制约束下,科技人员和农民进行有关技术的谈判交易,最后以合同的形式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收益[5]的双赢过程。

科技特派员制度首先需要突破的是个人对技术经营收益的占有问题,因为在计划经济体系中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都是由国家投入的,涉及到是否允许个人获得技术经营的部分或全部收益。显然,科技特派员制度正是在这一点上获得了突破。这一制度鼓励科技人员运用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各种方式的创新活动,将科技推广中的政府行为和组织行为逐步转变为个人行为和商业行为。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好的地区,许多科技特派员为了扩大技术市场的份额,运用技术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建立起不断更新技术、引进开发新技术的良性运行机制,这是市场运行条件下的必然。

科技服务是知识经济中的一种劳动形式,科技人员的劳动通过有偿服务而得到了承认和实现,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传统科技体系中,科技人员的劳动价值被严重地低估了。为此,科技特派员制度在实践中以科技人员实际收入的增加,而使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的理论得到更好的诠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即对科技的尊重和科技人员的尊重也应该建立在一种可比的物质基础之上。

2.2 制度创新

传统的农村科技体制下,科技人员部门所有,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单位所有,在很大程度上,无论是农业科研机构还是农业推广部门均处于一种封闭的运行状态,严重地阻碍了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使科技体制的发展同农村社会、农业的发展相脱离。随着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有效实施,逐步会形成农村科技市场,科研部门会由原来的向政府要科研课题经费转变到在市场上寻找自己发展的机会,促进科研机构由事业单位过渡到自负盈亏的技术性实体。而原来的推广部门则会改变成面向农村、农民和农业的技术服务性经营实体。科技人员的能力在市场中得到了客观的检验。

市场经济中趋利避害的行为取向,会使科技人员更好的关注市场规律,更多地尊重农民对技术综合化、多样化的需求,并根据市场的变化确定和调整自己的科研和推广方向,打破原来技术封闭的格局,而建立起随地方经济发展、满足农民需求不断提高的开放性的农村科技体制。市场力量会使一些没有效益的科研和推广机构消失,同时会成长出更有效益的、实力更强的科技实体。

在这一过程中,科技人员会有意识地引导农村科技市场的发育,通过示范,不断培植农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意识和能力,农民需要科技,不是找政府,而是通过市场去选择。而科技人员的技术是否先进,不是靠专家的评定,而是靠在市场的交易中,是否真正能产生效益以及效益的高低来检验。

2.3 机制创新

科技特派员制度所采取的双向选择的运行机制,是将科技人员置于到一定的市场氛围中,让农业技术的需求方(农民、企业)和技术的供给方(科研人员、推广人员)根据对技术的需求和供给间的均衡关系,进行价格谈判,从而实现技术交易的过程。尽管在目前试点阶段,所谓的双向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带有较强的政府行为色彩,存在着“拉郎配”的现象,但随着其进一步的发展,农民和科技人员的市场理性会逐步得到增强,技术的价格会不断趋向其价值。因此,通过市场交易,一方面会使农民在购买技术或技术服务后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会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人员对利益的追求。让市场参与对科技资源的分配,较之政府分配科技资源的模式,能更好地提高技术使用的效率,使稀缺性的技术资源能按效率优先的原则配置到真正需要技术的农户和企业。

在一定程度上,科技人员具有同时追求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双重人格,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予以激励。因此,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保留科技人员的职位、工资、福利等,解决了科技人员的后顾之优,即保证了其风险的最小化;而在科技服务或创收所取得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体现了其对效益最大化的主观追求,对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从事技术服务和科技创业产生了良好的激励,各地所建立起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基金或风险基金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科技人员更加大胆地开拓进取。

当然,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相适应的尚需要建立起一种竞争机制,即采用项目招标的方式,将当地对科技的需求以及政府所拥有的科技资源进行配套,鼓励地区内和地区外的科技人员公平地参与竞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使科技特派员制度在更开放的环境中运行,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人员和科技资源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合理、有序地流动、整合。

3 科技特派员制度与科技人才市场的发育

中国现行的农村科技体制是构建在传统的“官”本位的文化氛围中的,科研人员相对于推广人员的优越感以及不同层次科研机构和推广部门在分配政府资源时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巨大障碍。

当科技特派员在其原来的科技业务范围之外向农户提供有偿服务,并取得良好的效益时,科技人员实现了向科技人才质的转变,由此而启动了科技人才市场的发育。

从根本上来讲,农村技术进步的核心是如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使科技人员在农村和农业发展中具有其真正的活力。为此,科技特派员制度首先从观念上和机制上对传统的计划型农村科技体系予以冲击,即如何确定科技人员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科技人员的价值。当科技人员按计划经济模式分别属于不同的科研和推广机构时,他们仅仅属于部门所有,而当他们进入市场,他们便会转变为科技人才,并为所在的社会所有。这里不仅涉及到科技人才市场本身,同时亦取决于农村技术服务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以实现农村科技供给与需求间的均衡。

农业技术服务市场的建立实际上从农村改革之初就开始同其它市场相关联地运行着。在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一些科技人员便以个人行为为主的方式向农民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性服务。许多民办的科研机构以及以农业技术开发为导向的实体性企业,在农业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环节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断满足了农民对农业技术的需求。因此,当科技特派员制度在这些地区实施时,使原来这些被认为“不务正业”而遭到非议的科技人员的技术经营活动合法化了,并带动了更多的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科技市场。

科技特派员严格来说是科技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农民以及同经济相结合时的自发性行为取向,由此将引发并推动农村科技体制的深刻变革。实现农村科技体制目标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改变,即将以满足政府需求、以政府计划指令运行,转变为以农民为技术的需求为导向、以市场机制运行;从以追求农业生产的产量目标为主,转变为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的收入为最终目标。

随着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科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机制得到了统一,两者将成为农村科技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主体,处于竞争和合作的关系中。从这个意义出发,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实际上是将政府的科技组织推向市场,使之社会化,亦即民间化,并通过科技人才市场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科技特派员制度为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突破口,为农村科技市场的发育提供了一个新的生长点。一个地区的科技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同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了,对科技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科技特派员制度需要有效地将两者关联在一起。如何促进科技人员增加对农村科技的供给以及如何提高农民对科技的需求,是科技特派员制度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科技特派员制度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将科技人员派下去就实现其目标了,对这一制度运行的衡量标准也不能简单地定为科技人员和农民收入增加了多少。其核心的是要看其对农村科技市场发育的贡献以及促进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价值。派下去的科技人员总有一天会离开,而新引进的技术也必然会过时,但如果将农村科技市场建立起来并高效率地运行,便会有更多的科技人员进入,更多的科技成果被推广应用,农民在发展中对科技的需求会通过市场而得到持续性的满足。有市场存在,便会为科技人员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机会,是人才便会在市场中游刃有余,为社会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效益。

标签:;  ;  ;  ;  ;  ;  ;  ;  

我国科技总监制度与农村科技体制改革_科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