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收入形式看现行分配制度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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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全国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未来改革也将起到巨大的牵动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才刚刚确立,现行的分配方式还不完善,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加以认真分析,并找出对策,着力解决。

一、个人收入的类型和形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因而,各阶层人士个人收入的形式与过去已大不一样,其明显的特点是不断多样化。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按劳动、资产、技能等生产要素在决定收入多少中的作用大小,个人收入主要可分为6大类型22种形式。

1.劳动型收入

劳动型收入的特点是以劳动换取收入。按不同阶层人士付出劳动的性质不同和分配方式不一样,劳动型收入主要有4种形式:(1)劳动所得。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所产生的收益或者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直接归劳动者本人。这种收入形式主要存在于农民、城乡个体劳动者等阶层。(2)劳动分配。指按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 收入的来源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这种收入形式主要存在于公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业主、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以及其他形式的雇工等阶层。知识分子的稿费、事业单位的某些奖金、企事业单位人员合法兼职的收入等,也属于此类。(3)等级工资。 指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沿袭下来的职级工资制,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机关和绝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上班,付出一定的劳动,完成一定的任务,领取一份工资。换取这一种收入的劳动本身多半不直接创造价值,这种收入的来源是社会的再分配。(4)服务所得。指个人或者一些人创办中介机构、咨询机构等, 为他人提供某种或某些服务,由服务对象付给报酬。律师业、中介业、咨询业等人士的收入就属于此类。获得这一形式收入的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是由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并以脑力劳动为主,这种劳动本身不创造价值,但服务对象通过所接受的服务可以获得间接效益。

2.资产型收入

资产型收入的特点是以资产(这里指有形资产,包括资金)换取收入,主要有3种形式:(1)按资分配。这一形式就是用资产的使用权换取收益权,收益的多少由资产的多少和该资产被使用的效益所决定。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私营业主的部分收入等。(2 )资产变卖。这一形式是指用出让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收益,其特点是依值论价,具一次性。(3)保险收入。指投保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补偿。 保险收入按投保后收入有无的确定性分为两种,一是有确定性收入的保险,如养老等;二是收入不确定的保险,即只有当所投保的那种情况发生,才能获得收入,如盗险、火险、医疗保险等。

3.劳资混合型收入

劳资混合型收入,劳动者既要付出劳动,又要投入资产,二者缺一不可,因而其收入既有劳动收入,又有资产收入。主要有2 种形式:(1)投机所得。最典型的包括买卖股票、期货、邮票、债券、外汇等有价凭证的收入。这类凭证的特点是价格具有一定波动性。(2 )私营业主的大部分收入。私营业主的收入构成相当复杂,其中有按资分配的,有按劳分配的,也有劳动和资产复合决定的,还有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及其他成分。这里指由劳动和资产共同决定的那一部分。

4.无劳无资型收入

无劳无资型收入的特点是收益人既无劳动付出(至少与劳动的关系不大),又无资产投入,但其收入又合法(不排除有的具不合理性)。其形式比较多,主要有:(1)补偿所得。如现行的离退休费、 军人退伍转业的安置费、辞退补偿费等就属于此类。表面上看,这些人既没有付出劳动,又没有交纳有关保险等,其有收入是不合理的,但这是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又无养老保险和实行义务兵役的产物,实际是对离退休前、服役期间、工作期间低收入的一种补偿。(2)补充收入。 如机关、事业单位甚至企业的集体福利及其他不按劳分配的收入,非公有经济组织发给雇员的红包等。(3)奖励所得。 指因某种突出贡献而得到政府、组织或个人的物质奖偿。(4)馈赠所得。 指亲友之间因礼尚往来的馈赠等。(5)行业特权收入。 指某些行业因职业的便利享受免费或者低廉的消费,这在表面上虽不是收入,但少支出也等于多收入。(6)随机收入。指因偶然的原因而获得的收入,如类似购物中奖之类的意外所得。

5.技能声誉型收入

技能声誉型收入的特点是,收益人没有资产的投入,也不付出劳动或付出的劳动极少,而收入一般都很高,有时甚至是极高。主要形式有:(1)技能收入。这种收入由收益者付出的技术、 技能或知识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效益决定、与收益人是否即时付出劳动或付出劳动的多寡无关,如按技术分配所获得的收入等。(2)声誉收入。 指一些知名人士如歌星、影星、视星、专家、教授、政界要人等的出场费、广告费、签字费等。

6.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虽然只发生极少数人身上,不占收入的主流,但在当前还是比较普遍,形式也很多。按有无投入分:(1 )资产投入型非法收入,如制假售假、设赌参赌、走私、贩毒等。(2 )行为投入型非法收入,如卖淫、色情服务等。(3)侵占国家、集体、他人财产, 包括贪污、许骗、盗窃、偷税逃税等。(4)受贿等。

二、收入类型和形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前面讨论了当今个人收入的主要类型和主要形式,按十五大报告就是4种类别,即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不合理收入、过高收入。 本节对各种收入类型和形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别作简要的分析。

1.劳动型收入

劳动型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各阶层人士的主要收入形式,甚至是多数人唯一的收入形式。这是我国消灭了剥削阶级,实行全民劳动,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所决定的。

劳动所得的特点是收入由自己的劳动所创造,而不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分配,在这里劳动者既是受益者,又是收入的决定者,“多劳多得”的原则体现得最为充分,利益的动力机制也最为明显,是一种合理的形式,但其范围目前还有限。

劳动分配的特点是,收入是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收入的多少与所付出的劳动有一定的关系,但不由劳动者决定。这一形式的合理性在于收入与劳动之间关系的确定。确定得好,就会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这种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因为它能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

等级工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工资中虽然含有劳动的成分,也含有技能的成分(大学毕业生和一般工人的起点职务工资不一样就是对技能的承认),但工资等级不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也不完全由技能决定,而更多的是由资历、资格等因素决定。在这种形式下,相同的劳动,相似的技能,不一定有相同的或相近的收入。可见这是一种不科学的分配方式,不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种“按人分配”的形式,但又不遵循“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原则。这一形式的另一个特点是,收益者的劳动本身不创造价值,只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收入的来源不是由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而是由社会的二次分配供给,这些用来分配的资产与管理者也无什么关系,从而使得管理者也不一定愿意改变这一状况。因而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这种形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相适应,是应该着力加以改革的。

服务所得的特点也是劳动者不创造价值,收入的多寡不由劳动量决定,很大程度上由这种服务中所蕴藏的知识量或信息量、或者是为服务对象可能带来的效益所决定。这一形式的收入,需要政府建立合理的制度,规范双方的行为,以避免在部分人中出现不合理收入。

2.资产型收入

资产型收入是当今一个重要类型的收入,对少数人来说甚至是主要来源或者占总收入的重要比例。

按资分配经过试验和借鉴,已开始趋向规范和合理。我国现在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资本缺乏仍相当严重,资本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依然十分重要。因而对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给予相应的回报,有利于缓解资本供求矛盾。按资分配可以促使人们把多余的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减少通胀压力,支援国家建设。因而,按资分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积极鼓励的。这里也有一点要弄清楚,我国现鼓励的按资分配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剥削,因为我国公民现有的资本绝大多数都是由自己劳动创造的。

保险收入是一种社会互济的产物,保险业是缓冲风险的一种社会机制,对维持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是应该大力支持和发展的。

3.劳资混合型收入

劳资混合型收入不占主要地位。投机所得的特点是,劳动量和资产量都不一定决定收入量,彼此之间没有比例关系,收入的多少有很大的随机性,有无收入有很大的风险性。这种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政府也不一定要干预。私营业主的收入虽然很复杂,但主要收入还是与劳动、资产有关的,因而绝大部分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有占有雇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问题,这可以通过国家的一些政策来解决。

4.无劳无资型收入

从分配理论上看,无劳无资型收入的有些形式是合理的,有些形式是不合理的。对于合理的形式,应积极支持与鼓励,并加以完善;对于不合理的形式,应予以取缔,以杜绝不合理收入和调节过高收入。

补偿所得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由符合市场法则的新形式所替代,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行业特权收入和补充收入是不合理收入,因为这两种形式没有体现分配原则,游离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之外,是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对于行业特权,实质上是行业或单位的负责人慷国家之慨,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侵犯,国家应立即着手研究办法,加以限制,直至消除。补充收入也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国有单位尤其应该如此,因为按人分配不仅不能调动积极性,反而还挫伤人们的积极性。

奖励尤其是各级政府的奖励,在过去技术等要素不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是很有必要的,起到了对技术、技能、知识等给予承认的作用。但随着“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逐步取消。这一是因为任何生产要素都不能有双重分配,二是如果政府或单位奖励过多,势必造成慷国家和集体之慨,形成奖励泛滥,产生不合理现象,奖励的积极效应就会被负效应所抵消。

社会救助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体现,政府应建立起一种机制,如捐赠的部分实行免税或返税,进行大力支持和鼓励,以动员社会力量协助政府消除贫困或减低偶然因素的恶劣影响。同时也应加以规范,如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实行全国通用收据,减少部门之争,堵塞漏洞。

馈赠收入只要合理合法,可以不加干预。不过,这也是造成部分人收入过高的原因之一,从长远看,政府应着手规范。如对遗产继承和高额馈赠,国家建立遗产税、赠予税等,一方面是调节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过高收入,减小贫富差别;二是通过税收的方式将部分私人财产变为国家财产,使之符合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

随机收入占的比重很小,现阶段可不考虑。

5.技能声誉型收入

技能声誉型收入是对技术、知识、技能、个人天赋等要素的承认,是应鼓励的,也是应该迅速完善的。目前还不规范,甚至还很乱。

技能收入在过去较为忽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浪潮的逼近,才显得日益重要,因为人才总是向高收入的地方流动,而技术等都随人的流动而流动。这种分配方式刚刚起步,还很不规范。要规范技能收入这一形式,还有很多问题要研究,如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企事业单位出资培训所具有的技能,长期工作积累的技能、市场客户等。一句话,就是怎样处理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

声誉收入与劳动、技能关系不太大,主要取决于天赋、职位或其他因素决定的声誉。从理论上讲,声誉不应成为决定收入的条件,但在我国还很普遍,并由来已久。这一形式导致了一个暴富的小群体,需及时加以规范。

三、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各阶层人士个人收入形式的归纳和分类,并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分析,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得出如下结论。

(1)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是对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分配制度及分配方式改革和完善的总结和概括,是一种已经被全中国承认并正在全面实践的分配制度,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它的科学和正确之处就在于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阶层人士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造性。由此可见,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

(2)分配制度的改革,产生了革命性的后果。 如农村改革之所以成功,城乡个体经营之所以高速发展并率先进入“先富”阶层,其根本原因就是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这种积极性的因素不是什么别的,正是“劳动所得”这种分配方式。因为在这种方式下,他们的劳动与利益连在了一起,他们觉得做事是在为自己做事,其实他们也为国家作出了贡献。相反,凡是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的领域,就一定是效率低下,效益颇差。如国有事业单位,国家投入那么大,职工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却不能与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相比,其原因就在于劳动与利益脱节。

(3)我国的改革没有产生,将来也不会产生新生的剥削阶级, 没有形成食利阶层。私营业主虽然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但他们收入的主体还是劳动和资本,此外他们也承担有极大的市场风险,有技术更新的任务等等。我国居民人民币存款虽然已超过5 万亿元,外币存款达300多亿美元,还有数量可观的债券和股票等, 利息和红利收入已经十分可观,但是在现阶段,能劳动者绝大部分还是在劳动,并以劳动换取收入作为主要收入形式,而不是以食利为主。

(4)现在的贫富差别不是分配制度造成的, 现行的分配制度也不会造成两极分化。这些年来,不同阶层人士的收入相差很大,其主要原因是:①不同阶层的人士进入市场分配机制的时间不一样,如“研究原子弹的不如卖盐茶蛋的”、“科星不如歌星”就是如此。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如城乡差异、“东西差异”、“沿海与内陆差异”就因于此。③分配方式不完善,如行业差异、所有制差异等。④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下岗失业造成部分人收入锐减。这些原因都与分配制度无关,相反,现行的分配制度正在使分配趋向合理,而不是在促使分配不公。

(5 )我国现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本质的区别。如我们现在按资分配的资本,绝大多数是劳动所得,而非占有他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人们掌握的技术和技能,是通过不断学习、刻苦努力即劳动获得的;声誉也是经过不断努力而形成,不是掠夺他人的。其实是属于按劳分配,只不过是按过去的劳动成果分配罢了。

(6)就全国而言,分配方式有很多地方还需要完善; 就分配单位而言,内部的科学分配制度尚未建立。完善分配方式,最最关键的是政府利用法律杠杆,坚决整治不合理收入,下决心调节过高收入,严厉打击非法收入,同时改革等级工资制度,全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捐赠、救助等制度,消灭贫困,消灭贫穷。在改革分配方式方面,笔者认为首要的任务是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等级工资制,重新根据“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建立全新的工资制度,以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改革。

(7)与分配有关的一些观念需要更新甚至革新。 公正分配是指合理合法,而不是平均主义。邓小平早在1975年8 月就指出:“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平均主义”不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不利于调动积极性,只会导致相互攀比,培养懒汉,应坚决摈弃。共同富裕是指全社会都有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不是人人平均占有社会财富,个个拥有等量存款。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共同富裕也应允许而且必定存在富裕程度的差异,只不过不是贫富的差别罢了。这些观念的更新和革新,都有助于正确认识现行的分配制度,有助于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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