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泰案前后清廷对山东地方政策的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泰论文,清廷论文,山东论文,政策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生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的山东巡抚国泰贪污案向来为众多学者所关注,此案常常被视为体现乾隆朝后期吏治败坏的典型案例。笔者注意到,此案发生之前,山东省还发生了一件事情,即发生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的清水教王伦起义,这件事情被有的史学家看作是清朝由盛至衰的转折点。两件大事的发生前后相隔不足十年,它们之间到底有何关系?国泰案发生后山东又是何种状况?笔者拟在下文试作论述。
一 王伦起义对山东吏治的影响
(一)乾隆对起义原因的错误认识
王伦起义发生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八月二十八日,是由王伦领导的清水教反清起义,其活动范围主要是在山东的寿张、阳谷、临清一带。王伦起义通常被史学界认为是清王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在清代的历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这次起义之所以被赋予了如此重大的意义,是因为从顺治朝至乾隆中期,国家承平百余年,几乎没有爆发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即便有,也是地方上零星分散的小规模起义,清王朝还能有效地控制全国的局势。而王伦起义不仅规模大,对清政府打击沉重,最重要的是,起义之后,在全国,一系列的农民起义相继发生。
王伦起义的根源与当时的封建政治和山东省自身的特点都密切相关。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首先,在清代,山东的土地兼并在全国诸多省份里居于前列,“田亩多归缙绅富豪之家”①;其次,山东为有漕省份,田赋征收分为本征与折征,即漕粮和钱粮。“弊之大,莫甚于漕”②。在漕粮征收地区,政府原本规定的漕粮征收科则并不很高,但各地官府往往巧立名目任意浮收。而且,征收漕粮以米色好看为标准,稍不如意便百般刁难,令其赔补。漕粮地区的纳粮户苦不堪言,抗粮斗争时有发生;第三,山东自古以来水旱灾害多于其他省份,多灾影响农民收成,甚至迫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为“盗”为“匪”,因此,统治者向来多认为山东“民情刁悍”③。
承平百余年后的这次起义给处在盛世光环中的乾隆皇帝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他必然会静下来进行思考和总结,找出起义因何而起。
当时的山东布政使国泰接到临清州知州关于起义的消息后,立即前往镇压,并上奏原因:“寿张之事系白莲教煽惑愚民,聚众不法。”④不过,这次起义已经引起了乾隆的忧虑,他希望能深究原因。
起义发生的八天后,即九月六日,乾隆谕令军机大臣追究王伦起事的原因,“寿张、堂邑俱系八月二十八日夜举事……贼匪抢劫县城,必非无因而起,或该县平昔贪虐不堪,民情怨望,致酿事端;又或办理不善,激生变故……若果系白莲邪教滋事,即当先从倡教之处,迅速查拿办理”⑤。从此段话中可以看出,乾隆认为导致王伦起义发生的原因可能有三种,一为州县官贪虐不堪,二为地方官办理不善致生变故,三为白莲邪教滋事。
给事中李漱芳曾上奏折对此次起义的原因发表看法。他说:“寿张奸民聚众滋扰,大半皆无告饥民激成。”,⑥大学士舒赫德奉命到山东平息起义,到达临清后,他擒获了要犯孟灿等人。审讯孟灿起事之由,得知“因年岁歉收,地方官妄行额外加征,以致激变。”⑦但是,乾隆把他二人的结论推翻了。
乾隆认为李漱芳“所见大不是”,并斥责道:“无论其非饥民,即饥民而敢于谋反,其为国法所不宥。李漱芳此折,转代奸民饰词诿罪,止图为一己沽名,而置顺逆大义于不问,是何成心?”李漱芳的结论不仅被推翻,自己还被扣上了“沾名”、“代奸民饰词诿罪”的帽子。乾隆还列举出了非饥民起义的三个理由,第一,“今岁东省,夏初虽有短雨之处,入伏以后,均依次沾足。且系禹城、平原、德州一带,与奸民滋事之寿张等县无涉”;第二,“贼匪所至,需索村民米豆,若果歉收,各村庄何从得有粮食应贼”;第三,“贼匪抢夺寿张、阳谷、堂邑三县,只劫库银,不劫仓谷,若系饥民,岂有见粮食不取之理”⑧。经过乾隆诘问,李漱芳最终不得不以“原属风闻”应对,乾隆出于对言路的考虑,没有治李漱芳的罪。乾隆认为:“科道风闻言事,原所不禁,但既闻之后,亦需覆加体访得实,再行入告,岂可肆意妄言……李漱芳之代奸民解说,其心术尤不可问……念其所言关系民事,朕岂肯以此责备言官,转令无实之徒,藉为口实。设各省遇有水旱,督抚讳灾,而言官又不以告,则所系者甚大”⑨。
乾隆同样推翻了孟灿的供词,他认为,“贼供本不足据,此必逆匪等自揣叛逆罪重,捏造此言,冀其解免”,他断定,“至所云额外加征之语,则无论年岁丰歉,皆不应有”⑩。
看来,在分析起义原因时,乾隆最终还是否认了他所估计的前两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将此次起义单纯的视为所谓邪教的聚众不法。在这一点上,乾隆内心似乎充满了矛盾,他一方面希望能深究原因,一方面又武断地下结论。笔者认为:他之所以持这种态度,主要原因在于他对自己的统治近乎盲目地自信。如,在驳斥孟灿所说地方官额外加征之时,乾隆表示出对自己统治的满意:“朕临御三十九年,遇有水旱偏灾,不惜帑金蠲赈,并酌予缓带,俾纾民力。若雨旸稍有不时,必多方询问,以通民隐,何致有穷黎无告之事;即或一州一县讳饰灾伤,原可赴该上司呈呼,或上司仍置不办,并可赴京于部院衙门控诉,何患壅不上闻?”(11)
此外,参与审理案件的大学士舒赫德等人对乾隆的迎合,更加坚定了乾隆的这种自信。舒赫德到山东之时,曾张贴告示晓谕山东百姓,告示中充满了对乾隆的赞誉之辞:“我皇上自临御以来,爱民之心常如一日,遇有灾祲,不下数百万帑金多方赈恤。至于蠲贷展缓者,更难数计。正供而外,并无丝粟加征,又非若前朝纵容贪残之吏剥民脂膏也。即间或不肖官员,略有派累百姓之事,无不立寘重典,此实从来未有。”(12)舒赫德奉乾隆之命调查起义原因,最终,他给乾隆的结论仍是邪教图谋不轨:“国家承平数百十年,休养生息,无所不周,即地方间遇水旱偏害,我皇上发帑赈粟,蠲缓兼施,薄海茅薝,群知爱戴”;“当此纲纪肃清之候,即有不肖官吏,亦断不敢妄为。”(13)乾隆对此调查结果非常满意,也深信不疑。
乾隆在总结历朝历代所谓“盗贼叛乱”原因之时,称:“历来盗贼啸聚,或由其时有格外征敛,科派累民,或系贪官污吏虐害闾阎,人不堪命,考之前代往事,大率不越乎此。”(14)乾隆认识到了这一点,表明他对历史上人民起义与阶级压迫有直接关系这一点是了解的。但是,面对本朝发生的王伦起义,他却推卸了封建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从他的统治或者说是当时山东的吏治状况及人民的生计状况出发来考虑,而仅仅看成了邪教聚众滋事。乾隆的这种态度影响了他在王伦起义发生之后在山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的重点不在于考察并肃清吏治,而在于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百姓的控制。
(二)清廷加强对山东的控制
王伦起义后,乾隆对山东的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先表现在用人方面。
王伦起义爆发之时,当时的山东巡抚是徐绩。徐绩,汉军正蓝旗人,乾隆十二年(1747)举人,因“克称厥职”,屡屡升迁,三十四年(1769),被擢为山东按察使,三十六年(1771)为山东巡抚。他曾在三十五年(1770)十月以按察使衔往哈密办事,得到了乾隆的嘉奖。三十九年(1774)三月,京察各省督抚,徐绩被交部议叙(15)。
但是,王伦起义爆发后,素称办事认真的徐绩,因“不能先事防御,以致逆匪肆害至于此极”,及至率兵赴剿,又被起义军围困,使乾隆对其大失所望。加上舒赫德也认为,“若起事之始(徐绩)即办理得宜,率领多兵痛加歼戮,何至蔓延”。于是,乾隆以“徐绩不能逃罪”(16),将其革职,代之以物景素。
乾隆认为杨景素“将家子必知兵”(17),“办事自胜于徐绩”(18)。事实证明,乾隆的看法是正确的。据史料记载,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乾隆令杨景素分守河西,阻止起义军西去。当时杨景素只有兵一千二百名,与起义军人数悬殊很大。他见数里外有高屋,经询问,得知是回人礼拜寺,便找一回人把总,以礼相接,将“敌众我寡”、“兵新集恐不足以御”告之,并希望他“纠结(回人)子弟,为朝廷杀贼。那把总即入礼拜寺,得两千人,勇气百倍,军威遂壮。当夜,焚了浮桥,阻止了起义军西去(19)。在担任山东巡抚之后,他上书言保甲事,加强对山东人民的控制。因此,杨景素在镇压地方叛乱,维持地方治安方面是很有作为的。
接替杨景素为山东巡抚的是国泰。四十二年(1777)十一月,国泰正式被授为山东巡抚(20)。国泰,富察氏,满洲镶白旗人,四川总督文绶之子。这位满族官宦子弟以长于办事著称,乾隆称其“小有聪明,办事尚属勇往”(21)。一上任,国泰便显示了他在缉拿盗匪方面的才能。山东郯城、峄县与江南海州、赣榆盐滩相距很近,由于海州、赣榆的盐价一向偏低,常有郯城、峄县两地的盐枭在此收买。康熙年间曾设海赣同知,专缉收买私盐者。雍正年间,海赣同知被改为河通判,专司河务,因此并无专人缉拿私盐。鉴于此,国泰于四十二年(1777)十二月上疏言缉拿盐枭之策,并请仍令海赣通判专缉私盐(22)。
杨景素、国泰在王伦起义爆发之后,先后成为山东省的巡抚,他们的使命就是加强对当地人民的防范与控制,这也是乾隆对山东进行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步骤。
其次,清廷于山东力行保甲。
早在杨景素之前,直隶总督周元理就主张兴保甲连坐以监控民间“邪教”。三十九年(1774)十月,王伦起义爆发不久,正在直隶、山东交界处查拿“逆匪”的周元理即上严保甲一折,认为山东“逆匪”王伦聚众谋为不轨,先由邪教而起,渐则散布邪言,学习拳棒,以致流为谋叛。欲除邪教之根,惟有力行保甲之法(23)。他的建议得到了乾隆的赞许:“清查保甲,原系弭盗诘奸良法,地方官果能实力奉行,何至有邪教传播、纠众滋扰之事……周元理欲认真立法清查,自属课吏安民切实之道。今力行之始,即可责成各州县,确查所属有无邪教,以净根株。果能查得数处及永杜奸民倡教诸弊,方为成效……直隶既如此办理,他省自亦当仿照查办。”(24)
由此,杨景素、国泰在山东巡抚任上都以加强对地方百姓的控制为治政的重点。以致杨景素离任之时,还嘱咐国泰:“留心营武,无致旷典废弛。”(25)而国泰对省城三营将领也加意训练,不敢稍有踈弛。他将防范的重点放在鲁西的寿张、阳谷、堂邑、东昌、临清一带,认为这几处“皆临运河,民情又多奸猾,营制尤关紧要”(26),因此,要“委明白干练能事将备前赴临清一带查营伍,并令留心侦缉匪徒”(27)。
四十三年(1778)五月,山东的济、东、泰、武、兖、曹六府,临清、济宁二州因缺雨而歉收,国泰奉旨停、缓、蠲免钱粮,设厂赊粥。鉴于山东民风“刁悍”,国泰担心“此等穷民或因贫难强借,或乘势窃取,不思安分”,因此,认为有必要“多方筹办”,“严饬地方并营汛各官实力查拿,有犯必惩,勿少姑息,据实办理,以示儆戒,俾免群聚为匪”(28)。
国泰不仅自己身体力行,对属下也要求其严防所谓“奸民”。四十四年(1779)三月,国泰参恩县知县任钟岳,罪名是:对地方奸民抗官一事办理不当。恩县承办协济河南秸料五十五万斛,但监生左都抗违不办,且把持邻近村庄一体抗阻。地方官亲自督催,令跟役将其押带,左都喊其同伙打伤押役。国泰认为“地方奸民抗官滋事,该县自应一面飞禀,一面会同营汛即时擒捕,以免逃窜,不应亲赴省城面禀,办理殊属错谬”(29)。
而乾隆四十六年(1781)十月发生在阳谷县的抗差滋事一案,更能体现皇帝本人及山东省的上层官员在对待山东诸问题上的态度。十月初六日,阳谷县知县郑飞鸣奏:北乡四都庄头王伟、王太和等以不应赴外省帮协故意拖延,后来又由于官府差押而聚众拆毁粮书房屋,殴伤典史。国泰调查此事,认为如该县遵照奏定章程办理,自不应有抗违之事,其中也许有分派不均以致酿成事端之处(30)。
乾隆对此事反应非常强烈,称“刁民王伟等不肯赴豫协济挑工,故意阻挠延缓,迨该县催办时,复聚众夺犯殴官……情尤可恶”。传谕国泰:“将此案起事缘由彻底根究,如该县知县郑飞鸣果有违例科派,激成事端之处,亦当于处治刁民之后再行查办。若此时即将该县参处,转非所以惩治刁风之道,倘该县派拨人夫,实系照例办理,而刁民辄敢抗差殴伤典史,此风断不可长。审明时必当从重办理……郑飞鸣于该县聚众时即会同武员亲带兵役将各犯拘拿到案,尚属能事,著该抚……于全案完竣时出具考语送部引见。”(31)此番话十分明确地体现了乾隆的态度,即惩刁风重于惩劣员,对镇压人民出力的官员大加奖赏。
乾隆在愤怒的同时,自满之情不禁又一次呈现:“朕临御四十余年以来,无日不以爱民为念,偶遇水旱偏灾,无不加意抚恤,中间普免天下钱粮三次,普蠲漕粮二次,东省百姓皆身被恩渥。……百姓等具有天良,何得抗差不赴?……不可不严行审办以儆刁风。”(32)
杨景素与国泰都是“能吏”,他们在镇压地方叛乱、维持地方治安方面的确都表现了自己的才能。但是二人的操守如何?杨景素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二月去世,四十五年(1780)四月,两广总督巴延三便奏其操守不谨。后来,福康安也查出杨景素有借端婪索、侵贪入己之事。当时,湖北、福建的吏治废弛,营伍毫无整顿,乾隆认为:“湖北情弊始于陈辉祖,福建则起于杨景素”,“伊二人……不思洁己奉公、实心任事,致通省官吏贪黩懈弛、相习成风”(33)。而国泰亦是贪墨之员,对他的贪婪,下文有专门论述。
总之,乾隆在王伦起义以后,派了两位“能吏”来治理山东,把治政的重点放在了对当地百姓的控制上来,而对于牵涉到官民关系即与王伦起义有直接关系的吏治问题并未过问,无怪乎四十七年(1782)国泰贪纵勒索的真相暴露以后,在山东查出了二百万的亏空。山东的吏治败坏是必然的,这也是乾隆对山东实施政策调整上的失误。
二 国泰贪纵勒索、山东通省亏空案
(一)山东历城等州县亏空案
乾隆四十七年(1782)初,江南道监察御史钱沣上疏参劾山东巡抚国泰:“贪纵营私,按照州县肥瘠分股勒派,遇有升调惟视行贿多寡,以致历城等州县亏空或八九万或六七万两。”(34)国泰贪污案由此败露。
其实,有关国泰的种种不法,早在钱沣上书之前,军机大臣阿桂、福隆安、和珅等都曾先后向乾隆密奏过,并请将国泰以京员调用,消弭其事。乾隆本人对此也有风闻,于是在布政使于易简来京觐见时,面询国泰居官情形及有无贪赃不法之事(35)。
于易简为已故大学士于敏中之弟,乾隆四十三年(1778)闰六月授山东按察使,四十四年(1779)十二月授山东布政使(36)。由于擢升布政使系国泰保奏,故对国泰唯命是从。他生性懦弱,虽为藩司,却毫无主见,行同木偶,乃“庸懦卑鄙不堪之人”(37)。有记载,国泰酷嗜演剧,为山东巡抚时,与藩司于易简在署中演《长生殿》,国泰扮玉环,于易简扮唐明皇。于易简因国泰为上司,不敢在演剧时过为表露媚态,受到了国泰的严厉责备,于易简只得俯首从命,“自此遂极妍尽态、唐突西施矣”(38)。以此讨好国泰,虽是笑史,但也可见于易简对国泰之逢迎。
当乾隆向于易简询问国泰居官情形时,于易简回答:“国泰驭下未免过严,遇有办理案件未协及询问,不能登答者每加训斥,是以属员畏惧……并无别项款迹。”在乾隆面前,他将实情隐瞒了下来。由于于易简是已故大学士于敏中之弟,又是乾隆屡次提拔之人,因此得到了乾隆的信任。再加上乾隆本人“不肯以封疆大吏凭军机大臣数人之陈奏为进退之理”,所以没有对国泰的种种不法追究下去。仅“严饬国泰令其反躬循省,随事留心改悔,照旧供职”(39)。此系四十六年(1781)正月之事。
钱沣参劾国泰之后,四十七年(1782)四月初四日,尚书和珅、左都御史刘墉、侍郎诺穆亲奉旨赴山东查办此案(40)。乾隆本人在调查此案上有一套方针,他认为查办州县的亏空,只要和珅等人到山东后逐一比对印册,自然不难水落石出。但查办国泰贪纵营私、属员行贿一节却实有困难,因为受贿者不肯吐露真情,行贿各劣员明知与受贿者同罪,亦不肯和盘托出。因此,传令和珅等人“惟在委曲开导,以此等贿求原非各属员所乐为,必系国泰等抑勒需索,致有不得不从之势,若伊能供出实情,其罪尚可量从末减”,“必须明白晓谕,俾说合过付确有实据方成信谳”(41)。
四月初八日,和珅、刘墉等人抵达济南省城,紧接着赴历城查亏空一事。到达历城县库之后,他们调取印册按款比对,查出该县应贮库项银数与实存银两银数相符,但其中银色搀杂不一。随后又盘查仓谷,发现短少三千余石。询问历城县知县郭德平,郭德平称因谷仓坍塌,谷石糜烂,恐新任知府到任盘查,便赊取本城钱铺刘玉昆银四千两抵补空项。及传唤刘玉昆前来质证,刘玉昆却坚决不承认。钦差们见郭德平言语支吾,觉得疑点甚多,又严询于易简,于易简不得已供出了实情。原来,初六日,巡抚国泰得知有钦差前来查案,因历城有亏空,担心暴露,便准备将自己交州县购置物件的银子暂时抵补,以图蒙混。这些银子在济南府里,由知府冯埏保管。于是,郭德平便向冯埏署中要去了四万两银子暂时归入库内。和珅、刘墉等人又将于易简所供询问郭德平,郭德平只好承认库内银子是国泰存放在济南府署的银两,系挪移抵补。由此,历城县库亏缺、挪移掩盖案真相大白(42)。
由于钱沣所参山东亏空之州县除历城外还有章丘、益都、东平。于是,继历城之后,乾隆便督促和珅、刘墉等人查办其他三州县的亏空。谕曰:“现在盘查历城县库亏空银四万两,因银色不对查出挪移掩饰之弊,此事前经面谕和珅、刘墉等,今果不出朕之所料。其余钱沣指参之三州县恐亦不免有此等情弊,务须详悉查明,水落石出,不可因历城已经办出遂不加详细盘验,任其蒙混掩饰。”(43)但是,在乾隆心里,山东通省亏空涉及人数众多,且与刚发生的甘肃上下通同一气公然冒赈殃民案不同。因此他不欲复兴大狱,在处理其他三州县亏空时政策略放宽了。四月二十一日下令:如果该三州县因为之前查办历城亏空一事已弥补完足,即使银色间有不齐,亦不必似历城之深加究诘。此时,由于理藩院需人,乾隆便调和珅回京,留下刘墉、诺穆亲及新任山东巡抚明兴继续办理。(44)同时,乾隆督促明兴查办通省亏缺情形,并令其酌量轻重,以二三年之限,令其自行弥补(45)。
明兴到任后对省内官员逐一访查,均称通省亏缺约有二百万两。此数目令明兴十分骇异,便密饬各府及直隶州将该管州县亏缺实数及作何弥补据实禀报。之后,各府、直隶州先后禀称通省仓库共亏缺一百三十余万两,前后数字相异。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实在亏缺不止一百三十万,只因钦差到省盘查历城、东平等处,其他各州县害怕,当即设法弥补。数月之内,弥补银两通盘核计共五十余万两,加上后来奏报所缺一百三十余万两,便与最初访查二百万两之数相近(46)。山东通省钱粮亏缺由此昭然。
事实上,在山东亏空的州县中,经钦差详细盘查的只有历城、东平二州县。二百万这个惊人的数字被调查出来之后,乾隆也无心逐一访查,只有督促明兴尽快弥补!乾隆对历城、东平两州县亏空官员处置的结果[参见表一]。
另外,历任济南府知府夏玢、历任泰安府知府朱孝纯、富钿、韩龙震、沈维基、胡德琳、李华钟,等七人因徇隐属员亏空拟问军台效力赎罪(47)。
山东通省亏空数额如此惊人,牵涉人数如此之多,乾隆自然要详查导致亏空的原因。据国泰供称:“这两州县亏空是因三十九年王伦滋扰,历城县系省会首邑,东平州与寿张、阳谷连界,一切供给军需备办器械俱是动用库项。后来历城又有河工,东平又修泰山庙工,俱有亏空,我都是知道的。这亏空原非前任侵蚀入己,所以吩咐后任出结,大家弥缝,不致败露,指望陆续弥补。不料至今悬宕,我未曾据实参奏,实无可辩。”又询问于易简,亦说是历城、东平两州县的亏空是逆匪王伦案内挪移所致(48)。
历城、东平的确是王伦起义的中心地带,因公挪用尚可自圆其说,但山东所有亏空州县并非都受其影响。乾隆对此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东省亏空皆由国泰、于易简,一则恣意贪婪,一则负心欺罔,以致酿成其事。”(49)因此乾隆把重点放在了对国泰、于易简贪污、勒索的调查处理上。
(二)国泰贪纵勒索案的调查与处理
如前所述,历城亏空的挪移掩盖,是国泰让历城知县郭德平向济南府署冯埏要去四万两银子暂时归入库内敷衍钦差。这四万两银子系何款银子?经询问于易简得知,国泰常令州县为其“办买物件”,但仅给州县官很少的银两。所谓“物件”主要是些古玩器物之类,非重金不得。州县畏惧上司,不得不添置银两为其购买。但国泰却并不将这些器物珍巧收存,而是强令州县将这些物件重价变卖。在贱买贵卖的过程中,他从州县婪索了大量银两归入己囊。由于州县替国泰变卖物件所得的银两,俱是济南府知府冯埏经手,因此,此项银子便存在济南府署,这也就是这四万两银子的来历。国泰开始不肯供认,后经于易简、冯埏、郭德平当面质证,方肯供认实情(50)。国泰勒派州县银两之罪属实。
在调查此案之初,乾隆便注意到了深受国泰信任、屡经国泰保奏的吕尔昌。吕尔昌是江苏武进人(51),曾任刑部司员,因与国泰关系密切,后来做了登州府知府。四十二年(1777)十月,经国泰保奏调为济东道,曾随国泰到峄县审办盐枭一案,四十三年(1778)正月回省(52)。乾隆以吕尔昌尚能办事,将其升为按察使(53)。吕尔昌在山东道府两任共三年(54),在国泰案发时,吕尔昌已为安徽按察使。乾隆令和珅、刘墉严厉询问吕尔昌如何与国泰交结。同时,传谕两江总督萨载传吕尔昌到省城受审(55)。
四月十六日,吕尔昌到江宁,被传至两江总督萨载署中受审。由吕尔昌的供词得知,国泰平素为人乖戾刻薄,属员无不畏惧抱怨其贪纵营私。平时年节属员送礼之人甚多,礼品中金珠、朝珠、人参等物样样都有。而且国泰因公出门乘用车辆也多,属员伺候稍不遂意,即加谴责,以致路过各站无不苦累。至此,钱沣所参国泰罪行俱可成立(56)。除此之外,吕尔昌供出了自己如何交结国泰之处。他说:“尔昌亦曾送过碧霞犀朝珠一挂。四十四年(1779)冬里,有前任沂州府今调济南府知府冯埏、青州府知府李涛、曹州府知府叶敏、登州府知府曹铭各办五十两金子交尔昌处汇送,这就是尔昌交结国泰、国泰信任尔昌之处。又州县内有自己致送的,如临清州知州许承苍、聊城县知县瞿朝宗俱曾告诉过这话。”吕尔昌承认自己行贿国泰并代其他州县行贿国泰,但否认了自己代国泰买卖物件从中勒索州县:“东省好缺州县与国泰代办物件,俱系各州县自向国泰回明交收,尔昌并未经手。”(57)关于吕尔昌究竟有无经手买卖物件、婪索属员银两之事还需进一步调查。
四月十八日,乾隆谕令两江总督萨载将吕尔昌押解到京,务于五月间到达,约计此时国泰、于易简亦已押解到京,可以互相质对(58)。五月初,吕尔昌到京,和硕诚亲王弘旸、多罗质郡王永瑢及大学士阿桂、英廉等进行了审讯。对吕尔昌一事,国泰供:“吕尔昌作首府任内,我并没有叫州县帮的事,也没有发物件给他变价。”冯埏亦称:“我作首府时替国泰经手物件,从前原问过吕尔昌,他告诉我他任内经手物件也有各州县自己送看的,看准后发出装潢收拾还要赔些银子。我任内起先都仿照他办的,至变卖物件及派各州县帮银的事并未言及。”(59)可见,吕尔昌并无代国泰买卖物件、勒索州县之事。
最后,经大学士、九卿讨论,国泰藉端勒索、肆意贪婪,请旨即行正法;冯埏发往伊犁自备资斧效力赎罪;吕尔昌虽无代国泰抑勒州县银两、藉端派累之事,但其馈送、希图交结上司,与冯埏无异,应从重发往伊犁自备资斧效力赎罪。后来,乾隆因国泰“所得赃私与枉法鬻爵者有间”,将其从宽改为斩监候(60)。
除吕尔昌外,于易简也是与此案密切相关的人物。钱沣参劾其“亦纵情攫贿,与国泰相埒”(61)。于易简对此坚决否认,只求传讯通省官员,如有一人供出,甘愿加倍治罪。和珅等人传官员逐一询问。
但调查的结果却是并无一人指证。盐运使锦格、新任济南府知府庄钧等称:“我等与于易简虽时常见面,但他有无婪索属员之事,实无真知灼见。”冯埏、郭德平也称:“于易简在藩司任内诸事不能主持,一味迎合巡抚,人人都不怕他,且都鄙薄他,谁肯送他银两呢?如果有其事,现在巡抚这样骄纵勒索,都是他曲意逢迎酿成事端,我们都被他连累,巴不得有些赃据指出,也可以泄我们平素忿懑,还肯替他隐瞒?至于年节送些水礼、尺头、蟒袍等物这是有的,只求问他本人就是了。”刘墉怕在省官员有官官相护之习,便提于易简管门家人刘二严讯,供词也是同样。刘二说:“我在门上,一切事件俱系我经手,地方州县们有从京中来省的,有从本任上省的,及时年节下本官生日他们也有送水礼的,也有送几件绸缎蟒袍的,我记得的都已供出来了。”
以上诸人所供俱称于易简无婪索银两之情节。刘墉等人令钱沣与于易简当面对质。钱沣称只是风闻,只因山东地方巡抚既如此贪婪,州县又如此亏空(62)。这说明钱沣所参于易简婪索攫贿一说缺乏实据。但乾隆却说:水礼、绸缎亦不应收受,钱沣所参于易简贪纵攫贿并非毫无根据(63)。可见乾隆是必欲惩治于易简了。
其实,乾隆对于易简之所以不依不饶,主要是因为他掩饰国泰的贪赃不法。乾隆对此十分恼怒:“其时于易简将国泰贪婪款迹据实陈奏,不但国泰营私不法之事可以早行败露,而于易简之秉持公正朕必特加褒奖,乃竟敢于朕前饰词容隐,朋比袒护,其居心实不可问。外省藩臬两司俱有奏事之责,遇有督抚不公不法之事,原准其飞章上达,况经朕之觌面询问乎?若外省尽如于易简之欺罔,则督抚藩臬上下联为一气,又将何事而不为?”(64)于易简曾否认自己知情不报,以“未得有实据”来狡辩。后来他无意供出自己曾为国泰办过罗汉屏,露出了破绽(65)。
经留京王、大臣再三诘问,于易简最终承认:“我在济南府任内办过罗汉屏一架,巡抚给发银一千两,即此一节就是国泰的勒索款迹。去年正月蒙皇上垂询就该据实奏明,我一时糊涂害怕,未能陈奏。”(66)最终,经大学士等会同九卿会议,“于易简扶同弊混、负心欺罔……从重请旨即行正法”(67)。乾隆因加恩国泰由即行正法从宽改为斩监侯,于易简亦一并从宽改为斩监候(68)。
四十七年(1782)七月八日乾隆谕内阁:“国泰、于易简但知罔上行私、通同舞弊,而于属员亏空帑项概置不问,其罪实与王亶望、蒋全迪相埒,即立予弃市原所应得。但尚有王伦一案藉词卸罪,较之王亶望等又可略宽一线。国泰、于易简著加恩赐令自尽,派侍郎诺穆亲前往宣旨监看,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69)
尽管此案紧随甘肃冒赈案之后发生,而且乾隆也表示了不忍再兴大狱,但他对于国泰、于易简两个主犯的处置还是毫不留情。乾隆由此也意识到长期忽视吏治而导致的恶果,因此,在处理完国泰案之后,充分注意了山东的吏治情况,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的整饬。
三吏治的整饬
(一)任用明兴、长麟等整饬山东
雍正皇帝曾说过:“治天下惟以用人为本,其余皆枝叶事耳。”(70)在中国封建社会,君主和臣下都十分强调用人,正是所谓有治人无治法。乾隆在处理完国泰、于易简案之后,便着手整饬山东的吏治。首先是在用人方面进行了调整。从国泰之后直至乾隆六十年,山东的巡抚依次分别是:明兴(四十七年四月—五十二年二月)、长麟(五十二年二月—五十五年十月)、惠龄(五十五年十月—五十六年十一月)、吉庆(五十六年十一月—五十八年九月)、福宁(五十八年九月—五十九年八月)、穆和兰(前后不足十天)、毕沅(五十九年八月—六十年正月)、玉德(六十年正月—六十年十二月)。这八任巡抚中,在任时间长、在政治事务中对山东影响最大的便是明兴与长麟。
明兴,富察氏,镶黄旗满洲人。乾隆三十四年(1769)由户部八品笔帖式授直隶保定府理事同知,调热河同知。四十年(1775)擢天津府知府,历任天津道、直隶布政使,四十七年(1782)四月,擢山东巡抚。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直隶大名境内发生了以段文经为首的八卦教滋事一案,而八卦教又多在山东境内的单县、冠县两处,明兴因疏纵、办理邪教事务不周,调补刑部侍郎,离开了山东(71)。乾隆对明兴的评价是“才具中平”(72),并因处理案件不当不止一次地申斥他。尽管如此,面对贪污大案过后、吏治废弛的山东,明兴还是做了不少的整饬工作。他说,“因东省诸事废弛,无日不以整饬吏治为念”(73),尤其是山东各州县近二百万两的亏空,是在明兴任内弥补全完的,这是他最大的功绩。
觉罗长麟,正蓝旗满洲人。乾隆四十年(1775)进士,分刑部学习。四十八年(1783),授福建兴泉永道,五十年(1785)四月调湖南按察使,历迁江苏按察使、江苏布政使、刑部右侍郎等职,五十二年(1787)二月授山东巡抚(74)。长麟在山东巡抚任上三年,以干练著称。其办事能力不止一次地得到乾隆的赞誉和肯定。但长麟的政绩还主要体现在对地方官员的整饬。
长麟任山东巡抚之初,便设法清厘仓谷,分别追赔,乾隆对此十分欣赏(75);五十三年(1788)七月,登州镇一满洲游击佛敏因怠惰被长麟请旨革职,乾隆因长麟虽为满洲并不庇护旗员而给予嘉奖(76),五十四年(1789)九月,直隶被灾,为方便山东民船往直隶贩粮食以缓灾情,长麟晓谕地方官不许阻截往来船只,乾隆赞其“不分畛域,深得大臣之体”(77),五十五年(1790)十一月,尹壮图奏陈各省吏治败坏,其中涉及到长麟“独善其身,不能整饬吏治”等语,乾隆对此大加驳斥,认为长麟在督抚中尚能董率属员,平日办事认真、留心民事(78)
乾隆的评价虽有护短之嫌,但也不无根据。山东民人的确对他评价尚好。乾隆五十二年(1787)十二月,山东东平州民人孟捍廷赴京控告该州浮收漕米、科派车辆。此案经长麟审理,实为孟捍廷虚捏。孟捍廷平素好讼,积年抗粮,因该州饬差拘比,便以浮收漕米等词妄行呈控。但是,孟捍廷所控呈词内有“长巡抚坐照一切,悉查积弊”之语(79)。可见,当时山东地方的民人对长麟的治理还是满意的。
继长麟后,惠龄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底担任了山东巡抚,乾隆评价他:“巡抚惠龄向来办事尚属虚心,人亦谙练。”(80)而接任惠龄的吉庆更加值得一书。
吉庆系觉罗,隶正白旗,由官学生出身,历京职,累迁至兵部侍郎,乾隆五十六年(1791)出任山东巡抚。其任内政绩虽不及明兴和长麟,但以居官廉洁有名。五十七年(1792)五月,吉庆在属江苏省的洋面拿获了海盗,乾隆嘉其“不分疆域,督饬所属拿获首盗……办理甚属认真”(81)。次年(1793)四月,山东巨野县和荣成县破获了多起命盗事件,乾隆在嘉奖两县知县的同时,也认为是巡抚吉庆督饬属下认真所致,命给吉庆议叙(82)。
其余的巡抚,如福宁担任巡抚仅一年,但是他却惩办了拖延案件十年的五任曹县知县、五位曹州府知府、该管道员及按察使(83);又亲赴遭遇水灾地方疏导积水、妥善抚恤(84)。乾隆五十九年(1794),毕沅因湖北发生的邪教滋事一案由湖广总督降补山东巡抚,他在山东巡抚任上之时,正值山东临清等十州县被灾,他用心赈灾(85)。这一点被当时的人们记载了下来:“五十九年,左迁山东巡抚。临清、馆陶诸州县被水,遵旨加两倍赈恤,豁免秋粮及本年漕米,遣官分赴丰收处购运粮食,备来岁平粜,又奏除东省积年所欠所耗羡银两与常平社仓米谷。公仰体圣躬,关心民瘼,处处为灾民请命。其识量宏远,举措得宜,诚不愧为封疆大吏矣。”(86)此外,巡抚玉德虽然经常因办事疏漏被乾隆批评,但他任内惩办了嚣张跋扈的满洲道员德明。可见这一时期的巡抚多以廉能著称。
除上述巡抚以外,作为布政使的陆燿也以为官清廉著名。后人记载:“中丞抚湖南,最饶政绩,叹公之清德之感人也。当其初抵任时,盐商进白金三万两,公问其故,商人曰:(此旧规也,先进此金,后当以时续进。’公不受,并绝其再进。商人曰:‘大人不受,则此金无所归矣。’公命以其数平盐价,价为之顿落。时天下督抚皆有贡献,争以珍奇自媚。公所贡者,寻常土宜而已,忠清至此。”(87)陆燿,江苏吴江人,乾隆四十三年(1778)擢山东布政使(88)。他在整饬山东吏治、弥补州县亏空等方面都作了积极的努力。
总之,乾隆在国泰之后任命的山东主要官员多为廉吏、能吏,他们在山东吏治败坏之后、正需整顿之时,都能留心民事,并积极整顿吏治。
(二)对亏空的弥补及防范
四十七年(1782)七月,乾隆命明兴等人弥补通省亏空:“所有该省应行弥补亏短之数,著传谕明兴即按照亏缺多寡、员缺大小核定限期之远近,统于一、二年内全数弥补以清帑项。如此办理已属朕格外施恩,若再不知感惧,上紧实力弥补,则是天良尽丧、自取罪戾。明兴等即据实严参,从重治罪,再不能曲为宽贷矣。”(89)
明兴保证在四十八年年底之前将亏空弥补全完:“臣与藩司孙士毅遵照谕旨,按以亏数多寡、员缺大小核定限期远近,随时严密稽查,务令尅期弥补清楚,不令久悬帑项。倘查伺其中间有一二不肖之员因循观望,不能依期完缴,转若藉此为恋栈之地,臣惟有据实严参,从重治罪,以儆其余。总期自今岁秋冬起,分限催缴,再仅明岁一年,一律全完。”(90)
亏空通常分为本任亏挪及前任短少两种。另外还有一种,即仓库原本并无亏短,官员恃有上司庇护,于离任时假捏亏数若干,移交后任,而将此项所谓的“亏空”银两侵贪入己。后任因上司逼迫不得不接收,而此离任之员却坐拥厚资、置身事外。
明兴经访查得知,接收亏缺大半有欠约可凭。于是明兴制定了一个具体的弥补的方案:按照欠约,后任官员名下若有亏空,便勒令其弥补,同时飞咨前任有亏缺官员之任所、原籍照数追缴入官。这样,接收之员无借口幸免,前任亏缺之员亦不能一经离任而置身事外,而官员们将来也会各知警惕,所有短交滥接之弊可以永除,于吏治较有裨益(91)。乾隆对此基本同意:“明兴奏山东各州县亏空,除于接收后任名下勒令弥补外,并飞咨前任各该员任所、原籍照数追缴入官一折,所奏甚是,自应如此办理”(92)。
除此之外,明兴还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况,即有亏缺的官员若遇到丁艰事故,即应离任,便难令其分期弥补。若此等人员能照数完缴,仍可给予宽免。倘尚有亏短未缴之数,请一面参奏,一面查封任所,并飞咨该员本籍一体查办,以免帑项虚悬(93)。对此,乾隆认为“未免过当”,他说:“此项亏短如果查系本任侵挪,丁忧离任自应照例查封;若系历任前官移交,复经上司抑勒出结,于本任亏挪者究属有间。该员遇有丁忧事故,其离任本非得已,况既有接任之员,亦可移交后任,只须核其在任年月勒令分股完缴,其未完之项,仍令接任之员按限照数赔补,方为平允。若如明兴所奏,是以历任移交亏项,令现在接收之员独受查封之累,办理不太过耶?”(94)
由此可知,乾隆、明兴制定的弥补亏空的方案为:本任亏挪者勒限弥补;接收前任亏缺之员按数勒令弥补;前任亏缺之员按照欠约勒令照数追缴;遇有丁艰事故的亏缺之员若查系本任亏挪,则离任后查封其任所、原籍,若系前官移交并非本任亏挪,则仅核其在任年月按数完缴。
在明兴查出通省亏空共200万两之后,各府、直隶州先后禀通省亏空共有130余万两,他与藩司孙士毅督饬查办,计自四十七年(1782)七月至岁底可弥补五六十万两,尚余七八十万两,在四十八年(1783)一年内补足。到了四十八年六月,已补有十之六七,孙士毅计算在年底将下剩三、四分补完。六月初二日,陆燿接替孙士毅为山东布政使,尽管孙士毅所查弥补数与实际相符,但各署原报亏挪数目或缺小而数多,或缺大而数少,有弥补全完或弥补过半,又有完不及数者,情形略有不同。而且,四十六、四十七等年钱粮仓谷民欠尚多,其中保无以完作欠、冀图挪掩之计。因此,陆燿决定再加清查以昭切实。八月,陆燿委员协同本管府州逐一清查,如已补之项并无虚捏,则其未完银谷系实欠在民,则先行具结申送,不致有丝毫欺隐(95)。随后,陆燿委东昌府知府兴安、沂州府知府尹文炳等分赴各州县切实盘查,查得挪新掩旧及以完作欠等银十万余两(96)。
查出了挪新掩旧、以完作欠,自然难以按原定日期补完。四十八年(1783)十二月,限期已到,明兴奏请再宽限日期:“年余以来,各州县亦无不黾勉筹画,已完至八十二万余两,尚缺银五十七万余两,其中实有缺小数多一时难清,又或缺分虽大而地居冲要……且此等州县所亏本系去任各员辗转交下,并非自行侵挪……臣与该署司陆燿再四筹酌,惟有仰恳皇上天恩,仍照前奉谕旨,恩予二、三年之限,展至明岁年底一律全行弥补清楚。”此请得到了乾隆的允许。(97)
四十九年(1784)七月,冯晋祚为山东布政使。他到任以来,上紧查办,专设弥补档案以杜挪东挪西之弊(98)。至四十九年十一月,原亏空各署陆续解到银五十二万三千余两,还剩四万七千二百余两,随后,冯晋祚又催完银三万余两,仅剩一万六千六百余两尚未清完。此一万六千六百余两系参革临淄县知县罗煠章接收前任原亏。原亏数为三万三千余两,罗知县在任数年,任内已补一万六千余两,仅剩未完银一万六千余两。在明兴的奏请下,此一万六千余两著现任各上司名下均摊赔补(99)。这样,经过近三年的时间,山东亏空弥补全完。
但是,比弥补更重要、更艰难的是杜绝亏空。正如布政使陆燿所陈:“从前之亏缺固宜弥补,而以后之防闲尤当周密。与其催提过急致多方挪掩,冀免一时罪戾,不若严绝弊源,使其无所隐藏,于仓库可收实效。”(100)
陆燿鉴于从前山东本无亏累,而近数年以来顿积如许之多,将亏空原因总结为三点,并提出了杜绝亏空的策略:首先,在征收耗羡方面,各州县征收火耗,除养廉银及其他支用外,其余应随正项解司。但有些州县仅将正项解司,耗羡一项,延至四五年未清。前任移交后任,日渐积多。鉴于此,陆燿请严定处分,保证耗羡与地丁正项一同解司,以防止不肖官员侵贪挪用。其次,在平价仓谷出售方面,陆燿鉴于平价仓谷出售所收的银两最易侵挪,便在上任之初详细访察。随后,勒令平价所收银两必须寄存司库,到应实补时,即将原银发还。并饬令由州县出具实在买谷、存仓银两数的甘结,可使仓粮、谷价俱得实在。最后,在民欠钱粮方面,由于在清查各州县积欠未完钱粮过程中,发现民欠钱粮数额不小。并且,还有一种“寄庄”,即彼县民人置买此县地亩,他们又被称为“花户”。由于应征之州县无法越境征收,不得不为其垫解。陆燿认为,嗣后凡寄庄花户每年开征之始,令州县逐一查明,开造村庄、户名、钱粮数目清册,移交居住之州县代行催征。若至奏销之时仍未完纳,即将代征之官员严厉参处(101)。这三项措施,使州县除日常开销外,并无余银,可以防止地方官恣意挪用,也可以防止地方积欠钱粮。
乾隆认为“此奏确有所见”,并命户部议覆施行。之后,户部尚书和珅奏陈“该布政使所奏各条俱为慎重”,认为“如此立法周详,杜绝弊窦,于仓库钱粮可收实效”。最后乾隆决定“依议速行”(102)。
钱粮亏空是吏治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统治者们也十分清楚,“从前亏空须彻底查清,而善后不可不预”(103)。因此说,要想剔除亏空之弊,杜绝亏源远远比弥补更重要。作为布政使的陆燿从山东亏空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杜绝亏空的三个建议,切中要害,对山东吏治的整饬大有裨益。
(三)整顿官僚队伍
一省吏治的好与坏与督抚大员的政治素质密不可分,若总督、巡抚不能以治理地方为己任,昏庸懈怠,甚至贪污勒索,势必导致一省吏治败坏。国泰案便证明了这一点。督抚固然重要,但“生民之命常系于亲民之官”(104),州县官作为“亲民官”,于吏治也有很大的关系。“查不肖而痛惩之,则人心自振”(105),规范地方官僚队伍也是整饬吏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明兴担任山东巡抚以来,山东省处于“剔除积弊、澄清吏治”(106)之时,明兴及其后的几任巡抚也都重视对州县官的整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劣员的惩治与对失职官员的处分。下文将通过发生在乾隆四十八年至乾隆六十年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对其进行分析。
1.惩治劣员
在这一时期,因危害地方而被处置的官员有道员、知县、典史甚至衙役、家人。由于案件很多,加上大多案情非常繁琐,涉及人物众多,笔者列举了在当时影响比较大、比较典型的案例,并将其整理为[表二]:
发生于乾隆六十年(1795)的德明案,涉及到了关乎吏治的诸多问题,笔者在此作一介绍。
兖沂曹道德明是满洲道员,六十年(1795)五月间,他自兖州赴省城济南公干。途经泰安境内,他饬令当地为其备办马夫。为其备办马夫属于违制,该县未能备办,德明的家人陈锦便将驿夫等人肆意殴骂。当时的泰安知县是张晋,张晋的家人徐元得知后与陈锦理论,被陈锦强行带至公馆。德明令人将徐元杖责致重伤。之后,陈锦又倚仗德明的声势,强迫滋阳县知县陈时发传单,备办了马夫,陈时在此之后便畏罪自杀。最终泰安县知县张晋将此事告发。
此案由巡抚玉德审理。玉德将德明发往军台效力,将陈锦发往黑龙江给人披甲为奴。乾隆对此处置结果非常不满意,他认为德明扰累地方驿站、逼死知县,“不加严惩何以儆官场而肃吏治”。于是将德明改绞监侯,先在济南重责四十板,在省城监司收禁,以使省内官员共知警惕;家人陈锦在滋阳县被绞决,以抵滋阳县令之命,并为各督抚、司、道、家人等不法者戒(113)。
定亲王绵恩负责查抄德明家产。除房屋地亩外,查出德明资财共约八万两。在此之前不久,德明因公赔银六万七千余两,已缴清。由此可知,德明家产不下二十万两。德明乃一旗下包衣,家计素非富足,乾隆由此断定他定有婪索之事。经讯问,确有其事(114)。玉德又查出了德明此次去省城所带物品中有如意朝珠、蟒袍等物件,德明供认是为贿赂上司所用(115)。德明行贿之事由此暴露。
德明一案,牵涉出了吏治问题中的诸多方面:地方官行贿、婪索、扰累驿站、纵容家人肆虐等。
乾隆在处理此事时态度很坚决,奖惩分明。对泰安县知县张晋进行了嘉奖,说他据实禀报、敢持公正。而巡抚玉德因处理宽纵受到乾隆的申饬(116)。
2.处分失职官员
地方官办事能力强弱与否,是衡量官员政绩及操守的标准之一。他们的失职不仅会降低行政效率,而且不利于吏治的整顿,因此,惩治失职官员成为一项重要内容,参见[表三]。
总之,国泰案之后,乾隆调整了用人政策、规范了官僚队伍,这一时期,巡抚都能够严于律己,还加强了对下级官员的监督与整顿,时刻不放松吏治的整饬,使山东省的吏治状况有所改观。
国泰案发生前后,乾隆对山东的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王伦起义的发生直接打击了清朝的统治,给这位盛世天子带来了巨大的震撼,故而加强了对人民的防范与镇压。而这种政策调整的直接后果就是吏治被忽视,从而导致了国泰贪污勒索案的发生以及山东省的巨额亏空。好在乾隆对此能有较清醒的认识,并及时调整了政策,加强了对吏治的整饬而使吏治有所好转。
注释:
①《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五,康熙四十三年正月辛酉,中华书局,1985年。
②嘉庆《禹城县志》卷五《食货志·起运》。
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3辑,页31,台北故宫博物院,1985年。
④《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6辑,页530。
⑤《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六,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丙辰,页1114,中华书局,1985年。
⑥《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七,乾隆三十九年九月己巳,页1149。
⑦《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八,乾隆三十九年十月辛巳,页1185。
⑧《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七,乾隆三十九年九月己巳,页1149—1150。
⑨《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八,乾隆三十九年十月辛巳,页1186—1187。
⑩《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八,乾隆三十九年十月辛巳,页1185—1186。
(11)《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八,乾隆三十九年十月辛巳,页1185。
(12)《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六,乾隆三十九年九月辛酉,页1129。
(13)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清代农民战争史料选编》第三册,页383-38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
(14)《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六,乾隆三十九年九月辛酉,页1129。
(15)《清史列传》卷二七《徐绩》,中华书局,1987年。
(16)《清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第三册,页315。
(17)钱仪吉:《碑传集》卷七二《杨景素》,页3506,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
(18)《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八,乾隆三十九年十月辛巳。
(19)钱仪吉:《碑传集》卷七二《杨景素》,页3506、3507。
(2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十一辑,页13。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261,档案出版社,1991年6月。
(22)《满汉名臣传·国泰》,页416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
(23)《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九,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丙午,页1228。
(24)《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九,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丙午,页1228—1229。
(25)《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七辑,页738。
(26)《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七辑,页738。
(27)《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七辑,页738。
(28)《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十三辑,页31。
(29)《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十七辑,页108。
(3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十九辑,页171。
(31)《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册,页821。
(3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十九辑,页290。
(33)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一七九《疆臣三十一·杨景素》,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刻印。
(34)《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391。
(35)《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59。
(36)《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辑,页333。
(37)《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30。
(38)伍承乔:《清代吏治丛谈》卷二《山东巡抚国泰之笑史》,页270、271,文海出版社,1996年。
(39)《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59。
(40)《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07。
(41)《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11、112。
(4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416、417。
(43)《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21。
(44)《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35。
(45)《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30。
(46)《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二辑,页306。
(47)《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89。
(48)《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73。
(49)《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72、173。
(5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417。
(5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477。
(52)《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93、194。
(53)《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10。
(54)《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475。
(55)《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10、111。
(56)《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475。
(57)《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475。
(58)《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29。
(59)《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96。
(60)《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207-209。
(61)《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11。
(6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一辑,页469-471。
(63)《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30。
(64)《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60。
(65)《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195、196。
(66)《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200。
(67)《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208。
(68)《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209。
(69)《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256、257。
(70)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一五《吏政》,页572,文海出版社,1972年。
(71)《满汉名臣传》,《明兴》,页3026—3027。
(7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十六辑,页317。
(73)《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六辑,页737。
(74)《满汉名臣传》,《觉罗长麟》,页3156—3158。
(75)《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四册,页342。
(76)《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四册,页409。
(77)《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五册,页226。
(78)《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六册,页41。
(79)《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七辑,页340。
(80)《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五册,页963。
(81)《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六册,页816。
(82)《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七册,页318。
(83)《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七册,页904。
(84)《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八册,页60。
(85)《满汉名臣传·毕沅》,页3608。
(86)伍承乔:《清代吏治丛谈》卷二《毕秋帆之赈务与轶事》,页266。
(87)伍承乔:《清代吏治丛谈》卷二《陆中丞不受巨金》,页258。
(88)《满汉名臣传》,《陆燿》,页4285、4286。
(89)《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251、252。
(9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二辑,页435。
(9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三辑,页329、330。
(92)《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418。
(93)《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三辑,页330。
(94)《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一册,页419。
(95)《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七辑,页24。
(96)《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八辑,页697。
(97)《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八辑,页697。
(98)《乾隆朝汉文录副奏折》胶片45卷2325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99)《乾隆朝汉文录副奏折》胶片48卷1268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0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七辑,页21。
(10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七辑,页20、21。
(10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七辑,页113-115。
(103)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吏政》,页740。
(104)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一五《吏政》,页573。
(105)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一六《吏政》,页591。
(106)《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四辑,页208。
(107)《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六辑,页549、550。
(108)《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三辑,页800—802。
(109)《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七辑,页625。
(11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五辑,页385-387。
(111)《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七册,页232。
(112)《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八册,页674。
(113)《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八册,页674。
(114)《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八册,页683。
(115)《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八册,页713。
(116)《乾隆朝上谕档》第十八册,页714。
(117)《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六辑,页647。
(118)《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六辑,页737、738。
(119)《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七辑,页814—816。
(12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一辑,页313。
(12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一辑,页448—451。
(12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三辑,页356、357。
(123)《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五辑,页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