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努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我国《劳动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成效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1995年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回顾十年来集体合同工作走过的历程,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是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同步发展起来的。《劳动法》颁布之际,全国总工会提出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良好机遇,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全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此,各级工会抓宣传、抓试点、抓培训,采取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策略。到1997年,形成了举全会之力抓集体合同建制的工作格局。1998年,各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两个坚持、两个灵活”的要求,加强指导,总结经验,破解难题,在实践中探索出集体合同的多种实现形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发展态势。2001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经贸委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各地认真落实“六个坚持”的要求,形成了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格局。经过10年的努力,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集体合同由少到多,覆盖面不断扩大。
10年来,各级工会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许多地方成立了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地方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全总和各省(区、市)总工会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各地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努力创新集体合同建制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天津市政公路工程一公司签订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合同,解决集体合同覆盖进城务工人员的问题;大连市在改制企业推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集体合同》和《改制企业财产抵押合同》,解决改制过程中保全职工的债权问题;江苏昆山市在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资支付担保集体合同》,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顽症”。到2004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4.7万份,覆盖企业135.9万个,覆盖职工9808.7万人。
(二)工资集体协商稳步发展,并已成为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
各级工会抓住贯彻《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契机,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会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部署、推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业务水平和协商技巧,为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珠海市最早颁布了《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江苏省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依法治省、富民强省、建设稳定江苏的重要措施。上海市于2002年9月成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全市的8个区、1个产业和43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及指导站,指导参与基层工会进行工资协商。目前,各省(市)都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到2004年底,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33.9万个,覆盖职工3554.8万人。9个省(市)建立了工资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逐步推开,为小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武器。
各级工会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特别是在小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经济开发区,通过推动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制率,扩大覆盖面,促进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浙江温岭市总工会在全市羊毛衫行业依托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行业工资协议,确定行业工资(工价)标准,改善了行业内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优化了企业外部环境,稳定了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提高了企业持续竞争力。上海市在876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了4.3万多家企业和50.6万名职工。据统计,截至2004年,全国共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14.3万份,覆盖企业85.6万个,覆盖职工4289.3万人。
(四)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加快,其权威性不断增强。
全国总工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集体合同法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全国已有18个省区制定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全国和各省、市总工会积极参与配合人大和政府的执法检查活动,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有的还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这些,都对进一步增强集体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据天津市总工会的调查,有72%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职工在劳动标准和涉及切身利益问题上有了发言权;有78.50%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待遇得到了保障。据对上海、河北、福建、广西、重庆、云南、陕西、宁夏等8省(区、市)5907名职工的调查,有56.1%的职工认为集体合同很有作用,职工对集体合同满意率在80%以上的占64%。据江苏和广东对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认为集体合同有作用或很有作用的分别占94.87%和84.95%。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小宪法”,既规范了企业管理,又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要求,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主要成效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实践性探索工作,是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时开始的。以此为开端,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团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亚太地区一系列劳工活动。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表明我国正式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三方性原则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1995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三方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更加密切。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于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开展了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探索。1996年,海南省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01年8月,国家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正式建立。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商机制,市(地)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制率达74.5%,县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制率达59.8%。2002年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行业最高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6684个,三方协商机制网络格局初步形成。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与规范运作,加强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完善了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效益稳步增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初步形成了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基本框架。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意见,加快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集体合同覆盖面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稳步发展。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互相促进,各地有效地建立和完善了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劳动争议调处、劳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了劳动部门行政监察、工会组织信息网络和群众监督、企业代表组织法规政策引导教育的职能作用。
(二)促进了劳动法规、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2002年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下简称国家三方会议)针对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重新修订《集体合同规定》的建议,经过国家三方会议反复协商论证,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于2004年重新修订颁布。同时,国家三方会议还就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兼职仲裁员管理、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等,下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大多数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劳动就业、企业裁员、失业保险、劳动报酬等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改革政策时,能够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针对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劳动关系三方代表通过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联合发文或由政府发文,推动了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据对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云南8省1市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以来的调查统计,仅省市一级三方协商机制围绕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共制发文件139件,其中联合下发83件。各地劳动关系三方还积极向企业和职工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职工、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提高了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的自觉性,增强了职工运用法律自我维权的意识,保证了劳动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的顺利贯彻与实施。为了监督检查劳动法规政策的落实,天津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了联合监督检查、协助办案、劳动监察监督情况通报、劳动监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顾问等制度,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联合劳动法律检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强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本地区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动态情况,对制定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改制过程中及时深入企业,现场协调解决改制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劳动争议问题。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劳动关系三方多次召开协商会议,提出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及照顾弱势群体等具体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2003年以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对5000户改制企业的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涉及职工24万人,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38件,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重点解决了一些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将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经常对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大力推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三方密切配合,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抓住一些劳动关系中倾向性矛盾,努力做好化解工作,遏制了一些可能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据对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云南8省1市的调查统计,自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以来,省市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围绕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调研和监督检查共73次,其中联合行动33次。2003年,上海市各级工会进一步加强对实施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监督工作,全市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有近万人次参加了对30464家用人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实存在各类违规行为1104家,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744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30件、行政处罚230件,处罚金额110万元;通过监督检查补签劳动合同、补办录用手续6584人;追缴拖欠职工工资352万元,追缴社会保险费1156万元,追缴进城务工人员综合保险费304万元。徐州市铜山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近年来共处理工资、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1581起,其中89%经调解化解在基层,9%经仲裁得到妥善解决。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更加清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基本形成,大量涉及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溢出企业,凸现在社会层面,迫切需要政府、工会、企业代表通过三方协商进行协调解决。为适应市场经济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要求,我国已经确定了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提出了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主要调节方式,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负责指导,政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劳动关系的协调将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工会在妥善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将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