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再就业培训的立法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失业是一个全球性话题,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促进再就业,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再就业培训立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外的再就业培训立法主要是从经费保证、管理体制、提高培训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对我国的再就业工程的推进具有积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立法保证了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来源
进行职业培训无疑需要经费保证。由于失业者已经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再要他们承担培训费用,会影响培训计划的推行。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失业者培训实行免费制,并从立法上对培训经费的来源及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项拨款用于失业者培训。政府的拨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负责培训的机构拨款,再由该机构向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拨款或配置培训设备和进行培训师资的培训。另一种是先向地方政府拨款,然后由地方政府把它分配给各培训机构。拨款的限额按实际情况决定。如美国的“职业训练合作方案”规定向州政府的拨款是按培训的失业人数和处于贫困线以下人数来决定的。拨款限额的另一个要素是因培训内容的耗资情况和培训机构的不同而异。美国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中规定:失业人员培训费用由联邦政府负担50%,其余由当地州政府负责。政府出钱的目的之一是激励失业者及有培训需求者踊跃参加培训。瑞典1983年7月付诸实施的《青年保证法》规定:劳动力培训不仅免费,而且参加者可以得到国家的培训补助。如1991年,20岁以上的参加者每天补助额为326克朗至543克朗,而当时工业工人的平均收入为每天650克朗,20岁以下的参加者若无经济依靠每天也可得326克朗的补助。政府出钱的另一个目的是建立再就业培训的指导与服务机构,英国1991年仅为建立82个学习就业咨询中心,就业部就拨款15亿英镑。此外,政府出钱还体现在国家对企业减免的各种税收和失业保险费中,法国近年来颁布了许多关于大幅减收由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法规,以鼓励雇主雇用和培训年龄在16-25岁之间的青年人,如果企业为青年人提供学徒工作并与青年人签订培训合同,则可免于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企业成为失业培训经费的主要承担者。虽然企业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对在职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转岗、提高等培训的受益者是企业本身,但政府对企业的培训还是给予法律规范,保障企业培训的顺利进行。英国“人力服务委员会”提出的“青年训练计划”的所有课程均以岗位为依据,大部分计划由公司实施。企业将在职人员参加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夜校学习所获文凭作为晋级条件之一。《工业训练法》规定:新录取的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必须进行一年以上离职专业培训。每个工厂和企业每年至少拿出总工资的1%作为培训费用。瑞典的《学习小组法》规定雇主给予移民雇员240小时的假,工资照发,以便他们能去上基础瑞典语课。美国每年公司、企业用于培训和再教育其雇员的总经费达400亿美元左右。
三、建立培训发展基金。为保证企业用于失业培训的经费能够实实在在地到位,一些国家的政府采用了“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经费筹集办法,建立培训发展基金。该基金由政府成立的基金会负责管理,用于雇主对较低技术文化层次工人的培训和政府对处于就业劣势的人的资助。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企业要为月工资不满750新元的职工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其工资1%的培训基金。韩国则规定,企业主必须为每个月薪不满1000韩元的员工向政府缴纳相当于工薪5%的金额作为该项基金。法国立法规定企业雇工10人及10人以上的每年须按工资总额1.1%交纳培训费。
立法确立再就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及职能
为了对失业者的就业培训进行有效的管理,西方国家大都依法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并赋予其对再就业培训的明确职责,从而保证了再就业培训的顺利推进。美国的联邦劳工部主管全国失业者的就业培训,下设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各方面的工作:“工作经验培训局”负责解决失学失业的青年、贫苦的外籍劳工和接受社会福利人员的培训与就业问题:“就业安全局”帮助失业者确立培训内容,挑选受训人员,介绍受训人员就业,追踪安置就业后的情况;“人力政策考核研究处”与联邦卫生教育福利部教育署共同监督执行《人力开发与培训法》,督导失业工人的转向培训、技术工人的升级培训、半技术工人的再培训、失学青年的技术培训等工作。此外,美国还组成了一个由工业界、工会、农业界、教育培训专家及政府代表参加的“国家人力顾问委员会”,每年举行4次会议,共商人力开发与职业培训事宜。克林顿执政以来,还专门针对失业提交了《1993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及《劳工保障法案》,同时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次性到位”的就业中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出资,为求职者提供从就业咨询、能力与技能测试、失业者与招工单位供需见面到现场技能培训等一条龙服务。日本劳动省下属的职业训练局负责对要求就业的青年学生、在职职工和失业人员等实施就业前后的培训;劳动省所属的事业团体“雇用促进事业团”则是专管防止失业、辅导失业者、改进参加保险者福利的专门组织。1983年以前,法国在中央一级设有职业培训部,统一负责全国包括失业者培训在内的职业培训工作,现在则由国民教育部、职业培训与就业部和青年体育部共同负责,各部之间设直属政府总理的部际教育委员会,领导和协调有关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从1986年起,法国又在国民教育部部长属下专设一名职业培训国务秘书,负责领导职业培训。在英国,为避免在再就业培训管理上的部门观念,通过了《就业和培训法》,建立了一个新的机构“人力服务委员会”。立法的目的是把劳工市场所有的主要服务机构合并在一起,以保证按照雇主、工会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利益进行有效管理。按法律规定,“人力服务委员会”有3个执行机构:负责就业的称就业服务部,管辖全国各地上千个职业中心(就业办公室);第二个是特别项目部,负责特殊需要的项目;第三个是培训服务部,负责工业和职业培训政策。英国为了系统地开发失业青年的职业技能,政府专门在全国各地成立了“训练及企业理事会”。
立法促进再就业培训效率的提高
对失业者实施的就业培训,侧重点及目的就是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提高受训者的就业率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话题。对再就业培训的方式、方法,政府虽然似乎鞭长莫及,但是,在就业环境、条件等方面政府则可以进行立法及管理,从而成为提高再就业培训效率的巨大动力,确保了再就业培训的质量。
在美国,依法建立了460个私人工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职业培训工作,各委员会与联邦政府签订承包培训合同,再由它们将培训工作转包给各私人社团和企业。全国大约共有10万个培训合同承包单位,这些单位工作的好坏通常以受训者就业率来衡量。就业率高,承包培训合同就多,并享受政府的各项倾斜政策,就业率太低,就可能被取消就业培训的资格,由此促进各培训单位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在英国,管理机构可提供或不提供训练,但它们对训练质量和受训人的进步继续负责。为了提高培训师资的水平,人力资源委员会建立和资助53个法定的训练中心,每个中心在该地区提供取得教师证书的课程,确保失业人员的开发质量。对失业人员培训开发的效果,英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制度。依据培训开发的程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个等级:1-2级为初级证书,3级相当于熟练技术工人证书,4级完成大学学业并具有管理能力,5级为研究生、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英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使用、待遇挂钩,因而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十分严格,采取由第三者而不是由培训机构考试,并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来评判成绩。对再就业培训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促使英国的各级职业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效率。
日本劳动省对失业者的就业培训制定有具体的标准,以此来规范再就业培训的行为。其中技能标准是:(1)能胜任基础性工作;(2)能制作一般成品。培训的科目有60余种,课程分为普通学科(语文、数学、英语、公民及企业管理等)、专门学科(各种职业专门知识)和实习学科(基础实习与应用实习)。
“不培训、不就业”是德国劳动力市场的格言。任何人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录用上岗。想改换职业必须参加转业培训,取得转业培训合格证,职业介绍所才会推荐介绍新的工作。一般工人、小职员等普通员工如此,中高级雇员除了必须具有相应学历证书外,录用后也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才能正式上岗工作。这种全社会法制化的就业方式,激发了失业人员接受培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由此提高了培训效率。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在“九五”期间要使失业规模控制在850万人。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有希望,但困难不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推进“再就业工程”过程中首先应为再就业培训立法,使再就业培训尽快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专门为再就业培训立法。在我国实施的《劳动法》中,第二章是关于就业的专门章节,这是各国劳动法所没有的,反映了中国对就业问题的重视,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太少了。据悉,有关方面正在考虑起草《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等。笔者认为,在制定这些法律时,必须将再就业培训及再就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确立以培训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规定不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一律不得就业,并明确失业者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范围;其次是对失业者培训的经费来源作出明确的承诺,一方面,政府至少应将每年的就业安置费的一半用在失业培训上,另一方面,建立再就业培训基金,规定10人及10人以上的企业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培训基金。再次,立法明确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再就业培训的主管部门,确立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再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作好失业者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实行在职离岗培训制度。《劳动法》对职工培训专门进行了规定,但未对离岗培训作明确规定。实行离岗培训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对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有其不容忽视的特殊作用。这是因为:(1)目前的失业有相当大比重属结构性失业,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能有效消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导致的结构性失业;(2)离岗培训由于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在遭遇就业风险时能有较大的再就业选择余地;(3)离岗培训可以增加相互的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者提供再就业机会。在职离岗培训制度需要国家强制推行,在调查预测基础上,根据各行业、各地区劳动者实际技能水平及客观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纲要,认真贯彻落实。上岗之前需要先培训,下岗之前更需要先培训,“先培训,后就业”保证了就业者的素质,“先培训,后下岗”则解决了失业员工的技能、素质欠缺问题,无论是就业还是下岗,都应由培训自始至终“一线穿珠”,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我国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
——促进再就业培训质量的提高。国家应通过立法对再就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条件进行明确的规范,实行再就业培训机构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以对再就业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投资拨款制度,即以受训者的就业率高低为依据实行经费倾斜政策,从而切实保证再就业培训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