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五大基础的认识_贸易自由化论文

对WTO五大基础的认识_贸易自由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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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的体制基础——市场经济

世贸组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它要求国际贸易应遵循国际经济规律形成统一的国际大市场,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无扭曲的竞争,克服贸易保护主义,促进贸易自由化。

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允许货物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国际价值规律作用下,可以刺激竞争,鼓励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世界性的分工和贸易发展,扩大市场;同时使消费者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但考虑到世界经济和各成员的发展不平衡,使得贸易自由化呈现以下特点:(1)不是绝对的贸易自由化;(2)贸易自由化是个渐进的过程;(3)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贸易自由化进程低于发达国家成员方;(4)鼓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世贸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采取鼓励政策;(5)世贸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贸易自由化,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6)随着整体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部门优先自由化已成为世贸组织加速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如1997年初形成“信息技术协议”(ITA)就说明了这一点。

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一个最佳贸易政策的选择,应是自由贸易政策。该政策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预和限制,允许商品在国内外自由输出和输入。这一政策的实质是“不干预政策”,主张通过自由贸易鼓励竞争,让价格机制自动调节供求,以充分利用资源。这一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可以促进国际分工,使各国都可以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通过对外贸易而相互获得各自的比较利益。这样就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减少资源浪费,降低产品成本,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但是,由于受各国经济和政治环境等条件的制约,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利益得失不同,承受的保护主义压力不同,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允许实施一些保护措施。这种以自由贸易理论为宗旨,伴之以临时性保护贸易措施的考虑,就成为制定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协定的指导思想。由此可见,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协定并不是空想主义,一味地倡导、追求百分之百的自由贸易,而是讲究实效的务实主义,以寻求建立稳定的、可预测的、公开的世界市场,逐步走向贸易自由化。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已经证明了它在这方面的历史功绩。

说世贸组织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贸易机构,是指自由贸易是手段,而不是世贸组织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其最终目标是在世界范围内由市场配置资源,促进成员方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渐进的贸易自由化,快速的贸易自由化和绝对的贸易自由化都是相对而言的。自由化与发展就如同自行车前后两个轮子,不前进就必然要翻车,因此自由化必须要保持一个基本的速度。

二、世贸组织的运行基础——规则经济

世贸组织是多边贸易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的国际组织。它成为规范当今国际贸易活动的一整套多边条约和规则,是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我国入世后应尽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也都体现在上述规则与协议中。对世贸组织既要看到它的重要作用,又要认识它存在的弱点。现对世贸组织的运行基础或法律基础谈两点认识:一是它的灵活性;二是它的现实性。

“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这就是对世贸组织灵活性的生动描写。美国一位学者曾说过:马车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内任意奔驰。世贸组织尽管首先强调多边贸易规则的普适性和非歧视性,逐步开放货物和服务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实行贸易自由化。但是,市场开放后,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一致和为减少发展中国家出现的不稳定和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对贸易自由化的风险也相应地制定一系列条款或协议加以防范,并非放任自流。故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条款和保障措施,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但实施这些措施时,也要遵守约束条件和无歧视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和地域性贸易安排。“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传统的继承,增强了多边贸易规则对于现实的适应性,提高了各成员方接受多边贸易规则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但是,允许例外和差别待遇原则也为成员背离多边贸易规则和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提供了便利,从而对整个多边贸易规则造成损害。过去关贸总协定软弱无力的尴尬境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多的例外条款造成的。尽管世贸组织的例外条款要少得多,但其潜在的危害性仍然不容忽视。尽可能严格例外条款运用的条件和减少例外条款应该作为今后完善多边贸易规则的一项重要任务。

世贸组织的本质是规则贸易。然而在当代现实的国际贸易活动中,表现为以实力为基础,这就是当代残酷的现实。从发展趋势看,世贸组织必定是一个以实力为基础,走向以规则为基础的组织。国际竞争则变为“规则竞争”。

一个多边机构能否有效运行,不仅有赖于其规章制度和程序本身制定得是否完善,更与机构体制内每一个成员的行为密切相关。联合国贸发委员会和国际电讯联盟等实例都证明,如果一个多边机构的体制和规章与主要成员的利益不相符,他们采取消极或不支持态度将削弱该机构的权威性。因此,多边机构的执行效果须视成员的特性和态度而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实力雄厚的成员国的支持。

从世贸组织的机制来看,如果大国有意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或出于制度上的矛盾,将经常发生主要成员大量违反或不执行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行为。尽管其做法会受到缔约国的起诉,但制裁要靠各国完成,当代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基本上还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国家之间做生意、搞投资,各国又不与世贸组织做生意、搞投资。双边关系是当今国际关系的核心。在贸易和谈判上,主权国家的实力将是根本。因此我们要牢记邓小平的两句话:“发展是硬道理,落后就要挨打”。这是我国近百年的历史教训。

三、世贸组织的组织基础——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规则。即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方,对拟通过的决议不正式提出反对就视为同意,包括保持沉默,弃权或进行一般的评论等均不能构成反对意见。

以法律框架来分析世贸组织是一个成员驱动,是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组织。一套共同遵守的规则与协议,是由成员方共同协商一致制定出来的,用来管理和约束各成员,类似于一个立法机构。协商管理的特点表现为:一是具有弹性;二是没有强制性,不具有超国家的权力;三是具有严肃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间接影响成员的国内经济政策。对世贸组织的组织基础,也谈两点认识:一是世贸组织不具有超国家的权力;二是它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区别。

世贸组织是不具有超国家性质的经济组织有以下原因:(1)世贸组织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经贸发展的必要而主动成立的,并非国际社会中所固有的;(2)世贸组织的组织原则是协商一致,成员不分大小、贫弱一律拥有一票否决权,不能协商一致的议题,暂时搁置,不能强加于人;(3)世贸组织的任何协议、规则、决定、裁决面对一个发生政治、军事和经济危机的成员政府都显得苍白无力,失去应有的约束效力;(4)世贸组织对其成员的政策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对各国的约束是通过谈判协商而达成的共同协议来实行的。协议、规则、报复和制裁是由各成员执行,世贸组织机构本身无权强制实施。因此,当成员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产生矛盾时,多边机制难于全面约束单一成员国的行为。出现上述情况,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因之大大削弱,也无力缓解有可能出现的主要贸易伙伴间的紧密关系。

世贸组织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根本区别在于:联合国尽管实行一国一票制,但美、英、法、中、俄五大国拥有否决权。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它们的决策程序是董事局,世界银行是根据捐款、出钱及用钱的多少,由21个成员组成董事局,行长在信贷管理、资金流向方面有一定的实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是这样,一把手为总裁,实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它的决策班子确实有权制定规则、制定决策。但世贸组织的一把手,只叫总干事、秘书处,只是会议的组织者,提供谈判的场所。世贸组织自身并不派生权力,其权力归成员贸易部长大会,其权威源于成员政府的信任和尊重程度。

四、世贸组织的安全基础——争端解决

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矛盾与纠纷增多,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1.世贸组织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专家小组的权限很小;争端解决的过程冗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尤其是采取“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即决定对某个违反规则的成员方采取行动时,必须征得所有成员的同意,这一苛刻的原则导致争端解决的结果,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成员方尤其是贸易规模和经济实力巨大的成员国,在践踏多边贸易规则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降低了制裁的力度。

世贸组织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扩大了专家小组权限;明确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时间;增强了监督后续行动的有效性。尤其是“只有全体缔约方同意制裁才有效”改变为“只有全体缔约方反对制裁才无效”的规定,将大大增强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有利于各国贸易矛盾和冲突的解决。

2.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保障世贸组织各协议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际贸易顺利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并随着该机制从法律上和程序上不断加强。世贸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就讲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世贸组织成就的评论就不完整,从各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世贸组织对全球经济稳定的最独特贡献。

3.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争端的案例所涉及的国家和条款多而复杂,有的同世贸组织原则相违背,有的则是上诉国家以具体条款为依据,要求改变不合理贸易。在实践中,多数争端通过协商解决。但世贸组织的仲裁未必每次见效。实践表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存在较多问题:(1)该机制的执行监督作用主要依靠道义力量,不能采取集体报复,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做后盾。(2)争端机构的裁决只是赋予起诉方或被损害方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力,对被诉方的报复措施要由当事者来执行,且报复程度不能超过所受的损害。因此,解决争端的基础是当事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实力地位。(3)交叉报复实际上赋予大国、强国更多的手段。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报复力有限,很难对发达国家构成威胁,且中止减让义务后,发展中国家自己有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失,而大国凭借其经济实力和贸易地位,很容易通过报复达到制裁和威胁的目的。

五、世贸组织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世贸组织的宗旨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其理论基础就是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理论也就是扬长避短。如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般是资金相当稀缺,劳动力相对便宜,它的比较优势就是充分发展劳动力便宜的产业,也就是劳动力相对密集型产业。发达国家的比较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反,是资金相对丰富,劳动力相对稀缺;资金相对便宜,劳动力相对昂贵,它的比较优势就是发展资金密集型产业。一般来说,产业演进要经历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资金密集型产业一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过程。

加入世贸组织后,贯彻比较优势原则。现阶段,应充分认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这也是由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实现产业高级化的基础。这里要弄清两个问题:

1.目前,国内仍然存在歧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观点,以发展知识经济、高新技术产业而否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打破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一定是技术落后产业的旧观念。随着高新技术,如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在越来越多的产业里的快速应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含量也大大提高。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在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中也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人口多,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这不仅可以壮大我们的国力,而且可以解决十分重要的就业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我们将在比较长期的时间内保持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不能因为发展知识经济就否定劳动密集型产业。

2.我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不是会永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能不能赶上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我们资金积累的速度是否比发达国家快。发达国家现在技术水平很高,如果还要再提高技术水平,就必须做开发和研究,但开发和研究资金投入大,产出风险率也很大,成功的概率也很低。它发明的新技术相对于它现有的技术来讲是杯水车薪,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它自身的技术发展速度是很慢的。发达国家资金积累率约占国民经济的15%,而我们改革后的资金积累率达到35%~40%,比发达国家每年至少高20个百分点。以这样的速度最终实现缩小我国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按比较优势战略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我国目前应该放在最终产品的设计和组装上(因为开发研究资金投入是非常大的)。我们应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良机,遵循比较优势理论,对企业进行彻底改造,重组和优胜劣汰,在产业重组过程中鼓励竞争,放弃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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