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关注经济法的四个问题_经济法论文

专家学者关注经济法的四个问题_经济法论文

专家学者聚焦经济法四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专家学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2年十月金秋时节,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200余名经济法学界专家学者,聚集在长 沙的岳麓山下,参加“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与会者围绕经济法的性质、公 益诉讼、反垄断、“打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研讨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

重新审视经济法

在传统意义上,我国的法学学科秉承大陆法系而有公法、私法之分。一方面,经济法 学因其学科的特殊性不能归属两大阵营,研究受到局限和掣肘,地位也颇为尴尬。另一 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法的繁荣提供了有利条件,经济法急需在理论上寻求支撑 ,重新审视经济法的本质、概念、范畴等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经济法可以概括为 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笼统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 国家因素和市场因素是经济法内涵的两个组成部分,而社会公共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 ,经济法具有社会法性质。

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社会法,不是国家法,经济法的研究 和立法应当确立“公私交融,以社会为本位,在社会条件下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理念, 以圆满解决物权法中关于国有土地相关立法等诸方面的法制实践问题。湖南大学单飞跃 教授主张,经济法作为一种在公法与私法交叉基础上形成的学科,正因其打破了公私法 间的局限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寻找新角度研究民法忽视的和不能涵盖的问题。 例如在公司法、企业法中研究“劳动是否也能用产权来分配”等问题。

公益诉讼机制亟待建立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关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与会代表认为,当前我 国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客观存在并日益突出,公益诉讼理念深入人心,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经济法调整个体和社会的关系,维护的是公共经 济利益。公益诉讼显然属于经济实体法调整的范围,但却缺乏对应的经济程序法来支持 ,是应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提出,最高法院撤销经济庭,使得涉及到公益的诉讼在实践 中不能及时得到有效保护,而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尚无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 讼法也不能完全解决有关公益方面的侵权问题。公共利益的救济机制有待完善。中国人 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对实体权益的规定要有程序上的司法救济,分歧在于: 这种制度是特别创立,还是在原有诉讼制度上加以完善,应作进一步探讨。

天津师范大学的韩志虹教授则认为,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按照现有诉讼是 可以解决的,但缺乏效率。例如常见的一元钱为标的如厕费官司等“小额诉讼”,这类 诉讼按通常程序来进行往往易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类诉讼最有效率的 保护方式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包括经济的、民事的、行政(受害人为不特定的行政 相对人)的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可由检察机关承担。

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目前也正在制定过 程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晓晔研究员认为,垄断就是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包括反经 济垄断和反行政垄断。“微软”利用知识产权垄断是比较典型的,例如微软视窗1998年 在中国市场零售价1980元,而在美国仅为90多美元。制定反垄断的立法,有利于防止跨 国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实行价格歧视等垄断行为。

在反垄断执法由哪个机关承担的问题上,与会代表提出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检察院、其他部级机构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四种主张。但由于前两者与企业有种种 联系而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新的机构暂时不能确定,为此厦门大学朱崇实教授提出, 目前由检察机关担任反垄断机构更为适宜。理由是:与行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具有更 高的权威性、独立性和统一性;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目前有朝此方向发展的趋势; 从设置检察机关的目的来看,不应只对刑事案件有责任而对其他不加干涉。此外,反垄 断诉讼成本高,由检察机关代表受害人起诉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

四川大学李平教授则认为,与西方反垄断法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和路径不 同,西方是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我国是从垄断引入竞争,到对竞争的限制,再到反 垄断,因此具有行政垄断突出的个性。反垄断立法的制定要有预见性,要考虑我国经济 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

再议“王海打假”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作 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这些问题再次成为这次会议讨论的热点话题。华东政法学院的徐士 英教授认为,应从市场竞争、市场规制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得越好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越有 利;反之,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得越好,市场秩序也能得到更好地维护。“知假买假”从 民法上讲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买假者理由也很充足,认为消费者愿买就买,谈不上违法 。但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并非考虑个体之 间的关系,而是整个市场秩序。因此从资源配置角度,应让制假人承担维持市场秩序的 成本,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应得到双倍赔偿,而不应追究消费者是否知情。再者从技术上 讲,也无法判断知假买假,把“大批量购买,不需要而大量购买”视为知假买假的观点 比较荒唐。此外,法律规定的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应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应在经济领域扩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因此,从维护市场 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应坚决支持“王海打假”。

与会代表还一致认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不应只看购买商品是否为了消费的目的,而 要以消费是否顺利实施为判断标准。打假也不应成为政府部门一家之事,民间打假具有 官方难以具备的优势,应将两者结合,将行政处罚和惩罚赔偿相结合,以维护市场秩序 的良性发展。

此外,这次研讨会还就经济法研究领域中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等进行 了探讨。

在这次研讨会上,还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由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吴志攀担任。

标签:;  ;  

专家学者关注经济法的四个问题_经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