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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要立法的呼声最早出现在刚刚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1980年。那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会议、五届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就有代表和委员提交新闻立法的提案。此后20多年,不断有关于制定《新闻监督法》的呼声。
新闻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新闻法的最终目的是在保护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的同时,平衡社会其他重要价值。广义的新闻法(大众传播法)的实质内容应当包括宪法、国家安全法与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各种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法,信息自由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诽谤与隐私法。这些法律关系中,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可如包括在言论自由中)是最根本的保护新闻自由的规范,其他法律法规则绝大部分是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只有少数(如信息自由法)是规定政府义务、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出台新闻法,但新闻法的很多内容已通过其他法律进行了规定:
关于采访权。采访权本身就是一种知情权,记者在以普通公民为采访对象时,公民有权拒绝采访;但有一些政府的信息是必须让公众知晓的,记者去采访,政府必须提供信息,不能拒绝。已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义务。
关于偷拍偷录。偷拍偷录本身要受到严格控制。根据2002年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其限制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批评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的主要功能之一。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媒介了解社会情况,可以检验自己的政策,但媒体不能替代政府或充当司法中的判官。若有人利用权势对媒体的监督进行打压,媒体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特殊规定解决;如果这种打压达到了违背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程度,目前媒体和记者也有足够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新闻自由的最大障碍在哪里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常触犯一些公众人物和权力者的利益。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无需“实际恶意”就可以构成诽谤,这样的立法是不合理的。对批评公众人物的权利特殊保护,是各国通行的立法准则。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民法进行规定。
关于媒体对消息来源免于司法作证的权利问题,争议颇多。在美国,是否应当有这种权利,联邦法律系统和各州法律系统就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如果我们国家要规定相关内容,也只能像美国一样,通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规定。这样可以通过回避意识形态问题的争论来规避政治风险,从而实际、具体地强化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新闻自由最大的障碍并不是拒绝采访、记者被打等问题。这些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我国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记者享有普通公民都有的人身权利,不需要特别保护。新闻自由的真正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及泄露国家机密的界限不明(或者说不合理)、新闻审查与新闻出版(包括广播电视)垄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规范了秘密与公开信息的界限,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明确的是人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批评政府、反对政府,这样的问题,牵涉国家性质与国家体制,不可能靠新闻法解决。至于是否取消新闻的事前审查和新闻出版的国家垄断,以实现新闻出版的自由化和民间化,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也是新闻法难以完成的使命。
对侵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公民言论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延伸。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很简单,后来发生的一些著名案件及法官的判例不断地推动言论自由,例如——
埃布拉姆斯诉美国案。埃布拉姆斯喜欢列宁思想,一战时他反对美国参战,印了传单四处发放,鼓动大家不要参军去镇压布尔什维克,受到美国政府起诉。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判断言论是否受保护的标准,需要考虑“某一用语在其当时环境和情况下是否造成了‘明显而立即’的危险”。例如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假称“失火了”引起恐慌,这种言论自由不受宪法保护。最终,最高法院法官以9:0判埃布拉姆斯入狱6个月。
安妮塔惠特妮诉加州政府案。它确立了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即如果一个言论能给予全面讨论的机会,那么就没有危险能从言论中流出来。政府指控安妮塔惠特妮教导别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最高法院法官布兰迪斯却认为,除非有“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否则应当给予言论全面讨论的机会而不是压制。
布兰登堡3K党活动案。上世纪60年代末,正是美国民权运动如火如荼之际。一个名叫布兰登堡的白人邀请记者参与3K党集会(3K党成员是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者)。地方法院判布兰登堡有罪,最高法院却认为,不能因为抽象的鼓吹违法行为就判定违法,除非造成的危险是现实而迫切的违法行为。看来,即使是3K党的言论,只要没有违法,也受宪法保护。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焚烧国旗案)。即“星条旗保护你烧它的自由”。约翰逊当众焚烧美国国旗,得克萨斯州政府欲起诉他并罚款。最高法院判定约翰逊无罪:这个国家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而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更是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式的判例,使新闻媒体在批评国家公职人员方面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利。
当然,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查铺林斯基诉罕布什尔州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查铺林斯基在街上骂某人“你是受上帝诅咒的骗子”、“法西斯”,最高法院认为骂脏话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需要具体的保障。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然而如果一些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伤害了新闻自由,人们应该怎么办呢?国际上一般的办法是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然而,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合宪性问题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行使职权。各级法院对于在司法个案中碰到的法律冲突问题须一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但上报的方式、审查的时限等程序性问题并无明确的规范,人大的审查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是通过颁布新的立法和立法解释(立法解释也是人大的一种立法活动)来解决。这样一来,由于时间很长,法院只能对案件进行无限拖延。更重要的是没有审查程序上的规定——人大是否审查、是否答复都未作规定。事实上,很少有案件进入这一程序,地方法院往往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将这类案件驳回,而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人大又可以置之不理。由此看来,落实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还任重道远。
要让有关新闻的法律不成为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关键在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