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产权关系模式:经验、现实与政策选择_银行论文

银企产权关系模式:经验、现实与政策选择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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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允许参与企业股票业务、拥有企业股权,银行与产业之间的经济联系被限制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内。但笔者认为,我国选择这种经济联系形式是有待进一步商榷的。

一、银企产权关系的模式比较

从历史角度和国际经验看,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银行不参与企业股票业务,典型国家是美国,根据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买卖股票的活动,但允许商业银行设立信托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买卖活动。另一类则是银行参与股票业务,典型国家是日本、德国。应该说,两类模式各有所长,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加以褒贬或取舍。

实行银行持股、综合经营,是因为:1.商业银行业务最大的障碍是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尽量地了解借方情况,而借方则尽量少地向银行提供对自己扩大信贷不利的信息,从而形成矛盾。从银行角度而言,提高信贷质量依赖于对企业信息的充分揭示,银行客观上具有对公司监控的动因。同时,参与监控者都需要付出一定的监控成本,对于银行来说,信息成本是其中最主要的成本。而银行作为企业股东无疑是获取低廉信息成本的一条道路。2.银行持股具有双重的规模经济效益。产业资本直接拥有信用扩张工具,可以更为迅速、有效地筹集到更多资本,摆脱原有资本总量的束缚和外在的信用限制,扩大生产规模。而银行资本也拥有了长期稳定的客户作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进一步广建分支网络,扩大交易和业务范围,实现金融创新和对产业资本的控制。银行和产业都在这种融合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源,发挥了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竞争能力。3.通过银行与产业的资本融合,扩大了银行经营范围和规模,将业务渗透到产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不仅开创了获利新领域,而且能有效地规避风险。我们知道,证券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随着整个行市变动的,投资者对此无能为力,一般而言,证券行市P=F/i(P:价格,F:收益,i:利率),当市场利率下降而使银行信贷资产收益受到威胁时,可以股票市场上价格上扬而得到弥补,而i 较高时的收益则可弥补股票市场的不足。从非系统风险角度而言,银行一般可以通过股权多元化而加以规避,并且股票市场的高风险可因为银行与产业资本融合而充分参与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活动而使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提高得到部分弥补。

关于不允许银行持股,其理由是:如果商业银行参与了股票业务,容易将客户的短期储蓄资金用作证券长期投资。一方面,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一旦得手,商业银行支付给客户有限的存款利息后的所有剩余收入都归银行股东所有。另一方面,如果证券投资失败,绝大部分的损失将由所有存户和保险公司来承担。因此,对银行来说,其预期的损失有限而预期的收益无限,必然会促使其敢于过度冒险,而如果商业银行大量地经营高风险的证券投资业务,又容易在利益追逐下,人为地造成股市暴涨暴跌,在社会资金需求紧张时造成信用链断裂,产生金融动荡,造成信用危机。2.当银行参股的企业,特别是银行获得控股的企业,一旦处于经营不佳状况时,银行为了将它从危机中摆脱出来,往往注入大量信贷资金,甚至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由此而产生过度信贷问题。3.银行对企业拥有巨大的债权,是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也是企业强有力的外在监督力量,如果银行持股,则产生“内部人管理”问题,企业决策是服从股东利益的,这样使得内在监督力量与外部监督力量失衡,而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监督的话,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

以上两种银企产权关系模式各有利弊。那么,具体选择何种模式受哪些因素影响呢?

二、银企产权关系模式影响因素比较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影响银企产权关系的因素很多,但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有技术经济状况、资本市场发育状况和文化观念及体制因素。

从技术经济角度看,银企产权融合可以加速资本集中,迅速实现规模经济。但是,实现加速资本集中的途径并非只有银企产权关系融合这一条。外部资本市场的发达与否对是否选择银企产权融合具有决定性作用。若一个国家的外部资本市场发达,产业便可直接在资本市场融资,达到资本集中的目的。否则,银企产权融合是一种加速资本集中的好办法。如二战后的西德和日本,资金极为缺乏,公司外部资本市场很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两国政府为促使本国现代大工业的迅速形成,特别是为了快速提高本国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地位,允许两国的银行直接投资于企业,并持有企业股票。目前在西德,以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垄断财团所属或控制的康采恩和大企业在1978年就有约4500亿马克资金,雇佣人数超过300万, 它们控制着西德的主要金融资本和主要经济命脉。而美国由于外部资本市场发达,则另辟蹊径,通过外部资本市场达到同样目的。

影响银企产权关系的另一个因素是文化和体制因素。美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允许银行持有公司股票。这固然与其外部资本市场的发达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银行持股会产生垄断,破坏公平竞争,从而伤害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而日本的银行大多是由旧式的家族财阀演变而来,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较大,讲求团体的凝聚力和整体性,因此允许银行持股,但同时为了保护有效竞争,防止垄断,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对银行参与公司持股的范围比例等作了一系列限制,如日本的银行对单个企业的持股程度不是很高,但就整个银行的持股而言,日本银行的市场持股率达到了21.6%。实践证明,日本、西德两国当时的决策是非常正确的,一般认为,日德的银行关系使企业更具有长远意识,更具竞争力。美国许多经济学家也已认识到这一点。最近,美国朝野正在酝酿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参众两院的两个银行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都力主修改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兼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即使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票,但美国大商业银行实际上都绕过了法律的限制,一方面美国银行纷纷建立银行持股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股票投资;另一方面,美国银行通过自己的信托部,受托管理各种基金,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决定受托资产的投资方向,它们利用这些代管的基金购买公司股票、控制工商企业的股权,使自己成为工商企业最大的也是最有实权的股东。通过这种方式在社会化大生产中进一步联系生产要素和实物经济,促进了生产的一体化和社会化,银行成为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调节中心。如在美国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三公司彼此之间是不能互派董事的,而该银行(摩根保证信托公司)则在三公司中各派有董事。该银行不仅在汽车工业中享有极大权力,并且还充任竞争者的桥梁。”

三、我国国情与银企产权关系模式的选择

(1)就目前而言,中国的证券业市场已有了较大的发展, 并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一级市场尚未市场化,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对进入一级市场的企业发行股票是采用数量限制,使其处于严格的管制之下,而不是实行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条件限制,由此产生了以下问题:一是规模较小;二是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单一,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有限,三是资本市场地区发育不平衡,东西差距拉大;四是资本市场的管理尚不规范,法规不健全。可见,公司外部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平均达70—80%,经营风险过大,优化资本结构需要注入大量资金,而企业从外部资金市场筹资能力很弱,对银行的依赖性很强,因此对银行持股就提出了内在要求。

(2)立足于国际竞争。世界经济日趋国际化, 国际竞争实际上是一种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实力、策略成为竞争成败的关键。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相当一部分行业和产品已初具国际竞争力,但是就整体而言,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比还有较大差距,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中无一家中国企业, 中国的名牌在世界上还未真正叫响,要想使民族工业迅速崛起于世界之林,扶植优势产业,使之迅速达到规模经济,创造自己的名牌,迫切需要强大的资金后盾,在外部资本市场不发达情况下,如果直接融资是难以取得的,如果借助外国资金,一旦外国企业控股,便会压制国家的名牌,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现实的选择是借助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产融结合,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雄厚的资金来源。而国有银行在创中国名牌的同时,以产发展为基础,有利于自身实力的扩大。

从国内而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期临近,外资银行和大财团纷纷在中国登陆。将给中国的银行和产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课题。外资银行在管理上、技术上具有一定优势。同时,外资银行多以庞大的垄断财团作后盾,通过给财团内部的产业基地提供资金扶持,帮助其产品打入中国市场。因此,一旦金融服务业放开,由于我国银行与产业内在的联系较外资银行弱,必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国家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 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银行与产业的产权融合,银行控股使国家直接调控的范围大大减少,而且有利于保证货币政策措施落实的有效性。

(4)目前我国虽不允许商业银行持股, 但允许特大型企业集团如首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所属的商业银行,实质上是走上了产融结合的道路,这将银企摆在了不平等竞争的地位。从真正公平竞争而言,也势必要求允许银行走产业化的道路。

(5)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无论在规模上、 数量上都具有绝对优势,而作为国民经济主体的公有制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亦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本质上,二者的终极所有者都是国家和集体,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二者在根本利益上不存在根本对立与冲突,因此,银行与产业之间的融合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

有鉴于我国现实国情,我国选择银企产权关系,应立足于扶持民族工业,立足于发挥集团效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充分发挥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国内竞争。因此,从经验和现实的角度来看,银企产权融合从整体上说是利大于弊的,并且它的实施还具有紧迫性。

由我国银企产权融合的必要性和为了消除银企融合所带来的垄断、妨碍竞争等弊端,笔者认为,我国的银企关系应走允许商业银行持股。综合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对商业银行持股资产范围、数量、比例等作严格限定,同时通过证监会、中央银行的严格监督,使我国的银企产权关系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不妨设想,由国家设立银行国有资产控股集团,从而代表国家负责管理整个银行的国有资产,通过国家股份,控制各个集团化的国有商业银行,从而形成“银行国有资产控股集团—银行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组织体系。一方面,在微观上银行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以国有股股东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维护其权益和保值,并通过控股企业的收益取得红利收入,从而保证国有资产增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国家股股份,形成银行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控股集团以国家股身份参与银行管理,由其传导国家经济政策,并通过集团公司层层控股,从而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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