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解释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体系论文,模式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国际体系面临新一轮调整,中国正处于深入参与国际体系的重大机遇期。如何使国际体系的调整向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是我们面临的核心战略任务。随着外部世界对中国快速发展的担忧加剧,如何深化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破解“中国威胁论”,是中国外交面临的紧迫课题。与此同时,中国自身也正处于国内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内部平衡的压力增大,各种问题与世界政治经济的关联度大幅提高,如何在参与国际体系的进程中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并坚持和平发展,是中国今后面临的重大挑战。因此,加强对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进程的研究,提出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并据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经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本质是参与全球互动和集体决策,在全球治理中获取和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快了参与国际体系的步伐,并逐渐从体系的边缘进入体系的中心,成为负责任的重要成员。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没有像传统崛起大国那样通过武力挑战现存秩序,而是利用现有制度渠道不断提升自己的地位。与此同时,中国始终反对霸权主义,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外交实践,不仅对现有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构成了挑战,也在经验层面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独特案例。
本文在梳理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以“参与实践”(practice of engagement)为核心概念的理论分析框架,旨在探讨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化的根本动力问题。本文认为,中国参与国际体系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实践过程,参与实践推动了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深刻变化。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创造了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新认知,建构了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新身份。在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中,这一新身份从形式、分配和价值三个层面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承认。与此同时,中国的参与实践也以自身的方式影响着国际秩序的变革方向。由此,可以在“参与实践”、“身份承认”和“秩序变革”之间建立起一个因果作用机制,用于解释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
通过对中国参与实践模式的建构和阐释,本文也试图表明,关于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研究需要从我们自身丰富多彩的实践出发,而不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预设出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创新外交理论,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战略对策,并且促进我们的研究更好地体现中国特性。
一、核心问题: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变化的根源
无可否认,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广泛卷入国际事务,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在推动这一历史性转变?如何判断这一变化的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给予了大量关注,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总的说来,不同的理论流派提供的是不同的解释。
第一,现实主义最具代表性的是米尔斯海默的观点。他认为,霸权追求是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动力,而与美国争霸是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本质特征。① 对米尔斯海默而言,崛起的中国绝不可能维持现状,凡是崛起的国家必然是体系的挑战国,而不可能是现状国家。权力转移理论也认为,处在权力转移中的霸权国家和崛起国家最容易因崛起国家对自身地位的不满而走向战争,② 而中国无疑是一个具有全球领导地位、对现状不满的潜在挑战国。③
第二,英国学派以巴里·布赞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新兴国家融入国际体系是国际社会扩展的结果。国际社会从先发的欧洲向其他区域和全球扩展,欧洲以外的国家只有适应和接受核心体系的规范才能成为维护体系的成员。④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扩展,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取决于中国是否全部接受现有体系规范。在布赞看来,中国只接受了国际经济规范,而拒绝接受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核心制度规范,因而,对于国际社会来说,中国未来的发展仍然是极其不确定的。⑤
第三,主流建构主义以规范结构和规范传播为中心讨论新兴国家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一样都重视规范结构的影响,关注规范传播的方式、主客体关系以及规范的社会化问题。⑥ 因此,遵守和内化国际规范是新兴国家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质性内容。在这一视角下的中国研究,以考察中国是否遵守国际制度规范的情况居多。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在单极时代没有强制性外来压力和回报的情况下,主动参与国际机制,表明中国对国际体系采取了更加合作和自我约束的政策,⑦ 因而中国更像一个国际体系的现状国。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的遵约是选择性的,完全受功利主义驱动,中国是一个“准革命性国家”。⑨
以上现实主义、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的主流观点,都集中在体系层面寻找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原因,并将重点放在辨别中国究竟是挑战国还是现状国的问题上。
第四,国内政治视角。从单元层次解释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学者,不再将中国视为单一、理性的行为体,而是分析影响决策的各种行为体和国内因素,强调中国参与国际体系不是应对国际结构压力的简单镜像反应,而是国内政治进程的产物。最具代表性的是章百家提出的中国通过改变自己而影响世界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对外关系的变化,“始终与中国内部的政治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甚至可以说,中国主要是依靠自己的内部变革,而不是通过某种外部行为来改变中国与其他国家乃至与整个世界的关系”。⑩ 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说明国际社会与中国变化之间是否存在着互为因果的联系。
上述代表性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但是又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首先,西方现有三大体系理论难以解释清楚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进程。中国的参与是一个快速融入的动态过程,现有主流理论,不管是结构现实主义以物质结构、还是社会建构主义以观念结构来解释国家的行为,它们在解释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进程时都碰到了困难。从物质结构出发的现实主义,把着眼点更多地集中在中国的军事现代化建设上,而中国在这方面的任何进展都导致“中国威胁论”的兴起。然而实际上,中国保持了30多年和平融入国际体系的基本行为特征。以观念结构解释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则更多看到的是中西观念的结构性差异,而看不到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总体合作发展的态势。因此,西方静态的结构主义理论难以清楚解释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问题。它们看不到,随着社会世界的日益多元化,“结构并非以单一方式存在和发展,而是呈现多重和多个结构的关系性存在,”(11) 且处于不断地生成和发展的动态之中,因此需要我们引入过程思维,更多地关注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演进过程。
其次,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丰富多彩,很难从基于西方经验的理论预设出发进行研究。应该说,中国的参与实践远比西方理论模式来得丰富,也更为复杂。从西方自身经验孕育而成的国际关系理论,在解释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问题上具有局限性。另外,作为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自身内部就存在着各种不平衡,这种复杂性必然反映到中国的对外关系进程中。由于国际体系在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作用下进入快速变化时期,因而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也必然是复杂的和不平衡的,不同领域的参与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再次,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结果很难用修正主义国家和现状国家的二分法来描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积极融入的国际合作战略,不挑战现存秩序。与此同时,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迅速提升,导致中国对国际秩序的影响力也不断加大。在这个意义上,很难说中国是一个修正主义国家,或者是一个维持现状的国家。实际上,二分法很难解释体系中的所有大国的外部行为,因为在快速转型的国际体系中,这些国家都需要不断调整战略以应对变化,亦即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双重或多重特性。现有理论显然因深陷西方中心论和二元对立思维困境,难以解释清楚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复杂性。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并借此转型成长为一个新兴大国,这个转变发生在国际体系结构和中国国内政治结构都未出现重大变化的时期。这一现象在国际关系历史上是少见的。(12) 因此,究竟是什么推动了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并带来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深刻变化,是一个具有重大学理和现实意义的核心问题。我们需要在继承和批判现有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借鉴正在发展中的实践理论,(13) 引入中国传统的过程思维,(14) 提出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核心概念:“参与实践”的界定
在界定核心概念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下若干基本假定。首先,我们假定国际体系是以社会的形式存在的,不存在外在于国际社会的行为体。国际体系是国际关系行为体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5) 它至少包含三个基本内涵:一是国际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联系和互动,这个互动的基本前提是其物质性存在;二是国际体系具有规范性,“它由共同理解、规则、规范和相互预期构成”,(16) 正是这种规范性赋予物质世界以社会意义;三是国际体系是历史的产物,是在社会建构中不断演变进化的。因此,国际秩序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是一种主体间的规范或文化结构。“没有某种规范和习惯,就没有国际体系的存在。”(17) 只要存在着秩序,就存在着国际社会,(18) 任何行为体都不可能脱离国际社会而行动。
其次,我们假定国际体系社会性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国际制度,国际组织是国际制度的一种代表形式。(19) 国际制度包括为相关国家所接受和遵守的多边公约、国际机制和作为准则和规则正式安排的国际组织。(20) 它们实际上就是规范和观念的汇聚,是一种权利约束,“规定了行为体在追寻自身利益时,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或者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21) 在一定程度上,它们还赋予国家以权力、集体身份和行为的合法性。(22) 因此,主权国家出于自身利益会积极寻求加入国际制度,并借此参与国际体系的建设,促使国际体系朝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向演变。同时,主权国家与国际制度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因为主权的内在含义与国际制度的限制性特点是矛盾的,因此,主权国家与国际制度之间的张力使得任何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都注定充满着不平衡与斗争。
第三,我们把行为体参与国际体系的行动看成是一种实践行动,是一种参与实践。参与实践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下,受到实践的环境和资源的影响。没有任何一种参与实践是可以在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下展开的。参与者在国际、国内特定条件下,通过学习、行动、表达等实践活动,参与和融入国际体系,接受体系的影响,被规范所塑造,发展形成体系所接受的新身份。同时,参与者也以自身能力影响制度的变迁,从而塑造国际体系的发展方向。因此,对实践结果的理解,必然通过对参与实践过程的了解以及对参与者身份变化的观察来获得。
(一)“参与实践”及其类型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实践是首要社会事项,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特征。当代社会学家将“实践”界定为具有某种稳定性的一系列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行动,(23) 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行为和言语的联结。(24) 他们将“实践”看作一种常规的行为方式,“其中包含了身体的运动、事情的处理、问题的解决、对事物的表述以及对世界的理解。”(25) 总之,实践是行为体在一定的时空、认知和情感背景下展开的活动,是实践者和与之相关的环境与资源相互作用的说与做的行为。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行为是一种参与实践。“参与实践”是实践者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参与国际体系过程中的言语、行为活动。参与实践可划分为五个类别的实践活动,它们分别是话语实践、联盟实践、学习实践、遵约实践和创新实践。(26) 每一类参与实践都有可能产生新的认知空间,从而形成参与实践的动力,促进参与进程中的创新。
第一类为话语实践(goal-setting and framing practice)。话语实践是参与目标的认知框定实践活动,它往往和话语、概念等认知观念相关。观察和认知新事物往往需要对事物给予不同于以往的处理,特别是概念上的创新。(27) 通过赋予事物或事件以特定意义,建构适当的认知框架,从而指导具体行动。因而,话语实践是实践者界定利益、赋予意义、框定认知的一个实践进程,是一个“使主体观念变成主体间观念的过程”,(28) 是参与国际体系实践发生的思想准备活动。对于参与者来说,国际制度不仅是一个需要了解的新事物,还需要对加入制度的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后果进行成本计算,并使参与行为合法化。所有这一切,都需要界定和言说这个新事物,(29) 界定参与其中的利益和目标边界。以中国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目标边界为例,我们就经历了不同时期确定不同目标的话语实践,从最初表示希望获得贷款的物质性需求,到希望拥有国际金融体系认同的身份性需求,再到争取更多份额和代表权的影响力需求。(30) 因此,话语实践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对利益的重新界定,对主权的再认识以及对成本支付的考量。
第二类为联盟实践(persuading and mobilizing practice),主要是为实现利益和特定目标所做的各种动员和说服工作。它是实践者从事的旨在说服目标群体接受、调整或放弃某些观念、态度、习惯和行为的活动。(31) 参与实践的目标群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的目标群体,涉及如何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社会精英和利益集团支持参与国际体系;二是国际社会的目标群体,即国际制度主要成员接受中国的参与行为。国内的联盟实践对于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国内力量和政策乃至制度结构的整合或分离的问题。例如,苏长和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角度研究了国内动员能力对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影响。他指出,全球化的内化效应与地方国际化现象的齐头并进,使得像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在动员社会整体进行协调统一行动上变得日益困难。一方面,地方国际化成为中国发展与国际体系相互依赖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地方利益构成的分割局面也会阻碍中央政府国际合作战略的落实。比如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中央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政策作为,常常受到地方执行不力的打击,从而导致国际制度的内化效应大打折扣,使国家对国际制度的遵约信用受到损害。(32) 国外的联盟实践,则涉及如何促使国际体系成员接受和正面评价中国的参与行为。以中国加入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机制(FATF)为例,由于美国不仅是FATF成立的推动者,还是其相关规则的重要制定者,因此,美国是决定中国能否加入FATF的关键力量。中国要加入FATF,除了要遵守FATF的逐项规则要求之外,最终还要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成员国的同意。(33) 为此,中国就需要采取措施积极争取FATF成员国、特别是美国的支持。这个联盟实践活动,对于中国最终加入该组织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类为学习实践(mimicking and learning practice),是实践者在参与国际体系过程中的模仿和学习行为。模仿和学习是初学者为应对不确定环境所进行的复制群体行为规范的行动,是社会化发生的重要微观机制。模仿者面对生疏环境的不确定性,简单地复制群体内其他人的做法,是出于本能的常识性做法。(34) 学习也是一种模仿,是以外部行为体作为观察、仿效的范例,使自己的行为与之相似或一致。(35) 但是,学习不仅仅是为了适应环境而模仿成功者的行为,它还会导致行为方式和主导思想的改变。(36) 这种学习被称为“进化性认知”。(37) 实践者的学习意味着行为体自身认知体系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意义、认同和话语体系的接触、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规范的学习、传播和更新。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进程中存在着数不胜数的模仿和学习行为,特别是在最初加入国际体系的阶段。例如,中国从1980年代开始参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从最初学习掌握专业术语,到参与谈判进程,再到提出自己的建议,参与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模仿到进化认知等复杂学习的实践历程。(38)
第四类为遵约实践(internalizing and socializing practice),是国家参与国际制度后按照制度规范修正自身行为、调整与国际体系的关系、重塑相互预期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国家遵守承诺、内化国际制度规范并使之社会化的实践活动。遵约实践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程序性遵约、行为遵约、制度遵约、政治遵约和社会遵约实践。(39) 它们分别对应的是履行条约义务,使自身的国际行为符合条约规定,进行国内立法、并在司法或制度中落实国际制度规范,在政府的政策中体现国际规范的要求以及社会层面的普遍遵约。当进入到国内层次的遵约程度时,国际制度规范就可以被认为达到了内化程度。
第五类为创新实践(creating and innovating practice),是参与者在参与国际体系实践过程中对于国际制度运行方式、国际规则、议程以及观念等的创新性行为。参与实践活动是参与主体与客体的意义、身份和认同的重构过程,它们之间的互动并非是单向的,而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因此,参与者不仅在参与过程中被国际制度所塑造,它也以自身的特点和方式改造着国际体系。总体上说,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目前仍处于以接受现有国际体系为主的阶段。尽管中国日益成长为世界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力量,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框定议题、提出核心概念、进行议程控制等方面的能力还比较低。(40) 但这并不是说,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中没有自己的创新性贡献。实际上,中国对国际体系的影响始终是存在的,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三个世界理论”再到“新安全观”、“和谐世界”,所有这些概念都深刻地影响了世界。
以上五个方面是一组参与实践行动。每一类参与实践都是行为体、环境和资源的互动,都可能带来不同的实践结果。对实践者个体而言,参与实践不仅意味着参与者与国际体系关系的重新界定,也意味着参与者社会认同的转换和身份的重新塑造。对国际体系整体而言,参与实践是一个权力的社会化进程,也是共同体不断塑造和重建的过程。在这个进程中,实践活动不断产生着新的认知,并推动实践者与国际体系关系的演变。
(二)国内外互动中的“新剧本”
任何实践都可以开拓新的空间,推动新的学习,重写新的“剧本”。“新剧本”是实践的产物,是一定时空下实践的结果,是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新知识。实践总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的,参与实践也是在一定的国际体系环境和国内资源条件下展开的,它们界定了参与实践发生的背景和结构。实践者是实践活动的主体,环境(context)则是实践者展开实践的场域,它圈定了实践者利益的范围和指向,说明了实践主体对自身利益界定的原因。(41) 环境包含着时间、地缘、认知和情感等多方面的内容。资源(resources)则是指实践者在实践过程中所拥有的物质和文化的权力和手段。参与实践的“环境”主要是指与界定中国参与国际制度利益相关的国际体系环境,“资源”则是指实践者在参与国际体系过程中所依赖的物质文化权力和手段,主要是国内政治结构状况。
1.体系环境:分类与特点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离不开对国际体系环境的理解。国际体系环境是指体系的制度条件。出于分析的便利,我们可以把国际体系区分为国际经济体系、政治安全体系和社会文化体系。(42) 各体系的运行通常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如国际经济体系不仅包含国际市场机制,还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具有管理职能的国际组织。但从整体上说,国际制度表现出三大基本特点:规范性、西方主导和可渗透性。
规范性是国际制度的核心特征,因为任何制度都包含一个基本规则系统、信息系统和反应系统。规则系统就是“给定问题领域中行为体共同预期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43) 它们限制和管理着行为体的国际行为。(44) 信息系统主要是关于成员国、规则体系、违约和遵约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分析与发布的过程。反应系统则主要是对遵约和不遵约行为的奖惩措施体系。(45) 国际体系的规范性,意味着中国的参与实践是一个遵守国际规范占主导地位的实践过程。
西方主导是指国际规则体系主要反映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和利益偏好,这是因为大多数国际制度是西方国家主导建立的,它们在国际体系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经验研究也表明,上个世纪末,“富有的西方国家加入了更多的国际组织,而贫穷和动荡的国家则相对较少地加入国际组织;一些主要反映了西方价值观的核心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46) 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不仅是一个学习性的实践,还是一个适应性的实践,对国际体系改革的要求必须在适应和接受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可渗透性是指大多数国际组织是可进入的和可施加影响的。任何制度都是随着历史发展不断演变的,它需要解决现实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从而为变革制度提供了可渗透性机会。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回合谈判,为进一步解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贸易和发展等八个领域的问题提供了制度谈判的平台,从而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机会。
尽管国际体系不同的领域具有共同特征,但各个领域的制度条件和规范要求确有所不同,因而国际体系的不同领域构成了不同的参与实践环境,有的具有强制性特征,有的则只是一种相互承诺,表现出软法的特点。(47) 因此,国际制度对制度内外的国家行为构成的是不同的限制和约束,它们所提供的可渗透性机会是不同的,这些构成了参与实践发生环境的不同。
2.实践资源:国内结构、利益、规范
参与实践也受参与者国内资源的影响。国内资源是指实践者参与国际体系的国内政治结构状况,是参与国际体系的国家内部的政治制度、决策规则和程序,以及内嵌于政治文化中的价值和规范。(48) 它涉及三个重要方面: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国内规范。(49) 这些方面直接关系到政治权力的可运用程度、组织机构的凝聚力、社会大众的动员能力以及社会精英的支持力度等。国内结构是参与实践发生的核心动力所在,也是国际制度规范进入一国国内并获得支持和产生社会影响的干预力量。(50) 也就是说,当一国参与国际体系时,国际制度规范必须有渠道进入该国的政治体系并在该国获得支持力量,从而使国际规范能够在该国社会化。(51) 在国家参与国际体系并将国际制度规范内化的过程中,国内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各国的制度因其所界定的政府与社会关系不同而差异很大,这种差异会影响国际制度规范进入一国并得以传播的机会。卡赞斯坦最早将国内结构分成了强国家(strong state)和弱国家(weak state)两大类。(52) 强国家也即国家主导型的国家,其行为决策主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利益和偏好受到国家的影响和控制;弱国家是社会主导型国家,其行为决策更多地受社会的支配,政府行为只是社会集团偏好的集合。造成国家强弱的原因,主要是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国家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也和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有关。根据现有研究,国际制度规范进入国家主导型的国家相对较为困难。但是,一旦某种规范获得政府的支持,其传播就非常迅速。反之,如果社会力量强大,可能有助于国际制度规范的迅速进入,但并不必然导致规范的快速传播和积极有效的遵约行为。(53)
国内利益的考量和规范的匹配程度会影响参与实践的选择。“在法治化的国际制度背景中信用、声誉及计算遵约的成本和利益都是极其重要的。”(54) 经验研究表明,如果接受某个国际规范被认为更有助于获得重要的国内物质利益,那么这一规范就更可能在国内传播。(55)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迅速发展,引发了中国国内对全球化和现行国际体系的积极评价,(56) 从而为新国际观的巩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57) 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匹配程度也是影响参与实践的重要因素。规范的匹配度也决定了国内规范适应和调整的压力大小,决定着国际制度规范在国内传播的阻力和影响力。(58)
总之,国内资源可因制度、利益和规范三个因素而影响参与实践,使参与者在与不同的国际制度互动中形成差异,也就是导致参与实践对于国际体系的敏感度差异。这里的敏感度主要是指政治接受的程度,可形成从完全接受、主体部分接受、有条件接受到政治排斥四个程度构成的一个连续体。实践者在参与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敏感度,会形成不同的参与剧本。
实践者的不断实践发展和演化了社会规范,形成了对社会规范的新的知识,也就是新剧本。“正是实践、构成实践的背景知识以及实践所发生的环境,促成了认知演化,使得政治行为体的社会化、规范劝服以及最终的理性计算成为可能。”(59) “参与政治行为不仅改变认同,也有助于建立和引导政治能力。”(60) 新剧本实际上说明,实践过程不仅生成了新的社会意义结构,也改变了行为体参与实践、理解实践以及支配实践资源的能力。实践不仅意味着意义的重新界定,也意味着社会认同的转换和社会知识的积累。
在这方面,中国加入WTO的实践过程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例证。我们面对WTO这一特定制度的话语实践形成了政治接受的新剧本,推动了中国历经13年谈判最终加入世贸组织的历程。而且,中国在谈判加入WTO的联盟实践中,形成了有条件接受的剧本,那就是“中国加入WTO,不会接受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歧视性条件”。(61) 也就是说,中国在联盟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抵制种种苛刻和不切实际的要价,坚持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这个剧本的形成是国内各种利益考量的结果,在最后的谈判过程中国际社会接受了这个剧本,也就说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身份和地位的认可。因此,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程度,最终是通过国际社会对中国国际身份的承认来决定的。
三、参与实践与身份承认的因果关系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基本上是一个自主的过程,(62)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参与国际体系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国际体系作为中国参与其中的客体对象,需要对中国的地位和身份予以承认,从而实现中国与国际体系在主体间意义上的良性互动。这是由“人类主体同一性来自于主体间承认的经验”(63) 这一人类社会生存的本质决定的。
政治参与和认同发展的关系历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64) 然而,越来越多的经验研究表明,政治互动促进行为体之间的交往和学习,从而推动社会化进程,产生共享经验和观念,促进共享意义的形成。特别是在国际制度日益发展深化的今天,政治参与导致的相互影响、相互学习和相互依赖之情形是日常发生的实践。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这一类实践,是国内政治选择的结果,也即中国愿意接受国际体系的规范和影响,寻求在体系中发展的自主行为。中国选择和平发展战略,就是要弥合与国际体系要求的差距,通过和平与合作的方式化解由差异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以避免对抗和敌对关系的产生。因此,中国与国际体系认同关系的发展,是中国与国际体系互动的参与实践的结果。在参与过程中,因互动密切、联系增加确实暴露了差异和矛盾,但是如何解决矛盾和问题,则是实践方式的选择问题。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与和平发展两大战略,保证了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政治参与行为不断带来积极的互动结果,形成了良性的主体间认同。因此,从作为参与实践主体的中国一方来说,积极主动与合作的参与实践,从一个方面保障了中国与国际体系政治认同的正向发展。
但是,身份从来都是社会性和关系性的,因而是一种主体间的状态。(65) 自我身份的肯定,必须在与他人的肯定性和共生关系中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互动,需要国际体系的认可,特别是承认。不论是从哲学、还是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承认”涉及的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承认,也是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只有在承认中,自我才不复成其为个体。正如黑格尔所说,人必然地被承认,也必须给他人以承认。(66) 承认是自我在他者中的存在,承认表达的是主体存在于一种积极的交往关系之中,不仅反映的是人我关系,也即人的存在状态,更主要的是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交往结构。(67) 在承认概念的背后,包含着价值判断。是在平等和尊重基础上的承认,还是等级与轻视下的承认,价值的不同排序带来的是程度不同的承认。国际体系作为一个社会存在,同样充满了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
德国社会学家霍耐特发展了现代社会原则基础上的三种承认形式,从而形成了社会交往中完整的自我实践关系。他提出了三种承认原则:情感尊重、法律平等和价值,分别对应三种承认形式:爱、权利承认和社会重视。(68) 国际体系对中国参与实践的认可,主要体现在对中国国际身份的承认上。鉴于国际体系与国内社会关系的不同,我们将国际社会的承认依据不同的价值区分为三种程度,即形式承认、分配承认和价值承认。形式承认也可称作代表权承认,承认的是成员国地位。这种承认是一种有限的承认,因为在承认他者进入体系的同时,并不必然承认他者具有与自身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分配承认是物质利益交往中的实质性承认,体现在国际制度中则主要是指对具有分配意义的投票权和在制度中地位的承认,反映的是利益实现的程度。价值承认是主体间的实质性承认,排除了异己的功利关系,以交往为前提,并超越交往,直指社会正义。它是在尊严、平等、尊重基础上的承认。体现在国际制度中的价值承认,应该是基于平等基础上的话语、规则、理念的承认。
参与实践是参与者积极能动的自主行为,但是这个实践过程的目标是形成新的主体间认同,也就是获得国际体系的承认。因此,在本文中,参与实践是自变量,身份承认是因变量,是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实践在国际制度中获得的身份认可。获得承认,也就是获得了新的身份。这个新身份就是国际制度对实践者“新剧本”的认可。参与实践与身份承认,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实践过程。实践者以新的身份重新投入实践过程,也就开启了新一轮的实践,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历程正体现了这样一个持续的、不间断的实践过程。
结论
任何理论和社会意义结构都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反过来又影响实践。理论创新之路,在于走向实践。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还是形成新知识和建构社会意义的来源,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
参与实践的解释模式,首先使“实践”重新回到了本体论地位。近代以后,个体理性破除神学垄断,使得个人重回社会生活的主体地位。然而个体理性的膨胀,也造成社会分裂和国际冲突的泛滥。于是,西方现代性和理性开始引起反思与批判,个体理性的强调逐渐被“协商理性”所补充,主体性逐渐上升到“主体间性”,人类在认识上实现了一次哲学转变。但是,“主体间性”既没有解决平等沟通交往的问题,也缺乏关注世界多样性差异的现实,它反而突出了观念的本体地位,强调了观念结构对身份和利益的塑造。而重回实践本体,才能够真正还原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特征。实践理性就是既注重物质性也注重精神性,既注重普遍性也注重特殊性。由此,我们认为,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身份既不是给定的,也不是观念的,既不是自身定位的,也不是国际社会强加的,它必然产生于中国所进行的参与实践。
第二,参与实践解释模式从深层次解决了规范和身份的来源问题。是实践创造了剧本,生成了新的话语和认知。它们的属性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取决于参与实践活动本身。实践者与环境互动所形成的积极实践,产生积极的话语和认知,推动正向认同产生。反之,则产生消极的话语和认知,促进反向认同的形成。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是在改革开放与和平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行的,国际体系主要大国对中国基本上奉行接触战略,这两个方面推动形成了中国关于国际体系的积极话语与认知,促进了二者关系的总体正向建构。
第三,参与实践解释模式赋予进程视角以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告诉我们,在结构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实践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互动方式决定着互动结果。是积极互动还是消极互动,取决于实践行为体的战略选择以及行为方式,也即取决于行为体的能动性。这样,我们就摆脱了结构决定论,赋予实践行为体以真正的主体地位。同时,进程视角也赋予时间维度以重要意义。时间维度对互动以及互动方式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实践行为体实际上是一个长期参与者,出于理性考虑会尽量避免“一锤子买卖”式的互动,而是放眼长远,更注重合作信誉。有了时间维度,我们对国际合作的理解才可能深入。中国参与国际体系正是在实践进程中不断形成新认知和新身份的时间过程。
在现阶段,中国参与国际体系仍然以中国遵循并社会化国际规范为主要内容。随着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影响和塑造国际体系的能力会不断加强,中国与国际体系互动生成新规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参与实践中磨合生成的新规范,将会更多地反映中国的价值和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与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不断在话语和认知层面进行积极谋划和建构,是促进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
注释:
① [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00页;John J.Mearsheimer,“China's Unpeaceful Rise”,Current History,Vol.105,No.690,April 2006,pp.160—162.
② A.F.K.Organski and Jacek Kugler,War Ledger,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p.22—27.
③ David Rapkin and William R.Thompson,“Power Transition,Challenge and the (Re)emergence of China”,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Vol.29,No.4,2003,p.316.
④ 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 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z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222—227; Barry Buzan,“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86,No.1,2010,pp.1—25.
⑤ Barry Buzan,“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⑥ 关于建构主义国际规范传播的研究,参见黄超:《建构主义视野下的国际规范传播》,《外交评论》,2008年第4期,第55—62页。
⑦ 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 State: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0—2000,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196.
⑧ Alastair Iain Johnston,“Is China a Status Quo Power”,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7,No.4,2003,pp.5—56; 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0—2000,p.197.
⑨ 安·肯特的研究充分肯定了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遵约行为,但认为中国在社会层面的遵约行为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人权领域的遵约还有较大抵触。她因而认定,中国参与国际体系是选择性的,中国的遵约行为完全出于自身利益的功利主义驱动,她将中国称为“准革命性国家”。见Ann Kent,Beyond Compliance: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nd Global Security,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242—243.
⑩ 章百家:《改变自己,影响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基本线索刍议》,《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11) Colin Wight,Agents,Structure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olitics as Ontolog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p.297—299.
(12) 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0—2000,p.208.
(13) 关于实践理论,可参见朱立群、聂文娟:《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实践转向”》,《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8期,第98—115页。
(14) 对中国传统的过程思维的讨论,见秦亚青:《关系本位与过程建构:将中国理念植入国际关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5—20页;Qin Yaqing,“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a Process:Institutions,Identities and China's Peaceful Rise”,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3,No.2,2010,pp.129—153.
(15) 朱立群主编:《国际体系与中欧关系》,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第29—53页;亦可参见秦亚青等:《国际体系与中国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前言”,第3—4页。
(16) Andrew Hurrell,“Norms and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Walter Carlsnaes,Thomas Risse and Beth A.Simmons,eds.,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SAGE,2002,p.142.
(17) Adam Watson,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A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London:Routledge,1992,p.312.
(18) 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7页。
(19) 所有的国际组织都是国际制度,但并非所有的国际制度都是国际组织。制度可以缺乏组织形式而存在,某些组织又可能具有多重的制度角色。国际关系中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往往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本文也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制度对待,不对二者做细致区分。关于二者的关系,可见Richard Higgott,“International Political Institutions”,in R.A.W.Rhodes,et al.,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611。
(20) 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8—87页。
(21) 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86页。
(22) Friedrich Kratchowil and Edward D.Mansfield,ed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 Reader,New York:Harper Collins,1994,p.xiii; Ann Kent,Beyond Compliance: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p.20;苏长和:《中国的软权力——以国际制度与中国的关系为例》,《国际观察》,2007年第2期,第27—35页。
(23) Christian Bǖger and Frank Gadinger,“Culture,Terror and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 Invitation to Practice Theory”,paper prepared for the workshop “The (Re-)turn to Practice:Thinking Practic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Security Studies”,May 18-19,2007,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Florence,Italy,p.10.http://www.eui.eu/Personal/Researchers/bueger/Documents/Bueger% 20and% 20Gadinger% 20-% 20Culture,% 20Terror,% 20Practice.pdf.
(24) Theodore R.Schatzki,et al.,The Practice Turn in Contemporary Theory,London:Routledge,2001,p.89.
(25) Ibid.,p.2; Andreas Reckwitz,“Toward a Theory of Social Practices:A Development in Culturalist Theorizing”,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Vol.5,No.2,2002,pp.249—250.
(26) 布格与加丁格有关科学研究实践活动的分类对本文关于参与实践的分类具有启发意义。参见Christian Büger and Frank Gadinger,“Reassembling and Dissecting: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actice from a Science Studies Perspective”,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Vol.8,No.1,2007,pp.100—105。
(27) Christian Büger and Frank Gadinger,“Reassembling and Dissecting: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actice from a Science Studies Perspective”,p.98.
(28) Audie Klotz,Norm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Struggle against Apartheid,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5,pp.29—33.
(29) 关于语言建构国际政治意义的研究,可参见孙吉胜:《语言、意义与国际政治:伊拉克战争解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30) 宋国友:《中国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美国因素:以中国加入金融特别行动组为例》,《国际论坛》,2008年第4期,第41—42页。
(31) 赵鼎新:《政治与社会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页;黄超:《说服战略与国际规范传播:以地雷规范和小武器规范为例》,外交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67页。
(32) 苏长和:《国际化与地方的全球联系——中国地方的国际化研究(1978—2008)》,《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11期,第29—32页。
(33) 宋国友:《美国与中国参与国际金融组织:以中国加入FATF为例》,《国际问题论坛》,2008年夏季号,第63—73页。
(34) 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0—2000,pp.23—46.
(35) 刘兴华:《试析国家社会化的演进》,《外交评论》,2009年第3期,第77页。
(36) 约翰·鲁杰:《什么因素将世界维系在一起?新功利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挑战》,载彼得·卡赞斯坦等主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70页。
(37) Ernst B.Haas,When Knowledge is Power,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转引自约翰·鲁杰:《什么因素将世界维系在一起?新功利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挑战》,第270页。
(38) 参见李巍岷:《〈化武公约〉:中国的参与和贡献》,《世界知识》,1997年第7期,第33—35页。
(39) 奥兰·杨最早提出了“遵约体系”的概念,见Oran R.Young,Compliance and Public Authority:A Theory with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9。此后,遵约问题的研究成为国际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程。安·肯特在研究中国的遵约行为时,提出了五个分析指标:(1)签署条约或达成协议;(2)程序性遵约,即履行报告和其他义务;(3)实质性遵约,在国际行为上遵守条约;(4)正式遵约,即国际规范在国内立法、司法或者制度实践中得以落实;(5)实际遵约,即在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落实,前者是指政府政策与国际规范一致,后者则是指国内社会普遍的遵约行为。这里提出的五项遵约实践,借鉴了肯特的五个分析指标,但有所修正。具体可见Ann Kent,Beyond Compliance: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p.221。
(40) 阎学通、徐进:《中美软实力比较》,《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1期,第27—28页。
(41) Stephanie Lawson,Culture and Context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6,p.36.
(42)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划分只出于分析的目的,实际上很难简单地从政治、经济、安全等角度人为地划分国际制度的功能与作用。有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在上述三个领域都展开行动;有的国际经济组织,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深深卷入了国际安全事务。在全球化和相互依存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事务的联系性和相互影响已经使我们很难从问题领域的角度对国际组织加以区分。
(43) 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1.
(44) 关于国际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不同理论流派有不同的解释。对此,西蒙斯和马丁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综述。Beth A.Simmons and Lisa L.Mart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in Walter Carlsnaes,Thomas Risse and Beth A.Simmons,eds.,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192—211.
(45) 关于制度体系三个方面的界定,本文参考了米切尔关于遵约体系的界定。见罗纳德·米切尔:《机制设计事关重大:故意排放油污染与条约遵守》,载[美]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编:《国际制度》,黄仁伟、蔡鹏鸿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46) [美]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编:《国际制度》,第102页。
(47) 如欧盟的开放协调机制,就是在欧洲社会政策领域普遍运用的软法,它们通常是在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G-20机制开启的相互评估进程,也属于这个范畴。
(48) Thomas Risse-Kappen,ed.,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20.
(49) 朱立群、林民旺等:《奥运会与北京国际化——规范社会化的视角》,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第29页。
(50) Thomas Risse-Kappen,eds.,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p.25.
(51) 社会化是指行为体逐渐接受并内化特定群体的规范和规则,其行为从后果性逻辑转向适当性逻辑的过程。社会化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在国际关系领域,国家如何接受和内化国际社会规范是主流建构主义理论讨论的重点。关于建构主义的研究,参见秦亚青:《建构主义:思想渊源、理论流派与学术理念》,《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3期;也参见黄超:《建构主义视野下的国际规范传播》,第55—62页。
(52) Peter Katzenstein,“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omestic Structures:Foreign Economics Policies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tat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0,No.1,Winter 1976,pp.1—45.
(53) 苏长和:《中国与国际制度:一项研究议程》,《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0期,第8页;[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中文版序言。
(54) [美]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编:《国际制度》,第281页。
(55) 可参见Stephen Haggard and Robert Kaufma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s,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p.8。
(56) 蔡拓:《全球化观念与中国对外战略的转型——改革开放30年的外交哲学审视》,《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11期。
(57) 朱立群、赵广成:《中国国际观念的变化与巩固:动力与趋势》,《外交评论》,2008年第1期,第21—22页。
(58) 关于规范匹配对国际规范传播和遵约影响的研究很多,如Jeffrey T.Checkel,“Norms,Institutions,and National Identity in Contemporary Europe”,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3,No.4,1999,pp.83—114; Amitav Acharya,“How Ideas Spread: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8,No.2,2004,pp.239—275。
(59) Emanuel Adler,“The Spread of Security Communities:Communities of Practice,Self-Restraint,and NATO's Post-Cold War Transform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4,No.2,2008,pp.195—230.
(60) 詹姆斯·马奇、约翰·奥尔森:《国际政治秩序的制度动力》,载彼得·卡赞斯坦等主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0页。
(61) 朱镕基总理接受保加利亚《言论报》记者采访,1995年11月9日,载《朱镕基答记者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3页。
(62) 章百家:《改变自己,影响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基本线索刍议》。
(63) [德]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7页。
(64)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见Alexander Wendt,“Collective Identity Form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at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8,No.2,1994,pp.384—396。
(65) 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2、415页。
(66) 黑格尔:《实在哲学》,第206页。转引自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第49页。
(67) 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第103页。
(68) 同上书,第103—132页。对霍耐特理论的研究,参见李和佳:《霍耐特承认理论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关于三种形式的承认,见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第66—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