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研究论文_满创创

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研究论文_满创创

摘 要:当前,“精准扶贫”已进入收尾阶段,各地相继转入“后扶贫时代”,继续巩固拓展既有扶贫成果成为摆在各地方党委和政府面前的任务。合理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后扶贫时代”的扶贫工作显然要比继续加大行政投入更具经济性和可行性,因此在扶贫攻坚阶段就发挥过重要作用的社会组织在“后扶贫时代”仍大有用武之地。

关键词:精准扶贫;社会组织;政府

一、社会组织参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

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湖南考察时提出“精准扶贫”概念以来,扶贫工作就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经过近六年的艰苦攻坚,精准扶贫已进入收尾阶段,在东部发达地区有的已提前进入“后扶贫时代”。“精准扶贫”的成功取决于党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同时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协同合作,特别是作为“社会资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首先,社会组织为精准扶贫提供了相当程度的资金、物质来源。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带有与生俱来地公益性特点,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救济的重要平台。特别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下发后,不少公益组织积极募捐助力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早日脱贫。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为“精准扶贫”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如腾讯基金投入1500万元发起的“消化道早癌筛查健康扶贫项目”、壹基金在全国各地“温暖包”项目等等。

其次,社会组织为精准扶贫提供了更灵活的模式,节省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与政府的公共性之间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一点在“精准扶贫”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社会组织直接与贫困村建立联系,如福建泉州“三百工程”利用当地华侨多的特点引导海外华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口帮扶贫困村,落实帮扶资金10430万元,直接受益群众达29785人之多。

第三,社会组织为精准扶贫提供了多样的专业方法,巩固了扶贫效果。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使其在参与“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具有政府和市场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在对口扶贫、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和志愿扶贫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精神扶贫”、“扶智”与“扶志”等方面,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

最后,社会组织为精准扶贫提供了可靠的第三方监督平台。在实施“精准扶贫”的过程当中,不少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一些具备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甚至直接参与了扶贫对象的识别和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优劣势分析与对策建议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与政府、群众及其他社会主体对其的角色期待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找准其优劣势所在并尽可能的扬长避短是它能够担当起应有作用的关键。

首先,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灵活性、多样性和专业性是其能在“精准扶贫”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政府的公共性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是有天然的紧密联系的,扶贫工作本身带有的社会救济救助属性又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有着高度重合的价值取向,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有着其他社会力量所不可比拟的热情。社会组织的灵活性、多样性能为“精准扶贫”构建极富弹性的模式和途径,弥补政府政策和行政指令的刚性和单一性。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又能满足贫困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弥补政府部门的能力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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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程度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主观方面来讲,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规模很大但“大而不强”难以胜任“精准扶贫”及“后扶贫时代”的任务要求。一是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有大部分是由体制之内剥离出来,很难适应群众的不断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2016年《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党政领导不能兼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这类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能力更弱,一些甚至直接办理了注销手续。二是由于群众自发组成的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参与人员能力有限不具备特定专业技术,业务仅限于群众最基本的需求。

从客观的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与社会环境来看,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差异、城乡差异、东西差异巨大,社会组织在各地不平衡的发展现状使得中央政府很难出台统一规范或者指导意见。缺乏详实的专门法的规范意味着有漏洞,常有不法分子假冒社会组织人员骗取群众财产,给社会组织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说,社会学及相关学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也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最后,党和政府要完成“精准扶贫”各项工作目标,在“后扶贫时代”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需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的模式与途径。党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政府要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强化群众舆论引导的同时坚决打击涉及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活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政府要搭建起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广阔平台,突破限制机制体制瓶颈,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扶贫工作中的职能边界,建立正反两方面的智能清单。

三、“后扶贫时代”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的机制设想

“后扶贫时代”的贫困呈现出零碎化、个别化的特点,贫困不再是面的问题而是点的问题,脱贫不仅仅是能力而更多是意愿问题。党和政府大规模的行政投入在扶贫攻坚阶段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后扶贫时代”却难以为继,一则继续保持现有行政规模太过浪费;二则面对复杂化、个别化的贫困问题,行政投入又显得不够灵活。完全寄希望于社会力量也不太现实,一方面现有社会力量并不能完全承担起“后扶贫时代”的扶贫任务;另一方面各地“社会资本”的数量质量不一,统筹安排协调配给需要党和政府有所作为。

综上,在“后扶贫时代”,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必须找到各自擅长的领域厘清职能边界且彼此配合,才能妥善高效应对零碎化、个别化的贫困问题,才能巩固甚至提升“精准扶贫”的成果。从宏观上来说,这种模式应当是党和政府负责政策体制的制定与规划,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在政府政策和财政的引导下应对个别化的贫困,市场主体为解决零碎贫困问题提供大部分经费支持的格局。从具体的实践上来说,在贫困的识别方面政府部门起主导作用,社会组织参与协同;在扶贫途径与方法上,政府就原则性问题给出框架而社会组织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这一环节提供经费支持。

这样,党和政府既能实现对扶贫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效管控,又能“花小钱、办大事”以相对较小的行政投入引导社会力量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应对贫困问题;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既能充分发挥作用,又能在与政府和市场的互动中不断成长完善;市场主体既能履行其“社会责任”,又能在扶贫工作中宣传自己扩大市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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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覃国慈.后扶贫时代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J].《2019年“一带一路”与长三角经济

文化发展论坛论文集》.

论文作者:满创创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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